劳动规章体系的有效要件研究
引 言赫克认为:法起源于对立利益的斗争,法的最高利益是平衡利益。正如阿瑟.奥肯所言:提出效率与平等间的抉择问题,当然不意味着每件对一方说来是好的事情,就必然对另一方是坏的。1我国学者亦主张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是为了改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相对弱势之地位,而达到劳雇双方实质之平等,保证利益之平衡。失去了利益平衡之目标,倾斜保证就缺少了其存在之正当性,违背了正义之要求。;我们往往需要做的就是掌握效率与平等之间的度,达到两者间的和谐,保证雇佣者与劳动者的利益平衡。对于劳动法体系而言,满足企业之自主经营权以达到效率要求,与倾斜保护;弱势之劳动者以实现实质平等,总像一个天平之两端,摇摆而难以实现。效率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下必然追求,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是劳动法的重要理念和基本原则,由此而生成的的利益平衡问题往往是问题的焦点。在劳动规章制度领域这个问题更加突出,因劳动规章直接涉及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是劳动者在组织内部持续遵守的行为准则,且劳动合同法中企业之单方解除权也增加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法定情形之一,故劳动规章制度怎样通过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以达到利益平衡;就显得格外重要了。我国劳动法制三十年,《劳动法》颁布十年来,劳动法之法律属性仍难以被认可,劳动法成为披着法律外衣的政策;,这种政策性法律表现为:我国以国家本位;思潮压缩了企业与劳动者自治范围,对劳动关系之权利义务的规定更多带有宣示性的意味,但实践中却是通过国家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对劳动关系的诸多方面进行调节。
劳动法进入《劳动合同法》时代后,其法律属性有所加强而政策属性有逐渐淡化的趋势,立法思潮亦从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所转移,在这个转型期间,遇到之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国家立场上权力下放与持有的莫衷一是;二是基于社会自治的力量还没有完全培育成功;三是劳动行政执法不力,行政监督检查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作为劳动法体系上的与众不同制度,同样亦受制于上述三个问题,特别是有效性要件的法律规定在立法论与解释论当中都有其内在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劳动规章之有效要件分析为突破口,寻求适宜我国国情的劳动规章制度,以实现劳动规章制度体系中利益之相对平衡。劳动规章制度是我国劳动法的特有称谓,源自计划经济时代,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都沿用了这样的称谓。国际上则通称为雇佣规则、工作规则或就业规则,我国学界也有劳动纪律、内部劳动规则的称呼。对其的具体定义,学界亦有不同的表述,其中比较权威的的是台湾学者黄越钦援引国际劳工组织1959年所下报告之定义企业界对wors rules,pany rules,wor shop rules,rulesof employment,standing order 之称号,供企业之全体从业员或大部分从业员适用,专对或主要对就业从业员之行动关于的各种规则。;我国劳动规章制度经历其从计划经济时代到市场经济时代的变迁,期间有很大的变化,本文自此讨论的是现阶段的具体规定,会依据我国法律之效力原则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等来探究我国对劳动规章制度之有效要件,并研究分析劳动规章是否达到倾斜保护;下之利益平衡;,提出其改革的具体路径。劳动规章制度其本身之性质难以被把握,无论是法规范说、劳动契约说亦或是中间理论根据二分说都难以准确说明其性质,而在多种理论下的立法模式亦加剧了其有效要件问题的复杂性。王全兴教授把我国劳动规章制度之有效要件分为三个部分制定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笔者基本认同此观点,故本文之基本结构会围绕在制定主体、内容以及程序上进行讨论,但笔者认为合法性往往只是问题研究之一方面,制定主体之合法性基于制定权之分配以及主体之限定范围;内容之合法性也应基于其合理性,及内容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内容交叉之效力问题;而程序性问题又与备案程序、民主程序及告知公告程序关于,故把其效力问题仅仅归结在合法性之评判上,对于劳动者主体来说其利益可能遭受损失,故笔者对其效力的有效要件上进行了更多的探索。劳动规章之效力为有效、部分无效及无效,有效性之要件是劳动规章制度之归宿,可以说是整个制度之重中之重。本文对劳动规章有效要件的研究是从主体、内容、程序;三个维度展开的,当然这三个维度间具有其内部之联系性,本文亦有所讨论。一、分析问题的前提:法律性质与立法模式对于劳动规章制度,基本的争论点主要在于:一、其需更注意企业之自主经营权或是更需要注重倾斜保护;劳动者之利益;二、在立法思潮上是更应倾向于国家本位;或是更倾向于社会本位;。而这些争论点的背后都隐藏着一个问题,即劳动规章制度到底是什么,真正具有什么性质。正如劳动合同终究还是合同,故双方自治的内容更占主导地位。由此可以得出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直接影响着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变更、法律救济等多项制度安排,具有重要之意义。劳动规章制度之性质是讨论相关法律问题之理论原点,对其理解及阐释的不同,往往影响各国之立法的选择,进而影响劳动规章制度之有效要件之规定。学者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有效要件之研究方向亦大体遵循着对劳动规章制度性质之研究脉络,基本是在性质论的讨论思路上进行。故本文之开始是以对劳动规制制度性质的评述为起点,进而探讨其影响下的几种立法模式,以及笔者对劳动规章制度性质及我国立法模式的基本看法。二、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要件................... 17(一)我国法律对于制定主体要件的要求................. 17(二)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18三、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要件............... 21(一)我国法律对于内容要件的要求.................. 21(二)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22四、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要件............... 25(一)制定程序................ 25(二)备案程序................ 28(三)公示告知程序................ 28结 论在平等中注入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这是面对平等和效率之间的冲突应存有的态度。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具有从属性,且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天然处于弱势地位。现代企业科层组织塑造了人格从属性劳动关系,并由此引发了劳资矛盾和冲突,如果仅依赖意思自治,而不引入国家管制和劳工集体力量的约束,是无法实现秩序和公正。倾斜保护;是劳动法对于此做得必要答复,亦是劳动法律存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之所在;,是法律平等原则在劳动法方面特殊性中存在的普遍性。如果在存在依附性的劳动关系中,坚持民法中的意思自治,极有可能有把劳动;物化的可能,而使劳动者成为交易物。故法治化的劳动市场往往会对劳动者在立法上予以必要之倾斜,以达实质上之平等。劳动规章制度存在和发展亦是在平等和效率抉择中寻得理性与人道的过程,具体到劳动规章制度有效要件的法律规定上就是要求限制用工单位在劳动规章中的权限,保护劳动者之倾斜利益。从劳动规章法律性质以及立法模式的发展来看,劳动关系治理的民主化发展是大势所趋,故在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中注意劳动者民主程序真正进行,进而发展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规章具有同样的决定权;在劳动规章之内容上需严格限制到用人单位之指示权;的范围,并对内容的规定不仅要符合合法性的要求,而且更需要注意合理性的判断。参 考 文 献1. 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2. [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王奔洲等译,华夏出版社 1999 年版。3. 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4. 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5. 郑尚元:《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前沿问题》,清华大学出版社 2021 年版。6. 冯彦君:《劳动法》,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7. 林嘉主编:《劳动合同法条文评注与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8. 常凯主编:《劳动关系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5 年版。9.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10.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