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共同股权分割法律研究
这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婚夫妻共同股权分割案件包含离婚和股权两个主题,其实就是需要权衡家庭和公司两个单位,对离婚夫妻共同股权分割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其实就是促成婚姻法和公司法更好的配合,进而解决司法实践中产生问题。
1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随之带来社会生产方式及思想观念转变,表现在婚姻家庭方面有两个特点:一是婚姻观念的自由和开放导致离婚率的逐年上升,近年来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不断增多。二是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更加多元化,实体财产和无形财产方式的并存带来的是传统和发展的碰撞。夫妻起诉离婚的司法案件呈上升的现实,难免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股权在财产分割的范围中不管占何种比例,都能在相应案件中看到对于股权分割的身影。离婚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相对于其他实体财产的分割,是需要较为异同的处理解决方式,而且夫妻共同股权分割不仅是夫妻双方的事,其他股东和利益相关人也是需要考虑的。因此,解决离婚夫妻股权分割问题,对于妥善解决离婚财产纠纷,缓解社会矛盾,同时能够有效保障社会经济和谐运行。
......................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对于离婚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国内的相关学者研究不是很深入,研究缺乏理论深度和系统整理且研究方向比较分散。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外国对于公司法和婚姻家庭法的理论才被大量引进,学术界对这些理论盛行拿来主义,相关的继承与创新才刚刚起步。对早期的各种文献来说,学者们通常仅就公司法对于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问题的缺位在其专著或者文章中进行部分阐述,针对该问题的相关实践操作也仅是提出了原则性的方向诸如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坚持经济补偿等。而从近些年来的部分文献上看,学者们已经开始将关注点集中于离婚夫妻共同股权的实际解决之上。但从总体上看,还难以达成比较确定和一致的观点和看法。
1.2.2国外研究现状
由于一些国外的公司形式相对较早的出现,配套的法律制度比较成熟稳重的特征,正所谓近水楼台先得月,国外快人一步,较早的研究和探索离婚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相关不管是概念或是司法实务中相应的具体措施。法国主要是详细规定了股权的继受转让,其实对于股权分割的限制还是比较宽泛的,还是尊重股东自由意志章程有限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转让。法国学者还对股权分割的研究还是偏向于立法的方向,特点便是当夫妻双方就股权价值确定方面产生争议的,当事人协商选择股权评估使优先的,当然相关评估机构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此时再有法院进行指定,相应的指定会产生法律强制力。
.........................
2夫妻共同股权分割概述
2.1案例
孙某与信某原系夫妻,后于2006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家中无债权债务,无其他纠纷。2021年底,孙某发现信某于2005年2月26日出资25万元,受让济南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东50%的股权。孙某决定通过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孙某起诉这部分股权应该是他们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部分股权产生于婚姻关系存在之间是和其他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同一类型的。之前离婚诉讼时,这部分股权应该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一样平均地分割,信某转移隐瞒才使得这部分股权分割不能。法院审理后认为,信某所取得的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信某所持有的济南科贸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应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孙某觉得出资款:的一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给自己一般的,但该出资款注入公司后成为股权己经不属于最初的款项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两种方法来分割夫妻共同股权,一是不分割股权本身,然后将股权的价值评估后然后分割财产;一是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股权转让。据此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中,信某所持有的济南科贸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是没有争议的,但有限公司的股权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孙某不相应的变更诉求,仍坚持分割出资款已经没有对应的标的物了,其只能要求分割信某所持有的济南科贸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或其取得25%的股权成为股东,或取得25%股权相应的价值。
........................
2.2股权概述
2.2.1股权的概念
离婚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离不开对股权概念的界定,股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股权,是指股东参与公司管理层进而经营公司的这部分权利。而广义的股权,包括股东权利和义务,股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的组建和注资而依法享有的一系列民事权利义务的总称。
2.2.2股权的性质
公司法出现后才形成了股东的权利这一特殊的概念,自然而然的物权法和债权法的相关概念对股东权利的定义产生深刻的影响。理论联系实务时,公司法是特定的去调整公司内部或公司于外界的一些相关关系,它是属于特别法的。所以,离婚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研究不能只看到相关问题的普遍性,不能将这个问题限制局限于传统的民事权利范畴中,股权是独立统一的,即具有一般民事权利的特征,也拥有自身的特殊性。
所谓婚姻家庭其实就是一种责任和维系,将社会上本无血缘关系的陌生人联系在一起,构筑成家庭,组成家庭组成社会最基本的单位,夫妻双方由爱人逐渐成为亲人,需要夫妻双方相互照顾,婚姻家庭由此而组成。每个家庭的运转无外乎柴米油盐酱醋茶,经济基础决定这上层建筑也维持着婚姻家庭的曰常运转。应该说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是家庭经济基础转变的核心原因,整个社会思想解放导致人们自我意识的提高和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离婚案件是增多的,夫妻财产分割内容和形式不再单一而是多样化的。从公平角度来说,即属于夫妻共同股权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无论该股权是什么现实的,对该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应公平均等的享有。当今社会女方一般较多的付出在家庭方面,婚姻法亦提倡照顾相对弱势一方,可适当的考虑多分或多得以达到实质公平。..........................3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原则和方式................5
3.1夫妻股权分割时应遵循的原则............53.1.1夫妻平等公平原则............53.1.2个案区别原则..............5
4我国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缺陷............9
4.1股权评估机制缺失..............94.2诉讼中夫妻双方权益保护失衡................9
5我国夫妻共同股权分割制度的完善提议............115.1确立夫妻股权评估制度..............11
5.2平衡夫妻双方权益保护制度..............11
5我国夫妻共同股权分割制度的完善提议
5.1确立夫妻股权评估制度
离婚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一个关键的问题是需要对共同股权进行公平合理的评估,确定出价值不论是补偿还是分割都能够很好地进行。第一,明确评估机构术业有专攻,股权的评估涉及到许多专业的知识,又由于需要有独立于双方当事人的专业机构,才能使股权的价值得到公正合理的评估,因此需要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股权价值评估。因此提议从立法上就明确规定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对应的评估机构,并设立一系列相应的评估行业标准,使离婚共同股权价值的评估具有准确性和权威性,保证实务更好的处理。第二,明确委托主体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来委托相关评估机构,是离婚夫妻共同股权分割案件中的通常做法,一般只有当事人申请了法院才会进行委托。但是,从便利当事人诉讼的角度,从更妥善处理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诉讼考虑,除了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应该给与当事人更多自行委托股权评估机构的权利,当然需要当事人先行支付相关费用,其后再根据股权分割的比例承担相关的份额。第三,规范评估结论夫妻共同股权分割案件的审理是需要一定的事件过程的,而股权的价值也不是恒定的是会随着时间有一定的波动性的。也就是说对于股权价值的评估是由一定的时效性的,并不是说评估的结论就是完全正确的,这个评估结论可以作为法官最总确定股权价值的衡量和参考,而不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最后也需要根据公平和合理的角度进行一定范围的差价补偿。.........................
结论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