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现状与法律完善——以吉林市船营区为例的展开
这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的研究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围绕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展开论述。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运用了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数据分析法等。
一、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基础理论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概念厘定
1. 社区
社区;(munity),这一词语本源于拉丁语,表述的本意是亲密的关系和共同的组织。19 世纪末,德国学者滕尼斯在社会学研究领域首次提出社区;的概念,指的是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念、关系密切、相互之间富有人情味的社会生活共同体。;20 世纪 30 年代,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将Community;翻译成社区;。从此,这一概念在我国得以确立。目前,我国对社区;的概念基本形成共识,所谓社区;,就是由聚集在一定地域中的社会群体(家庭、民族)、社会组织(机关、团体)形成的生活上相互关联的社会实体。;这一定义表明社区的构成要素包括人的要素,即聚居在一起的人群;地点要素,即生活在特定区域;社会要素,即具备一定社会关联度的社会实体;生活要素,即具备满足基本生活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文化要素,即具备共同的文化背景和社会认同感。
2.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s)这一概念肇始于西方国家。虽然社区矫正在西方国家普遍流行,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同地区对社区矫正的理解有所不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认为社区矫正是将刑罚的执行放到社区之中,也称之为社区惩罚;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则将社区矫正的重心放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和自我反省等方面,对矫正对象开展心理教育和行为教育。
我国在 2021 年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对社区矫正这一制度予以确立。对于社区矫正概念我国学者存在不同理解,其中较为具有代表性的概念和主张: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居民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判处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一概念揭示了社区矫正的主体、对象、内容以及性质等,具有可取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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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1.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分析
首先,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这样的刑罚方式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美国著名大法官朱立安·马克曾发表这样的至理名言:如果发现他走向犯罪并被控告,则不应一味地予以处罚,而应该实行改造;不是让他从此堕落下去而是要让他振奋起来;不是要把他摧垮,而是要他发展;不是要他变为罪犯,而是要把他造就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这段话也直接阐明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理念,即通过社区矫正更好的塑造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所处的正是生命发展的一个特殊阶段,也是至关重要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未成年人对外界事物充斥着好奇,并渴于尝试新鲜事物,引导或教育不当容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社区矫正则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重在教育和引导。通过社区矫正,让未成年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劳动、参加教育活动、参加有益其身心健康的活动,不断树立正确的,符合社会主流的观念。如果一味采用严厉的惩罚措施甚至对其实施监禁刑,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也不利于其步入社会。
其次,从刑罚的预防功能看,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有助于形成社会、学校和家庭的合力,重新塑造其人格,防止未成年人再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本身就以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社区矫正能够充分发挥社会的作用,辅助未成年人走出因违法犯罪所带来的心理阴影,重新融入社会大家庭之中。学校在未成年人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无需赘言。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多是由于学校教育的终止或者中断,导致其过早的接触不良诱惑。社区矫正可以让此类未成年人重新接受正规的学校教育,让学校教育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家庭因素同样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多数未成年人表现出贪图虚荣、乐于享受,呈现出显著的以自我为中心的特征,普遍缺乏责任感,家庭观念、亲情观念淡漠。社区矫正通过结合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以及家庭教育,让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体会到社会、学校以及家庭对矫正对象的关爱。
最后,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可以有效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状况,降低司法成本,更好实现社会效益和司法效益的统一。现阶段,我国司法资源极度紧张,很多羁押场所人满为患;,很多成年犯罪人的羁押都成为显著问题,那么未成年人如果大量适用监禁刑,必然会进一步加剧此种状况。而且,未成年人适用监禁刑,大大增加了交叉感染;的可能性,从而又会给社会带来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增加潜在恶司法成本。未成年人在社区服刑,参与社会服务,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亦让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一般来说,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的资金和人力投入要小于将其羁押所产生的人力物力成本。因此,同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方式相比,社区矫正在投入和产出比方面有着更为显著的优势。.......................
二、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吉林市船营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组织机构运行现状
吉林市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司法局设立办公室,统一领导部署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吉林市各个区的司法局也设立了社区矫正科,负责管理、组织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对于疑难复杂问题及时上报市司法局。船营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充分依托街道的司法所,在街道层面建立社区矫正小组,配合其他部门共同完成本社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其次,各个部门参与社区矫正的分工和职责进一步明确,使得不同的部门之间确定了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责权范围。从各个部门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职责看:基层人民法院本着教育、感化的基本原则对未成年被告人做出非监禁刑的生效裁判,并对其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入口。公安机关、监狱等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羁押的部门依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及时将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羁押的未成年人移交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告知矫正对象在指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工作,是监督机关。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跟踪和监督,以此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展开。社区矫正的主要执行机关则是司法所。司法所承担主要的矫正职能,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日常的管理工作,同时司法所还要协调其他部门配合开展矫正工作。最后,社区矫正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积极参与,共同推动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例如,船营区教育局就积极配合司法局,为部分失学的未成年矫正人提供再次接受教育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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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吉林市船营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施运行现状
1. 对未成年人积极开展各项教育工作
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矫正本身就是社区矫正中作为主要的措施。而心理矫正的重要途径就是开展相关的教育工作。船营区较为重视教育工作,社区矫正人员普遍认为开展教育是矫正工作的重中之重,可以改变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形成的错误的生命观和价值观,以此矫正未成年人的偏差心理,促使其更好的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回归校园。通过走访和调研,船营区在社区矫正中主要的教育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积极开展认罪悔罪方面的教育。一般来说,此种教育方式适用于每一位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工作初期进行,主要的教育手段是组织未成年人观看关于犯罪危害方面的宣传纪录片、组织讲座等。另外,工作人员还带领未成年人走访被害人家庭,让未成年人切实感受到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这种教育方式的效果十分明显。
第二,积极开展法律常识方面的教育。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多是被动的、在对法律认识不足的情况之下所实施的。在社区矫正中,普及基本法律知识,让未成年人知法守法是防止其再度实施危害行为的有效手段。法律教育活动定期邀请教师、律师、法官等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进行。除了讲座之外,船营区的很多社区都开设了阅览室,在阅览室内可阅读相关的法律书籍,将自学和讲授有效结合。第三,积极开展社会道德方面的教育。道德教育同样不应忽视,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否则未成年人在不良文化、不良诱惑面前还是会逐渐迷失方向。船营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往往采取定期交流和组织学习等方式完成社会道德方面的教育工作,教育效果获得了未成年犯罪人的认可。
第四,积极开展文化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未成年犯罪人由于多种因素,往往未能完全接受我国所规定的义务教育,对此矫正部门应和教育部门联合督促其法定代理人,让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内容,尽早重新回到校园。对于部分待业的未成年人,矫正部门和劳动部门协调,组织此类未成年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以便拥有一技之长,可以在社会中立足。船营区此项工作开展的并不顺利,主要原因在于多部门沟通、协调效率较低。尤其是职业技能培训,没有形成定期培训制度。..........................
三、 域外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概览及经验介绍 ................... 17
(一)域外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介绍 ....................... 17
(二)域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经验总结 .................. 20
四、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构想 ...................... 22
(一)通过刑事立法完善主体建设 ........................ 22
(二)进一步丰富矫正措施 ........................ 24
四、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构想
(一)通过刑事立法完善主体建设
1. 设立专业化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
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本身是对未成年人进行刑罚的方式之一,结合并考虑未成年人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对未成年人开展社区矫正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矫正机构,从而使得社区矫正工作更富有效率,更具有专业性。在我国针对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立法本身就较为模糊,执行主体的职责并不明确,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扰。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更需要专门的机构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总的说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能有必要进一步归纳,以此明确该专门机构的定位。以此和司法所应承担的工作职责相区分。专门设立的未成年人矫正机构的矫正对象只限于未成年人,并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认知能力开展教育、心理疏导。同一般的社区矫正机构相比,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机构应积极发挥沟通交流作用,与未成年人的家长或监护人、老师、同学等定期沟通,以便准确掌握矫正对象的心理状况,从而为社区矫正的持续开展和改变矫正措施提供依据。
另外,在专业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之上还可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社区矫正制度发达的美国就依托这样的专门机构在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面取得显著成就。在我国的司法管理行政体系之下,分别在社区矫正管理机构之下设置针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办公室,并配备较为专业的司法人员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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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