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校园欺凌防治法律措施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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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校园欺凌防治法律措施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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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校园欺凌防治法律措施比较研究

这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在分析了我国校园欺凌的特点、研究现状、以及现行法律涉及校园欺凌问题的内容之后,也对我国和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较为成熟稳重的美国的校园欺凌现象的异同进行了对比分析,并对美国可行的、值得借鉴的校园欺凌干预机制进行了研究和思考。

一、校园欺凌概述

(一)校园欺凌的概念1.校园欺凌的界定2021 年 4 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了《对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这是我国政府部门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明确使用校园欺凌;这一概念;2021 年 11 月,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印发了《对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正视了这一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欺凌一词翻译自英语中的bullying;一词,我国台湾依照其谐音多翻译为霸凌;,二者并无本意上的区别。校园欺凌的研究始于挪威卑尔根大学 Dan Olweus 教授于 1978年出版的《校园内的攻击性:欺凌者和替罪羊》一书。他认为校园欺凌的存在或成立有三个因素,即欺凌者的主观恶意、欺凌的双方力量不均衡、以及恶意的重复性。因此,Dan Olweus 对于校园欺凌的定义可以概括为:当一个学生长期并重复的暴露于来自另一学生或学生群体的负面行为下,那么他就受到了校园欺凌。此外,英国学者 Smith 认为欺凌的要素主要有:欺凌者故意或有意、重复性以及双方力量悬殊。美国学者 Sheila Munro 提出欺凌包含了身体、口头、感情、心理以及性骚扰方面的行为。美国学者Richard、udith 以及 azmin 则将校园欺凌定义为两个方面,即直接的、身体上的欺凌和间接的、相关联的欺凌。我国学者陆士桢、刘宇飞在研究我国未成年人校园暴力问题时并未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做出区分,仅对校园暴力进行了定义,即发生在中小学校园内以及相关联的一定区域范围内,学生采用肢体动作、言语、工具等手段故意攻击其他学生的人身、财产、精神,严重影响到他人的正常学习与生活,或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侵害性行为;。学者任海涛在对校园欺凌进行定义时考虑到防治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议对其进行狭义的定义,并将其定义为在幼儿园、中小学及其合理辐射区域内发生的教师或者学生针对学生的持续性的心理性或者物理性攻击行为,这些行为会使受害者感受到精神上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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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园欺凌的类型

根据校园欺凌行为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四类,即言语欺凌、身体欺凌、社交欺凌和网络欺凌。第一,言语欺凌。这是指由在校学生或老师实施的,对某一或者某些学生进行的言语上的侮辱、谩骂、嘲笑、恐吓等损害学生心理健康和名誉的欺凌行为。如教师对学生当众辱骂嘲笑、学生给同学起侮辱性外号并传播等等。第二,身体欺凌。这是指由在校学生或老师实施的,对某一或某些学生进行身体伤害的欺凌行为。常见的此类行为有两种,其一是学生聚众对某一学生进行踢打等身体伤害,其二是学生或老师对某一学生实施的猥亵、强奸等行为。第三,社交欺凌。这是指由在校学生或老师实施的,故意孤立某一或某些学生,或者在学校传播其负面的、损害名誉权等权益的消息的行为;或者由在校学生或老师实施的,抢夺、损毁、勒索、敲诈某一或某些学生财物的行为。前者如班级中同学对某一学生进行孤立,并鼓动其他同学一起孤立该学生;后者如一些高年级学生小团体对低年级学生索要保护费;、学生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第四,网络欺凌。它是指由在校学生或老师通过网络等新媒体实施的伤害某一或某些学生的行为。网络欺凌包括在网上披露传播他人个人隐私,运用网络侮辱他人、传播不实信息,拍摄侮辱性视频、裸照在网络传播等行为。此外,根据校园欺凌行为的实施者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教师实施的校园欺凌和学生实施的校园欺凌。根据校园欺凌行为发生的频次,可以分为长期性的校园欺凌和偶发性的校园欺凌。根据校园欺凌实施者的年龄和我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可以将其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校园欺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校园欺凌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校园欺凌。........................

二、我国校园欺凌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我国校园欺凌的总体情况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我国校园欺凌问题和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虽然我国对于校园欺凌的全国性权威统计数据仍不成熟稳重,但地域性的校园欺凌现状分析和调查研究自 2000 年之后在不断增加,调查研究所呈现的数据和统计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的受害者的比例在 28%到 70%之间。而截止2021 年底,我国共有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 1.40 亿人,高中阶段在校生 4037.69 万人,也就是说我国约有 14%的人口是小学到高中的在校学生,即使以最乐观的数据28%的学生受到过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作为结果分析,我国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现状仍然令人担忧。据不完全统计,2021 年到 2021 年间,我国发生了数千起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事件。更让人担心的是,我国近年来的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率正呈上升趋势。据统计,2021 年全年发生校园欺凌事件 726 起,2021 年的研究结果显示我国 30%以上的中小学生身边发生过校园暴力,而仅 2021 年前五个月这一数据就上升为 1830 起,这一调查结果触目惊心。同时,随着我国互联网和移动媒体设备的发展和普及,一方面校园欺凌的方式有了新的发展,利用互联网进行欺凌的手段已经出现;另一方面校园欺凌的报道和信息传播速度加快,社会影响不断增大,社会的不安感和不信任感正在加剧。2021年 11 月 1 日,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九部门发布了《对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对校园欺凌和暴力的防治提出了三大方面十一项举措的综合部署,将校园欺凌与暴力防治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

(二)我国校园欺凌的特征

1.普遍性根据我国现有研究和媒体报道,我国的校园欺凌现象是相当普遍的。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不论是沿海发达地区还是中西部落后地区,校园欺凌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据媒体不完全统计,仅 2021 年 1 月至 5 月,我国媒体曝光的校园暴力案件就多达 40 余起。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针对我国 10 个省市的 5864 名中小学生的调查显示,32.5%的学生偶尔被欺负。浙江大学《青少年攻击性行为的社会心理研究》则显示,49%的同学承认对其他同学有实施过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而高达 87%的同学则表示认为曾经受到过暴力行为。据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NSRC)从 2021 年起对全国进行的大范围抽样年度追踪调查,在初中教育阶段,有近一半(49.6%)的学生受到过言语欺凌,37.7%的学生遭受过社交欺凌,19.1%的学生受到过身体上的伤害,14.5%的学生受到过网络欺凌。此外,各种类型的欺凌往往不是孤立存在的,数据显示仅仅有不到一半(42.6%)的初中生未受到校园欺凌,而在言语、社交、身体和网络欺凌这四种类型的欺凌行为中,受到过一种类型的欺凌的学生占 19.9%,受到两种以上欺凌的学生则占37.5%。2.重复性根据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从 2021 年起对全国进行的大范围抽样年度追踪调查,在最近一年内遭受言语欺凌达到每月一次以上的初中生占 7.1%,而最近一年遭受身体上的推搡或踢打达每月一次以上的初中生占 3.3%,最近一年被敲诈勒索或抢东西达每月一次以上的初中生占 1.4%。由此可见,我国校园欺凌发生的重复性相当明显。.........................三、美国校园欺凌的现状与防治经验 .................... 23

(一)美国校园欺凌现象及其防治现状 ....................... 23(二)中美校园欺凌现象的异同 ............... 24四、我国校园欺凌问题的解决对策分析 ....................... 29

(一)完善落实现有法律法规,启动专项立法 .................. 29(二)提高各主体法律意识,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和反欺凌机制 ................. 31

四、我国校园欺凌问题的解决对策分析

(一)完善落实现有法律法规,启动专项立法当前,我国校园欺凌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情节恶劣的欺凌事件,引起了全国的高度重视。由于缺少对于校园欺凌的专项立法,目前校园欺凌事件发生时,首先,缺乏书面的详细的处理程序和可参照的法律法规等规章秩序,不仅使得涉事者无法学习和明了欺凌事件所涉及的法律权利、解决途径等问题,也使得在处理和惩治的过程中只能按照一些较为相关的法律和学校规章予以处理。其次,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学校、教师、家长和欺凌行为实施者等不同主体的权责分工不明确,权责划分难以实施,处理欺凌事件的公平性也就大打折扣。最后,根据目前对欺凌行为发生后的反应和举措来看,我国仍是以法治宣传为主,以事后宣传教育和补救为主,这种亡羊补牢的方式不仅使欺凌行为缺乏约束力,也很难取得真正的遏制效果。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在有法可依的要求下,为了切实有效的处理校园欺凌问题,我国可以考虑在完善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校园欺凌问题、特别是情节严重的校园欺凌问题制定专项法律,具体提议如下:首先,思考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适用性。对于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和其与校园欺凌行为惩治矫正的关系,可以进行多方面论证,探讨是否可以借鉴美国对未成年欺凌者实行的成熟稳重程度评估体系和英美法律国家中普遍适用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将这一规则运用于特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认定的补充适用,从而更好解决和惩治恶性较大且结果严重的校园欺凌行为,并对一些严重的欺凌行为进行更为合理的、更有利于涉事者改造的矫正和惩罚措施。所谓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是指在一些西方国家中,对于 10 岁和 10 岁以上不满 14 岁的青少年制定了一项特殊规则,即这些青少年由于年龄小,被推定为无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但是如果证明某一青少年对危害行为有辨别能力,也就是说他了解行为是错误的却还是有意为之,就可以反驳这一推定,属于恶意补足年龄;。...........................

结语

参考文献(略)

标签:美国学者

标题:中美校园欺凌防治法律措施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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