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控辩协商程序的法律构建
这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在我国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探讨构建中国特色控辩协商程序,从客观方面提出当前国情下控辩协商程序构建的提议。
一、控辩协商程序的涵义与构建意义
(一)控辩协商程序的涵义辩诉交易发源于美国,我国现阶段有学者称之为辩诉协商、认罪协商。由于交易一词带有浓重的西方特色,因此在名称上称之为控辩协商;更适宜我国的基本国情。控辩协商程序的适用依赖于我国现有程序制度中简易程序的适用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而在其中有罪答辩应分为犯罪嫌疑人无争议的有罪答辩,即无条件下的认罪认罚,以及有条件下的认罪认罚,即控辩协商程序。1.控辩协商程序界定控辩协商程序为是作为控方的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代理律师在正式开庭前就认罪、指控罪名、量刑提议等方面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以达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前提下,检察官通过协商从而作出撤销相应的指控或是作出降格指控或是在向法院进行指控罪名时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提议的一项刑事诉讼协商程序。原则上法院虽不会再对控辩双方所达成合意协议的案件再进行实质性的庭审判决,但会从形式上对双方协议的内容进行谨慎审查。只有当法院经审查认为协商内容与公平正义相违背时,才能拒绝对控辩协议的认可。其强调控辩协商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以及所拥有的权利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一旦作出协商,协商结果经法院认定后效力通常与庭审定罪相同。2.控辩协商程序特征对控辩协商程序的特征认知,将从主体、范围、时间、内容、方式、结果等方面进行。本部分对控辩协商程序的介绍在于包涵各国不同模式中的协商程序特征,在最大范围内对控辩协商程序的概括。.....................
(二)控辩协商程序的构建意义
刑法所涉及的都是对于民众而言至关重要的权益,从财产、政治权利、自由直至生命,因此,一方面,刑事法治的任何变动对于民众乃至社会而言都具有高度的震动性,将对其生活秩序产生重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刑事法治的任何变动又都具有高度的敏感性。由此,刑事法治在人权保障中处于极为重要的核心地位。我们讨论人权的进步,社会的进步,司法的进步,必定涉及刑事法治领域的进步。因此,准确及时的回应民众的法益保护期待,制定科学合理的刑事诉讼程序,在社会持续转型、公共风险日益加大、新生权利不断增加、法益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细分的背景下,尽可能遵循谦抑原则并持续积极主动干预,是构建控辩协商程序的主要意义所在。1.保障人权我国政府在不同的社会阶段都在更进一步地提倡人道主义观念,重视维护个生命命价值,逐步约束公权力对公民权利所进行的违法行为或违背比例原则的行为,以保障人民享有更充分的权利及自由。正如《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所言,司法是人权保障的重要防线。并且党在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表明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刑事诉讼是司法过程中极易侵害公民人权的领域,为了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根本目标,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控辩协商程序的确立会使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得到应有的权利保障,极大程度上避免无罪的人受追究,避免冤假错案。........................
二、域外相关程序考察
(一)代表性国家或地区控辩协商程序
控辩协商程序借鉴于美国辩诉交易程序的国际化影响发展,不同代表性国家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协商程序的制定及完善必然与美国辩诉交易程序具有相似的初衷以及程序得以发展的外在条件,以下将对各代表性国家控辩协商程序的特征进行介绍,以达了解不同国家在适应不同国情的情况下所构建的本国性质的控辩协商程序。1.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美国法学界对辩诉交易的概念存在争议,但不可否认的一点是辩诉交易是基于控方检察机关与辩方被告人的博弈。其中,在布莱克法律大辞典中辩诉交易被定义为在司法审查的前提下刑事诉讼案件的检察官和被告方达成双方满意的倾向性意见的程序。它通常包括被告人为了得到一个比可能受到的指控相对较轻的量刑,而作出的承认一个较轻的犯罪或者承认数个指控中的一个或者几个的有罪答辩;在美国,大约有 90%的刑事案件以辩诉交易形式结案,美国前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曾说若将美国刑事案件以辩诉交易结案率 90%降至 80%,法院将付出双倍的人力、财力、物力。;依照《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辩诉交易程序包括证据开示程序、权利义务告知程序、法官对被告人知情权审查程序、被告人是否保持沉默制度、恢复原程序下的被告人有罪答辩撤回程序、法官非认可协商协议下的救济程序和特殊情形上诉程序等。具体特征如下:首先,在主体方面,辩诉交易的主体是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辩诉交易过程中法官并不具有主体地位,且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仅作为形式审查主体对被告人协商意思自治进行认证,不再对交易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当法官确认被告人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与控方达成辩诉交易协议,则仅依赖协议后控方所做的具体指控及量刑提议进行审判,即协议过程被认可后,协议结果即为审判结果。可见检察官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司法处理中具有极高的自由裁量权。其次,辩诉交易程序在美国案件的适用中鲜有限制。基本任何形式类型的案件均可选择适用辩诉交易程序。........................
(二)比较与评价
通过以上对比,虽然刑事协商程序被各国广泛适用,但在适用范围上有明显的区别。不同于英美两国在适用范围上没有限制,大多数职权主义国家或地区在协商范围上将重罪案件排除。可见协商性程序在各国适用范围上有较大差别。美国辩诉交易内容可以涉及定罪和量刑,英国仅可就控罪进行协商,量刑仍取决于法官的判决,而我国台湾地区、意大利、德国的协商程序中仅以量刑协商为主,控辩双方仅能就刑罚多少为内容进行协商,对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相应罪名不可协商变更。各国的协商适用种类上也有明显差别。
在德国的刑事协商程序中法官起主导作用,由控辩审三方共同完成。我国台湾地区的协商程序法官无法主动介入,为保持法官地位的中立以及司法公正,法官只能被动参与到协商程序中。美国辩诉交易中,法官审查协议自愿性后往往会通过检察官的协议,消极被动。各国法官在协商程序中的作用具有较大差别。相比于美国具有极大自主裁量权的检察官,其他国家检察官的权限明显受限,则最终协议往往受到法官最后审查影响且缺乏实施协商程序的诱因。相比美国辩诉交易程序的便捷性,对于简化后仍略显繁琐的程序设计并非检察官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也是部分国家协商程序建立后未能得以广泛适用的原因所在。各国的检察官权限有较大差别。........................三、我国构建控辩协商程序的现实基础 ...................... 12
(一)对司法实践中辩诉交易性质做法的审慎认同................... 121.司法改革方面的有效实践................ 132.辩诉交易第一案.................. 13
四、构建我国控辩协商程序的具体设想 .................. 14
(一)明确控辩协商程序遵循的原则..................... 141.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142.协商程序过程不公开原则................... 15
四、构建我国控辩协商程序的具体设想
(一)明确控辩协商程序遵循的原则1.主体意思自治原则控辩协商程序成立的前提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这认罪也应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协商程序本身是一个斡旋过程,是在彼此底线内的双方利益最大化的过程,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检察官必须处于平等地位,他们之间,因此不应有欺诈、胁迫、诱导辩方等不利于被告人行使或获得相应权利的过程存在,必须尊重其最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在辩护人有效辩护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明确理解控辩协商程序下协议的内容及后果,并明确表示合意。
2.协商程序过程不公开原则控辩协商程序的进行依赖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动认罪配合以及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权。但由于存在犯罪嫌疑人认罪时间的不确定性、认罪内容的不确定性,以及控方对不同案件的认知的不确定性,导致了对不同案件的不同控罪数量以及量刑提议的不确定。因此,控辩协商程序过程应遵守不公开原则,而协商结果会在开庭审理后得以公开。........................
结语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