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禁止重复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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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禁止重复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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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禁止重复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

这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拟结合在我国的具体发展过程以及实践中的操作情况,着重研究重复诉讼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学说,希冀对促进禁止重复诉讼制度的适用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一、 我国禁止重复诉讼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立法现状及问题2021 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在民事诉诉讼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禁止重复诉讼的相关规定,仅仅只是零星散落在部分个别条款中,法官在对案件作出判决时,也通常是使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去规制重复诉讼,判决文书中经常使用的也多为违反一事不再理;这一裁判理由,但一事不再理原则也并未被法律所明确规定,也只是作为一种原则在默默发挥作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 53 条对选择管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多个法院对同一案件同时都具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此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多个法院对同一案件的重复受理、重复审理,在立案之前就将重复起诉的问题扼杀在摇篮里。但在实践生活中,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或者是基于一种趋利避害的心理,当事人会选择向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以保证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保护,若法院疏忽了这种情形,受理了该案件并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了生效裁判,各个法院之间的生效裁判就会处于一种相互矛盾的境地,会导致执行上的困难,也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因此,就必须对这种可能出现的情形加以规制,由最先立案的法院拥有对该案件的管辖权。而且,这项规定也仅仅只是对法院方面作出了相应的限制,对当事人并没有起到约束作用,当事人仍然有可能针对同一案件重复起诉。我国现行 2021 年《民事诉讼法》第 124 条第 5 项规定,对于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对一审判决、裁定没有提起上诉的,或者上诉后经过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的,该第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的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否则会构成重复诉讼。若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只能按照本法第 199 条的规定,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过再审程序解决。此规定虽然能够有效地防止当事人在事后的重复起诉,但是若重复起诉发生在案件受理之后,生效裁判作出之前这个时间段,此项规定就没有用武之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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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现状及问题

重复起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而且在法院每年接收到的案件中占到了很大的比例,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有利于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找到的判决文书中,可以发现,现今司法实务中,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式的重复诉讼,试举案例进行分析。1.案例案例 1②属于典型的重复诉讼案件,安某提起的前、后两个诉讼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 2021 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重复起诉的各项条件,是一个标准版;的重复诉讼。安某在前诉与后诉中均是以韩某为被告,也都是要求韩某偿还其所欠的人工费及其利息,并且又都是基于同一案件事实提起的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直接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作出判断,认定其属于重复诉讼。很显然,这类案件是最容易识别和处理的,仅仅依据法条规定即可得出结论,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却往往是出现频率最低的。案例 2,在案例 2 的情况下,前、后两个诉讼符合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这一点上不难看出,前后两个诉讼均是基于相邻权提起的诉讼,诉讼请求也都是要求拆除防盗门,但唯一会令人产生疑惑的是,在前后两个诉讼中,原告耿某起诉的对象是不同的,在前诉中被告是李某,而后诉中被告则变成了徐某。若仅仅从法条本身的含义出发,这个案例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满足当事人相同;这一外观条件,但法院却做出了构成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这样的决定,不免会引起争议。因此,我们需要弄清楚,法官如此认定,是否与徐某、李某之间的母子关系相关?在原被告不相同的情况下,是否能够满足当事人相同;这一条件?...........................

二、 我国禁止重复诉讼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诉讼系属概念缺失诉讼系属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法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和制度,这一概念在诉讼法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诉讼系属理论是规制重复诉讼的重要理论基础,是重复诉讼规制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在我国现今的民事诉讼法中,无论是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还是各类专业性的教科书中,都从未使用过诉讼系属;这一概念,对于从原告起诉至诉讼终结这一个时间段也是用在诉讼过程中;这样一个太过口语化的词句来表述,虽然能够大致描述这一过程,但它显然没有诉讼系属这一概念准确,因为诉讼系属不仅仅是对一种事实现实的描述,还包含对相应法律后果的描述,而用诉讼过程中;这一个词语却不能准确的表示这一内容,很明显两者之间并不是一个包含关系,它们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若一直使用诉讼过程中;这一词语,会导致很多相关的问题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因此,应采用诉讼系属的概念,这一概念不仅能够更好阐述禁止重复起诉原则,完善禁止重复诉讼制度的需要,而且有利于完善民事诉讼这种相关理论的研究,也是整个民事诉讼法发展的需要。..............................

(二)当事人识别标准不一

所谓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解决私权争执的人及其相对人,因而当事人是特定的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②当事人对于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诉讼有着重要的意义,是认定重复诉讼当然的、首要的要件。只有在当事人相同的前提之下,才能具体判断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若一个案件前后两个诉讼的当事人完全不同,那么必然不属于重复诉讼,也就无需考虑其他两个因素。当事人在前后两诉中若发生身份互换,即前诉的原告变为后诉的被告,后诉的原告是前诉的被告时,基于法院一次性解决纠纷的需要,是不会对当事人是否同一的认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此外,当前诉是共同诉讼时,只要部分共同原告或是共同被告是后诉的当事人即可构成重复诉讼。①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前后诉当事人不同却仍然构成重复诉讼等超出基本情形以外的其他更为复杂的情况。当事人要受到法院生效裁判的约束,但在很多情形下,受到生效裁判波及的不仅仅是争议主体原告和被告,还有原本并不是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主体但却承担诉讼的等各种复杂的情形出现。这种情形下,就使得法官在进行当事人同一的判断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导致复杂混乱的局面。诉讼标的理论是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基石,在大陆法系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一直都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247 条将诉讼标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诉讼的标准之一,当事人是否同一在司法实践中相对比较容易判断,相较其他两项要件而言,诉讼标的是认定重复诉讼的关键要件,但也是最难认定和把握的一个要件,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诉讼标的理解的不同可能就会在重复诉讼的判断问题上得出不同的结论。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诉讼标的在当今法律学界仍旧存在争议,且各种学说林立,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这使得对于诉讼标的的把握和理解相对更加困难和复杂,不同的学说可能就会得出两个完全截然相反的结论。.........................三、重复起诉规制比较分析...........................11

(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重复起诉的规制...........................111.德国对于重复起诉之规制.........................112.日本对于重复起诉之规制.........................11

四、我国禁止重复诉讼制度的完善.............................15

(一)理论基础完善...........................151.既判力理论.........................152.争点效理论...................16

四、我国禁止重复诉讼制度的完善

(一)理论基础完善1.既判力理论

终局判决一旦获得确定,该判决针对请求所做出的判断就成为规制双方当事人今后法律关系的规范,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项再度发生争执时,就不允许当事人提出与此相矛盾的主张,而且当事人不能对该判断进行争议,法院也不能作出与之相矛盾或抵触的判断。简而言之,不允许对该判断再起争执的效力就是既判力。①我们国家虽然并没有明确规定既判力的内容,但是在理论和实务界却无时无刻不在运用与既判力相关的理论,既判力在重复诉讼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因此,我国应当建立系统的既判力理论,特别是要明确既判力的范围,这对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重复诉讼有着很大的帮助。既判力的范围细化为以下两个部分:第一:既判力所约束的主体范围,即法院的生效裁判对于那些人有约束力。既判力原则上仅对诉讼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法院的生效裁判也只约束诉讼中的当事人。但是,该原则并不能解决某些情形中的问题。而且,正如处分权主义与辩论主义等原则所明确的那样,诉讼中的程序保障也仅仅赋予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纠纷是限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相对性解决,只要达到这种相对性解决程度就已足够。但是,依据这种相对性解决的原则并不能解决某些情形中的问题。因此就需要对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进行扩张,不仅包括民事诉讼中对立的双方当事人,还应当包括受到生效裁判波及的人。第二:既判力约束的客观范围,也就是说,法院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项作出判决。哪一部分判决文件对制约当事人起作用,哪一部分不能约束当事人。日本学者高桥宏志认为,既判力仅仅基于包含在判决主文内的法院判断而产生。所谓的判决主文,是指原告在请愿书中提出的上诉,法院对诉讼请求作出了决定。法院裁决的判决,即对诉讼的判决之外的不产生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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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

标题:论我国禁止重复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

链接:http://m.zhaichaow.cn/lunwen/falv/4332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