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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法律硕士论文,法律硕士共分为两个方向,分别是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其中法律硕士(法学)只能由法学类专业本科生就读,法律硕士(非法学)只能由其他专业的本科生就读。(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强烈推荐一篇法律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优选法律硕士学校毕业论文范文第一篇一、 旅游消费者及其权益的法律界定要研究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必须先明确旅游消费者及其权益在法律层面上的定义,因为这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下文中将对旅游消费者及其权益的各种概念进行一个简易的罗列,最后总结归纳出一个较为合理的定义。(一)旅游消费者界定1、 国际组织对旅游消费者的定义1937年,国际联盟专家统计委员会给出外国旅游者;的定义:外国旅游者就是离幵自己的常住国到其他国家访问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人;。并确认下列几种人属于旅游者:(D出于娱乐、健康等原因而外出旅行的人;②为出席会议或作为外交、管理、宗教、科学、体育等活动代表而旅行的人;③为商业而旅行的人;④在航海沿途停靠,即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人。(2)罗马旅游会议定义1963年,在罗马举行了联合国旅行与旅游会议,对1937年国际联盟形成的旅游#定义作了修改与补充:(D游客,是指出于任何原因(不包括为从事赚取报酬的职业)而访问-个除其居住国之外的人均可称为国际游客;②旅游者,是指至少逗留二十四小时的人;③游览者,是指在访问国内停留不足二十四小时的人。(二)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概念、特征和内容1、 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概念权益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旅游消费者权利,而我国《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学界通说认为,旅游者的基本权利是一种人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旅游领域的体现。一九九三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的权利做出了系统而明确规定,该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9项基本权利。旅游消费者也是消费者的一种,也应当享有这9项权利。通常认为,美国总统肯尼迪最先对消费者权利;的概念加以概括总结。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总统向美国国会提出了 对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首次概括了消费者具有4项权利,即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知情权,选择权,提议权。正是因为这项特别国情咨文的历史意义,因而自1983年起,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做出了决定,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円;。从此,消费者权利得到世界范围内的公认,并在其他国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又提出消费者在其人身利益或财产利益遭到损害时,具有要求获得补偿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的提出,丰富了消费者权利的内容,使消费者权利的体系更加完善。笔者认为,可以将旅游消费者的权益概念定义为:国家旅游法律、法规以及旅游消费合同所保护和规定的,旅游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旅游商品和接受旅游服务时享有的,不容非法侵犯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旅游消费者的权利分为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所谓法定权利是指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旅游消费者的权利,所谓约定权利是指旅游消费合同中所约定的旅游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应当得到法律同等的重视和保护,只有这样旅游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得到充分而全面的保护。二、 当前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分为立法保护、司法保护、监督制度等几个方面,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立法方面存在较大的空白地带,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受到合法保护;在司法救济方面,大量存在的一些小额旅游纠纷案件与现有的诉 ?讼程序、诉讼制度存在不协调的问题;在社会监督方面,消费者组织作为行使法定社会监督权的社会团体,其社会监督职能因其自身的依赖性和软弱性而不能有效地实现。(一) 我国旅游立法滞后我国目前调整旅游法律关系,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有两种,一是民商事和经济领域里的基本规范,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TH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主要调整综合性的旅游法律关系;二是专门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规范,具体包括:《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但与我国旅游业发展速度相比,我国旅游立法体系尚不科学、不完善。具体表现在:1、 旅游基本法空白旅游基本法是规范和指导旅游行业多种法律关系的根本法,也是各级、各类旅游立法的渊源和依据。在宏观上、总体上旅游基本法都起着调整旅游法律关系、保护旅游消费者的作用。建国至今,我国还未曾制定过一部系统的旅游基本法律或单行法律。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国家旅游局就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组,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导致旅游立法工作断断续续,没有系统而连贯的进行,时至今n,我国的旅游基本法依旧没有出台。其中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就是立法机关和法律界部分学者认识无法达到一致,有些人认为现在我国解决民商事纠纷、经济方面的权益纠纷巳经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旅游业没有必要再制定基本法;现有已经出台的规范旅游行业的三个行政法规己经基本够用,无需专门立法。再加上全国的法学界专门从事旅游法学研究的学者专门从事旅游法制建设研究的专家是十分稀少,而旅游业界的学者们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知识结构的偏颇和限制,使旅游立法工作长期处于徘徊和停滞局面。目前,我国的旅游法律体系是以《旅行社管理条例》为核心的法规、规章体系,但这个体系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构成,缺乏高位阶的法律作核心,尤是缺乏对法规、规章起协调作用和指导作用的旅游基本法,造成了旅游法规、规章体系群龙无首;的现实,也致使地方旅游立法没有依掘,尤其是各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处于各自为政,相互冲突的)虛接导致旅游市场秧序混乱、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得不到有效地支持。三、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27-36 (一) 加强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实体规范................. 27-33 1、国外旅游消费者权益立法体系................. 27-28 2、加快制定《旅游基本法》................. 28-30 3、加强旅游专项法的建设................. 30-33 (二) 我国旅游诉讼制度的完善................. 33-34 (三) 完善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功能................. 34-36 1、强化消费者组织的独立性................. 34-35 2、增强消费者组织的服务意识 .................35 3、建立消费者组织实现监督................. 35-36结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需要向社会提供广泛的服务,以消费者协会为例,其法定职责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关于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就关于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向关于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提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就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消费者组织的特点在于服务,消费者组织的监督是平行监督,甚至是自下而上的监督。因此,消费者组织要客观而全面地进行社会监督,必须确立服务的意识,摒弃行政管理的观念,主动而及时地了解消费者的诉求。只有做好服务的提供者,才能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可,其社会监督职能j能得到有效发挥。消费者组织应当努力建设和打造一些专业的媒体,及时将监饵内容向社会公众力:放,媒体的多样化和专业性冰能更有效地使监锊内容向社会传播,而不再仅仅是在消费者组织内部流动,以达到预期的社会监膂的目的。消费方组织对监督丄作中发现的经营者的问题以及消费者的愿望、要求应当及时向关于的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反映,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在此,可以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有效做法,由工商、质监、物价、旅游等关于部门建立消费者权益保炉的工作办公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沟通情况,听取消费者组织社会监督工作情况的的报告以及接收消费者提出的查询和提议,从而达到协调、督促各关于政府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目的。综上所述,通过对消费者组织社会监督功能的理性思考和比较,可以得出结论:消费者组织只有建立独立的财产制度,确定稳定而充足的资金来源,才能真T实现独立;通过转变工作人员的观念,确立服务意IH,冰能从根本上提升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另外,构造消费者实现社会监督的有效平台也十分重要,具体表现为实现社会监督的有效载体和渠道。做到上述儿点,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功能将会得到更好地发挥。参考文献[1]厂长波,张培茵.旅游学概论[M].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4[2]董玉明,陈耀东,孟凡哲主编.旅游法学论点评述[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3]董玉明.旅游法学论点评述[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4]法苑精萃编辑委员会.中国法理学精萃[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5]韩玉灵.旅游法教程[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4.[6]黄恢月.旅游合同纠纷实务解析[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4.[7]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8]刘敢生.旅游服务纠纷优选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4.[9]宋才发,杨富斌主编.旅游法教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10]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法律制度改革[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优选法律硕士学校毕业论文范文第二篇第一章 水权交易概述第一节 水权制度的发展河岸权;对水资源的分配,只有沿岸土地所有权的持有者才能相应获得沿岸水资源的所有权。每一个沿岸土地所有权人,无论他处于上游还是下游,都平等地使用着水资源。这一时期的水权制度,由于水资源总量比较丰富,对水资源的使用量没有限制。把水权与土地所有权紧密联系在一起,出售沿岸的土地所有权时,水资源所有权也会随之一起转让。水权的排他性是随着沿岸所有水权制度而产生的,水权的排他性和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密不可分。然而,这种排他性的制度却在现实生活中暴露出许多弊端。我们所生活的地区,并不是所有的土地都能够直接与河岸相连,这就导致相当一部分人不能享有水资源的使用权。所以,这种制度只能在水资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适用,而在水资源匮乏的地区不仅会激化人水之间的矛盾,而且还会间接地制约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河岸权;虽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对水资源分配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来,这一制度依然存在许多缺陷,并且这些缺陷都主要受制于客观因素的制约。要克服这些缺陷,就得要设置一种更新的水权分配制度,来弥补这种依河分水的不足。二、优先占用制度直到 20 世纪中期,美国西部地区,最早产生了优先占用权制度。美国西部各州,常年干旱少雨,水资源十分匮乏,使用河岸权制度进行水资源分配显然是行不通的。依靠河流存在的土地,只占土地总数的一小部分,而且,这些拥有水资源的土地中相当一部分是归联邦政府所有的。人类不能仅仅因为得不到资源的优势而放弃生产和生活,不能享有河岸权优势的人们只好采取开渠引水的方法解决用水问题,法院就无法用沿岸所有水权的理论行事。久而久之,便有了谁先开渠引水谁就拥有水权;的用水纠纷解决机制,并且通过判例法的形式,把这些解决纠纷的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了后来的优先占用制度。优先权是优先占用权;的核心内容,最高级别的权利由最早的占用者享有。换言之,水权是具有排他性的,主要体现在对水资源使用的先后次序上,但是,处于公共领域的水资源,没有特定的所有者。最早开渠并对水资源能有效使用的人也就获得了水资源的优先占有权。当然也有例外,如果遇到枯水季节,水资源的使用应该首先满足排位在先的水权占用者,而排位在后的用水主体用水需求能否得到满足,取决于优先占用水资源的用水主体是否还能留有足够的水量。并不是用水主体一旦取得了该项权利就可以无限制的对水资源使用,同时还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优先使用权由优先占有者享有;二、优先占有者使用水资源的同时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若不行事该项权利则可以没收占有权,即优先权作废。优先占用权制度不以河流相邻的土地所有权为条件,较之河岸权而言增添了许多灵活性。优先占用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适当进行调整或转移,克服了沿岸水权制度的局限性。但这项制度也存在着几个缺陷:首先,大多数实行优先占用权的国家是不允许水权转让和交易的,就算是允许水资源的使用权可以随着土地一起转让,就要对水资源的使用次序按照新的转让时间进行排序。第二,水资源的使用效率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三、可交易水权可交易水权制度也起源于美国西部的缺水地区。它是基于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尖锐产生的。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们首先必须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建立一种激励水资源有效使用的用水制度。就是激励一部分人,将其合法占有,并且在一定时间内没有用完的水资源,在市场上出售,也就是对水资源进行买卖的行为,我们把这种行为就称为水权交易。可交易水权制度较河岸权和优先占用权,对水资源的配置又是一次革命性的创新,是在水资源使用权的基础上对水资源进一步分配。而河岸权制度,虽然土地的排他性和可分割性同时存在,但是,非沿岸土地所有者不能使用水资源。只有当经济主体取得一定数量的水资源使用权时,这一部分的水资源就具有了排他性。而水资源的数量是可以测量和计算的,那么这一部分的配水量权也就可以分割了。这样一来就为水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经济学家和法律学家科斯指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只要初始产权的界定是清晰的,即使这种界定在经济上是低效率的,通过市场的产权交易可以校正这种低效率并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将科斯定理;应用到水资源的管理中,就形成了可交易水权制度,即通过市场的水权交易,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①可交易水权是把水资源作为商品经济的基础所提出的,它与完全自由竞争的水市场背景下的可交易水权不同,现在通常把它定位于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综合管理法律手段。然而,水资源这种自身的复杂性使可交易水权的理论制度转变为现实存在还是存在一定的难度。第二章 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现状第一节 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现状1949 年至 1977 年间,我国设立了中央人民政府水利部,主要负责全国的水利行政和水利建设工作,地方政府也设立了相应的水利管理部门。但从这一时期的整体情况来看,水利行政管理职能依然是十分薄弱的,仅仅体现在水利工程的建设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上,而在流域内水资源的管理方面几乎处于一片空白,那个时期,由于受到左;的思想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留下了许多后遗症。建国初期,所有水资源均为国家所有,为全体人民公有,水资源在相关部门的统一管理工作中实行调配。其他组织机构若要举办不同形式的水利事业,都需要先向水利机关申请,才能取得水资源的使用权和受益权。政府为了突出水权正式安排中的地位和作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水权行政管理体制,水资源实际上处于一种准开放的现实,实行无偿的分配和使用。1978 年至 2002 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革。1987 年,国家在水资源的配置方面,中央政府首先提出并批准了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并于 1998 年对这一方案进行了完善。建国后的经济转型期,水利投资在体制上进行了多层次、多元化的改革,形成了新的水利投资格局,一改过去单纯的仅靠国家投资的模式。在水权制度的建设方面,呈现出几个新的特点。水法法律体系制度的建设更加注重与水权的相关性。这一期间,水利部先后制定了 70 多个对于水权建设的部门规章,国务院也陆续颁布了 16 项行政法规,如《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取水权制度是在 1993 年国务院颁布《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后确定下来的。这一制度的推行,用水效率逐渐提高,使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措施具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1982 年,首先在一些大中城市对水资源实施有偿使用的制度。1988 年《水法》对水资源征收费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从 1982 年开始,我国已经开始实施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在这期间仍然延续着计划经济时期的水权行政管理体系。从 2000 年开始,我国已经在不同地区以不同形式出现了非正式的水权交易,如张掖市为了缓解水资源紧缺的状况,实施全面建设建设节水社会,实行水票制度,成为我国第一个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试点区。内蒙古、宁夏在建立水权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更高层次的跨行业的水权有偿转让试点。以及浙江东阳和义乌市之间通过政府之间的有偿转让水权协议,进行调水的事件等。这些都说明我国水权制度都在向一个适应我国现实需要以及未来发展的新趋势转变,构建可交易的水权制度势在必行。第三章 完善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 25-36 第一节 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制度................ 25-27 一、 明晰水权................ 25 二、 明确水权交易价格机制................ 25-26 三、 完善水权体系相关法律规定................ 26-27 第二节 规范我国水权交易市场的建立................ 27-29 一、 制定水权交易方式 ................27 二、 规定水权交易形式................ 27-28 三、 规范水权交易市场................ 28-29 第三节 健全用水机制 ................29-30 一、 完善城市用水制度................ 29 二、 完善农业用水制度 ................29 三、 完善工业用水制度 ................29-30 第四节 水权交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30-32 一、 尊重水资源国家所有原则................ 30 二、 与生态保护相适应的原则................ 30-31 三、 全面保护原则 ................31 四、 可持续发展原则................ 31-32 第五节 水权交易的保护措施 ................32-34 第六节 建立适应经济需要的水务企业制度................ 34 一、 实现水权交易管理机构政企分开................ 34 二、 开放投资市场................ 34第七节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34-36结论经济发展对水资源需求矛盾日益增加。我国水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匀。只有通过市场经济的介入才能实现水资源的重新有效配置。水权交易市场的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在我国是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这一理论体系的建立,是在不断的实践经验中积累产生的。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水权制度的发展及我国水权交易市场发展现状的分析,立足我国国情,提出构建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见解,希望这些不成熟稳重的提议能对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理论构建起到微薄的作用。参考文献[1]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2000.[2]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4]史玉成、郭武.环境法的理念更新与制度重构[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2021.[5]姜文来.水资源价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8.[6]王树义.环境法系列主题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8]王慧敏.流域可持续发展的系统理论与方法[M].南京:河海大学出版社,2000.[9]汪劲.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环境与开发决策的正当法律程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0]姜伟.我国农用水权制度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06.优选法律硕士学校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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