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法律硕士学校毕业论文范文
这是一篇法律论文,一篇完整的法学本科学校毕业论文,包含诸多要素,是一个有机整体,传达着作者的学术观点。一般而言,本科法学学校毕业论文的要求比法学硕士研究生论文的要求要远远来得低,但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在具体部分上,两者是一样的。做法学本科学校毕业论文必须首先明白其包含哪些部分,再开始写作也不迟。(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强烈推荐一篇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經典法律硕士学校毕业论文范文第一篇第1章导论一、 选题来源和研究意义价格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价格杠杆运用的恰当与否切实影响着民生的衣食住行利益是否有保障,因此国家对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也引起了重视。价格R益牵动着人们的生活,人们对价格波动的敏感度也是明显的。尤其是特殊时期的价格,例如2003年非典时期,板蓝根价格的疯狂上涨就是活生生的例子。2007年猪肉价格的大幅上涨,也是每个家庭能切身体会到的,猪肉价格最高甚至达到将近20元/斤。2008年冰冻自然灾害时期,物价飞涨,肉类蔬菜的价格几乎每天一个价格,比平常翻了几番,越是灾情严重的地方,价格上涨得越离谱。2021年F1本核辐射引发的谣盐事件,出现民众疯狂抢购碘盐,也使得碘盐的价格在短时间内飙升。时下,对百姓影响最直接的莫过于价格问题了。农产品的价格,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收入,关系着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医药价格,直接影响着老百姓能否看得起病、治得起病;教育收费,关系到孩子能否上得起学,影响着整个民族的教育问题;房地产价格,直接关系着百姓的家庭负担,深深影响着民生的住房问题诸如此类的价格问题都是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在众多领域的价格方面,哪些领域更应该放手让市场定价,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哪些领域更应该让政府定价,发挥政府在价格调控方面的作用,克服市场调节的缺陷,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研究和探讨这个问题也就成了必要。作为一个法治国家,自然要用法律为价格服务。纵观我国目前的价格法律制度,在规范价格行为、调整经济关系、保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稳重和完善,其缺陷也是越来越明显了。目前除了《价格法》外,其他的大部分是部门规章、办法,整体的立法层级还不够高,同时整个价格体系呈现比较散乱的局面,系统性不强。就《价格法》而言,随着市场经济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出现,其也暴露了不少的缺陷和弊端,主要表现为价格法调整范围狭窄,什么该调整什么不该调整,调整的幅度该有多大,这些都没有具体规定,使得有些情况存在法律缺口,有些规定显得薄弱;价格听证代表产生方式不明确,价格听证代表的公开性不够,价格听证会主持人地位难以保证中立,使得价格听证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价格规制法律有缺陷,使得政府定价范围不明确、定价方式不灵活、定价过程不透明、定价程序不合理;价格监测体制不健全,价格监测组织力量薄弱,价格信息监测结果发布不规范;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缺失、不够完整,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到位。价格法律制度存在的这些问题,正是当前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我认为要加快完善价格法律制度的步伐,明确政府定价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有效将政府定价与市场定价衔接起来,从而真正实现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保障巿场经济的进一歩发展。(二)研究意义1998年,我国开始施行《价格法》,中央和地方后来又出台了若干配套性规定和司法解释,初歩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价格法律机制。但是由于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作为规范价格的价格法律制度还难以囊括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的价格问题。因此,建立完善和健全的价格法律制度是进一歩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制的重大课题。1. 从理论层面来看价格与财政、金融、计划等都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规范的价格法律制度,能更好地保证人们的衣食住行,能更好地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能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健康有序地发展。价格作为商品交换双方利益关系的逻辑起点,价格的变动直接影响着交换双方的经济利益,影响着交易的稳定性和市场的稳定性。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市场屮的交易关系最直观的表现就是价格的博弃,价格达成一致则成交,价格未达成一致则不成交。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巿场机制并不能解决市场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如垄断价格的形成,消费者面对垄断价格往往只能消极被动地接受,这就需要政府干预。巿场机制尤其是价格机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对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政府只是在巿场失灵的时候对市场价格进行适度的调控和干预。而如何最大程度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如何有效运用政府调控和干预价格,这些都需要从法律上对其加以引导和规制,从而充分发挥市场这支无形的手和政府这支有形的手的作用,使市场经济有序发展。可见,价格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健全是合理有效配置资源、实现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第2章价格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分析一、 政府调控价格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价格是经济生活的晴雨表,是反映巿场供求关系的指示器,价格法律制度是校对市场晴雨表和政府调控价格的标准和依据。[4]价格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最基础手段,成为市场主体进行价值交换的最重要媒介。但是,由于市场失灵,再加上政府本身的职能,我们也不难发现,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运行也离不开政府对价格的调控。(一) 市场定价的缺陷市场失灵为政府调控价格提供了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理由。造成巿场失灵既有市场的内在缺陷也有市场的外在缺陷。市场的内在缺陷指市场机制固有的缺陷,如市场具有自发性、盲目性与滞后性的缺点,导致价格并不完全真实反映供求关系和消费者的需求偏好,从而引起巿场机制作用扭曲,经济产生波动。市场的外在缺陷指市场调节下的一些不利结果,如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在一定程度上会拉大贫富差距,从而引发一些社会问题的发生,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人们在这个时候对市场调节机制不由地产生了质疑,于是开始重新考量社会资源唯一的调控方式市场机制的利弊。实践证明,此时需要政府介入市场,纠正市场失灵的现象。然而,人们又会想为什么是政府,而不是其他组织呢?理论和实践都证明了政府是担负此任务的最好组织,政府与其他任何组织相比,有两大显著的特征,一是政府是一个具有普遍权威的组织,对所有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二是政府是一个国家机构,拥有强大的强制力,这是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第3章 我国价格法律制度的现状................... 25-32 一、价格规制法律存有缺陷................. 25 (一) 价格调整范围狭窄................. 25 (二) 政府定价范围不清晰................. 25 二、价格听证制度不完善 .................25-29 (一) 价格听证代表的机制不合理................. 26-28 (二) 价格听证制度的公开性不够................. 28-29 (三) 价格听证会主持人地位................. 29 三、价格监测体制不健全 .................29-30 四、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完整................. 30-32 (一) 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严格................. 30-31 (二) 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到位................. 31-32第4章 国外价格法律制度及其借鉴 .................32-41 一、美国分散型的价格立法模式................. 32-34 二、法国独立型的价格立法模式................. 34-36 三、日本独立型的价格立法模式 .................36-38 四、新加坡独立型的价格立法模式................. 38-41第5章 我国价格法律制度的完善................. 41-48 一、健全价格规制法律................. 41 (一) 拓宽价格法调整范围................. 41 (二) 明确界定政府定价范围................. 41 二、完善价格听证制度................. 41-44 (一) 优化价格听证代表机制 .................41-43 (二) 增强价格听证制度的公开性................. 43-44 (三) 重组价格听证会的主持.................人 44 三、健全价格监测体制................. 44-46四、完善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46-48结论时下,物价的上涨让人们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总感觉口袋単.的钱越来越少了,单位货币的购买力下降了。房价、油价、农产品价格都在涨,价格成了影响居民收入的重耍因素。尤其是房价成了影响居民收入的重要原因,过高的房价加剧了购房者的家庭负担,很多70后80后都成了所谓的房奴。对于一些农产品,一些网络新鲜词汇如蒜你狠豆你玩在给人娱乐的同时,其实也反映了广大消费者对农产品价格飞涨的无奈。物价过快上涨,无疑会侵蚀居民的收入,给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者的生活带来冲击,也不利于社会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建设。因此在当^,控制物****幅和完善价格法律制度实为政府的必要之举,也是促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近些年来,物价上涨甚至有通胀的抬头,这其实正是市场失灵的表现,造成有些商品的价格并没有真H反映巿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例如炒得很热的房价一直降不下来,其实TF是市场调节价格出现了问题,这个时候TF.是需要政府调控房价的时候。政府已经运用了财政税收的政策手段调控房价,虽然还没有使房价与居民的收入相迠/、V-, fti是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尤其是特大城市的房价已经有回落的现象,二套房的购《也得到了一定的控制和规范。物价得到合理控制的话,居民可支配的收入其实也就得到了合理的调整。因此,在物价普遍上涨的洪流中,政府要充分利用价格促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而改善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状况,保证他们的购买力和生活水平。国家已经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运用税收手段减轻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这也是明智之举。政府要完善中低收入者补贴制度,将对中低收入群体的补贴与价格水平挂起钩來,根据物价上涨的幅度对职工以相应的物价补贴,以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依据,根据其上升情况,定期给职工增加工资。在一个法治国家,需要重视从法律上完善与价格相关的价格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推进当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更好地实现全年价格调控的预期目标,更好地稳定物价和保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国外一些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有完善的价格法律法规,既能有效发挥市场对价格的调节作用,也能更好地运用政府定价的手段弥补市场调节价格的不足。这正是我国需要借鉴的先进经验和做法。202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规划纲要提到了要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纲要中提及了要健全完善农产品、药品、房地产、资源性产品等价格形成机制。2021年两会明确提出了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是今年的主要任务之一;深化价格改革是今年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继续坚定地抓房价调控,发挥好市场本身对房价的调节作用,同时也不放松政府对房价的调控。十二五规划纲要在第十三篇第五十章阐述了要全面推进法制建设。可见,规划纲要为我国政府运用价格调节收入,促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相信在价格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下,我国一定能够很好地实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参考文献[1]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漆多俊.宏观调控法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3]漆多俊.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4]温杜芳.新市场价格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5][美]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6][美]保罗.萨繆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萧琛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7][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8][美]斯蒂格利茨,沃尔什.经济学[M].黄险峰,张帆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9]鲁篱.经济法的基本范畴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0]汪洋,李盛霖.价格知识问答M.北京.中国巿场出版社,2005.經典法律硕士学校毕业论文范文第二篇第一章 协议控制模式概论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至今,外商在我国境内直接投资互联网业务等增值电信业务的行为明显受限。因此,众多国外财务投资者无法投资互联网业务等行业。而我国当时的互联网产业正处于迅猛发展的势头,急需资金,为避开上述限制,外商和我国境内公司通过签订一系列协议进行合作,并最终创新出协议控制的模式。本章将主要介绍协议控制模式的产生原因、概念、协议类型及其操作模式。第一节 协议控制模式的产生协议控制模式由我国境内企业为绕开禁止性或限制性的政策及法律规定、实现海外上市的过程中所创造。本节拟对相应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作简易阐述。一、规避政策及法律监管是协议控制模式产生的直接原因1993 年,我国颁布了《对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5 号]。该《通知》第五条明确规定:外商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参与经营通信业务。我国境内的公用通信网、专用通信网的有线电、无线电通信业务,一律不允许境外各类团体、企业、个人以及在我国境内已兴办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经营或参与经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吸引外资参股经营。;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外商当时既无法投资电信运营和电信增值服务业务领域的,也无法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技术服务除外)。此外,根据1997 年 12 月 29 日经国务院批准通过、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邮政、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属于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由于我国出台了诸多类似上述限制的政策或法律规定,我国居民在境外间接上市的过程中,其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无法直接控股经营诸如互联网业务等行业的境内企业。为避开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特殊目的公司或其控制的外商独资企业逐步以协议控制的方式取代股权控制的方式来实质控制境内企业。于是,协议控制模式应运而生。二、协议控制模式为新浪公司首创如前文所述,我国对于禁止或限制外商经营互联网等业务的规定使得众多境外财务投资者无法直接投资这些产业。因此,如果新浪公司在境外间接上市过程中采用普通的间接境外上市操作模式,则其在收购境内企业的这一关键步骤2便会遇到法律障碍。为了摒除这一法律障碍,新浪公司创造性的设计出了协议控制模式。协议控制模式的设计通常会包括以下三类法律主体:一家或多家境外离岸公司(其中一家为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离岸公司的子公司(在香港或离岸群岛设立)、境外离岸公司子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境外离岸公司并不直接收购境内企业的股权,而是外商独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订一系列合同或协议,在这一揽子合同或协议安排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为境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技术支持等服务,从而以服务费;或特许权许可费;的方式获得境内企业的大部分经济利益。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还借助该类协议取得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经营控制权,从而实现境外离岸公司对境内企业的控制。第二节 协议控制模式的概念和协议类型一、 协议控制模式的概念、特征协议控制模式,系由赴美上市的新浪公司首创,故在我国常常被称为新浪模式;;又因其是对Variable Interests Entity(可变利益实体);的翻译,故又被称为VIE 模式;。可变利益实体是美国会计准则 FIN46(FASB3Interpretation No. 46,对于企业合并)中专指(被投资)实体的术语。协议控制模式,是在我国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实践操作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与股权控制模式相对的上市模式。在协议控制模式下,特殊目的公司并不直接持有我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而是通过一揽子系统的合同或协议安排,实质控制境内公司,将境内公司的大部分经济利益转移到境外去,最终由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成功实现境外上市的操作模式。协议控制模式现已成为我国企业赴海外上市操作过程中的一种常见合规性安排。协议控制模式的一般流程是,境内公司的股东联合 PE、VC 在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公司(离岸公司),并以该离岸公司作为上市主体。该离岸公司在香港成立全资子公司,再由香港公司在境内成立外商独资子公司,外商独资子公司和境内企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或协议,借助这些合同或协议将境内企业的资产、业务或权益转移至境外拟上市主体,从而使得上市主体实质控制境内企业,使得境内企业符合可变利益实体;的条件。第二章 境外间接上市和返程投资在我国,因国内上市条件较高,所需时间较长,众多企业选择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奔赴海外上市。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境外直接上市和境外间接上市两种上市模式。境外直接上市,是指我国境内公司直接向境外证券管理部门申请发行股票并在境外上市交易的行为;境外间接上市又可以分为境外买壳上市或境外造壳上市两种模式。我国企业往往采取境外间接上市的方式。协议控制模式的产生和发展基于境外间接上市和返程投资的实践操作。从某种程度上说,境外间接上市和返程投资是协议控制模式产生的基石。因此,本章将首先对境外间接上市和返程投资的概念加以介绍,为本文阐述协议控制模式的概念和产生作基础。可变利益实体(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是特殊目的实体(SPE,Special Purpose Entity)的一种存在形式,是一个公司或其子公司通过协议安排从实质上控制其经济利益的实体。可变利益实体这一概念系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于安然事件后制定的解释性条款(FIN46,FASB Interpretation No. 46,对于企业合并)所规定的,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为了规范特殊目的实体而细化的一个术语。从某种意义上说,协议控制模式系在可变利益实体;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逐步发展而来的。因此,本节拟对可变利益实体的产生和认定标准进行分析,以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协议控制模式。第一节 境外间接上市和特殊目的公司一、境外间接上市的概念和特征20 世纪 90 年代,我国境内上市条件要求较高,且耗时长,于是大量企业纷纷采取各种措施争取境外上市以获取更为便利的融资渠道。企业到境外上市可分为境外直接上市和境外间接上市两种方式。境外直接上市,即以境内公司本身作为上市主体,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股票并在境外挂牌上市交易的行为。在我国,境外间接上市;这一术语仅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有所涉及。但除此之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未从法律上对境外间接上市的概念、认定标准等内容作出明确界定。通说认为,境外间接上市可分为境外买壳上市和境外造壳上市两种模式。境外买壳上市,是指境内企业通过现金或者股权交换收购并控制境外已上市公司,并将其在境内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注入其已并购的该境外上市公司,进而实现境外融资的行为。在买壳上市模式下,实际控制人所收购往往是一些已经在境外成功上市公司却面临经营问题或财务危机,股价又相对低廉的公司。相对而言,境外买壳上市是一种较为方便、耗时又少的境外上市方式。这种方式可以避免繁杂的上市审批程序,效率高,风险小。第三章 我国协议控制模式的法律制度................ 31-35 第一节 协议控制模式在我国............... 31-33 一、政策和法律风险............... 31-32 二、外汇管制风险 ...............32 三、市场风险............... 32 四、协议控制风险............... 32-33 五、税务风险............... 33 第二节 支付宝事件;引发各界...............33-35第四章 我国对于协议控制模式的法律监管............... 35-42 第一节 我国境外间接上市监管的阶段............... 35-39 第二节 我国协议控制模式监管的现...............39 第三节 完善协议控制模式法律监管的提议............... 39-42结论综上,本文首先引入境外间接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和可变利益实体等与协议控制模式相关的基本概念,阐述了协议控制模式的产生、概念、协议类型;围绕新浪公司和土豆控股境外上市架构,着重介绍了协议控制模式的操作流程,并在此基础上试图对协议控制模式的风险进行分析。最后,本文以协议控制模式在我国的监管现状为落脚点,对如何完善我国协议控制模式的监管提出了几点意见和提议。正如前文所述,协议控制模式的产生源于我国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某些领域的规定,是我国企业在境外间接上市的操作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上市模式。协议控制模式在为我国互联网等企业的发展带来机遇。但同时,由于协议控制模式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风险,因此我们应加强对协议控制模式的监管。同时,鉴于我国企业奔赴海外上市的原因之一在于我国大陆上市门槛高,效率低,因此,我们应尽力健全和完善多层级的资本市场,为我国企业融资带来便利,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进而进一步带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参考文献1. 余劲松:《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 叶 军、鲍 治:《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法律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年版。3. 史建三:《中国并购法律环境与实务操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4. 李东方:《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5. 张朝元、黄 山、余 波著:《红筹之路上市实务,融资宝典》,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年版。6. 李志强:《跨国并购法律事务》,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7 年版。7. 潘 峰、刁芳远著:《企业境内外上市法律风险及防范》,中国法制出版,2007 年版。8. 陈 安:《国际经济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9. 申林平:《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10. 余劲松:《国际投资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經典法律硕士学校毕业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