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法律改革视角下的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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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法律改革视角下的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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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法律改革视角下的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法律学校毕业论文,本文正是立足第三轮司法改革的特殊时期,结合当前检察监督制约机制的不足,围绕改革中检察监督制约机制面临的新问题和挑战展开展研究,同时对国外检察权的监督制约制度进行学习、比较,提出适应我国社会特点、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提议。

一、 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概述

(一)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概念

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是对检察权运行进行制约和监督的规律、过程、作用方式的总称。以上概念是从机制;一词的含义出发对其所做的一种理解。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机制;一词的五种解释:一是指用机器制造的;二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三是指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四是指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五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可以看出,机制不仅包括外在规则、制度,也应包括事物内在运行规律等多个方面。

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产生的基础是检察权,并围绕检察权发展和变化,对检察权产生一定监督制约的作用。监督与制约并不是同一含义的简易重复,而是存在角度和目标的区别。监督,强调察看并督促,有在权力的保障之下进行有效的督促,使目标得以进一步实现的意思;制约强调限制、约束,有在一定条件下环境对个体行为进行拘束的意思。监督通常在不同层级之间发生,这种层级的不同可能来自个体本身的差异,也可能来自不同类型的授权。而制约通常在同一层级之间发生,或者个体层级的差异并不显著。监督的目的是当监督对象本身或者对象的行为与预设的标准发生偏差时,对其予以纠正;制约的目的则是将制约对象或者对象的活动限制在一定标准内,使之不超出预设的范围。监督具有一定刚性,制约相对具有一定柔性。对监督的授权往往要比对制约的授权,力度更大,效果更强。

总之,对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研究,不仅包括对检察权监督制约的内在机理的研究,而且包括对监督制约方式方法和过程的研究;不仅包括对规范检察权运行的强制机制的研究,也要包括对规范检察权运行的柔性机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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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权属性及特点

要深入理解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要对检察权有一定程度的认识。

1. 检察权的属性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在履行法律职能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力。如公诉权、对诉讼活动监督权等,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权包括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权、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权,对裁判结果的监督权,以及对裁判执行情况的监督权等等。长久以来学界对检察权性质存有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准司法权说、法律监督权说等学说之分。无论哪一种学说,对检察权同时具有行政属性和司法属性的认识基本一致。检察权行政属性表现在检察机关组织结构和检察官具体用权方面。在检察机关一般区分上下级别的层级结构关系,下级对上级的命令、指示需要绝对服从。检察权在检察机关内部是一体的,即检察权可以由检察长独立行使,也可以由检察长授权下属代为行使,在授权之下,检察官个人决定被视为是检察机关整体决定。有时为了保持检察权上下协调统一,检察长有权改变检察官的决定。

检察权的司法权属性体现在以适用法律为目的进行独立裁断和裁决,特别在行使公诉权时表现得尤为显著。这种独立要求检察机关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应根据内心法律确信对关于法律事项进行决断,不受上级检察官的干涉。在刑事诉讼中,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其价值追求与法官相类似。在法国,检察官甚至被称之为站着的法官;。同时,检察机关诉讼权力涉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大诉讼领域,以保障法律监督职能的正确履行。检察权更是贯穿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这种权力现实决定了检察官办案工作必须严格运行在法律的轨道上,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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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现状及其面临的问题

(一)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现状

1. 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概况

目前,我国对于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二者对检察机关内部的构架、人员分工、职权作出了框架式的规定,奠定了检察机关内部对检察权进行分解、进一步予以配置、进行监督的基础。第二个层次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中的部分条款及相关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检察长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的职权做了初步的规定,将刑事诉讼案件中,需要检察长决定的事项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下来,如刑事诉讼法第 30 条对于回避的决定权,刑事诉讼法第 87 条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权等,但没有就检察长或上级检察官监督下级检察官的办案过程予以详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 55 条对于公益诉讼的规定、第 208 条至 213 条 235 条对检察权机关在民事诉讼审判和执行中的监督权的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第 93 条对行政诉讼审判的规定,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为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奠定了法律基础,对检察权权力范围影响深远,因此,二者可以视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法律来源,与此同时,二者没有就在具体案件中,检察机关内部如何配置权力、如何开展监督制约进行详细规定。第三个层次包括《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有密切关系司法解释和规定。这类司法解释和规定比较系统地对司法活动中,不同层级的检察机关、不同层级的检察官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程序进行了规定,体现了在司法活动中检察权的分解和配置过程。第四个层次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监督制约工作的规范性意见或者指导意见,如《对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对于加强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防止说情等干扰的若干规定》、《对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规定》等等。这类文件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日常管理活动中,对检察权的监督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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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权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现状

1. 检察权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概况

对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和制约,主要来自党组织、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等多个外部主体。为了满足外部主体监督的需求、回应外界的质疑,检察机关建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检务公开等制度,与此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理论应运而生、日趋成熟稳重,这些制度及理论共同组成了目前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其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制度包括:

(1)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

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对检察机关实施监督,主要法律依据包括《宪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对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监督检察院是否独立行使职权,依法办案,以利于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同时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对检察机关针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采取拘留强制措施、行使逮捕权进行审查报告许可。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组织执法检查评议、对检察机关提出质询、交办具体事项等形式,实现对检察机关办案的监督。如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案件及其他工作,检察机关应依法积极办理,办理情况和结果应及时反馈。办结后,人大常委会有不同意见的,检察机关应予复查、复议。人大常委会要求调卷审查或听取案件汇报时,检察机关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案件材料或进行汇报。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对检察权的监督重点,是要解决检察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类案件,促进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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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外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述评..........................18

(一)国外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概述......................18

(二)对国外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评价....................21

四、 完善我国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提议.......................25

(一)补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短板.......................25

(二)将外部监督主体纳入法治轨道..................29

四、 完善我国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提议

(一)补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短板

1. 促进检察权的合理分配

要弥补当前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不足,首先必须立足问题本身,从检察权自身入手,进一步促进检察权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合理分配,适当放权给下级检察官,通过设定不同层级检察官的权力,解决实现内部彼此监督制衡。2021 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中规定检察机关办案职能主要承担者是检察官办案组和独任检察官。在检察官办案组内可以设置主任检察官,这一规定从制度层面对检察官层级进行了新的划分。在职责方面,明确谁办案谁负责;,为监督责任的划分、责任的承担等问题指明了方向。

笔者认为,促进检察权合理分配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建立上级对案件决策的书面说理机制,解决监督形式问题。上级检察官对下级提交需由其决定的案件,无论同意或者不同意下级的意见,均需要书面说明决定内容与理由。不能仅以审批同意与否的形式,淡化监督的实质过程。要将其对下级的监督体现在纸面上,留存在诉讼档案中。二是把检察委员会会议作为处理存在检察官意见冲突案件的重要程序,解决监督程序问题,充分发挥检委会在案件审查决定中的作用。检察委员会决策机制为民主集中制,检委会委员来自检察机关内部不同层级,检委会委员来自检察长、主管办案工作的副检察长、经验丰富的承办检察官等多个层次,检察委员会还可以设置专职检委会委员,人员结构的丰满能够确保对案件的监督角度更为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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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

标题:司法法律改革视角下的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问题研究

链接:http://m.zhaichaow.cn/lunwen/falv/4332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