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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法律论文,法律硕士共分为两个方向,分别是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其中法律硕士(法学)只能由法学类专业本科生就读,法律硕士(非法学)只能由其他专业的本科生就读。(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强烈推荐一篇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专业法律论文优选第一篇1.导论1.1选题的目的与意义从免费午餐;到有偿服务;,由银行服务收费引发的争议不断增多。这些争议一开始大多围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是否具有理论基础及法律依据展开。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银行服务费在银行业发达的国家是常态,基于二八原则、市场交易等价有偿理论、以及契约权利义务对等理论,收费具备一定的经济学和法学理论基础。此外,我国法律也明确赋予了银行收费的权利。作为监管部门的银监会也多次表示,银行服务收费是金融市场化的要求,银行服务收费具备合规性。然而,学者的解释、官方的回应,并没有让争论;停止。截止目前,银行服务收费依然处于风口浪尖,备受质疑。继合规性;质疑之后,以下几方面的讨论愈加激烈。一是银行服务究竟哪些项目该收费,哪些不该收费,即收费的界限问题;二是银行服务收费谁来定价,政府定价、银行自主定价的界限问题;三是银行服务收费标准怎样确定,即定价机制、定价程序的完善问题;四是银行服务中银行消费者的权利保护的困境,如银行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选择权在现实中难以保障的问题。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虽是国际惯例,也是我国金融市场化发展的要求,我国法律也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如果在以上微观问题的制度设计上不合理、不公平、不完善,任由银行与金融消费者关系的不明晰、不透明、不平衡,势必会造成社会大众对银行服务收费的误会甚至反感,进而影响商业银行服务业务的发展,不利于商业银行的战略转型和国际化发展。因此,构建完善的银行服务收费制度势在必行。在这方面,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一直在做政策调整,并对银行服务收费进行监管。自2003年之后,银监会多次下发文件规范整治银行服务收费乱象问题。而2021年2月10日,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1)),更是具有立法标志性意义。一方面,它体现了立法当局试图从法律规制方面破解目前银行服务收费领域存在问题的决心,另一方面,其总体思路、定价体系、银行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等相关制度设计实际上反映了立法当局构建银行服务收费制度的总体思路和对具体制度的构架。这对于银行服务收费制度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建立在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法律依据的基础上,从务实的角度探讨商业银行收费的微观问题,包括公益性项目收费问题、定价权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通过梳理境外银行服务收费发展概况,阐述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我国银彳+服务收费运行的困境,回应社会大众反映最强烈的现实问题,评析我国最新出台的《银行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思路和具体提议,以期破解现实难题,为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参考。1.2国内外研究现状1.2.1国外研究现状西方国家银行业发展较早,银行服务收费也有较长的历史。因此国外学者对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方面的研究较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银行与客户间法律关系的研究。以英国为例1848年Foley案首次确认了银行与客户间最基本的契约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1921的oachinson案3又再次确认了这一原则、此外,对于银行与客户间代理关系,信义关系的研究也较丰富。另一方面,由于金融市场化的需要,西方国家的立法一般不介入银行服务收费领域,而#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因此西方国家对于银行自主定价方面的研究较多,包括定价策略、定价方式及服务质量提升、竞争力提升等方面。金融危机之后,国外学界的研究主要基于对金融危机成因的探寻以及化解方式的探讨,各国金融法制的发展逐渐转向以金融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一些国家金融管制有加强的趋势,对银行收费的管制也有了相应的加强。以美国为例,商业银行发展较早,银行服务收费具有较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基础,由此银行收费相关制度也较完善。早在2001年美国经济学家Alan Gart 在(gulation versus Securities Maret Regulation)提出保护金融消费者应成为时尚,尤其是经历了管制、放松管制、再管制这一个过程,金融行业应该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来考虑金融服务业中出现的问题。62009年《金融时报》发表了耶鲁大学经济学和金融学教授Robert Shiller的评论文章,认为金融危机破坏了金融系统中的信任,监管者需要确保大家对金融产品的信任,他们应该为优良产品扫清道路,兼顾安全性和创造性。1009年美国政府公布了大规模的改革方案,涉及美国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消费者的监管体系改革等,其中专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设立要求确保消费者获得的金融服务简易清楚、信息透明。因此,国外在银行与客户间法律关系,银行自主定价体制的研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监管方面的研究较为丰富,可予一定程度的借鉴。2.银行服务收费概述2. 1银行服务收费的概念及性质银行服务是一种金融产品,它是指银行为了满足客户的各种需要,以提供服务为手段将各种金融产品销售给客户。其实质是,银行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从市场角度出发,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要。银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广泛,包括办理各种业务、提供商业性、专业性服务等。银行服务收费,是指银行在向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取合理费用。其产生的基础在于市场等价有偿原则,银行在向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成本,作为等价交换,银行向客户收取合理的费用。2. 1.2银行服务收费的性质契约,指当事人双方为达成一定目的,通过真实意思表示而达成的合意,在双方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银行与客户的契约关系中,标的是服务,银行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负有提供约定服务的义务;而客户享有获得服务的权利,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此种以银行服务为标的的契约关系,被认为是银行服务产生的基础。因此银行服务收费,又被称作银行收费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但实际上,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权利的产生必然有义务的伴随,因此银行服务收费代表的不仅是权利,银行在享有收费权的同时附有相应的义务,如提供等价服务,告知义务,维护客户隐私等义务。3. 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产生的理论基础......... 26-30 3.1 二八原理在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中........26-27 3.2 对价原理在商业银行服务收费........ 27 3.3 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现........ 27-30 3.3.1 主要法律........27-28 3.3.2 其他法规........ 28-29 3.3.3 小结........ 29-304. 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面临的现实困境........ 30-38 4.1 我国商业银行服务项目设置的合理性问题........30-32 4.2 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中的定价权体系........ 32-34 4.2.1 我国现行定价权体系 ........32-33 4.2.2 现行定价权体系存在的争议........ 33-34 4.3 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之困境........ 34-385. 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制度之完善........ 38-53 5.1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38-41 5.2 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制度完善........ 41-455.3 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制度之完善........ 45-53结论银行服务法律关系中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困境,其实反映在整个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中。由于实力悬殊、信息不对等等因素,导致客户往往处于弱势方。构建合理的银行服务体系,必须保障银行消费者的权利。银行消费者作为金融消费者的代表,我们可将对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纳入整个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框架中。一、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以银行消费者为代表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目前的法律中尚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此群体又是一个极为广大,权益易受侵害的群体,因此有必要完善该方面的立法。目前我国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关于的法律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暂行规定》、《管理办法》(2021)征求意见稿等部门规章,以及〃一行三会发布的大量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1)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了一定规定。然而,法律的规定较为原则,可执行性不强,而规章的效力层级又偏低,同时也存在着规定模糊,具体操作性不强的特征。因此,要不断完善我国目前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在近期,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其中专章规定消费者的权益及其保护。对于出台的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要出台配套的相关细则,便于其执行。从远期来看,待我国金融市场不断成熟稳重,要在金融法制化的基础上,出台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规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权利、权利保障等内容,以保护这个广大群体的利益。二、完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在市场经济中,信息不对称,很可能导致权利的不对等。因此,在银行和客户的关系中,银行必须要坚持信息披露,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应该贯穿于银行服务收费体系的整个过程中,包括价格制定和调整、合同签订、合同执行等阶段。参考文献1.王煜宇等:《金融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21年5月。2.连平等:《21世纪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2月。3.郭丹:《金融服务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21年6月。4.谈李荣:《契约多重性下银行与客户利益格局的法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3月。5.郭田勇:《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产品定价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21年11月。6.高晋康、唐清利:《商业银行运行中的法律漏洞及其弥补》,法律出版社2008年3月。7.贺小勇:《金融全球化趋势下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8.郑鸣:《商业银行管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9.赵瑞安:《西方银行管理理念》,企业管理出版社2003年1月。10.周仲飞:《银行法原理》,中信出版社2004年9月。专业法律论文优选第四篇第 1 章 法律援助制度中政府责任的理论概述1.1 法律援助制度概念的解释及分析笔者从法律援助实施主体、范围、援助对象三个方面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涵义提出一些浅见:1.1.1.1 从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看,法律援助定义可以从狭义、广义的角度来分析狭义的法律援助把法律援助主体界定为律师,即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由律师按照其规定给予经济困难的公民法律帮助。虽然公民没有能力承担律师代理案件的经济费用但是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得到法律帮助;1。广义的法律援助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种是法律援助的主体包含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即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是政府通过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派律师进行的。法律援助是一种政府行为;2。另一种可以理解为把公证员包括在内,作为法律援助的主体的补充,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在司法部对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法律援助的含义进行扩展。在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指导下,指派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3。笔者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定义法律援助的涵义。因为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在实践工作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特别是这部分案件大多在县区,受援人普遍是贫困人口,针对许多地方的农村人口所申请的法律援助,各地针对法律援助职责在立法上都已经做了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部分简易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采取非诉讼的方式进行化解矛盾,既为受援群体提供便利,又充实了法律援助的队伍,更能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节约办案成本。因此,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应将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包含在内,这是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但对于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个别素质不高、办案质量低的情况,可以通过学习、培训并加以管理得到解决。部分人认为公证其性质和作用上不同于律师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实施主体不应包含公证员。在 1997 年《司法部对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对公证法律援助的程序中得到了进一步规范,《通知》规定:公证法律援助的申请,由公民向有公证管辖权的公证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书面申请,并提交关于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材料,特殊情况除外;。公证员每年义务提供公证法律援助的数量,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规定执行;4。新《公证法》的出台和公证体制的改革,公证处的性质有所改变,它已经从过去的国家性质逐步转变为中介机构的性质,并不代表国家立场,只提供中介公证服务,但是在实践中,人们对公证援助服务存在很大的需求。因此,适当扩充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将社会志愿人员纳入到法律援助的一份子,这样既可以更加广泛的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一方面也使法律援助受援的人群随之扩大。中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贫困人口仍占很大的比重,法律援助的援助的弱势群体不断增加,仅仅靠律师、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社会志愿者的加入大大缓解了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缺乏影响受援群体得到法律援助的效果,这也是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1.1.1.2 从狭义和广义、最广义三个方面对法律援助的范围进行分析狭义的法律援助范围只是仅限于对诉讼费用进行减免,对于法律援助的概念在英国的一部词典曾写道律师从公共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费用为不能支付律师费用的民事当事人和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5。法律援助范围则不仅包括诉讼业务,还包括非诉业务,即为了维护经济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当他们需要专业性的法律帮助时,如果他们不能支付律师费用或者不能承担诉讼费用的给予他们法律帮助;6。从最广义的法律援助的范围来看,即由于经济困难自身不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弱者,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7。从广义角度来界定法律援助范围要从法律援助实践来看,一般情况是对经济上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或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给予帮助,但是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大,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各个领域即诉讼和非诉讼事务的法律帮助,因此,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大不仅有利于救济更多的当事人,还能促进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和实施,减轻他们的负担,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作者赞成这种观点。第 2 章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中的政府责任演进分析2.1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中的政府责任发展过程及其意义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发展中的政府责任的产生、发展一共经历了三个阶段,其中法律援助制度的产生阶段在 1950 年-1978 年期间。法律援助在开始建立时并不是一项完整的法律制度,但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已经写入了关于法律援助的一些基本内容。如中国 1954 年颁布的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在立法上从根本上肯定了对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是通过 1956 年的《律师收费暂行办法》,在法律援助制度产生阶段,对于法律援助案件减免收费服务的规定从立法上加以补充14,体现在同年《司法部对于律师代理二审民事案件收费问题的函》中得以体现。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中的政府责任的起步阶段是在第二个历史阶段(1979-1994 年),中国的立法、司法机制恢复时期,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 1979 年 7 月国家颁布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工作暂行条例》等15,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促进了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还有在 1982 年通过宪法进行确立,并在 1990 年的《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做了详细的规定16。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全面建立阶段从1994年到至今的时期是第三个阶段17。1995 年 11 月,广州市司法局成立了全国首家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此机构同时具备的职能有管理和组织实施法律援助两项工作。中国第一个主管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部门,在 1996 年底被中央批准正式成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中国法律援助工作在制度创立的基础上稳步前进,这些主要是 2003 颁布并施行的国务院的《法律援助条例》。这个条例是在国务院的十五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予以公布。第3章 国外主要法律援助模式............ 39-54 3.1 国外法律援助制度的类型学分析........... 39-41 3.2 国外主要法律援助制度的政府责任........... 41-48 3.3 国外主要法律援助制度的政府责任........... 48-54第4章 强化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中的政府责任........... 54-66 4.1 健全法律援助立法体系........... 54-56 4.2 确立法律援助主体的多元性........... 56-58 4.3 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58-61 4.4 拓宽法律援助的范围 ...........61-634.5 设立办案质量评估体系 ...........63-66结论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政府责任是指国家或者政府赋予法律援助的行政职能,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那些由于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律师费用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根据中国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理念,在司法实践中明确法律援助国家责任,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通过对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中,建立一系列完整的配套机制,逐步立法将其上升为国家责任。目前,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中,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就法律援助工作谈了几点意见:已经着手对法律援助进行立法的进行前期准备工作,把法律援助尽早纳入国家立法的行列,成为人民的共同愿望,这样能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为更多的困难群众伸张正义,维护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54。由于法律援助制度机制方面仍存在漏洞,处于不健全的现实,造成对弱势群体的援助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法律援助制度所体现的宪法原则和精神是保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为了使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更多的受援人在法律面前得到平等的待遇,法律援助制度就是要树立公民获得司法公正公平正义的理念,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在一本书名为《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的书中,看到一段至理名言,大意为获得公平公正的待遇不是根据拥有多少物质财富来决定,法律援助是让人们在法律面前享有公平的待遇;55。英国有一段至理名言: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这些都说明法律援助制度的深刻含义在于让更多的经济困难的公民在法律面前权益得到保障,公平的进入诉讼领域,体现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此书中的话作为结尾,期望法律援助法早日出台。参考文献1.[意]彼得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2.[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4.[美]格尔哈斯•伦斯基.权力与特权[M].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5.宫晓冰.中国法律援助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01.6.宫晓冰.外国法律援助制度简介[M].北京: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03.7.韩大元,胡锦光.当代人权保障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8.江伟,邵明,陈刚著.民事诉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9.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0.李强.自由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专业法律论文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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