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律学校毕业论文范文
这是一篇法律论文,法律学校毕业论文要能反映出学生的理论水平与业务水平和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力求有自己的新见解,材料要充实,坚决反对大段摘录、整篇抄袭、请人代写等不良现象。(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强烈推荐一篇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专业法律学校毕业论文范文第一篇第一章 绪论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人、财、物流动速度不断加剧,城乡居民交通需求迅猛增长。在这种背景下,电动自行车这一私人交通工具应运而生,因其价廉、环保、便捷等特点迅速得到广泛应用,特别是2000年以来,我国城乡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以火箭般的速度蹿升,2021年4月,第24届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公布了一组数据,截至2021年底,全国电动自行车总量已达1.81亿辆。茫茫电动自行车大军已成为我国城市街头、乡村道路一道与众不同的景色线;,为广大城乡居民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成为社会管理的一道难题。一方面,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电动自行车的规定不够明确,造成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够紧密,存有一定的空白地带;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电动自行车相关技术标准严重滞后,不适应形势发展、市场需求和居民现实需要,导致部分生产厂家大打擦边球;,大量生产超出国家技术标准的超标车辆,而由于缺乏管理依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执法有心无力;、管不胜管;,致使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处于无序化现实,道路交通违法居高不下,交通事故隐患十分突出,不但危及市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而且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环境和城乡文明形象,因此,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整治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在电动车管理上,政府不能缺位,更不能失灵;,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加强行政立法、修改国家标准、强化行政执法、深化社会普法,综合施策、系统管理,达到既填补相关法律空白,又适应社会需求,同时避免行政权力滥用的目的,从根源上彻底解决这一社会管理中的痼疾顽症;,从而为广大市民群众构建安全、有序、和谐、畅通的交通环境。目前,针对电动自行车的法律研究尚没有专门的著作,更多的是见诸于学位论文和专业期刊上。学位论文方面,笔者搜集到4篇,其中,湖南大学严亮在硕士论文《禁电令的法律解析》中,认为禁电令;涉嫌违宪,主张从宪政和立法的角度加强电动车管理,并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江苏南京市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刘元昌在其学位论文《电动自行车的社会规制困境与对策研究》中,主张建立健全听证制度,引入社会契约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强化交通法规教育;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李文佳在其学位论文《电动自行车发展的伦理考量与实践提议》中,引入交通伦理的概念,从这一与众不同的视角对电动自行车现象进行了剖析,认为应当通过规范管理,制定相关技术标准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河南省郑州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张飞在其学位论文《我国电动自行车发展状况及管理对策研究》一文中,主张从健全完善立法入手,对生产、销售、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进行有效规范,切实保障民生。在出版的期刊论文方面,笔者查阅了《电动自行车》杂志。一些研究人员如汝宝星、崇旭等深入介绍了欧美对于电动自行车的法律规定、管理制度等,并针对我国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方面各自提出了对策提议,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另外,在互联网及部分报刊上,也涉及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文章,因较多涉及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在此不再一一赘述。本文在研究上述文献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思路观点,其理论和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为人大及政府相关部门立法、修法提供提议;二是主张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出台电动自行车的新国标,解决目前标准滞后问题;三是从系统的角度,提出了综合治理的提议,对强化社会管理具有借鉴意义。.......第二章 电动自行车概述一、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所谓电动自行车,顾名思义,是指具有电力驱动装置、供人们骑行的特殊自行车。我国于1999年发布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将电动自行车的定义解释为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标准》要求车辆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m/h;、整车的质量应不大于40g;、车辆电机额定功率应不大于240W;、蓄电池电压应不大于48V;、车辆应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m;、车辆在道路上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其干态制动的距离不能大于4m,湿态的制动距离不能大于15m;。2009年,我国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发布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09),将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m/h、小于50 m/h,或重量大于40 g、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 m/h的两轮电动车划分为电动摩托车(此部分内容因存在较大争议暂缓实施)。实际上,市场上的电动自行车种类五花八门,种类繁多,叫法也不一而同,如有的称之为电瓶车,有的称之为助力车,还有的称之为电动车、电单车,等等。.....二、电动自行车在欧美相关国家的发展历程电动自行车是舶来品;,19世纪末就已经出现,并进入美国的专利记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美一些国家开始着手从事电动自行车技术的深入研究。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随着石油危机出现以及公众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从政府到普通民众,都把目光投向了这一燃油交通工具的替代品,自此,电动自行车产业得以迅速发展。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等,政府都予以大力扶持,并给予电动自行车适当的补贴和政策保障,引导其健康有序发展,不论是生产、销售、维修、改装等环节,都已比较成熟稳重、稳健。......第三章 电动自行车的法治困境及存在问题.... 5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技术标准规定........ 5二、行业标准存在的现实冲突.... 5三、因法律法规滞后衍生出的问题.......... 6第四章 国内外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启示........ 8一、国外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立法情况..... 8二、国内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律法规实行情况 ........ 10三、国内对于电动自行车立法情况的归纳分析......... 13第五章 完善国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对策提议......... 14一、牢固树立法治思维....... 14二、完善道路交通立法....... 15三、修改通用技术标准....... 15四、加强交通安全普法....... 15五、坚持严格规范执法....... 16第五章 完善国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对策提议一、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运用法治的要求、法治的方式去认识、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法,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一种逻辑化的思考方式,其核心要义是国家和社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则和法定的程序,坚持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之上没有权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树立法治思维,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要有敢于碰硬、主动作为之勇气。电动自行车管理涉及广大市民群众切身利益,是群众关心关注的重点民生问题,也是城市治理的痼疾顽症和老大难问题,解决起来绝非朝夕之功,考验着各级政府的魄力、智慧和勇气。因此,必须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之决心,以敢涉险滩、啃硬骨头之勇气,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之精神迎难而上、攻坚克难,积极推动问题解决。二是要有依法行政、以人为本之意识。政府部门无论是做决策、定措施,还是解决矛盾、深化改革、推动发展,都要不断审视自身行为的目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要有踏实留印、抓铁有痕之韧劲。电动自行车问题由来已久,未来解决仍需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期间可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阻力,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政府部门要认清现实、摆正心态,充分认识电动自行车问题的艰巨性和复杂性,通过坚持不懈地长期努力,久久为功,实现道路交通环境的逐步改进。........结语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既是当前学界十分关注的课题,也是群众百姓十分关心的民生问题,更是困扰社会治理的老大难;问题。笔者认为,解决电动自行车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绝非一家部门单打独斗所能解决,需要政府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倾力支持,广大群众参与配合。因此,本文上述中提到的立法、修标、普法、执法等,是从系统角度解决这一问题的组合拳;,如按这一思路,电动自行车将得到规范管理和有序发展,城乡道路交通环境将变得更加畅通、安全、文明、和谐。............参考文献(略)专业法律学校毕业论文范文第二篇绪 论一、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2021 年 11 月 1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每年的 12 月 4 日确立为我国的国家宪法日,从而将宪法日具有了法律的效应。《决定》认为,将 12月 4 日作为国家宪法日,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对于宪法的普及教育活动,在此基础上提高全社会的宪法意识,从而树立法律权威,积极贯彻法律规定。贯彻宪法是治国安邦的首要任务,可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进程,彰显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在国家第一个宪法日来临之际,我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强调,国家宪法日要作为一个开展宪法教育的契机,在此基础上,提高人们的宪法意识,让人们贯彻宪法的精神,从而发挥宪法根本法的权威性效应,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深化改革奠定基础。通过目前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很多复杂因素的交错影响导致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的水平还不高。例如:我国历史传统影响、当前不发达的商品经济、宪法泛政治观念的阻却等。具体表现就是许多公民对于我们国家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国家、国家权力机关有哪些并且国家权力是归属于谁、经济制度中对于具体分配原则是什么,这些宪法的基本知识都不太了解。在基本理论不具备的前提下,就更别提对基本原则、精神、价值这些深层次的宪法理念的了解了。宪法本质上就是一部法律,它既然赋予了人们的各项权利,也应该为这些权利提供保护。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宪法无法为人们提供法律救济,因为法官在司法审判中是不能直接适用宪法进行判决。这种无法直接适用审判的情况造成了弱化了宪法的威严,削弱了人们对宪法的信仰。由此看来,夯实全民宪法意识的基础,不断增强宪法观念,增强人们的宪法意识,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从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目前的状况来看,以人们宪法意识的提升,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并且培育现代社会的法治文化为目标,本文论述了公民法律教育这一路径,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多种保障来培育公民的宪法意识,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习惯和氛围,助推我国法治的进程。......二、本文采用的基本研究方法本文采用了以下几种研究方法:1、文献整理法:本文写作过程中,对对于宪法意识的相关学术论文、调查报告、期刊文摘进行了收集、整理,为本文在已有的学术结论上进一步研究奠定依据。2、系统分析法。本文主要是围绕公民宪法意识这一主题,分析了目前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公民宪法意识改善的提议途径。.....三、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本文的主要创新是在于从哲学与社会心理学两个角度分析宪法意识,进而回归宪法学角度定义宪法意识。此外本文着重从法律教育这一途径出发,通过学校法律教育、专业法律教育、普法教育三个层面论述如何提升不同人群的宪法意识,从而达到改善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现状的目的,并且辅助政治、经济、文化多种保障手段使宪法意识的提升更加科学、合理。......一、公民宪法意识的基本问题(一)宪法意识概述综观现有的学术成果,其中对于宪法意识的研究大多数是围绕存在与意识;这对哲学范畴及其原理的应用而展开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这二者是相互作用的。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在法学研究中人形成的客观反映就是法现象。刘士平、李步云先生在其文章论法与法律意识;中提到:法律意识是整个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①张文显教授在其主编的《法理学》这本书中这样阐述了法律意识这一概念:法律文化观念中基本的构成因素是法律意识,这种意识不仅仅包括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想法,还包括对其的评价。只有当它们从这些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被理解。法律意识是由客观物质产生的,这些条件不依赖于人们的想法;。②上述我们提到社会意识中包含了法律意识,那么依靠哲学解释的法律意识的抽象结果也适用于宪法这一部门法,于是就有了如下的逻辑推断:法现象在人脑中形成的观念与评价就是法律意识,那么宪法现象在人们头脑中形成的思想和评价就是宪法意识。这种逻辑方程式注重从宪法主体的意识的静态角度分析,明确这种部门法意识的地位,从而让人们能够方便地掌握宪法意识的内在结构及其性质。同时,这种方程式也是很多宪法学者在运用逻辑途径界定宪法意识概念时经常采用的。运用哲学分析方法来界定宪法意识,由于其与具体的社会场景分离以及与社会实践活动的脱离,表现出来的就是高度的思维抽象性。这种哲学视野研究中的宪法意识着重于本体的研究,包括分析这种意识的本源是什么、性质与结构是什么。那么对于宪法意识是谁的意识、在具体行为中的意识以及在哪些场合中的意识,这些在哲学视野里都是无法回答的。哲学视野中的宪法意识虽然可以提供研究这种意识的工具和思维方法,但是无法评价现实实践中的该种意识,不能描述现实社会中这种意识缺失的相关问题,例如无法解释是哪一部分的社会主体缺失、是哪种行为表现出的缺失。......(2)宪法意识的社会心理学解释实践中,由于心理活动支配人们的具体行为,因此许多学者将意识行为;这一心理学的分析方法应用到研究社会实践中的宪法意识。在这种模式下,宪法事件、宪法行为以及人们的宪法意识是其观察的对象,通过观察分析、评估人们宪法意识的现状。心理学将人类的内心活动分为三个形式,这三个形式是认识、情愫、意念,它们与宪法意识的三个形式相一致,这三个形式包括宪法认知、宪法评价和宪法意志,即对宪法的看法、宪法在心中的地位以及践行宪法的自觉性。宪法认知是了解宪法,接受宪法教育的一个学习过程。学习并了解宪法都是宪法认知的起点。社会心理学中提及人们只有在知道事物是什么以及对自身有何价值后,才会对该事物产生关注与评价,这就引出了评价;。宪法评价在生活实际中就是公民对宪法的关注以及评价,包括是否关注与关注的程度如何,对宪法文本与实践有何评价。人们了解一个事物是什么以后,会对其产生关注与评价,并且知晓该事物对自身的价值,从而选择一种合适的行为,意识便是在此处形成了一种支配作用。宪法意识就是人们遵守宪法的规定,进而在此基础上运用宪法保护自身权益,体现了人们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宪法意识在社会心理学这一学科中的研究侧重从动态角度出发,研究社会主体遵守宪法或者违背宪法行为的原因,以及支配这些行为的意识与心理是怎样样的。宪法意识的哲学解释注重从静态角度分析主体对宪法的认知和情感,是一种抽象的理论定义。而宪法意识的社会心理学解释则侧重与具体宪法实践结合,从动态角度入手去定义现实社会中宪法意识的形成层次及其过程。回归到宪法学研究上,我们知道宪法其本质内在的精神就是限制了国家权力和保障了公民权利,协调平衡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宪法意识的理论形态表现为宪法观点、对宪法现象的认知与评价,实践形态表现为普通公民能否合法享有宪法权利,并且自觉履行宪法义务,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按照宪法规定履行职责。笔者认为,宪法意识应该结合理论与实践,从静态与动态两方面进行定义,即:宪法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主体对于宪法现象的一种主观反映,以及主体在宪法实际应用中形成的宪法认识、宪法同感和宪法坚持三个层面的结构,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公民权利保护和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的意识形态的形成。......三、法律教育提升公民宪法意识.......16(一)法律教育的概述.........171、法律教育的概念 .......172、法律教育的形式 .......17(二)法律教育如何提升公民宪法意识.....181、学校法律教育奠定公民宪法知识基础 .......182、专业法律教育培育法律人才 .....193、普法教育提升全民宪法意识 .....20四、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其他培育路径.......21(一)经济保障.........221、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异 .......222、 保障公民经济权利 .......22(二)文化保障.........231、开展宪法权威性教育 .....232、强化宪法应用性研究 .....233、以宪法日为契机强化全民宪法意识 .....24(三)政治保障.........24四、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其他培育路径对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的现状及其形成原因的分析表明: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已经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加之我国政治文明的进步而大大提升;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这个剧烈的转型的时期,宪法意识也社会整体进程之间的矛盾与不适应还是存在的,这种矛盾的存在削弱了宪法意识对社会的促进作用。那么在培养公民宪法意识的时候要结合我国现在的社会状况,这样才能够使得宪法意识与国情、社会相适应,成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助推力。我国现有的经济体制是以市场经济为主,这种经济本质上要求市场主体拥有法治和权利意识,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会促进人们平等意识、价值意识的形成。我国的政治体制在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都是缺乏民主、高度集权,因此对其进行改革不仅仅能够促进我国政治民主的发展,同时也可以提升人民对于国家、对于宪法的信任与关注。........结语宪法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并不是抽象的,因为它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宪法将关系到我们的各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方面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也对我们应尽的义务作出了强调。那么,我们就应该在培养宪法意识的时候,有意地树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观念。作为这个国家的公民,不仅仅要学法、守法,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也要树立对宪法的信仰。同时,宪法也规定了国家机关要在宪法的范围内实施国家权力,联系人民、服务人民、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人民的公仆,要以身作则,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能站在人民的对立面徇私枉法。在普及宪法知识、加强公民宪法的权威性、严肃性教育的基础上,也要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的创建活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使公民形成了宪法至上的观念,推动和促进宪法意识向深层次、全方位的方向发展。............参考文献(略)专业法律学校毕业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