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侦查中欺骗讯问的合理法律界限
这是一篇研究法律学的学校毕业论文,笔者认为而要把握利弊的合理界限,就要坚持原则加例外的方式,既要坚持法律原则,不违背,去信守,又要根据司法实践中总结出的否定性规定,不再实际审讯中去触犯这些禁止的高压线。如此,才能在社会公众的容忍内去更好的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
第一章欺骗讯问的含义与现状
一、欺骗讯问含义
在我国现在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给予欺骗讯问作出概念的定义。立法上只是对此有简易笼统的规定。而在侦查讯问中,使用欺骗讯问是多数侦查员常用的手段之一。因此并不是全部使用欺骗方式取得的口供都认为是非法证据需要排除。在此情形下,有必要对欺骗讯问的定义作出解释。
(―)欺骗讯问的含义
欺骗一词在我国《现代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用虚伪的言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英国的学者曾对欺骗做过这样的解释:一种计划让他人对欺骗实施者产生信赖的行为;。对于欺骗本身而言并非是褒义词,它与欺诈、说谎等词语含义相近。一提到欺骗,往往人们会联想到诸如阴谋、诡计等词语。在人们的印象中,这样的词语是被人们所排斥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从社会群体这个宏观的角度看,社会毕竟是由许多个体汇集而成的有组织有规则的生存关系的群体。在这个群体里,有国家、社会、家庭等组织关系。欺骗在公众社会中饰演的角色并非都是阴暗的一面。例如,有些是出于合理目的的善意的谎言是被人们所接受的,如当孩子知道父母身患绝症后,隐瞒真相而告知父母是较轻的病,诸如类似的例子在我们当下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特别是在我国古代军事谋略思想中,《三十六计》中所体现的兵不厌诈;的军事斗争思想被应用的炉火纯青,而其中所使用的欺骗被称为计策或谋略。在我国历史上,历代王朝更替,战争胜败中无不体现出谋略的运用。因而,对欺骗在社会中的使用,不能全盘否定,需要根据实际状况去分析。
具体到侦查讯问中,高强度的对抗是侦查讯问最显著的特点之一,这种对抗性的强弱主要受制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被审讯对象的智力水平及其对法律、侦查手段的熟悉;二是被审讯对象人脉网的复杂程度,三是犯罪性质及其罪行轻重,四是受到刑罚制裁后将失去利益的多少;;而职务犯罪审讯面对的审讯对象都具有高素质的知识背景,该类被审讯人往往智商较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手中有一定的职权,社会关系网复杂,其罪行如果被证实,意味着其地位、权力、人身、名誉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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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立法与司法在欺骗讯问上现状
(一)立法上从一律排除到部分排除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通过欺骗获得言词证据经历了从1996年的一律排除到2021年两高三部;《对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千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部分排除,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则包含了2021年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在刑事证据取证上如果采用欺骗方法进行取证,则属于应当禁止的范畴。而2021年的两个证据规定;第1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排除;,从该条款可以看出该款没有规定要排除威胁、引诱、欺骗获取的供述,而是用等;字将非法取证方法予以模糊化处理。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两个证据;规定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认可,但是却在第50条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该条文与1996年第43条表述又有重复之处,同时也带了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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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务犯罪侦查中欺骗讯问的利弊分析
一、合理限度内适用欺骗讯问是正当的
讯问谋略本身带有诡计性、隐秘性。讯问毕竟不能等同于普通的沟通和谈判,它的高强度对抗性决定了侦查人员需要使用一些手段来解决被审讯人企图蒙混过关的事实。因而,合理采用一定程度的欺骗讯问在绝大多数人看来也是可以接受的,是可以被容忍的。
(一)我国反腐形势严峻性决定了需要采用合理限度的欺骗讯问
在中共第十八届中纪委第七次会议上,王岐山书记指出,虽然现在遏制了腐败的蔓延势头,反腐败斗争形成压倒性态势,但维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是不可以松动的。通过近4年的强力反腐,虽然实现了不敢腐的初步规划,但仍需要继续搭建不能腐的制度和不想腐的堤坝。在一些环节依然存在着腐败的陋习,涉案人数多、金额大,腐败行为更为隐蔽,犯罪分子作案伎俩智能化、复杂化以此来躲避查处。而我当前反腐败机制和手段并不健全,反腐败力量分散,侦查手段匮乏导致无法一一应对犯罪分子利用新技术作案的案件。从国家层面设计的监察体制改革还需要时间来革新和完善。腐败的增量虽有缩小,但存量依然很多。面对这样的形势,侦查人员在审讯时仍然需要借助突破被审讯人口供来进一步获取案件信息,提高突破案件的效率。为获取口供,采用合理限度的欺骗讯问是值得肯定的,也是合乎反腐败斗争情势,对保护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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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越合理限度适用欺骗讯问谋略会带来社会危害
讯问谋略的使用,充分体现了侦查人员的智慧性,其要求侦查人员需要对各种信息进行资源整合和灵活运用。正是有灵活性讯问的运用,才会有讯问谋略的广泛使用。而作为讯问谋略之一的欺骗讯问,如果在合理限度内使用将会有益于侦破案件,如果超越合理限度使用,其同样会给社会带来危害。
(一)违背社会道德和司法诚信,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言谈举止代表着国家,如果不诚信的言行是由这些执法人员做出的,将会动摇司法的公信力,并且会让整个社会陷入狡诈不堪的凌乱现实。当侦查人员正当运用欺骗讯问谋略突破犯罪时,其对社会是有益的。当侦查人员超出合理限度使用时,将会引起人们对法律公正的疑心。正如龙宗智教授曾说过的那样:以诚信为核心枢纽构建的社会信誉体系,是当今社会经济得以运转以及社会正当秩序得以维持的基础。;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尽管使用欺骗讯问是打击犯罪的需要,但过度使用,会导致社会信誉体系受到冲击,侵害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信任。如果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被不当使用,则会引起我们党内部成员之间互不信任的困境,不利于维护我们党的执政根基。因而,只有将欺骗讯问谋略控制在合理限度内,才会发挥其打击犯罪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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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欺骗讯问的比较法考量..............12
一、英美法系..........12
(一)美国..............12
(二)英国..............13
第四章职务犯罪侦查中欺骗讯问谋略的适用原则及制度完善..............15
一、适用原则...............15
(一)不得违反法律规定.............15
(二)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15
第五章职务犯罪侦査中欺骗讯问具体方式的合理界限.................20
一、示假;型欺骗讯问.................20
(―)虚构事实的欺骗...................20
(二)虚构证据的欺骗...............22
第五章职务犯罪侦查中欺骗讯问具体方式的合理界限
一、示假;型欺骗讯问
示假;型欺骗讯问指侦查主体通过虚构事实或虚构证据的形式来获取侦查对象的有罪供述。
(―)虚构事实的欺骗
该欺骗审讯方法是指侦查人员虚构未掌握的案情对被审讯人开展审讯,以获得口供。其可以分为虚构案件事实和虚构非案件事实。前者指与案件事实相关审讯谋略,后者指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审讯谋略,如使用欺骗性的法律政策和欺骗性的虚构利益的方式获取被审讯人口供。
1.虚构案件事实
在前文所提到的弗雷泽诉卡普案中,就体现了侦查人员虚构了罗尔斯供述弗雷泽犯罪案件事实,以此使得弗雷泽在错误认识其同伙认罪的情境下,主动讲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对于这样的欺骗讯问,被审讯人在此情境下做出的有罪供述是其在意志控制中的,因而该讯问谋略的使用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在侦查人员没有完全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超过合理限度使用欺骗讯问谋略,并使用一些其他不当审讯方法,会对被审讯人造成欺骗,使得被审讯人作出虚假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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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