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涉外收养立法之完善
这是一篇法律学校毕业论文,本文主要从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上进行了较为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并且通过大量搜集资料,对国内外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另外,对于涉外收养的适用范围,即涉外收养不应仅局限于单向收养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国家间频繁的往来和沟通促进了涉外收养的产生和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国人在我国收养的儿童超过了10万人,占到全世界收养人数的五分之一。当前,我国儿童每年通过涉外收养的人数达到4万多人,数量逐年增多,涉外收养在我国日益盛行。然而,我国在涉外收养立法方面却明显滞后于现实情况,当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涉外收养法律法规,只是在《收养法》中规定了外国人怎样在我国收养儿童。《收养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涉外收养关系中各方利益的维护以及收养家庭与社会的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现实情况的发展,《收养法》在涉外收养方面显现出了许多不足之处,限制了涉外收养的发展和实践,比如:其中对于收养条件的规定还是比较严苛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想要收养儿童的家庭,实践过程中往往出现许多困难,不仅如此,在涉外收养日益兴盛的同时,许多弊端也逐渐暴露了出来。近些年来,被收养人被收养人虐待甚至致死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被收养人的权益。例如:2009年底,美国养父强奸中国养女的事件;2021年,美国一收养家庭虐待一3岁的俄裔男孩并致其死亡的事件,更有在涉外收养过程中儿童被拐卖、贩卖以及贿赂与腐败现象的频繁出现。涉外收养立法怎样才能切合儿童的最大利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都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应该包括哪些程序?如何对涉外收养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避免损害被收养人权益的案件再次发生,在涉外收养中更好地保护儿童利益?等等这些问题,都是需要我们去思索和解答的,所以,涉外收养立法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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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现状述评
中国的收养具有悠长的历史,然而,学者们对于收养的研究却不是很多,人们大多是在研究其他社会问题时附带研究收养问题。和国内收养的研究状况相比,我国在涉外收养方面的研究较多。早期研究涉外收养在于给涉外收养的家庭抚养教育儿童提供一些服务,包括对涉外收养的政策咨询、儿童的心理辅导等问题,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随着涉外收养过程中被收养人被拐卖、虐待以及腐败等现象的出现,使人们开始对涉外收养制度进行思考。
在国内,蒋新苗教授对涉外收养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发表了一些关于涉外收养的论文,出版了《国际收养法比较研究》和《国际收养法律制度研究》两本著作。前者釆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对各个国家在涉外收养立法方面的规定作了一些研究;后者主要阐述了各个国家收养制度的历史发展以及关于涉外收养的国际私法等问题,国内研究涉外收养的文章,引用蒋新苗的这两本专著作为论证依据的较多。在涉外收养的非法律视角方面。范可从人类学和社会学的角度探讨了涉外收养中中国儿童被美国家庭收养之后,怎样形成自己的身份以及怎样在美国的文化环境下更好地成长等问题;黄邦汉也从社会学的视角探讨了涉外收养引发的身份问题。从以上研究成果来看,关注的重点大多不在于我国涉外收养立法方面,本文即基于我国视角对涉外收养立法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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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涉外收养的相关基础理论
2.1涉外收养的含义和外延
2.1.1收养
收养属于亲属制度的一部分。我国收养立法中并没有对收养的定义进行断定,但是在学术界,学者们对收养的概念讨论的较多。大多数学者认为,收养即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收养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子女,因而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亲子关系的一种行为。英语中对收养的表述为adopition;,有选择他人到自己家中作为亲属的意思。无论是中文中还是英文中对收养含义的解释,都体现出了一种成人本位,并未将儿童置于收养概念的中心。《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对收养的界定为:收养就是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间的亲子关系全部或部分终止,而与收养人之间等同于亲子关系,可以说,该定义体现出了儿童本位,使收养更具有了伦理关怀的韵味。
2.1.2涉外收养
收养包括涉外收养和国内收养。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活动的范围也逐渐地扩大,各国间交流日益频繁,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收养关系开始跨越国界和地区,即形成了涉外收养关系。
涉外收养,也称跨国收养或是国际收养叫顾名思义,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它不同于国内收养,国内收养主要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属于同一个国家并且收养行为是在其共同的国家内进行的收养,不含任何涉外因素,而涉外收养与国内收养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它的涉外性,具体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构成涉外收养关系:第一,当事人涉外,即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有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国籍或在国外有惯常居所;第二,法律事实涉外,即引起涉外收养这一法律事实变动的因素发生在国外,如涉外收养关系在国外成立或撤销等W。涉外收养包含以下几种类型:第一,跨国、跨种族和跨文化的收养。这种收养开始于二战之后,起初是收养因战争留下的儿童,之后是从收养机构收养儿童;第二,跨国但没有跨文化和跨种族的收养。例如:美国的白人家庭从东欧等国家收养儿童,虽涉及外国,但在种族和文化上没有多大差异;第三,跨文化、跨种族、跨国,但使用的是同种语言的收养。这种类型涉及到种族歧视的问题,比如英美两国人对黑人的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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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涉外收养的发展历程
2.2.1涉外收养的产生和发展
由于人们传统观念上的局限性以及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客观因素,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涉外收养的情况十分罕见,所以,对于收养的法律制度大多是针对国内收养的一些规定。收养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早在原始社会就已经出现,氏族的一个与众不同的权利便是收养外人为本族的新成员。;古代最常见的收养形式即是立嗣和过继。《汉谟拉比法典》最早将收养法律化,此中就有规定收养人收养一些儿童为养子女,但对收养的概念还没有作出一定的界定,立法的主要目的也只是为了立嗣的需求以及经济利益的需要等。1804年法国《拿破仑民法典》的颁布,成为现代收养立法的开端。到了20世纪初,哥伦比亚等国家颁布了单行的《收养法》,此后,英国、法国等国家也相继制定和颁布了单行的收养法。
从国内收养发展到涉外收养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在正常环境下,涉外收养的情况固然存在,但并不多见。战争是涉外收养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战争造成了许多家庭的破碎和儿童的流离失所,使许多难民和孤儿无家可归,客观上对涉外收养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尤其是二战后,一大批的孤儿需要抚养,因此,涉外收养的情况也就越来越多。对于战争灾难国来说,通过涉外收养,使无家可归的孩子们得到了更好的安置,有利于修复他们在战争中所受到的创伤。近些年来,由于人们对婚姻、生育等看法的改变,尤其是发达国家,生育率呈逐渐下降的趋势,人口数量不断减少,而涉外收养作为增加人口的有力手段在世界范围内活跃了起来。随着国际交往范围的逐渐扩大,人们对不同的语言、文化、种族等的包容程度也不断提高,收养已经不仅仅停留在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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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涉外收养立法的比较法分析.............10
3.1对于涉外收养的条件...............10
3.1.1外国对涉外收养条件的规定................10
3.1.2我国对涉外收养条件的规定.................11
第四章我国涉外收养立法中存在的缺陷.............16
4.1对涉外收养的规定仅限于单向收养..............16
4.2被收养人范围有限..............17
第五章完善我国涉外收养立法的提议.............21
5.1涉外收养立法的总体思路:确立全面的涉外收养模式..............21
5.2主要制度设计..................22
第五章完善我国涉外收养立法的提议
5.1涉外收养立法的总体思路:确立全面的涉外收养模式
在涉外收养实践过程中,各个国家既有可能成为送养国,也有可能成为收养国,当在作为送养国或收养国不同的情况下,我们在涉外收养立法时往往考虑的因素也会大不相同,比如说,当我们国家作为送养国时,我们更多的考虑到的是对我们国家儿童利益的保护,我们会要求国外收养家庭能够尽可能多的提供一些对于他们的详细信息,但收养国会觉得这样做侵犯了收养人的隐私权。相反的,若从作为收养国的角度来看,例如:收养人隐私的保护问题及收养人履行相关的义务等方面都是我们涉外收养立法时需要着重考虑的。
当前我国处于和平稳定的时代,国内孤儿相比以前数量较少,所以可以考虑收养国外的一些儿童,而且,与一些处于战乱中的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环境更有利于保护儿童的权益,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国内收养的需求将会逐渐增加,我国公民也有能力去收养国外的儿童,我国家庭收养国外儿童的现象不可避免地也会增多,这种情况我们也应该重视起来,所以,对我国现行涉外收养立法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完善很有必要,立法中不应只对外国人在我国收养我国儿童的情形作出规定,也理当规定我国公民在外国收养儿童等情形。不应限制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时必须是在境外,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也可以收养我国儿童,如果该外国人已加入了我国国籍,则这种情况就不属于涉外收养的范畴,直接适用我国法律,但立法中应对该种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我国境内外国人收养外国儿童的情况,无论是按照属人法原则还是法院地法原则,均应适用我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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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