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司法法律认定——以肖某某
这是一篇法律学校毕业论文,本文以案例入手,对案例进行综合分析,实践结合理论,理论与案例并重,辨证的进行分析研究,希望借助对真实案例的综合分析,总结出这一类型的案件争议焦点,对争议焦点进行细致研究,以期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一个基础性的提议和参考。
一绪论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在社会生活中,经常有殴打特殊体质者致其死亡的案件发生,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即案情相似的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判决存在不同的 判决结果。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定性缺乏统一的一个认定标准,使得司法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十分容易出现案情基本相似的案件但判决结果迥然不同的情况,迥异的判决结果难免使得当事人不服,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结果不满提起上诉或者拒绝履行判决的情况也就十分常见了,如此一来不仅对司法的权威公正产生影响,同时也会浪费司法资源。
司法实践中殴打特殊体质者致其死亡的案件中对案件定性的关键在于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同时此类案件的另一个关键点在于对特殊体质者的界定,现有的司法操作中,对这一类的案件作出 的判决有无罪、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判决结果,迥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容易造成罚不当罪的现象出现,不利于人权的保护。此类案件的定性关乎更准确的定罪量刑,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因此对这类型案件系统的研究和分析十分重要,需要我们采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深入具体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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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的难点
首先在于行为人在实施暴力行为时的主观思维心态,因为主观心态是一个抽象的内心活动,比较难以准确的进行界定。主观心态包括故意、过失以及不可预见,而对主观心态的判断要综合行为人的外在行为和生活常理等因素进行判断,因此在司法实践 中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性。综合到本案中,对被告人主观方面的认定既是本案如何定性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本案在审理阶段中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难点。本案的第二个难点在于如何判断被告人击打行为的暴力程度大小,因为对被告人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离不开被告人实施暴力行为的程度大小,暴力程度大小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参考因素。在承认被告人行为和受害人死亡这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之下,要对被告人的击打行为进行界定,是否构成故意伤害中的伤害行为,对一般殴打行为和故意伤害行为进行区别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另一个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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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等人因故意伤害罪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1 年 2 月 3 日被依法逮捕。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涪检刑诉字( 2021)第 23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等人犯故意伤害罪,于 2021 年 7 月 11 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现该案已审理终结。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 年 12 月 24 日 19 时许,被告 人肖某某、张某某等人在绵阳城区西山东路 40 号吃饭喝酒后,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蒲某先发生口头争吵后互相殴打,致被害人蒲某头面部软组织钝挫伤、胸部软组织钝挫伤、右眼外伤性前房积血。次日被害人蒲某被送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 7 时 56 分死亡,经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蒲某因严重冠心病导致心肌梗塞死亡;根据法医病理学检验,被害人蒲某所受损伤非致命伤,但其死亡与其所受损伤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损伤为其死亡的诱发因素,参与度约为 10%左右。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肖某某辩称:蒲某骂我,我打过他,但不是故意伤害。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我们几个喝了酒,因蒲某骂我们,我与他理论,是他先动手,他还打了我 70 多岁的妈,后来我就打了他,他还用铁链来打肖某某。被告人付某辩称:我没有打蒲某,他打老年人,我去拉,他还把我的眼睛都打青了,我还是被害人,自己无罪。被告人张某辩称:我看见蒲某打老年人,我就打了他 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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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本案在被告人的定罪问题上出现了几种观点,而导致争议焦点出现的原因是本案的被害人蒲某为特殊体质者,对于轻微暴力行为致特殊体质者死亡案件的定性,第一种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第二种认为本案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第三种认为本案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案件的定性问题上,即被告人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定为何种罪。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由于对法理和法律法规的不同理解,会出现差异判决的现象,因此此类案件的定性尤为重要。
认为本案为意外事件的观点如下,本案被告人对被害人蒲某的死亡结果主观上既不是故意心态也不存在过失,而是意料之外的不可预先知晓的结果。被害人蒲某的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潜在的冠心病引起心肌梗塞,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殴打行为仅是间接的诱发因素,被告人对被害人 蒲某出现死亡这一结果,既没有明知其会发生的心态,同时更是不希望出现这种结果,遑论放任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的事后救助行为等种种表明,四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是持反对排斥的心态的,因此被告人在主观上不具备伤害故意。按照现实生活的一般情形来说,本案被告人对其一般殴打被害人蒲某导致的出现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不必然能够预见,被告人事前并不知晓被害人蒲某患有严重的冠心病或者其他致命的潜在疾病,对被害人蒲某的死亡没有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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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评析 ........................... 8
(一)本案不属于意外事件 ............................ 8
(二)本案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 9
(三 )本 案被告人构 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16
三、思考与提议 ................. 23
二、案件评析
(一)本案不属于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事实上使得危害 结果出现,但其主观心态上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其对危害结果的出现是预见无能的,是意料以外的,法不强人所难,此时行为人不构成犯罪,而认定为意外事件。判断本案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的关键在于被告人对被害人蒲某的死亡结果是否是预见无能的。预见无能;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之后引起的危害结果没有预见可能性,即发挥主观能动性也不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类危害结果。但是这种危害结果的产生不能预见并不是因为行为的过失造成的,而是在事件发生当时的情形和行为人当时的实际能力而言,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不能预见,简言之就是危害结果的发生 责任不在行为人,不能将危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举个典型的意外事件的例子以作详细解释,深夜大雨的高速上,大货车司机在高速公路上驶过一块帆布,轧死了在帆布下睡觉的精神病流浪汉。在当时的情况下,该货车司机不可能预见到会有人在大雨之夜睡在高速公路上,所以该高速公路事件属于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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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思考与提议
经过对整个案例的分析,在实践中对殴打特殊体质者致其死亡这一类型的案件罪名认定时,可以从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现实、被告人实施殴打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程度以及被告人殴打行为和被害人死亡结果二者的因果关系来考虑。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