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互联网支付的消费者信任机制法律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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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互联网支付的消费者信任机制法律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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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互联网支付的消费者信任机制法律构建研究

这是一篇法律学校毕业论文,本文的创新之处:采取法律经济学与多学科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丰富了研究视角和信任理论研究;把信任作为一个社会制度问题,探讨我国互联网支付体系自身的创新结构、风险特征和制度根源,以及我国互联网支付金融形态下的信任关系和信任机制;揭示了信任机制的基本要素信息、信任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回答为什么信任、信任谁和怎样信任,提出互联网支付消费者信任机制的法律构建的实现路径。

第 1 章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

1.1.1 研究背景

近二十年来,以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深刻改变了人类社会。它与金融的有效结合,形成了互联网金融,为我国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巨大的创新动力,带来了跳跃式发展的契机。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是互联网金融的三个核心支柱。互联网支付方式和支付体系不仅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代表,而且成为现代金融交易服务的基础和金融业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是国家金融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基础与平台。国家金融运作依托于支付工具以及整个支付市场和组织体系,实现交易过程中的财产权益转移和信息交换,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了金融业的资源配置功能。据中国互联网中心发布的第 39 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到 2021 年 12 月份,我国网民总数整体呈现爆发式增长,达到 7.31 亿,互联网渗透率达到 53.2%。其中手机用户超过整体网民增长速度,达到 6.95 亿。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广泛应用的技术革新和智能手机的广泛普及,使支付工具向网络化和信息化发展,推动着互联网支付消费者群体②和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呈现出井喷式;增长趋势。据艾瑞咨询报告数据统计,2021 年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约为58.8 万亿元人民币,环比增长 381.9%:其中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到 20 万亿元,而基于手机端的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达到 38.8 万亿元,二者较同期分别增长约为62.2%和 215.4%,均有着较大幅度的提升。互联网金融为消费金融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参与主体日渐丰富,消费金融行业释放出更大的市场空间。基于开放、共享、互信、合作、普惠的互联网人格;,缩短了社会公众与金融的距离,大众化的金融用户构成了金融消费者,使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企业经营方式、社会公众的生活方式和消费结构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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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1.2.1 信任及信任机制研究综述

第一,对信任及信任机制认知的研究:

德国社会学家齐美尔(1990)最早对信任问题做出专门论述。他在其专著《货币哲学》中将信任看成是一种凝聚力,是社会中最重要的综和力量之一。他提出了一般信任;的观点,认为离开了人们间的一般性信任,社会自身将变成一盘沙,因为几乎很少有什么关系不是建立在他人对确定的认知上;。他以互动为出发点用以阐述人与人之间形成复杂关系的社会[68]。沿着齐美尔开创的研究线索,卢曼是社会学领域第一个系统研究信任;的学者。他从一种新功能主义视角出发界定信任,将信任看成人与社会复杂性相遇时超越有限理性、克服信息不完整的简化社会复杂性的机制(袁正,2021)。而在巴伯看来,信任包含着多个层次,这些期望部分是认知性的,部分是情感性的,部分是道德性的。这些期望构成了各种过程和结构;,这种依赖于多种期望所构建而成的信任,是一种维持社会秩序,进行社会控制的一种重要机制。科尔曼则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基于理性选择的角度,对计算型信任进行讨论。他认为最简易的信任关系涉及两个行动者:委托人和代理人,二者基于自身的利益进行计算,选择是否给予信任。在他的分析中,信任尽管是风险性行动,但却是基于理性计算的(翟学伟等,2021)。而信任作为社会资本的一种形式,可以减少监督与惩罚的成本。

受到传统农耕文明与氏族体系的影响,我国信任的形成往往依赖于血缘、亲缘等,因此,本土的信任研究也更多着眼于关系信任。费孝通(1998)提出中国社会信任的差序格局与关系本位,认为随着关系半径的扩大,以个人为中心的信任会不断降低。王佳司,徒剑萍(2021)对此进行了验证,并将信任由近到疏划分为亲缘信任、熟人信任和外人信任。...........................

第 2 章 互联网背景下信任理论的变迁与演进

2.1 为什么信任信任的社会基本价值创造

信任还是不信任,说到底都与人们为什么信任;关于,即信任的基础是什么。在中国文化语境里,民无信不立;,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信任被普遍认为是除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之外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主要社会资本。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信任作为人们日常例行互动的必要基础,是降低社会运行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实现社会稳定的最后依据。没有信任,也就没有社会。被称为社会基本价值的事物,一方面,存在于社会各个层面并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影响和决定着社会及社会中个体的根本存在形式(社会互动性、稳定协调性、个体的活力)。它对社会而言是必要的、不可替代的,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起着基础性的支撑作用。基于这个层面,信任具备了作为社会基本价值事物的性质。所以,与其他社会基本价值相似,信任的根本意义在于它的基本价值创造。互联网背景下信任理论的变迁与演进,是对信任的社会基本价值、研究范式和信任模式不断探究的理论深化。

2.1.1 非经济领域的信任价值创造

另一方面信任作为社会的基本价值,在其创造过程中,不仅体现了对于社会个体的行动活力的价值,而且体现在对于整个社会组织系统健康有序的存在和发展的意义。许多学者对信任关系进行了划分,卢曼将信任划分为人际信任和系统信任,他把建立在感情联系基础上的人对人的信任称之为人际信任,建立在法律惩戒基础上的称之为系统信任;韦伯(2021)则也提出存在着奠基于血缘、亲缘等纯粹亲戚式;个人关系的特殊信任,以及基于陌生人信任的普遍信任;另外,诸如罗特尔(1967)、普特南(2000)等学者也对信任进行划分,将人际信任划分为基于熟人关系的特殊信任;,以及超熟人关系的面向一般社会成员的一般信任;。他们普遍认为,特别信任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和社会关系上的呈网状分布的信任关系,而一般信任是建立在规则约定和制度约束基础上的信任关系。由此,对上述划分进行概括,人际信任(熟人信任、特别信任、人格信任)表述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系统信任(一般信任、普遍信任)则体现人对群体、对机构组织或制度的信任,对抽象系统的信任,也包括非人际的群体信任和组织信任。而正是在这种由一般和普遍的系统信任,取代特殊信任的过程中,标示着一个社会信任的基本价值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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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信任谁信任研究范式和价值观的时代变迁

2.2.1 传统熟人社会到现代陌生人社会的信任形态改变

前现代社会中的信任是指自然态度式的信任(郭慧云,2021)。那个时代,绝大部分的人的生活空间没有超越家庭、宗族和邻里社会的范围,人们信任的人同时也是所熟悉的人,信任建立在可感性的基础上,是在血缘、地缘关系中相互依赖,自然而然的交往中形成的,无需实在性的中介。其具体特征具有直接性、情感性、特殊性和道德性,血缘、传统和宗教保证了可信性。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交往范围的扩大,以及社会分工、角色的多元化,人们摆脱了身份和等级的束缚,主体性和自由性不断增长,社会复杂化和不确定性日趋增加,自然现实的信任被突破。传统信任理论局限于熟人社会,受到时空的限制,人们交往对象主要是以血缘、地域为基础的熟人,同时在传统的实体经济领域,消费者总是现实中面对他人进行交易,所要付出的信任也是直面在场的他人。随着社会进步和技术发展,现代社会出现时空虚化;和社会脱域;,突破了传统社会时空局限,这点在当今互联网时代更为突出。人们的交往空间也由传统的经济现实社会扩展到了现代虚拟领域中,消费者需要面对更多的陌生人来进行交易,场景的分离也使信任可以脱离现实时空而存在,信任半径进一步扩展。这在为人们提供各种信息,促进陌生人信任达成的的同时,也会增加交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给消费者带来更大的风险。因此,在现代社会需要有更多的社会合作,同时迫切需要为合作和决定未来的行动提供安全、保障的制度信任供给。

随着熟人社会信任关系向陌生人社会信任关系变化,信任机制以及治理规则也在发生着演进。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信任机制的构建更多依靠的是关系型治理。麦克尼尔(1974)就指出,信任的实现应当与身份、社会功能、血缘关系、权威体系、习惯、宗教义务等社会性因素有着密切关联,每一个契约在社会关系中才有其实际意义,其必然是关系契约。关系契约并不依靠正式的法律机制来实现合作与信任,而是强调交易共同体以合乎情理的规范、惯例、团结等保持长期的互惠关系。因此,关系型治理依赖于关系群体的稳定和迅速准确的信息流动,所以在小群体范围内,利用声誉机制等方式,能够有效传递信息,在重复交易的过程中达成信任。对于交易的不确定性和契约的不完备性,更为灵活的关系型治理有利于降低契约成本,协调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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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互联网支付消费者信任危机根源性分析 ........... 37

3.1 互联网支付金融创新的风险溢出 .................. 37

3.1.1 互联网支付消费者技术安全风险 .................... 37

3.1.2 互联网支付经营平台信用风险 ................ 39

第 4 章 互联网支付消费者信任机制效用研究 ......................... 49

4.1 信任机制构建的需求分析 .................... 49

4.1.1 互联网支付消费者需求偏好分析 ........................ 49

4.1.2 社会分工潜在剩余收益的消费者需求 .............. 51

第 5 章 互联网支付消费者信任机制的制度架构 ................ 60

5.1 消费者信任机制的制度模式选择 ........................ 60

5.1.1 国内外现行制度体系的比较 ...................... 61

5.1.2 我国互联网支付监管体系的制度困境 ................. 63

第 6 章 互联网支付消费者信任机制的技术优化

6.1 消费者信息监管效用优化的制度导向

首先,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劳动与资本等要素逐渐被信息等新兴要素取代,且地位与作用日益凸显。而之所以以资本为中心;的金融和以用户为中心;的互联网相结合,引发的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也正是源于二者信息逻辑的契合。在传统金融领域,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监管方,掌握信息的程度都是其实现自身效用的重要因素,而互联网的主要功能就在于给用户在获取和传递信息时带来便捷。所以,金融行业信息资源的提供与共享成为其服务内容之一,互联网支付行业亦是如此。目前,行业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互联网支付平台掌握了大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然而其提供的信息服务却与之不匹配。致使金融消费者既面临着自身信息安全风险的威胁,同时又缺少获得信息资源共享的服务与渠道,其处于信息劣势方的程度进一步加剧。所以,需要以法律等制度安排,重新配置信息资源结构,充分保护消费者的信息权利。......................

结论

基于此,本文从互联网支付技术与制度变革的视角切入,以信任理论的演进为主线,围绕信息、信任和法律;的关系,分析互联网支付创新中既存风险和信任问题的根源,探讨消费者信任机制效用,提出制度信任的重构及实现路径。

参考文献(略)

标题:基于互联网支付的消费者信任机制法律构建研究

链接:http://m.zhaichaow.cn/lunwen/falv/4330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