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以周某某劳动关系仲裁案为
这是一篇法律学校毕业论文,本文的研究内容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主要法律责任,以周某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仲裁案为研究对象,并结合当今我国的劳动者权益保护现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主要分析用人单位违法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停工停产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支付制度,以及劳动关系解除后的经济补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48 岁。
被申请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周某某于 2006 年 8 月进入袁某当时投资控股的乙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11 月 1 日)。2021 年 8 月 25 日,周某某被袁某调任至甲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4 月 15 日)任厂长一职。2021 年 2 月 26 日,周某某以甲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以及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等事由,以书面形式向甲公司董事长袁某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1 年 3 月 18 日,周某某向 A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一)请求依法解除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请求裁决甲公司依法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三)要求甲公司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二倍的工资差额;(四)请求甲公司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2021 年 5 月 13 日,A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开庭审理,并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作出了仲裁裁决。
针对周某某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甲公司辩称: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实际工作的时间状况等,甲公司不应当支付因未与周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拖欠的工资。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按照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因为之前甲公司处于停工停产的放假现实,周某某没有去上班。此外,甲公司认为,因周某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非因个人原因被安排到甲公司工作,故不应当支付周某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
A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查明:2021 年 8 月 25 日,周某某入职甲公司并任厂长一职。入职以来,甲公司从未为周某某办理社会保险和福利。2021 年 7 月份2021 年 12 月份期间周某某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为7589.67 元。2021 年 1 月 5 日3 月 12 日为甲公司处生产线全体员工放度假间;2021 年 3 月 13 日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为甲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期间;2021年 6 月 25 日起,甲公司处生产线全体员工为放假现实。甲公司未向周某某支付 2021 年 1 月2 月及 2021 年 7 月2021 年 2 月期间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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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1、甲公司是否应支付周某某在停工停产放度假间的工资
2、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周某某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中,周某某主张其于 2006 年 8 月进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当时投资控股的乙公司工作。 2021 年 8 月 25 日,被袁某调至甲公司任厂长一职,自入职以来,甲公司一直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甲公司应与本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故甲公司应当支付周某某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甲公司认为,被申请人已经与周某某于 2021 年 6 月 1 日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不应支付周某某双倍工资差额。A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2021 年 6 月 1 日与甲公司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视为周某某已经放弃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此外,周某某的二倍工资差额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故驳回周某某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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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案件评析
(一)甲公司应支付周某某在停工停产放度假间的工资
1、支付周某某在停工停产放度假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必要性
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是保障其家庭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的基本来源。由于我国现行规定对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放假等特殊期间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劳动者在此期间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有:用人单位可能会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降低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或者对劳动者进行经济性裁员等,用人单位还会以各种借口拒绝为劳动者提供其他最起码的保障性措施。社会保险制度是预防和减少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最佳方式,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工成本,减少经济支出,违法不为劳动者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在特殊期间的权益受损的风险就会进一步增加。因此,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放假等特殊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不容小觑。
停工停产放度假间,在双方没有主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会因停工停产放假而自动解除。而劳动者最担心的问题莫过于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其他社会福利待遇。大多数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放度假间并没有付出任何实际劳动,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劳动报酬,也即所谓的不劳不酬;。若是用人单位自己生产经营策略失当的原因导致停工停产放假的,主要风险理所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因运营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可依法与劳动者协商延迟一个支付周期,但这种风险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长期拖欠劳动者在特殊期间的工资或福利待遇的借口。虽然劳动者在此期间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但双方之间仍然存在着劳动关系,劳动者仍服从于用人单位的放假安排,也未与其他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被安排放假的劳动者也没有其他可支配性的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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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公司应当支付周某某二倍工资差额
1、周某某与甲公司应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为了规避用人单位不得为了节约用工成本而随意减轻或逃避其对劳动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强制性地规定用人单位许多法定义务。比如,《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应以法定的书面劳动合同形式来确定劳动关系。确定的书面劳动合同使得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目了然,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有助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迅速裁决,及时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益,避免双方权益所受损失进一步扩大,最终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当用人单位逾期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可能需要承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一项双赢的法律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与劳动者签订的没有结束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制度旨在保障良好的劳动关系长远发展。有利于培养劳动者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热情,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定性,减少劳动合同短期化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用工成本增加,实现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从全社会角度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具有减少劳动争议纠纷,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和维护社会经济政治秩序的稳定发展的作用。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对于一般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更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更能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我国应该激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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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评析....................... 8
(一)甲公司应支付周某某在停工停产放度假间的工资........................... 8
(二)甲公司应当支付周某某二倍工资差额...................13
(三)甲公司支付周某某经济补偿的标准.....................19
三、思考提议.....................23
二、 案件评析
(一)甲公司应支付周某某在停工停产放度假间的工资
1、支付周某某在停工停产放度假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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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思考提议
文明、和谐、稳定发展的劳动关系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尤其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处理是否妥当,关系着劳动关系的最终走向。正确梳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妥善解决各方的合理诉求,有助于及时化解劳动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
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以后,用人单位需要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所选取的案例为研究对象,从用人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开始到劳动关系解除以后支付经济补偿,这一过程反映了当下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法律责任主要集中在违法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承担的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差额和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支付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以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等方面。
我国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基本上已经予以规定,可一些用人单位为什么依旧去违反相关规定,去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呢?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工成本,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不惜触碰法律底线,置法律法规的规定于不顾,甚至对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置若罔闻。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不愿意去面对自己的法律责任,而是一味找借口将法律责任推向处于结构性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一方,这并不利于构建文明、和谐、稳定发展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