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问题法律探讨
这是一篇法律学校毕业论文,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对我国目前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规范体系进行系统的梳理,为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提供充足的理论依据,并指出目前我国立法司法所出现的问题与不足。
第一章绪论
1.1一则典型案例中的追加被执行人问题
在《江苏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关联公司关联交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案》中引发了追加被执行人问题的现实困境,具体案情如下:
华仁公司与南航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华仁公司作为施工方和债权人,在先前诉讼程序中胜诉,但是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南航公司没有足够的可供执行财产,最后华仁公司申请将南航公司的控股股东海德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其申请理由如下:海德集团与南航公司资产混同并利用其控股股东身份,通过与南航公司的虚假关联交易,以极不合理的低价将南航公司的有效资产转移至海德集团名下,恶意逃避南航公司在本案中所应负的清偿债务责任,规避执行,损害该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后,法院在査明海德公司与南航公司的关系以及存在一定关联交易的情况下裁定追加江苏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海德公司提出异议,江苏省高院最终驳回海德公司的异议。
在上述案件中,海德公司作为南航公司的控股股东,在施工过程中有条件且实施了将南航公司的财产转移到海德公司名义下,导致华仁公司的债权无法得到实施,审理法院在有法律规定,考虑现实情况和立法精神的基础上最终驳回了海德公司的异议,该案的最终裁决结果是我国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重要体现。
.........................
1.2研究意义
1.2.1理论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当事人因为债权难以实现而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问题,但是追加被执行人制度不管是在实践上还是理论上都具有较大的争议。每一项执行制度或程序设定都有其自身所依附的理论支撑点。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理基础十分复杂,因为长期以来对执行程序理论研究的忽视,我国学术界对追加被执行人的理论基础没有达成广泛的共识,致使追加被执行人制度没有形成自身完整的理论体系。本文将规范追加被执行人的适用情形出发,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对目前学术界主流的追加被执行人的理论进行阐述和分析,对完善我国追加被执行人制度提出相关提议。
1.2.2现实意义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相关权益经过司法程序得到了法律承认,但是法院的判决结果却经常出现难以执行的情况,一方面,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足够财产去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另一方面,由于诉讼相对人的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诉讼相对人也许已经在诉讼开始之前就对财产进行了处分,导致执行人当事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出现胜诉方的权益无法得到实体上的满足。立法者为了弥补这一缺陷,规定了追加被执行人制度,这项制度有利于及时髙效的实现执行确定的权利,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缩短了权利实现周期,提高了执行效率,对解决执行难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追加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长期不到重视,加上在追加被执行人立法上过于笼统、规定缺失,司法解释效力低等原因,没有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发展需要,立法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给司法实务带来一定的困难,其立法完善也存在较大的探讨空间。
........................
第二章民事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含义解析
2.1追加被执行人的涵义
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是指执行名义中规定需要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实践中也存在发生某种事由时,追加法律文书载明的义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对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概念目前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表述,但是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却在多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都有所体现,从条文及规定中可以概括出追加被执行人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在符合法律特殊规定的条件下,执行机构可以作出裁定,决定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承受前述生效法律文件确定义务,从而使该第三人被动的成为执行当事人,与原义务人一同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的一种制度。可以看出执行中追加的第三人不属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但是却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多方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时,为了保护裁决中的结果能够实现,在不进行法律诉讼程序的前提下直接执行第三人的合法财产。
民事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一是该程序必须在发生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在执行过程中才能产生,如果执行案件还没有立案或者执行案件已经终结则不可能出现追加被执行人。二是追加被执行人的事由必须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或者不足以完全清偿所负义务。执行的目的是让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得以实现,如被执行人有能力全部履行,也就没有必要再追加他人为被执行人。三是追加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与被追加人共同承担义务。因为被追加人与原被执行人之间因为执行标的存在着某种关联,所以追加后,原被执行人与被追加人是共同的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是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和事由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追加被执行人对被追加人的实体权利未经诉讼即进行了处置,所以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没有法律规定随意追加,即可能侵害被追加人的合法权利,是对执行权的滥用。
........................
2.2追加被执行人的原因
追加被执行人的原因或者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追加被执行人免去了当事人再次诉讼的负担,弥补了裁判的疏漏。在执行中不及时将遗漏的能承担责任的其他组织背后的开办人、负责人、合伙人等成员、变更名称后的法人、其他组织予以追加,必然导致新的诉讼,从而导致浪费司法资源、影响权利实现。二是有利于克制不诚信行为。追加被执行人也有利于对一些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当事人进行打击,对破解执行难有重要意义。三是维护了法律权威。追加被执行人扩大了被执行人的范围对申请执行人实现执行名义确定的义务加大了保障力度。当执行名义确定的债务人履行不能时,通过追加案外第三人为债务人的方式来增强债务履行的手段。从而通过程序追求来保护既有的实体正义,维护法律的权威。
.........................
第三章民事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的理论基础.............8
3.1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法基础.............8
3.1.1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9
3.1.2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10
第四章我国民事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4
4.1立法现状...............14
4.2适用情形............15
第五章完善我国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若干构想.............24
5.1健全追加被执行人的立法规定............24
(二)执行力适度扩张原则............25
5.2确定追加被执行人的范围................26
第五章完善我国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若干构想
5.1健全追加被执行人的立法规定
从执行权的性质来看,执行权既有行政权的性质也具有审判的司法性质,因此,执行活动必须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我国现行对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执行工作的要求,因此迫切需要对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以立法的形式进行详细系统的进行规定。根据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状况,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这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和普遍选择。奥地利、瑞典以及我国台湾等地区从一开始就实行单独制定执行法,与民事诉讼法分开。韩国、日本等国最初也采取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执行程序的立法模式,现在也逐渐开始改变之前的做法,将执行程序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并开始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对于我国来说,同以上的国家和地区之间都是大陆法系,应在强制执行立法上充分借鉴和参考以上国家与地区立法理念与模式变迁。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来看,执行程序的原则性规定无法满足执行实践的需要。
...........................
结语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