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法律学校毕业论文,本文将庭前会议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两大程序相结合,以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作为研究目标,旨在使两大程序的功能得到更好地发挥,以此来更好地规制公权力和保障人权。
一、 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必要性
(一)证据能力审查优先的需要
从危害性角度分析,非法证据之所以被排除,是因为其收集方法和收集程序严重违法,如不排除很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将严重侵犯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但是追寻非法证据被排除的深层次原因,不免会产生疑问,非法证据是基于证明资格还是证明力被排除。
证明资格是指案件的事实材料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作为证据的资格。所谓法定的证据资格指的是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关联性与客观性三大特征。如果有证明资格,则案件事实材料在庭审中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如果没有证明资格,则案件事实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明力则指的是证据能力大小的问题。换言之,证明力解决的是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相关性大小的问题。
因此,即使证据反映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完全吻合,只要其收集程序和收集方式存在违法现象,就必须被排除。而证据的收集程序与收集方法涉及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在证据的证明资格与证明力上,与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关于的是证据的证明资格,因此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基于证明资格。在这一点上,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非法证据的排除涉及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而证据的合法性涉及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收集方式等多个方面的合法性,但是非法证据的排除只涉及证据的收集程序与收集方法合法问题,不涉及证据收集主体等其他方面的合法性。简言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排除对象是非法证据,而非不合法证据。
解决非法证据的排除基点问题,有助于进一步解决非法证据在庭前会议中进行排除的必要性问题。一方面非法证据是基于证据的证明资格被排除的,而证据的证明资格涉及证据的准入;问题,因此必须在正式庭审开始前,将证据的准入;问题解决在庭前会议中。另一方面,非法证据排除涉及的是证据的收集程序与收集方法的合法性问题,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决的是一个程序问题,它与案件的事实问题无关,不会影响到正式庭审对于案件实体部分的审理。实践中,程序性问题的解决往往会耗费大量的庭审时间,因此尽可能多的将程序性问题解决在庭前会议中,有利于提高正式庭审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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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庭前会议是程序性裁判的最佳程序空间
1. 非法证据排除是庭前会议的重要内容
相比于其他程序问题,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难度相对较大,因为非法证据排除存在很多难以把握的问题。比如:非法言辞证据中威胁、引诱、欺骗的认定问题等。因为难度问题,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前会议中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存在。除此之外,需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往往证据繁多、案情复杂,庭审过程可能进程缓慢、效率低下,为了提高庭审效率,因此有必要在庭前会议中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充分体现了庭前会议存在的意义,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体现公正审判、便于集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综上,非法证据排除是庭前会议的重要内容。
2. 庭前会议是非法证据排除的重要程序
庭前会议独立于案件审理程序,在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它处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之后案件正式庭审之前。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程序性问题,同时也解决部分实体问题。
庭前会议主要有以下功能:第一,平衡控辩双方的诉讼能力。实践中,辩方在诉讼程序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庭前会议程序的启动为辩方查阅控方的全部证据提供了途径,这无疑有利于辩方及时掌控对自己有利或者不利的诉讼信息,从而为正式的庭审提供相应的辩护对策。第二,防止公诉权的滥用。庭前会议程序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之后案件正式庭审之前,对公诉权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预防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进入庭审。1第三,提高庭审效率。刑事案件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通常案情复杂、证据繁多,因此正式庭审往往是进度很慢。庭前会议的启动,使得与案件关于的程序问题与部分实体问题在正式庭审之前得到解决,这在一定意义上为正式庭审扫清了障碍、减轻了负担,保障了庭审程序的顺利开展,提高了庭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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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的问题
(一)启动难
2021 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对于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中,并未涉及庭前会议的启动方式。除此之外,相应的司法解释也并未对庭前会议的启动方式给出相应的解释。因为缺少法律规定的明确指引,因此实践中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的启动方式并不统一。有依照当事人、公诉机关的申请启动庭前会议程序的,也有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的,还有既可以依当事人、公诉机关的申请启动也可以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的。
此问题的无法可依,直接导致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率不高。一方面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当事人有权启动庭前会议,因此实践中当事人根本没有意识去申请启动庭前会议程序。另一方面,因为无法可依,法院为了尽量避免出现程序问题,依职权主动启动庭前会议程序的积极性并不高。除此之外,如果当事人、公诉机关向法院申请启动庭前会议程序,法院是否有权决定召开或者不召开,法律也并未规定,因此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并不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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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持者混乱
由《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庭前会议的主持者是审判人员;。因此主持者的问题的并不在于无法可依,而在于法律规定不具体明确。因为对于法律规定的审判人员;,我们既可以理解为是合议庭成员,也可以理解为合议庭之外的其他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因此究竟以哪种理解为准,司法解释并未给出相应的解释。
实践中,对于谁来主持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问题,主要有存在以下做法: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一人主持;由审判长指定一名合议庭成员主持,或全体合议庭成员均主持参加,类似正式庭审的格局;为防止法官庭前预断,由合议庭以外的审判员主持,多为立案庭法官,意在将立案庭法官改革为英美法系的预审法官。
理论上,对于上述做法,由合议庭以外的审判员主持更加符合庭前会议制度设计的初衷。因为合议庭以外的审判员主持庭前会议能够有效避免庭审法官接触到非法证据,防止庭审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有利于公正审判。但基于我国司法人员少、案件多的司法现状,实践中由合议庭以外的审判员主持庭前会议存在很大的难度。
目前,因为法律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的可操作性不强。除此之外,针对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主持者问题,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这严重影响着司法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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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完善 ........................ 12
(一)启动方式 ................... 12
(二)主持者 ............................ 13
(三)参与主体 ................... 14
(四)排除程序 ................. 16
三、 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完善
(一)启动方式
因为法律与司法解释并未对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的启动方式做出规定,因此实践中,有依照控辩双方的申请启动庭前会议程序的,也有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的,还有既可以依控辩双方的申请启动也可以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的。对于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的启动方式,本人认为,既可以依控辩双方的申请启动也可以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第一,控方遇到案情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时,为了在正式庭审前进一步明确争议焦点和证据的合法性,以备提前制作有针对性的公诉方案,因此控方可以提议法院启动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第二,非法证据的直接侵害对象是被追诉人,因此辩方理应有权利向法院申请排除侦查人员违法获得的证明自己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除此之外,为了平衡控辩方的诉讼能力,同时也为了实现控辩方诉讼地位的平等,辩方也应该享有启动权。第三,庭前会议是庭前准备程序的重要内容,法院有义务为庭审做好准备,因此在控辩双方未提出启动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时,法庭可根据案件情况依职权启动庭前会议。
在明确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启动权的前提下,还需要明确在依控辩双方申请启动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下,谁有权最终决定是否启动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简易来说,是否启动庭前会议的决定权在谁。本人认为,是否启动庭前会议的决定权应该在于法院。一方面,控辩双方是向法院申请启动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法院理应对控辩双方的申请做出回应。另一方面,出于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考虑,庭前会议是庭前准备程序,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适用庭前会议,赋予人民法院决定权,可以发挥其过滤;作用。对于应当召开庭前会议的,可以在庭前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对于不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可以节省因召开庭前会议带来的不必要的物力和人力。........................
结论
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存在,有利于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实现,有利于规制公诉权,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在司法实践运行中存在若干问题,比如: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形式问题(启动方式不一、主持者混乱、排除方式不一)、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效力问题、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问题等。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功能的发挥。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