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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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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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这是一篇法律学校毕业论文,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国外被称为是知识产权请求权,具体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通过对域外立法规定及实践操作的总结分析,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议我国在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领域借鉴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第一章绪论

1.1选题背景及研究成果综述

1.1.1选题背景

法制的健全在规范社会秩序的同时也提高了公众的法制意识和维权观念。国家法律对权利人智力成果的保护不仅鼓舞了公众的创新动力,也促进了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和进步。但面对我国相对滞后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在权利人的权益遭受侵害时,虽然法律上也提供了一些救济途径,但是因为法律规范本身的局限,加上相关表述的模糊性,使得权利人的维权路程举步维艰,在此大背景下,一方面是出于个人兴趣爱好,另一方面是指导老师的提议,在与导师共同协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了本人研究生学校毕业论文的写作方向,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继承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传统,以填补损失,补偿救济为主,题目确定后,查阅了很多期刊、文献、书籍,对这类写作的基本情况有了大概的了解,结合对国外一些法律相对完备的国家对这方面的理论考察,综合我国现阶段的法律规范,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且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个人的解决思路和见解。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方面的研究有很多,主要集中在理论制度和具体完善的落实两方面。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在国外又被称为知识产权请求权,这一称谓的的概念是由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提出的,其含义为"要求他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权利;。以此为源头,德国学者主张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可以适用民事权利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例如根据侵权的具体情况适用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法上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弥补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方面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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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内容及研究思路

1.2.1研究内容

本篇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具体包括论文写作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可能存在的创新点等论文写作的背景材料;第二部分为基本理论,主要介绍了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含义、分类和国外一些国家对于这方面的立法考察,这部分包括理论界的一些学者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含义和分类的不同争论,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立法考察,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在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立法规定等;第三年部分提出问题,针对上述的理论问题指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法定赔偿的功能不明确,同一救济方式适用顺位不一致,侵权赔偿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不明确,最高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等;第四部分解决问题,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思考,以供参考,具体包括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统一同一救济方式的适用顺位,明确侵权赔偿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结合侵权行为的多样化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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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基本理论

2.1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含义

2.1.1国外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解读

对于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解读,各个国家的情况不一。德国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是因故意或者过失对权利人造成侵害所应承担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例如,德国民法典在其第823条规定,违反的行为:任何独自一人,故意或过失,侵犯身体、健康、自由或其他另独自一人的权利,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公认的权威说法,这其他权利应该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因此,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被认为是民事法律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依据。第1004条规定,;权利人可能需要妨碍排除,如果他被阻碍了权力的行使,则可以对妨碍者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拘留。;这可以被解释为一个知识产权享有者要求停止侵权和排除民事妨碍的法律基础。德国商标法规定:在使用者违反本法的规定使用他人商标时,商标的所有者可以请求停止其使用。德国专利法、著作权法规定:知识产权被侵犯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在德国版权法中,排除请求权应针对现有(持续的)权利的损害,消除影响请求权的权利是一个针对未来可能的威胁,防范被侵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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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分类的争论

在学理上,对于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分类众说纷纭。但可归纳为以下两类:

2.2.1债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

主张这种分类的学者认为把赔偿损失作为债权请求权,而将其他救济方式归结为知识产权请求权,以此作为知识产权的完整私法保护制度。这是以绝对权和相对权为理论所作的分类。因为绝对权与相对权在权能属性上存在很大区别,绝对权是一种对世权,义务人是除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具有不确定性,因而通过诉权的途径来保护可操作性不强,必须采取一种更有效的权利保护方式,如绝对权请求权;:而相对权是一种对人权,义务人是某一特定的对象,具有确定性,通过诉权即可实现其保护的效果。但是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纳入知识产权请求权似有不妥。因为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等针对知识产权精神权利的救济方式纳入知识产权请求权体系,会造成这样一种状况:只要有侵权行为成立,侵权人就必须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而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也无论某一具体的知识产权是否能够适用这些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这有可能是对权利人的过度保护。知识产权的过渡保护与保护不足同样是有害的。而且,此种过渡保护自身会违背设立这两种责任方式的初衷。因为,在某些情形下,侵犯的仅仅只是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对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并未造成损害。因此,应当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这三种针对精神权利的救济方式与知识产权请求权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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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立法及存在的问题..........13

3.1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立法............13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存在的问题..............14

第四章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几点思考............17

4.1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17

4.1.1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17

4.1.2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17

第四章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几点思考

4.1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4.1.1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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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国外被称为是知识产权请求权,具体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通过对域外立法规定及实践操作的总结分析,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议我国在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领域借鉴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使其不仅可以起到惩治违法行为的目的,还可以发挥法律指引、威慑社会大众行为规范的积极作用;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防止该制度被滥用,同时在具体适用时还应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侵犯对象的类型、侵权次数等因素综合考量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借鉴侵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于惩罚性赔偿的经验指导,使之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的立法目的和程序相吻合。在认定侵权行为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谨慎适用,同时,防止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过度保护,遏制权利人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局面,全面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治的进步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代又一代的法律人坚持不解的努力,我国的法制正走在逐渐发展与完善的进程中,法治国家的局面形成将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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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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