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的法治化思考
这是一篇法律学校毕业论文,笔者认为,信访制度的法治化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总体要求,同时也是从根本上解决各类信访难题、最终走出信访困境的最佳途径。所以,在新的历史阶段,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信访制度要更好的发挥作用,只能走法治化道路。通过信访立法,建立信访终结机制是信访制度法治化的本质要求。
一、 信访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信访活动
(1)上古时期的信访活动。尧为了听取来自民间的提议设立了诽谤之木,之后为了方便百姓指出其过失又设立了进善之旌。舜为了让民众能够畅所欲言设立了敢谏之鼓。禹在位时,同时悬钟、鼓、罄、铎和鼗,为来自各地的百姓提供各种便利的进言条件。尧时设立的旌木和舜时设立的鼓的用意各有不同,即百姓如果要提出批评或者提议则可以前往指定的木桩进言,如果有表扬性的意见可以到设置旌牌的地方提出,如果有可行的治国提议可以击鼓进谏。可以说这是我国上古时期信访制度的最初形态。
(2)奴隶社会时期的信访活动。到了夏朝,为了给来自各地的百姓提供各种便利的进言条件,设置了钟、鼓、罄、铎和韶。周朝置悬鼓,由御仆接待击鼓百姓,并负责把击鼓的百姓所诉的请求转达给太仆,最后由太仆将击鼓百姓的诉请上报给周天子得知。此外还设置了大司寇之职,并放置肺石于朝外,所有臣民凡有冤屈都可以到肺石旁站立三天,周朝的仕;官就会来听取陈述,再由周天子根据仕;官报告的内容向当地长官进行追责。春秋战国时期的信访活动具有参政议政的特点。
(3)封建社会时期的信访活动。
秦由御史大夫管理群臣及百姓的奏章上书。同时,设置公车司马令,受理群臣和百姓的上章,并接收来自各地的贡献。为了能够象征性的表示王者纳谏,在朝堂之前和交通要道还设置了谤木。
汉承秦制,除公车司马令、四方贡献外,还有集体拦路上访、上封事等上访渠道和形式。
唐朝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齐备的机构以受理来自群臣和民间百姓的信访。开唐之初,肺石和登闻鼓分别被放置在朝堂的东西两侧。武则天时期,百姓可以把要说的事情写在书信之中,投入在朝堂上设立的铜匦里。唐朝的匦院制度,标志着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时期专门负责受理百姓信访问题的信访机构设置已经走向成熟稳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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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代信访活动
(1)太平天国时期的信访活动。朝内置正副左右使,记载天王和诸王的言行和活动。同时,在诸王之下直到基层,都设有尚书、掌书、书理和书吏等工作人员,而接待来访和处理信访问题就是其中的一项工作任务。
(2)清朝末期的信访活动。《马关条约》签订后,从封疆大吏、各界名流到普通民众,以各种形式上书请愿,其中尤其以康有为等发起的公车上书;影响最大,公车上书;在打破清政府士人干政;禁令的同时,其对于资产阶级维新改良的政治思想正式开始在中国传播并深入人心。
(3)中华民国时期信访活动。北洋政府为维护其统治秩序,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北洋军阀政府在表面上接受了《临时约法》,并设立平政院,规定人民凡因权利受到损害,各级行政官署没有解决,或者对地方行政官署作出的判决结果不满意而表示不服的,有陈述于平政院之权。然而,其设立的申诉机构只是为了欺骗舆论。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制定的《宪法》,也含有人民有诉讼于法院之权和请愿之权。在司法院设立行政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并设有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和不法行为进行惩戒,允许人民申诉和控告。然而同时又设置许多障碍,申诉和控告的民主权利在无形中被取消了。加之国民党的残酷统治,《宪法》规定的权利,根本不可能实现。
(4)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信访活动。党建立伊始,我们党就积极激励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等各种信访形式对党提出不同观点。革命战争年代,设立工农检查委员会,负责处理违反工农民主政府政策方针、贪污浪费及腐败堕落等问题。各级苏维埃政府对于来自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访活动的工作方式,多是负责人亲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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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信访制度界定
(一)信访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1. 信访制度的概念
信访是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后提出来的一个专用名词,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形成的。信访制度,是指国家的政党、政府、社团、人大、司法、政协、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等各级国家机关通过设置信访部门,由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按照信访工作原则,处理来自社会公众的各类信访事项的制度,是各信访活动主体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行动准则和运行机制的总称,包括信访法规、制度运行平台与机制、运作程序、工作方法、工作规则等所有相关的制度性安排。按照信访的形式可分为:来信、来访和来电。
按照信访的内容可分为:一般信访和涉法涉诉信访。按照信访的目的可分为:参与型、求决型和申诉型。依照信访的原因可分为:政策性、技术性和系统性问题。
2. 信访制度的特征
(1)信访活动基础的广泛性和群众性。自然人主体和法人主体,都可以通过信访渠道,向党和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提议或批评,表述意愿和诉求。此外,历史、地域及内容和方法的广泛性也是信访活动基础的广泛性的表现形式。
(2)信访内容的政治性和民主性。信访内容既包括参政议政、监督公共权力运行的政治诉求,也包括公民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的民生诉求。
(3)信访活动的合法性和相对独立性。信访活动源于宪法的规定,信访活动要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就必须通过合理合法健康有序的程序和渠道依法进行。反之,则会受到法律的严肃惩处。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信访从一定意义上具有法律性质。作为权利救济制度,信访工作机构与其它职能部门比较而言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说,合法性和相对独立性是信访制度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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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访制度的构成要素
(1)信访人。信访人是指通过来信来访和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党和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提议、意见及诉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他国的个人或组织也可以进行信访活动。
(2)信访处理人。信访处理人是指专门的信访机构及有权对信访事项进行处理的党政机关。包括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办理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是指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信访办理机关是指有责任、有能力解决信访问题的公共权力机关,负责信访事项的解决和处理。
(3)信访形式。信访形式是指信访人采取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公共权力部门反映诉求,并希望问题得到解决的行为。
(4)信访内容。信访内容是指信访人对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提议、意见和批评的信访事项,要求解决实际问题的信访事项以及对应当由司法机关办理而未办理或者对办理结果不服,通过信访渠道表述意愿的行为等。
(5)信访结果。信访结果是指信访人对党和政府对信访事项处置的满意程度,即是否依法对信访事项处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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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16
(一)信访制度的运行状况........................16
(二)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17
(三)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剖析.........................19
四、 信访制度的完善:法治化路径....................21
(一)信访制度的法治化的必要性..........................21
(二)法治化路径之一:制定统一的信访法...................23
(三)法治化路径之二:建立信访终结机制...................28
四、 信访制度的完善:法治化路径
(一)信访制度的法治化的必要性
(1)信访制度法治化是信访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信访活动只是民众实现正当参与和权利保障的途径之一。信访权利不可能离开民事权利、经济权利或政治权利而单独存在。任何民主权利都不可以毫无约束的随意扩张,信访权利亦如此,所有人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信访权利。法律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武器。单纯从量上探讨如何去解决信访问题,从中央到地方逐级层层下达指令亦或大声疾呼重视信访问题,强化信访制度的功能,扩大处理范围,最终只会让我们的党、国家、信访机构及信访人在遭受沉重损失的同时,自食破坏法治带来的苦果,甚至给社会造成不可挽留的损失。信访制度摆脱困境的根本途径,就是要通过实现信访制度的改革和我国社会体制的改革的有机结合,完成以法治为核心的信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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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信访制度作为沟通我们党和人民群众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适应中国国情。虽然在运行的过程中,目前尚有诸多方面的问题急需解决完善,但是其在中国社会所起的作用不可否定。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期,信访制度在沟通民意、解决社会矛盾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断完善信访制度,全面推进信访制度法治化进程,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既有框架下,实现信访制度的法治化,使之更加适应当前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要求,符合整体形势的需求。制定信访法、建立信访终结机制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对走出信访困境具有重要意义,对行政体制改革亦有帮助。
信访不仅是党和政府观察在经济社会发展建设过程中成本代价和得失成败的重要窗口,也是评估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反馈机制。制定信访法,建立健全信访终结机制及相关配套措施,加快信访制度的法治化进程,可以在进一步加快推动依法行政的进程的同时,将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中来。信访工作的法治化,必将全面推进新时期我国依法治国工作的历史进程。由此可见,全面实现信访制度法治化的意义更为深刻。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