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减刑、假释法律制度的实践困境与出路——兼及信用减刑制度的建
本文是法律学校毕业论文,本文通过对我国现实中的减刑、假释执行状况的阐述,全面细致地分析了两大程序的是非得失,探讨总结了服刑人员及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深层次原因,学习借鉴国外的信用减刑制度,参考对抗式诉讼模式,对减、假制度从实体上做了重大修正,对行刑、监督和栽判三者在减刑、假释中的地位做了全面调整,构建起对抗式诉讼结构,衔接现行法律制度,给出了针对性的对策提议。
第一章我国减刑、假释制度概述
1.1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功能设计
在我国,整个刑法的运行由立法、司法、行刑三个环环相扣的环节组成,具体体现为制定刑法、确定刑名、裁量判刑幅度、执行刑罚四个阶段。我们知道,法治之实现有赖于法律之实施,而就刑法法治而言,行刑是其最后一个阶段,对于刑法法治之实现至关重要。倘若行刑不善,则无论刑法多么先进、刑名和量刑多么科学合理,也都会沦为空谈。在刑罚执行中,减刑、假释是最主要的,也是服刑人员最为关注、享受程度最高的刑罚变更制度,他们的目的就是要促进服刑人员通过改造早日转化为守法的公民,因此其适用之实质要件包含服刑人员自愿接受惩罚、自觉认罪悔罪、人身危险性显著降低等内容。对于刑罚的执行期限,简易来说,法院的量刑是对罪犯进行刑罚裁量,相当于做加法;,而减刑、假释制度的执行则是对罪犯之刑罚有条件的进行减少,相当于做减法;。法院的刑罚裁量与减刑、假释制度一样都是对服刑人员自由权的处置,相当于刑罚制度的两面,两个方面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如前所述,减刑、假释是对服刑人员的巨大激励,能够激励他们在监狱内严格律己,监狱外遵纪守法,主动自觉重塑自己;能够有效调节自由刑的弹性,有利于监管场所的和谐稳定,有利于降低刑罚的成本。但是若这两种制度被滥用,则会造成严重的负面效果,会为有权者和有钱者逃避刑罚开辟绿色通道;,进而损害司法公正和执法正义,损害法治的公信力,妨害其功能作用的发挥。
......................
1.2减刑、假释运作程序
1.2.1程序流程
由于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解释中对减刑、假释工作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因此,一般在实践工作中,法院、检察院和监管单位会在每次减刑、假释工作开展之前召开联席会议,按照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机关对于国家政策的解读的框架内,对本次减刑、假释条件、减刑幅度等制定具体规定,并最终由监狱出具《对于呈报XX年第X批次减刑、假释材料的通知》,随后,由监狱对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进行综合评定,经过集体研究和狱内公示后,认为其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呈报法院,并将材料副本同时报送人民检察院,认为其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对于此次减刑、假释工作的《通知》对其说明理由。当服刑人员自认为已满足减刑、假释条件而监区拒绝为其提请的,其可以要求监区或监狱刑罚执行科室进行复议;监狱及相关刑罚执行科室拒绝复议的或服刑人员对于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驻监狱之检察室申诉。对于上报材料人民法院除法律规定的开庭情形之外,一般只做书面审查。对于拟提请假释的案件,还应当对服刑人员在假释后对所在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并在假释裁定过程中予以综合评估。人民检察院驻狱监察室对减刑、假释进行全程监督,审查减刑、假释和相关证明材料,对被提请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可以进行调查和个别核实;派员出席减刑、假释评审会议和开庭审理的法庭现场,监督审理过程,并独立发表意见,发现减刑、假释提议或程序有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意见。
......................
第二章现行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困境
2.1诉讼结构失衡
2.1.1司法程序行政化
我们都知道,我国现行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其实质是司法审判程序,或者说更接近于行政审批程序,已然不是典型之诉讼程序。对于书面审理而言,其具体流程包括:监狱提交减刑、假释提议书、审核表和其他相关辅助证明资料;检察机关对意见书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检察意见,连同提议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一起移交法院;法院立案、公示、审查核实、作出裁定,并进行上网公示。这显然与政府的行政审批程序极为类似,而没有一点诉讼对抗的意思。此外,减刑、假释的开庭审理程序与行政听证程序相似程度高,提前组织起监督群体,法官在社会监督下听取服刑人员意见,然而,其中多为政府工作人员,不可避免的会带有国家权力的意识形态,难说中立,同时,服刑人员的意见对裁定的作出也并不能起到关键性作用。总而言之,我国现行减刑和假释程序的庭审中,缺少原被告双方的质证,没有交叉询问,主要看行刑者做出的审核结果。整个程序流于形式化,不像是审案件,倒像是司法机关之间一场互相配合的演习。
2.1.2书面审理监督难
法院在减刑、假释程序中主要采取形式审查制度,即法庭不直接接触服刑人员,没有辩论程序,只是对减刑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即便是针对司法解释中所必须开庭的案件,也采取的是审查书面资料和证据为主,证明人员有限参与的办法,把核实的义务交给了检察院驻狱监察室。驻所检察人员的人数则屈指可数,很难对行刑进行充分有效之监督。为解决服刑人员在减刑、假释过程中出现的执法不公、徇私舞弊等问题,我国的司法机构出台了狱务公开政策,并细化和逐步扩大了执法公开程序,包括:要求法院扩充书面审查资料的内容;尝试公开听证的审理方式;要求对减刑、假释的庭审程序必须是由合议庭审理,但是依然无法跳出书面审理的圈子。为遏制减刑、假释中的贪腐行为,减少不规范行为,2021年,中央政法委出台意见对减刑、假释的程序和实体要件进行了严格规范,严防出现严重的腐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提出了五个一律;,司法部门提出了六条禁令;和六个绝对不允许;以防止减刑、假释程序中的腐败行为,并专门制定了《对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
2.2服刑人员权利保护不力
2.2.1减刑愿望表述难
法律明确规定了提请减刑、假释的权利归监狱,如:减刑提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提议。但是,监狱却并不知道服刑人员其是否有减刑、假释的愿望?更不用说服刑人员想减刑还是想假释?在哪一批报请?报请减刑几个月?是否有档案所不记载的放宽条件?所以,监狱在每次减刑、假释办理之前首先要组织服刑人员进行报名,对上述情况进行一一了解。服刑人员是最了解自己减刑、假释需求的人,却由于法律规定的限制而无法直接表述自己的意见,从而极大地削减了他们权利受到保护的机会。同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将减刑、假释的条件定义为确有悔改表现;:(二)遵规法律法规及监规;。因此,监狱往往把减刑、假释提请权利作为管理权的一部分,可以有区别的根据服刑人员的表现准予或拒绝为其申报减刑、假释,而在这一环节,服刑人员如果权利受到侵害,很难得到监察机关的有效支持。
2.2.2短刑犯减刑、假释难
......................
第三章减刑、假释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11
3.1减刑、假释程序理念及配套制度滞后.............11
3.1.1权利属性观念制约.........12
3.1.2缺乏相互制衡的控辩机制..............12
第四章信用减刑制度之引入与变通...........17
4.1确立以信用减刑为中心的减刑、假释机制............17
4.1.1确立权利说,观点...........17
4.1.2引入信用减刑制度..............18
第四章信用减刑制度之引入与变通
4.1确立以信用减刑为中心的减刑、假释机制
4.1.1确立权利说;观点
随着我国法律的完善,减刑和假释制度随着法律明确规定的出台成为了法定权利。因此,近些年法学界针对现状又引入了权利说;的观点。从这种观点出发,每一名服刑人员只要符合减刑、假释之实质要件,就可以享受这两项权利,司法机关和监狱应当给予充分的保障。客观而言,服刑人员就是减刑、假释之主体,应当依法享有包括减刑和假释在内的各种权利。尽管其人身权利因犯罪而受到限制,但是非法律明确剥夺的其他公民权仍然存在,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特别是在减刑、假释过程中,也应当保护所有服刑人员之人权。因此,在权利说;中减刑与假释之目的可以说是,将监狱之钥匙交付与服刑人员之手,这种学说对于转变刑罚执行理念,严格执法程序,保证执法公平有着重要意义,更加符合当今社会人员发展的趋势,更加有利于开展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工作。
.......................
结语
众所周知,减刑和假释是当前我国最主要的刑事执行变更方式,这两大制度执行落实的效果怎样对于服刑人员和受害者的人权保障具有直接的影响,也关乎着我国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实现。近十年,我国相关法律的持续出台,对我国现行刑罚理念做了与时俱进的革命性改革,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巨大影响,减刑、假释程序也十分有必要按照新的刑罚理念来进行改革调整,努力实现刑罚惩罚、社会关系的修复、犯罪预防三方统一,通过促进刑事相对人双方的参与,提升程序的公正性,增强诉讼程序的合理性,加强行刑过程中的权利保障水平,减少减刑假释中的腐败行为。本文通过对我国现实中的减刑、假释执行状况的阐述,全面细致地分析了两大程序的是非得失,探讨总结了服刑人员及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深层次原因,学习借鉴国外的信用减刑制度,参考对抗式诉讼模式,对减、假制度从实体上做了重大修正,对行刑、监督和栽判三者在减刑、假释中的地位做了全面调整,构建起对抗式诉讼结构,衔接现行法律制度,给出了针对性的对策提议。同时,任何诉讼活动都必须给予利害关系人充分的参与权利,服刑人员和受害者为犯罪和刑罚的直接关系人,理所当然地是减刑、假释诉讼活动中的主体,这对于保护服刑人员权力,确保受害者情感抚慰,达成犯罪双方的谅解至关重要,而且国家行使刑罚权并不能完全反映刑事案件当事人之权益与诉求,因此,服刑人员和受害者参与刑罚变更程序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尽管这一构想对于我国现行制度而言是一大挑战,但却也为我国刑罚变革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方向,相信随着我国法治的持续推进,参与减刑、假释程序的司法机关分工更加科学明确,诉讼制度机构更加透明高效,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更加全面充分。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