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保安处分法律制度的构想
这是一篇法律学校毕业论文,笔者认为构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是打击预防犯罪,维护和谐稳定秩序的客观需要;是构建极致社会防控体系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因此,本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探讨如何在我国构建保安处分制度,作为刑罚的补充,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对犯罪的预防,更好的实现社会防卫,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第一章 保安处分制度概述
第一节 保安处分制度的概念
一、保安处分制度的定义
保安处分既是一个刑法学上的理论概念,又是一项法律制度。由于文化习惯差异,保安处分尽管在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广泛适用,但还未形成统一的定义。
德国刑法学者克莱因认为:刑事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犯罪预防和社会稳定。刑法的功能除了施加刑罚,打击犯罪;还要实施保安处分,预防犯罪。保安处分的程度根据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特点来设定。日本大谷实主张,保安处分是对于将来有可能犯罪的人,进行教育和改善,目的是消除行为人的社会危害可能性。保安处分是作为刑罚的替代和补充而存在的。
因此,保安处分可以归纳为:依据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特点,用矫正、医疗、禁戒等方式,消除行为人犯罪和再犯的可能性,对行为人进行的一种特殊的预防措施,这项措施有替代刑罚的作用。
二、保安处分制度的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
实现犯罪预防,是保安处分的功能所在,必要性是指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并且为了防卫社会的需要时才能对其进行适用。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严格遵循保安处分适用的目的,只有对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才能适用保安处分。二是保安处分作为一种限制人身由的措施,不能随便适用,应该坚持必要性原则。当人身危险性的消除除了进行保安处分别无他法时才能够进行。
(二)相当性原则
相当性是指具体保安措施的选择,应当与被处分人的人身危险性成正比,同时要考虑到是否具有社会防卫的需要。换句话说,适用哪种保安处分和如何适用,要由被处分的人对社会的危害大小来决定。该原则存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利滥用,反映了罪刑均衡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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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安处分制度的适用条件
一、客观前提:存在违法事实
一般情况下,为了有效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安处分的适用要坚持存在违法事实的前提。当然,也存在例外,对精神障碍者的保安处分就不需要以违法事实的存在为前提。对于此处的把握,应从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
二、主观条件:具有人身危险性
人身危险性,是行为人自身有再犯或者将犯的风险,由于其可能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又可将其称为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是实施保安处分的必要条件,消除人身危险性是保安处分制度设立的首要目的。因此,只有违法事实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不能适用保安处分;违法事实则不然,当行为人没有创造违法事实,却具有人身危险性时,是可以适用保安处分的。由此看来,主观的人身危险性相对于客观的违法事实而言,对保安处分更具有决定意义。
由于人身危险性是主观方面的内容,容易造成司法擅断,各国法律一般都会进行明确规定。比如,德国刑法典第 条规定,对精神病人收容的前提是,可能实施违法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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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保安处分制度的考察
第一节 德国的保安处分制度
在二元制立法模式国家中,德国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德国的保安处分制度分别规定在刑法典和少年法院法中,其中的很多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一、德国刑法典中的保安处分
德国在刑法典中以专章的形式对保安处分进行了规定,保安处分与刑罚规定在同一章节之中,作为刑罚的补充手段而存在。 具体的保安处分措施包括:
1.收容于精神病院。对象是实施了犯罪的精神病人,由于对社会具有危害性,将其收容。
2.收容于戒除瘾癖的机构。行为人因过量酗酒或其他麻醉剂而导致犯罪,并且该瘾癖有可能导致其再次犯罪的。
3.收容于保安监督机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两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多次犯罪人。在刑法典中对保安监督机构的执行程序进行明文规定,保证保安处分制度的合法适用。
4.行为监督。被判处 个月以上刑罚,具有再犯可能性的行为人。明确对行为监督的实施、行为监督机构和监督期间的适用进行规定。
5.吊销驾驶证。明确界定吊销驾驶证为轻罪,因生理或精神等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禁止授予驾驶证,已经授予的对驾驶证进行吊销。
6.职业禁止。对于滥用职业和行业实施犯罪的,法院有权判决或者裁定职业禁止。明确规定职业禁止的执行期间和撤销条件。
德国还明确规定,在保安处分的执行过程中,被剥夺自由的行为人有接受探视、休息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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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意大利的保安处分制度
1930年的意大利刑法典也采用了二元制的立法体例,对保安处分进行专章规定在刑法第八章中,并确立了严格的适用条件。根据意大利刑法典,惯犯、职业犯和有犯罪倾向的人是保安处分制度的主要的适用对象。
保安处分的适用,通过法院判决来决定。保安处分的撤销条件是,行为人社会危险性的消除,撤销权由法官行使,撤销的确认有专门的程序进行规定。
一、对人的处分
1.设立的农业劳动营和劳动所,将惯犯、职业犯、有犯罪倾向者和其他特殊情况者送入进行劳动改造。
2.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所,为酗酒成瘾者设立专门治疗机构。
3.对于免除刑罚处罚的人,为心理精神疾病患者设立司法精神病院和由于酒精等原因的行为人设立司法感化院。
4.对于实施严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入司法感化院,进行教育和改善。
5.为避免行为人进行新的犯罪而对其进行保护管束。
二、对财产的保安处分
1.缴纳保证金对良好行为进行保证,但是该条的适用场合有限。
2.对犯罪关于的物品和财物进行没收,这些物品不仅包括准备用于犯罪的物品还包括因犯罪所得利益。
意大利在保安处分的监督和执行上进行了很多的程序,例如对危险性进行再审查的制度、法官对保安处分的实施进行监督的制度以及在保安处分的执行上坚持一元主义等,这些创新对保安处分制度的执行发挥了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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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构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1
第一节 我国现有的保安性措施及其评析.................11
第二节 构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必要性...........13
第三节 构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可行性 13第四章 构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具体设想 15第一节 保安处分制度一元制与二元制的争议及其评价 15第二节 构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具体设想 16
第四章 构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具体设想
第一节 保安处分制度一元制与二元制的争议及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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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保安处分制度是促进现代刑法发展的重要制度,甘雨沛先生把它比喻为近、现代刑罚合理化道路上三驾马车;之一。德国李斯特提到,在与犯罪作斗争中,刑罚既不是唯一的,也不是最安全的措施,对刑罚的功能必须批判性的进行评估。除刑罚制度外,还需建立一套保安处分制度。
保安处分通过教育、矫治的方式,致力于犯罪预防功能的实现,能够更好的稳定社会秩序,实现以人为本。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犯罪的特殊预防,目前我国打击犯罪的实际需求也迫切需要保安处分制度的建立。《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于职业禁止的规定,让我们看到了构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是完全可能的。因此,我们应该在立足于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借鉴境外国家地区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现有的保安性措施,构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以单行法的形式设立《保安处分法》,与刑罚统一于整个刑事法律体系中,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相结合,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