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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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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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

引 言我国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减刑制度,且在案例中也能做到严格适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犯罪人为了骗取减刑假装积极改造、遵纪守法、认真劳作,而在获得减刑后,一改常态,实施各种不好行为的情形。对于司法中这些具体案例,法律没有规定如何解决,以至于我国各地方做法不一,甚至束手无策,只能给予警告、禁闭等较轻微的惩罚措施。这不仅易造成案例解决上的混乱,而且有时会惩罚力度不够,以至于达不到教育和改造犯罪人的目的。而且减刑撤销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完善我国现有的减刑制度,不利于维护监规秩序,也阻碍了司法的进步和司法的效率。 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在我国法律上呈现出空白现实,对其集中研究的文献和书籍也很少,笔者较为赞同的相关论述主要有:《中国减刑、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发展》(黄永维主编:法律出版社 2021 年版)、《论减刑撤销制度之构建》(夏成福主编,载徐静村编<减刑、假释制度改革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21 年版)、《法国减刑、假释程序司法化之演进及其启示》(张亚平.法商研究,2021 年第 5 期)、《论减刑撤销》(宋高初.中国法学,2021 年第 6 期)。本文在参考这些文献和书籍的情况下,对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着重设想了该制度的构建,试图对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有进一步了解。同时,也希望对未来我国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的构建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本文主要运用了以下几种分析方法: 第一,案例分析法。司法实践的需要和法律上的空白所表现出的矛盾,体现出构建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的急迫性。本文通过分析四川冯某违反监规被撤销减刑案、广西莫某私藏手机被撤销减刑案等具体实践,以论证构建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的急迫性和可行性,并为其提供实践基础。 第二,比较分析法。本文第三部分详细分析了法国、美国、加拿大的减刑及撤销制度,并总结出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为构建我国的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提供参考。通过对比,有利于我国构建出合理有效的减刑撤销制度。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内容上对犯罪人不服撤销裁定救济的途径进行探讨,以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并增加了理论基础即刑罚效益。........一、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概述 (一)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的概念减刑撤销制度是对不真诚悔改、伪装积极以及违规抗改犯罪人的否定和惩罚。其从字面上理解,它是将犯罪人已经获得减刑,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撤销,但根据撤销事由发生的时间不同,它有两种不同的类型:1.发现型减刑撤销制度,它是指减刑裁定生效后,由于裁定生效前,犯罪人存在违法行为发现漏罪而被撤销减刑;2.发生型减刑撤销,它是指减刑裁定生效后,犯罪人又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犯罪人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法院根据一定程序全部或者部分撤销犯罪人已经获得的减刑的制度。这两种减刑撤销制度的基础都是减刑裁定已经生效且犯罪人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但我国相关法律仅规定了发现型减刑撤销制度,从本质上来说,它其实是一种对减刑错误的纠正,一般会通过再审这一特别程序进行撤销,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监管秩序。而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在我国并没有法律依据,但其在实践中却存在了几个案例,这些案例是否具有合法性,当前司法界、实务界具有不同的观点。鉴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以及减刑制度表现出的弊端,构建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具有急迫性和必要性。.........(二)减刑能否被撤销的争论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法院如果发现罪犯在减刑裁定生效后又实施了其他违法行为,能否撤销已经给予罪犯的减刑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不同的观点。赞同减刑可以撤销的学者,从刑罚的目的、减刑的条件和假释制度三个方面来支持其观点。第一,从刑罚的目的上来说。对于刑罚的目的,目前我国理论学界存在多种学说,综看各种学说,我们可以了解到,刑罚之目的,并非只在于报应,乃为达成将来预防犯罪之目的。报应要求作为惩罚犯罪之手段的刑罚具有严厉的惩罚性,功利也要求作为遏制犯罪之手段的刑罚具有严厉的惩罚性。刑罚既应因犯罪人犯罪所显示的恶而具有惩罚质的规定性,又应因犯罪人的善行所显示的善而具有奖赏量的规定性。因此,在适用减刑时,也应当坚持报应与功利相结合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法定减刑期限内,给与犯罪人相关减刑,而在其违反相关规定后,以法定程序撤销犯罪人曾经获得的减刑,以体现报应和功利理念。第二,从减刑的条件来说。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减刑的基本条件是犯罪人具有真正的悔改行为; 、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这三大要素。在具体实践中,刑罚执行机关通常会根据服刑人员的表现,通过计分审核的方式评定犯罪人是否满足减刑条件,如果服刑人员累积到一定分值,就判定其满足了减刑的条件,然后法院会通过法定程序给予服刑人员一定幅度的减刑。这种对服刑人员一段时期的考察并不能代表其整个服刑期间,根据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或立功表现,这个服刑期间的规定应作为一个整体,系统的考察罪犯的悔改状况。如果服刑人员在某个期间获得了减刑,其后有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这就意味着其在服刑期间并没有真诚的悔改,对其作出的减刑裁定是错误的,这也就有了撤销减刑的依据。 第三,类推适用假释制度。假释与减刑都是教育和改造犯罪人,使他们真心悔悟,迷路知返,并通过自己的努力早日回归社会的有效手段,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激励、调节、缓和和加强狱政管理等功能。它们的适用前提都是基于罪犯在刑法执行过程中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并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原判刑罚、被害人态度等综合因素,根本都是基于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减弱或者消除。;①因此可以类推适用我国法律对于撤销假释的相关规定,将罪犯已经获得的减刑予以撤销。.........三、国外减刑撤销制度的立法考察 ...... 15(一)法国的减刑撤销制度 ........... 15(二)美国的减刑撤销制度 ........... 17(三)加拿大的减刑撤销制度 ....... 18四、减刑撤销制度的具体构想 .... 21(一)服刑期间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 ..... 211.适用对象 ............. 222.适用期间 ............. 223.适用条件 ............. 244.适用主体 ............. 255.适用程序 ............. 26(二)刑满释放后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 ........... 27(三)末次减刑撤销与其他制度的衔接问题 ............. 29(四)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的例外规定 ........... 301.减刑引起刑种变更的不得撤销 ....... 302.因重大立功所减刑期不得撤销 ....... 30五、犯罪人不服减刑撤销裁定的救济途径 .... 31(一)使犯罪人充分参与撤销减刑裁定的过程 ......... 31(二)保证犯罪人申诉渠道的畅通 ......... 31五、犯罪人不服减刑撤销裁定的救济途径减刑撤销涉及犯罪人的实际利益,对其是否能够早日恢复人身自由具关于键作用,也是对犯罪人不良行为的惩罚。其是否正确以及能不能被犯罪人所接受都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在构建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时,也应当设置犯罪人的救济方式,以保证犯罪人在对减刑裁定有异议时,有途径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真心接受撤销减刑的裁定。 (一)使犯罪人充分参与撤销减刑裁定的过程我国现行减刑裁定是由法院通过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报送的书面材料后做出的,在减刑裁定制作的过程中,被减刑人并未参与其中。这一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许多问题。而撤销减刑裁定的作出,应当在吸取减刑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以达到公平公正、保护犯罪人权利的目的。撤销犯罪人已经获得减刑,对犯罪人有很大的影响,不仅延长了其刑罚执行期限,也可能引起其消极心理,甚至报复心理,以至于其极易实施违法违规,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在撤销减刑裁定的制作过程中,保证犯罪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给予被撤销减刑人发表自己意见,为自己辩解的机会,能够使被撤销减刑人真诚接受最终裁定,对其他罪犯也能起到教育和说服的作用。因此我国应当从立法层面,赋予被撤销减刑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撤销减刑案件时,自行或者委托律师进行法庭辩论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撤销减刑人,撤销的理由和根据,并充分说明撤销减刑裁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结 语综上所述,建立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及其现实意义,也顺应了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我们在构建该制度时,不仅要吸收我国现行减刑制度的相关规定,也要借鉴国外减刑撤销制度的有益经验,同时,还要结合我国社会实际,从立法层面、制度层面探索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明确该制度适用的条件、主体、程序及撤销权的归属等内容,使撤销减刑案件有法可依。而且,该制度也能够弥补减刑机制的缺陷,使其更加完善,也能对犯罪人起到警示作用,消除功利性改造的心理,敦促其始终保持着良好的行为模式。 在构建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之前,我们应当完善减刑制度,减轻现行减刑制度弊端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且由于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无法可依,理论学说也不完善,因此我们可以先制定司法解释,并运用实践来证明其可行性,进而再系统的制定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在严格规定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时,明确其例外规定,统一适用标准,这样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司法公正。 以上仅是笔者对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的相关认知和初步构想。我国有些地方虽然出现了相关做法,但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当前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还处于摸索阶段。基于现实需要,建立该制度的具有强烈的必要性。笔者在本文中针对如何构建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由于自己知识储备和理论水平有限,本文的论述只是浅尝辄止,相关想法和提议的可行性还需实践检验,笔者今后定会更加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参考文献(略)

标题:论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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