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图书馆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2004 年底,谷歌(Google)公司宣布与超过四十家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图书馆合作,启动图书馆计划(Library Project)。该计划意在由谷歌将与其合作的图书馆的藏书制作成电子版本,供全球的读者检索。图书馆计划一公布,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质疑与责难之声四起。2005 年 9 月 20 日,作家协会(TheAuthors Guild)对谷歌提起诉讼,指控谷歌在没有得到版权权利人允许的情况下扫描受版权保护的图书并将其应用于搜索侵犯了他们的版权,被告谷歌以美国版权法第 107 条对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作为主要抗辩。2021 年 11 月 14 日,美国纽约南部地区联邦法院终于首次对该案做出实体裁判,认定谷歌图书馆计划构成合理使用,不侵犯原告的版权。显然,判决结果倾向了对公众利益的保护,对于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与文化艺术的传播具有重要意义。数字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作品创作、利用和传播的传统方式,打破了旧的社会环境下形成的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合理使用制度作为最能体现著作权立法精神的一项制度正逐渐失去平衡各方利益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数字图书馆主体地位、行为等相关法律问题的梳理与分析,对各国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考察,结合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对构建与完善我国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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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国外在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构建和著作权保护的研究与实践起步早于我国,很多国家在学术研究、立法与实践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CaroleA.George 在加拿大卡耐基梅隆大学一项数字图书馆计划调查研究中发现数字图书馆资源数字化版权问题受到阻碍。Pnina Shachaf 和 Ellen Rubenstein 研究认为,根据 2007 年美国版权法对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只要对作品的使用同时符合其规定的四项标准,作品的使用者便可依据这四项标准应对侵权诉讼。澳大利亚学者 Andrew Christie 在其研究成果中认为,澳大利亚版权法对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规定注重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其原版权法规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图书馆都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但在其《版权法修正案(数字议程)》中,营利性图书馆则被排除在了豁免范围之外。我国理论界对数字图书馆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有一定的研究,这些研究为本文的理论分析提供了珍贵的参考资料和有价值的研究思路。学者宋海燕在《中国版权新问题网络侵权责任、Google 图书馆案、比赛转播权》一书中以Google 图书馆案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大量案例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合理使用/公平交易规则,并比较分析了我国现行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与实践情况,提出中国或可选择的合理使用改革方案: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模式或韩国模式,中国将来应当采取明确性与灵活性相平衡的模式。学者于玉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应对数字网络环境挑战》一书中详细论述了中国关于合理性判断标准;的立法及缺陷,指出数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新问题,提出了重构数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系统理论,包括应当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及相关思路。马海群在《面向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制度创新》一书中详细分析了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保护的相关问题,主张面向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适度保护,在分析主要国际公约、代表性国家现行制度以及我国现行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数字图书馆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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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著作权法下的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2.1 数字图书馆的主体地位与特点
数字图书馆是一个信息技术体系,是网络传播技术和数字化技术在图书馆事业上的应用,以对图书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作为其处理信息的基本方式,将其转化为数字化形式的信息,并将数字化形式的图书信息资料上传到局域网或互联网,通过网络进行传输,使处于网络终端的读者可以在网上进行阅读。1从宏观上看,数字图书馆是数字技术与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是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核心。从微观上看,数字图书馆是用数字技术处理和使用文献的图书馆,能够方便快捷地为读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在中国,传统图书馆主要是依靠政府财政投入建设的公共图书馆和高校图书馆,致力于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等事业,具有公益性;的性质。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大多是在这些传统图书馆的基础上建设而成的,是传统图书馆职能的延伸和扩展。而非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例如超星等通过商业性网站为用户提供信息资源使用服务,主要突出其商业性。随着数字图书馆的进一步发展,有学者倾向于否认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认为在网络时代,数字图书馆在性质上属于信息服务的提供者,不可能提供免费信息服务。2这样的性质定位未免过于片面,数字图书馆作为图书馆所肩负的弘扬文化教育、传承人类文明的职责还是不容忽略的。笔者认为,基于数字图书馆的不同功能,其在不同场合下主体身份具有多重性,仍然需要肯定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因为数字图书馆仍然承担着社会教育、文化传播、文明传承的重要任务,有必要在一些方面适当保留数字图书馆所享有的一些著作权法上的特权;,以保障数字图书馆作用的发挥。为了准确分析数字图书馆环境下合理使用的相关法律问题,本文涉及的数字图书馆多指非营利性的图书馆,主要是以传统的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等具有公益性质的图书馆为依托建立的数字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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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著作权法价值分析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该制度肇始于英国判例法,在实践中逐渐演变为成文法。任何一项制度都与主体的价值追求紧密相连,合理使用制度同样也反映着主体的价值取向定位与价值模式选择。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若是强调个人;,则表示法律制度优先保护个人利益和自由,注重防范国家公权力对个人权益的干涉与侵犯;若是强调社会;,表示法律优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适当牺牲个人利益是合理的。片面强调个人利益会导致个人权利的泛滥,片面强调社会利益则会导致对个人领域的侵犯。只有二者有机结合、良性互动,才能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共同增长。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个人-社会二元价值取向。一方面,合理使用制度追求和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法的目标,除了对个人的智慧成果;进行保护之外,还旨在促进科学艺术文化的传播以及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累积。它不仅注重保护著作权人权利,更兼顾社会公众作为使用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合理使用制度尊重和维护个人利益。通说观点认为,合理使用制度从权利人的角度看是一种权利限制,从反向界定了权利人权利范围的边界。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权利的界定与限制正是对个人权利的肯定与尊重。合理使用制度坚持个人-社会二元价值取向,注重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共同实现,不管随着技术的进步合理使用制度会如何调整,其追求的价值取向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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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目前出现的新问题...... 8
3.1 数字图书馆相关行为分析...... 8
3.2 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挑战.....10
3.3 数字图书馆环境下权利边界的重新界定........12
4 各国对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问题的对策.....13
4.1 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现行制度和发展趋势....13
4.2 我国现行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16
5 我国数字图书馆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改进....18
5.1 明确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的相关问题.....18
5.2 改进立法模式并增加判断要素.......... 20
5.3 合理使用配套制度的改进....23
5 我国数字图书馆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改进
5.1 明确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的相关问题
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冲突中核心的问题是对其法律地位的界定;,18我国著作权法应当明确数字图书馆的定义、功能,对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地位以及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数字图书馆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规定。在现代社会,还有许多介于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之间的图书馆,例如社区图书馆、教育机构内部的图书馆等等。明确数字图书馆的定义有利于我们准确把握数字图书馆的属性,这是进一步探讨数字图书馆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前提和条件。毕竟,并不是所有的数字图书馆都享有著作权法上的特权;,只有具有公益性质的图书馆才有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空间。但是,应当重视的是,这里的公益性并不是简易地指图书馆本身表面的非营利性或非商业性,而是强调图书馆行为的公共服务性。即使是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图书馆或高校图书馆也可能存在营利行为与非营利性为,其只有在提供非营利性读者服务时才有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的可能。如果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就不能将该行为认定为合理使用。同理,由个人或企业投资建立的商业性图书馆,如果其行为服务于社会公众,又没有给著作权人带来损失的话,该行为则应当有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的可能。例如谷歌图书馆计划,尽管实施主体谷歌是一家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经营公司,但其对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使用行为仍有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空间。就我国而言,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应当重点把握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应当重点保护作品使用者的权益。数字技术的发展使著作权人权利扩张,合理使用的空间缩小,甚至连公众接触作品的途径都受到了阻碍,使用者合理使用作品的权利应当得到重视。而且,目前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著作权立法多由著作权利益集团推动,是其利益追求的结果,在构建合理使用时,应当适当限制著作权利益集团的权利,为公众使用作品留足空间。第二,应当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从实际情况出发。相对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而言,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科技文化水平还比较落后,知识产权产业也相对落后,尚处于知识产权消费国的地位。国际条约例如 TRIPS 协议、WCT、WPPT 相对而言更多地吸收了发达国家及其利益集团的观点,体现了发达国家作为知识产权输出国的利益,我国著作权法受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影响,对著作权的保护做出了较严格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脱节。合理使用制度,更能体现我国作为知识产权消费国的利益。我们不应过分追求对著作权的高水平保护,应当从基本国情出发,采用适度的方法,构建平和、可操作性强的制度,为我国在国际著作权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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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出现与网络传输技术的广泛应用,数字图书馆应运而生,为社会公众获取信息资源带来了便利,在国家文化传承、文化竞争中日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基于数字图书馆承担着社会教育、文化传承的重任,著作权法极有必要对数字图书馆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与传统的印刷技术相比,数字技术对作品的存储、复制与传播方式都产生了更为深刻的影响。数字图书馆作为连接著作权人权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环节,无论是著作权人、数字图书馆,还是社会公众,都十分关注数字图书馆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开始重新思考合理使用的边界、著作权人和使用人的利益平衡问题、数字图书馆的权利与义务等问题 数字图书馆环境下产生的一系列使用作品的新行为、新方式向现行的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挑战。著作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数字图书馆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重点要平衡好著作权人、社会公众、数字图书馆三者的权益,最终实现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纵观我国现行的合理使用制度,不难发现我国立法对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规定甚少且限制极为严格,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空间狭小且无统一标准,这极不利于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在深刻认识制度现状、合理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可以探索完善我国数字图书馆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路径。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坚持利益平衡原则,明确规定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地位等相关问题,并可以改进立法模式并增加判断要素,以期为合理使用的判定提供更灵活、概括的方法。最后,著作权保护的各项制度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完善法定许可等相关制度对解决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的相关问题也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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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