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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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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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第一章 著作权侵权赔偿;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一)佛山市南海贝豪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好蝶化妆品有限公司案

涉案主体为佛山市南海贝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豪公司)和广州好蝶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蝶公司),案件诉请为好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5.2 万元。

1.案情简介

2.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对最终的赔偿数额不能达成共识。贝豪公司认为好蝶公司侵犯了其所拥有的的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并提供了公证费、律师费的发票用以证明其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此外,为证明其图案的市场价格,贝豪公司还提供了涉案图片的许可合同及一份该图片涉及侵权争议的和解协议,用来佐证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认为应当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的计算方式来确定赔偿数额。最终做出好蝶公司赔偿其各类损失共计 5.2 万元的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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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分析

上文挑选的三个案例均为著作权侵权赔偿;的典型案件,但是确定赔偿数额所涉及的计算方式和参考因素,以及引起争议的点却各不相同。

案例一贝豪公司诉好蝶公司一案中,法院没有采用贝豪公司所主张的采用权利人实际损失的计算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对其提供各项证据未能采信或者完全采信,而采用了法定赔偿。另外,一二审法院在计算赔偿数额所参考的因素完全一致,但确定赔偿数额却截然不同,这就在理论界引发广泛议论,为何计算标准相同,参考因素相同,前后判决结果却相差很大,这样做出的判决是否太过随意。案例二腾讯公司诉超见商贸公司一案中,法院依然没有采用被告人提出的按侵权人违法所得为计算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而采用了法定赔偿。并且二审法院在侵权人主观恶意等因素的判断上与一审法院不同,从而做出了远高于一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因此,法院对侵权人的主观态度如何判断及运用值得探讨。案例三畅游公司诉奇游公司一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侵权人违法所得和权利人实际损失无法确定,但又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损失超出法定赔偿之上限的情况下,参考在先判决维持了一审超出法定赔偿上限的判决。这一法定赔偿额上限之外的判决是否合理,在实务界引发较大争议。

结合上述案例介绍与分析,我认为在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著作权侵权赔偿所涉及的三种计算方式如何选择问题。

二、影响赔偿数额参考因素如何判断及运用问题。

三、如何解决法定赔偿下确定赔偿数额随意性较大的问题。

四、法定赔偿额上限之外判决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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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著作权侵权赔偿;问题法理分析

一、著作权侵权赔偿原则概述

著作权侵权赔偿原则,是在法院在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后确定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计算具体赔偿金的依据。著作权的损害赔偿原则对权利人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赔偿原则,但在法学理论界一般认为,赔偿原则主要为全面赔偿、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原则。我国的《著作权法》第 49 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关于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从该法条来看,按权利人实际的损失和侵权人侵权违法所得利益来计算两种方式属于全面赔偿原则,按法定赔偿标准来计算属于法定赔偿原则,对惩罚性赔偿则没有涉及。(一)全面赔偿原则

全面赔偿原则是指侵权人要承担由其侵权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责任,其中包含了财产和精神两方面的内容。全面赔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在民事侵权的司法实务中所通行的惯例。据 TRIPS 协议第 45 条规定的赔偿侵犯知识产权而给被侵权人所造成的损害除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外,还包括适当律师费;和对侵权行为惩罚的赔偿金额能够最大限度地使被侵权人的损失得以弥补;这一条款充分体现了全面赔偿原则。在这个方面该原则充分体现了其所具有的针对性和客观性。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其损失亦包含了直接和间接的损失,直接的财产损失是指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而导致权利人的作品或者相关衍生产品销量的减少或者开支的增加;间接财产损失是著作权人运用其权利所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损失。如,由于某侵犯著作权利的行为导致著作权人未能获得和第三人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带来的利益等。另外全部赔偿原则也包含了精神损害的赔偿,但非本文讨论的重点,在此不予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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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计算赔偿数额方式的分析

我国《著作权法》第 49 条对如何计算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先是在第一款规定,按权利人的实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计算或者按照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来计算,其次是法定赔偿。那么确定的赔偿数额就在这三个计算方式之内,并且存在一定的选择顺序,前两种方式是第一顺位,法定赔偿是第二顺位。而上述三个案例无一例外都适用了法定赔偿方式,另外笔者搜集了大量此类案例,几乎全部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前两种赔偿方式的适用寥寥无几。但是法定赔偿只规定了一个赔偿额的上限,即五十万元,浮动空间太大,并造成很多案件情节类似但赔偿金额差距巨大的判决结果,不仅容易产生争议并且还会影响我国的司法权威。

从上创意文案例来看情节类似的案件,不同层级或者不同地区的法院做出的判决结果大不相同。在确定赔偿额的参考因素上除律师费和公证费用的确定比较明确外,其他因素的选择上差异巨大,甚至存在同一案件中的同一因素在不同层级的法院判断下,做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影响最终赔偿数额的确定。另外,由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损失的证据,法官往往不能够采纳,最终导致法定赔偿泛用。因此,有必要对赔偿额计算方式及相关参考因素进行梳理归纳,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期尽量做到公平正义。

..........................第三章 著作权侵权赔偿;问题的提议...........................25

一、解决著作权侵权赔偿计算方式选择问题...................... 25

(一)赔偿计算方式之顺位破除..................... 25

(二)法官行使释明权,建立证据指引制度................. 25

第三章 著作权侵权赔偿;问题的提议

一、解决著作权侵权赔偿计算方式选择问题

(一)赔偿计算方式之顺位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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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侵权损害赔偿,是目前著作权法律保护中侵权人承担责任的重要方式。我国法律对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规定尚存在许多不完善的方面,导致此类侵权赔偿在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争议。笔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众多生效判决中选取了三个典型案例,简述案情和判决结果,并逐一分析归纳各级法院审判争议焦点,对于这些争议,笔者以其法理基础为出发点,遵循基本的法学理论来分析问题并探求解决问题的方案。最后得出结论,破除赔偿计算方式之选择顺位并建立法官行使释明权和证据指引制度。在法定赔偿中建立赔偿因素量化标准体系,以许可使用费为基准,以各参考因素为加成条件的计算方式。在我国对于著作权侵权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增加法定赔偿额下限和提高数额上限。最后明确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提议引入惩罚性条款的限制适用。由于笔者个人能力所限,对著作权侵权赔偿法律问题的研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笔者将继续思考和研究此类问题,相信在法律理论界的各位专家学者和实务界的法律工作者的共同推动下,我国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将越来越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将越来越成熟稳重。

参考文献(略)

标题:著作权侵权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链接:http://m.zhaichaow.cn/lunwen/falv/4317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