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律专业论文范文
这是一篇法律论文,法律硕士不同于法学硕士。前者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后者则是法学学位系列的一个层次。(事实上,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最终出路差别不大。)(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强烈推荐一篇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法律硕士学校毕业论文范文第一篇第一章 公司法人格否认1.1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源起现代公司制度是由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构建而成,是现代公司的心脏、是核心,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两种制度巧妙地结合不仅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了投资者对利益最大化的渴求而且也将他们一直所考量的风险问题缩减在了最小限度之内,极大地振奋了投资人的欲望。曾有人说: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出现,带给人类社会的价值是无法计算、难以估量的。该制度作为人类智慧的结晶,其意义远远胜过了蒸汽机、电力等发明。;然而,当一项制度在给万人带来雀跃时,该制度本身也必然存在着缺陷与不足,这是我们所不能忽略的。公司法人制度也不例外,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的可能性十分大,这是我们不能小觑的事情。虽然公司法人制度规定了人们应该;怎样做,但在实际生活中,偏离公司法人制度的现实;早已应运而生。正如凯尔森在《法与国家的一般原理》一书中所分析的,对法律而言,应当;和现实;是有根本区别的。法律规范的含义仅指它规定人们应当如何行动,;而不是指人们实际上如何行动。;这种区别实际上也就是法律的效力;和实效;的区别。前者是指法律规则具有确定力、拘束力,人们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行事,不得违背法律,应自觉遵守并运用法律。后者则是指在实际生活中,法律规则被人们实际遵守和运用的程度。公司法人制度以刺激投资人的投资欲望为首任,激励更多的人以公司的形式进行投资,更好地促进经济繁荣。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以低廉的成本解决了有限资源的配置,有效地组织了社会投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从该法人制度中受益颇深的既不是公司本身也不是公司的债权人,而是公司的股东。换句话说,如果褪去公司法人的外衣,就其本质而言,公司本身能够从中获得的利益微乎其微,几乎为零。实际上,公司只不过是股东们也就是投资者们为了降低自己的投资风险,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手段,公司只是被投资者们所利用的工具。股东在利益的驱使下,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投资者们积极地采用公司的形式进行经营,追其根本就是股东很好的利用了公司法律制度为其利益创设的有限责任这座避风港,任其在这把保护伞下为所欲为,而在保护伞之外的公司债权人又能奈其如何呢?就这样股东可以肆无忌惮的为所欲为,而公司债权人只能眼睁睁的任人宰割。虽然股东的出资构成了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该物质基础是股东的投资,但是股东对公司所要承担的责任也仅限制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显然有限责任的确立并没有彻底根除公司经营失败所可能遭受的的风险,而是将这种风险可能性通过有限责任这条传输带转移给了公司债权人。由此,我们可以说公司法人制度有其两面性。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自被创设之日起,就作为一种催化剂,对社会经济起着强大的推动作用。然而,法人制度本身所包含的社会伦理价值却没有像该制度所追求的经济价值那样,在实践中常常被忽视。人们越是渴求经济效益给他们带来的快感,就越容易将社会伦理价值抛之脑后、视而不见,只要能使他们的财富增值,能实现他们的经济愿望,即便牺牲掉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些利益的追随者们也不会觉得可惜。换言之,就是通过降低投资人的风险来增加本不属于债权人的风险,将投资人风险的一部分转移给债权人,这样做虽然一方面极大地鼓舞了投资者的投资欲望,另一方面也使债权人本身就不强大的地位更加摇摇欲坠了。公司法人格制度所导致的利益平衡体系的失衡,并不是偶然。究其原因有二:一方面,传统的公司法以维护股东的利益为己任,虽然公司法严格规定了公司财产要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即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不能混为一体,要有严格区分,股东不得随心所欲地想抽回出资就抽回出资或不得想当然的支配公司财产,但股东拥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请求股息分配权等权利,这些权利都为股东实际掌控公司留下了可能的空间。比如,公司股东在公司中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地位,在其利益欲望的驱使下,发展资本多数决;,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公司之上,变公司为其进行交易的载体,只享受经济收益的喜悦,而不承担与此相适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公司和股东并没有真正地分离,由于矗立着公司独立人格这座坚不可摧的墙,公司债权人要想了解公司内部的真实情况可谓是天方夜谭。假使通过某些途径可以获知一些公司内部的真实情况,那么所要花费的成本也未必是公司债权人所能够承受的。①由此可知,公司法人制度对于股东是否已完全放弃其对出资的控制权,并没有很好的防范措施,这样就直接导致了如果股东滥用支配地位,直接操控公司的财产,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时,遭受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基于基础法律关系,是没有办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只能束手无策。第二章 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的适用2.1 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的构成要件我国《公司法》第 20 条①虽然已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作出了规定,但这种规定过于抽象,在具体适用时缺乏统一的标准,为增强实践的可操作性,笔者对该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分析,以便严格审慎的,准确把握该制度。2.1.1 主体要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通常涉及到的主体有实施了滥用行为的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及因公司法人格被滥用受到损害且有权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当事人。没有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就不会有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适用的必要性,前者是后者的必要条件。(一)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主张者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针对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而设置的一种严格制度,是对由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而受到损害的债权人的一种事后救济,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使合法权益已遭受侵害的当事人申张自己的权利,最大可能的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以更好地体现公平与正义。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只有当事人依法提起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的诉讼请求,法院才能予以介入。即在该制度的适用过程中法院并不是主动的适用者,如果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想要适用该制度就必须以当事人已提出诉讼请求为前提。因此,在该诉讼中,原告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第三章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的程序运作.............. 29-37 3.1 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的诉讼类型............ 29-30 3.2 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的诉讼主体............ 30-32 3.2.1 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的原告 ............30-31 3.2.2 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的被告............ 31-32 3.3 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管辖............ 33-35 3.5 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判决的效力 ............35-36 3.6 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在执行中的适用............ 36 3.7 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在破产案件............36-37第四章 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之诉 ............-41 4.1 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必要性............ 37-384.2 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证明责任............ 38-41结论如何更好地实现法治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我们在市场经济的法治进程中一直致力追求的。公司诉讼在某种意义上集中代表着公司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和企业运行中的真实实现现实。我国学者将更多地精力与注意力集中于对纸面上的公司法律规范的完善,而对公司法治的实现现实和公司法律机制的运行现实的关注远远不够。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对公司法独立人格制度的补充与完善,可以更好的保障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运行。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的出现,更好地保障了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当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提起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来主张权利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我国《公司法》不仅是为了激励股东的投资欲望,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把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平衡妥当,我国《公司法》不仅要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而且也要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公平与正义。我国已经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该制度还有很多的不足需要完善,相信随着我们对该制度的进一步研究、探索,其会逐步的成熟稳重起来,将会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会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的公平与正义。参 考 文 献[1] 白云.试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及其举证责任分配[].政法学刊,2008,5.[2] 徐琼.揭开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的面纱[].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6,6.[3] 刘俊海.新公司法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解释难点解析[].同济大学学报,2006,17(6).[4]江平.法人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中国法学,1995,3.[5]孟勤国,张素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中国法学,2004,3.[6]朱慈蕴.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的冲击[].中国法学,2002,1.[7]王元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学术交流,2006,5[8]石守斌.完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若干思考[].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6,4.[9]沈贵明.评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法学,2006,11.[10]李建伟.公司诉讼专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法律硕士学校毕业论文范文第二篇一、导论(一) 选题背景从现实意义上,社会组织尤其是非营利组织有助于提高最贫穷人民在生活决策中的话语权,有助于监督行政决策的制定者改善发展效率和可持续性,从而监督政府和政策制定者对公众负责任。从非洲、拉美和前苏联集团中的发展中国家到北美洲、欧亚地区的发达国家,民众正积极创建各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开展各种人道服务,在促进基层社会经济发展,缩小贫富差距,防止环境退化,保障公民权利及许多政府未曾实现或忽略的种种目标,都有很大的进步。同时,在我国社会组织尤其是非营利组织也经历着巨大的变革,其发展的步伐也不容窥视。根据2021年民政部发布的《202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报告》显示,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约446万个,比上年增长3.5%。其中社会团体24.5万个,比上年增长2.5%,民办非企业单位19.8万个,比上年增长4.2%。基金会2600个,比上年增长18.4%。目^,仍以每年10% 15%的速度在发展-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社会中介服务、工商服务、农村及农业发展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618.2万人。在社会组织起步较晚的广西,社会组织也经历着巨大的飞跃。截止去年底,广西区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共一万三千多家,比上年增长了 9.22%。全区社会组织固定资金达到6833多亿元,总收入352亿元,总支出293亿元,吸纳就业38.88万多人。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首次把社会组织放到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高度。在2021年两会期间,更多的代表则呼吁要关注、关心、支持和激励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尤其是对涉及教育、养老和医疗方面的非营利性组织在准入方面给予税收优惠。(二) 研究目的和意义1、 本研究试图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非营利组织的概念、分类以及税法适用情况的基础上,梳理中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法法律规定,并且运用经济学的研究框架,来总结出我国非营利组织在税法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2、 针对上述总结出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借鉴国外对相关问题的经验,来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法规制。3、 完善的意见,主要针对税收立法层面;明确营利组织法律地位层面,如区分公益性和相关商业活动等;扩大社会捐赠的税收优惠层面;以及税务征收管理和监督的层面等,来达到研究目的。最终,为非营利组织实现科学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三) 国内外研究状况和文献综述1、 国外研究现状20世纪80年代始,伴随着非营利组织勃然兴起,国际学术界掀起了的热潮。(1)《美国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制度及其借鉴》全面介绍了美国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包括免税制度、税收管理制度、惩罚性税收制度和纳税人捐赠的税收扣除制度。该作者认为针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现状,应该完善其法制条件,应当区分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非公益性并以此作为对非营利组织的征税标准,加强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管理。(2)《亚洲公益事业及其法规》分别介绍了澳大利亚、韩国、日本、中国、新加坡等亚太十国(地区)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主要从免税和减税的角度,即非营利组织的商业活动是否应当免税,社会捐赠的财产是否可以减税,这两个角度分析的(中国科学基金研究会,2000)(3)《国外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概要》分别介绍了美国、法国、英国、德国等国际上主要国家的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并向国内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规定做出了论述。(郑国安、赵路、吴波尔、李新男,2000)。2、 国内研究概况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研究是从宏观上对我国现行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例如:(1) 《我国非营利性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初探》内容包括非营利含义的理解、非营利组织的互动宗旨、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要求和税收优惠政策。并对我国非营利组织未来的发展做出了初歩预测(靳东升、张磊,2002)。(2) 《规制与发展一第三部门的法律环境》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具体税种,包括所得税、商品税、财产税三个角度进行分析介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同时,也借鉴了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一些情况。(苏力、葛云松、张守文、高丙中,1999)。(3)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课税问题》从税种维度分析了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制度。我国现有税法非非营利组织的立法有些与现状脱节,不能满足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需要;另外,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税务管理、征收方法不完善、不可行。改革我国现行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征收、会计制度等都有迫切的需要(刘植才,2004)。(4) 《非营利组织税收问题研究》对非营利组织的概念和分类入手,认为对改革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从所得税、流转税和其他税种入手,应当提高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立法层次、区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针对公益性支出和非公益性支出,以及对捐赠者的分类情况等提议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应该纳入到我国法律体系,并激励社会捐赠加大税收优惠扶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曲顺兰,2005)。第一章非营利社会组织概述非营利社会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简称NPO)的概念各个国家都有不同的定义和理论阐述,因此与非营利社会组织概念相近的名称有很多。在国际上使用比较多的除非营利社会组织之外,还有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NGO)、第三部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这些名称所指的组织在含义和外延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涉及其本质特征、分类以及国家对其政策优惠尤其是税收优惠上存在着实质的差异。非营利社会组织是民间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慈善事业的主体,但对非营利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界定和分类问题上一般很少。而为了促进非营利社会组织的发展,关键是要区分非营利社会组织与其他营利性组织,还要区别NGO和NPO,并在各种优惠待遇上予以分类对待。因此,本文不得不分析涉及税法适用的角度下与非营利社会组织概念相关的术语,以更好地阐明非营利社会组织的税法适用问题。一、 社会组织的概念社会组织(又叫社团)名称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随到古罗马时期,尤其是在《查士丁尼法典》中,Associate Ordo Corpus或者Soda-Lit-As等等都)^M'tH.会组织的专门称谓术语。但在这个时期,社团的范围和内容都比较宽泛,因为当时的E家、城邦都被成为一个社团。国际上,由于各国在文化传统和语言习惯方面存在着不问,社么^组织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多种不同的称谓,如美国称为非政府组织(G0)、免税组织(Tax-Exempt Organization), 英国称为公共慈善组织(Public Charitable Organization),德国称为志愿组织(Voluntary Organization) ,日本称为公益法人(Public Benefit Organization)等等。国外一般将社会组织定义为:是多个个体为着共同的目标,结社在一起共同活动而形成的一个有序的社会群体现实,因此所有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组织都应该包括在其中。第三章 总结分析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法............. 29-33 一、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 ............29-30 (一) 立法的层次性不高 ............29 (二) 草根;非营利社会组织的尴尬............29-30 二、优惠主体的地位不平等............ 30-31 三、社会捐赠激励不足............ 31 四、免税资格认定程序不法定............ 31-32 五、税收优惠的滥用............ 32-33第四章 对于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适用和............33-41 一、完善立法,形成非营利社会组织............ 33-34 (一) 税收立宪............ 33 (二) 构建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法律体系............33-34 (三) 明确非营利社会组织的税法地位............ 34 二、扩大对非营利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 ............34-38 (一) 明确对非营利组织商业活动............34-35 (二) 区分非营利社会组织的相关............ 35-37 (三) 调整捐赠者的税收优惠制度 ............37-38 三、优化管理,保证非营利社会............ 38-39四、整合非营利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 39-41结论非营利社会组织在世界各地正处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在国家的经济、社会服务、文化教育等公共服务领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承担着更多的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任务。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兼顾社会组织快速发展以及加强对非营利社会组织的法律规则建设,成为亟待解决的实践性的课题。对比中外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状况,以及对非营利组织的分类,并以此来分析非营利组织的税法适用问题,是本文的关键和核心。正是由于上述的区别分析和对比研究,我们才能总结出中国在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进程中所出现的不足和应当改进的地方。我们要全面的看待非营利性组织相关法律的建设现状及其现有的相关问题,并根据这来着手具有中国国情的非营利社会组织的相关立法工作和完善税法适用工作。最后,我相信非营利社会组织将在我国十二五的发展进程中,以及在推进我国现代文明的进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参考文献[1]陈定铭.第三部门:经营策略,社会参与山西财经大学,事出版社,2004.2]王绍光.多元与统--非营利社会组织国际比较研究[M].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98-99.[3]崔开云.近年来我国非政府组织研究述评[M].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4]邓国胜..非营利社会组织评估[M].社会科学文学出版社,2001, 12.[5]王名,刘培峰等.民间组织通论.[M].时事出版社,2004.[6]莱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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