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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法律论文,法律论文涉及经济法、民法、国际法、法学理论、司法制度、国家法、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多方面的内容,是法律科学研究工作的记录和总结。撰写法律论文旨在通过对各种案例的研究分析,不断总结法律方面的经验教训,得以及时发现并弥补现有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强烈推荐一篇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2021年优秀法律论文范文优选第一篇第一章新型盗窃行为入刑的现实背景及实践困惑第一节新型盗窃行为入刑的现实背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社会财富获得了极大地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也获得了飞速地提升,利益追求也呈现多元化,伴随而来的是贫富悬殊扩大、社会矛盾上升,进而导致了侵犯公私财产权的盗窃行为急速上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加速导致了城镇化的迅速扩张,城镇化催生了住宅商品化,居民通过购买商品房,偶然地组合成了现代的居住社区。然而,现代社区的左邻右舍彼此陌生,这导致了 共同居住在同一个社区甚至同一层楼,却老死不相往来;的生活现象,加之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老庄思想,共同促使了入户盗窃行为的普遍化。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还侵犯了他人住宅安宁权,并且行为人被户中人发现后,往往会对户中人进行攻击,侵犯他人的人身安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携带凶器盗窃的现象也日益增多。不法分子携带凶器实施盗窃,其携带凶器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在实施盗窃时,将凶器作为作案的工具;二是在实施盗窃行为时,一旦被发现,就拿出携带的凶器威胁对方,抗拒抓捕。司法实践中发现,携带凶器盗窃时,行为人被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往往拿出凶器威胁甚至攻击对方,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司法机关在办理盗窃案件中发现,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更加严重。与入户盗窃相似,携带凶器盗窃也侵犯了双重客体,它〒仅对受害人的财产权是一种现实的侵害,而且对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人身安全具有潜在的威胁。第二节新型盗窃行为入刑导致的困惑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对盗窃罪的规定釆取的是定性+数额+次数+行为;模式,从该条文的文字表述来看,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虽然该条文的规定扩大了盗窃罪的入刑范围,但却未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做出界定,也未规定这三种新型盗窃行为需要达到一定的(犯罪)数额才构成犯罪。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对于盗窃的司法解释;)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做出了认定,但是仍然存在影响认定这三种行为的因素,而且该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这三种行为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当前,对新型盗窃行为认定以及对新型盗窃行为定罪是否有数额限制,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理解,这直接导致了不同的司法机关处理涉及新型盗窃行为的类似的案件时,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鉴此,在下面的章节里,本文将分析影响新型盗窃行为认定的因素,并对新型盗窃行为定罪应当有数额的限制予以系统论述。第二章影响新型盗窃行为认定的因素第一节国外对特殊盗窃的规定美国《模范刑法》规定了偷盗罪和夜盗罪,偷盗罪是指:怀着偷窃意图,非法获取并拿走他人的动产的行为;夜盗罪是指:怀着犯重罪意图在夜里打幵并且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这里的怀着犯重罪意图;中的重罪;是指法律上的所有重罪,如杀人、放火、伤害、强奸、抢劫、偷盗等。?《模范刑法》将偷盗罪分为重偷盗和轻偷盗,区分偷盗罪轻重的标准有两种,一是以被盗物品的价值为标准来区分轻重;另外规定了三种加重的情形:再犯偷盗罪的;对于被盗物品的性质偷盗武器的;从他人身上偷盗的。凡事触犯了这三种情形的,无论其价值大小,均为重偷盗。美国刑法中没有规定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但是美国刑法中的重偷盗罪规定了从他人身上偷盗;的情形,并且对这种情形加重处罚。同样,美国刑法规定的夜盗窃罪中包含了 侵入住宅的盗窃;,此处的住宅不仅包括住处、住所、公寓大楼,甚至扩大到工厂车间、商店、办公处以及所有建筑物,有的州法律甚至将住宅;的范围扩大到所有交通工具。根据美国刑法中对于侵入住宅的盗窃;的规定,行为人是先怀着犯重罪的故意但不限于犯盗窃的故意,后侵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且该侵入;行为是非法的行为。第二节对入户盗窃;的认定我国对于盗窃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该司法解释没有对户;做出明确的界定,也没有规定入户盗窃;中的入户;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盗窃故意产生的时间。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因素对入户盗窃;的认定至关重要。我国最早对入户盗窃做出规定的是1998年颁布的《最髙人民法院对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入户盗窃视为多次盗窃的一种情形,但却没有对入户盗窃的概念和户;的范围做出明确的说明。后来,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入户盗窃纳入了盗窃罪的范畴,但仍然没有对户;做出明确的规定。最早对入户盗窃中户;的范围做出说明的是《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工作座谈会纪要》,根据该纪要第2条的规定,入户盗窃中的户;是指供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蓬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场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入户抢劫中户;的范围的规定,户;指的就是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外界相对隔离的两个方面,前者为功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该意见先是从户;的功能和场所两个方面的特征做出概括性的解释,然后列举了不应认定为户;具体情形,如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接着用一个但书;条款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功能和场所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第三章新型盗窃行为定罪应当有数额限制.......... 23第一节数额限制的意义......... 23一、一律定罪.........23二、变通执行......... 24三、数额的意义......... 24第二节对新型盗窃行为定罪做出数额限制......... 25一、符合我国社会对于犯罪的观念 .........25二、符合我国刑法规范的自身体系 .........27第三节对于新型盗窃行为定罪数额的提议......... 31一、立法例 .........31二、提议......... 31第三章新型盗窃行为定罪应当有数额限制第一节数额限制的意义刑法修正案(八)没有规定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机窃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才能构成犯罪。对于盗窃的司法解释;对这三种新型盗窃行为下了定义,但也没有规定这三种行为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这导致了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对盗窃罪处理时,差别很大。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比较有代表性的处理方法:一是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一律定罪,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这三种新型盗窃行为,就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二是变通执行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规定,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视为盗窃罪的量刑情节,但是对盗窃行为的定罪仍然按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刑法规定来处理。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刑法对轻微的盗窃不予处罚,但是对特殊盗窃罪,无论价值的大小,一律重罚。因为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刑法对犯罪的规定,釆取的是对行为性质定性;的模式,即只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至于数额和情节只是具有量刑的意义。它们的刑法在规定了普通盗窃罪之外,不但规定了盗窃罪的加重情形/而且还规定了特殊的盗窃罪,如对于住宅的夜盗罪、携带武器盗窃罪。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采取的是定性+数额+次数+行为;的模式,并且规定在一个条文中,这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对新型盗窃行为一律定罪的观点。结论世界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学习和研究永无止境。古今中外,盗窃罪都是发生率最高的犯罪,各国都十分重视对盗窃罪的立法,刑法理论界对盗窃罪的研究也是十分深入和全面。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做了最新的修改,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机窃纳入盗窃罪的范围。《最局人民法院、最闻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T?问题的解释》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做出了界定。虽然刑法和司法解释对于盗窃罪的最新规定对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也给实务界带来了困惑,比如:对新型盗窃行为如何认定、是否对新型盗窃行为一律定罪、新型盗窃行为的未遂和既遂问题、新型盗窃行为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新型盗窃行为的共犯问题等等。限于笔者的理论水平和文章结构,木文只涉及了新型盗窃行为的认定及定罪处罚应有数额限制。文中的观点肯定存在可批判性,这既是笔者理论不足之处,也是笔者在将来的学习和研究中还需努力的地方。参考文献(略)2021年优秀法律论文范文优选第四篇一、绪论(一) 选题依据及意义在我国从政实践中,制定了不同层次、内容约束公务员从政道德的规范。问题在于我国公务员从政道德机制建设主要集中在党纪、准则、纪律等,并没有专门性从政道德法律规范。从政道德法规是一种法律形式的规范,在政治实践中应起到法律约束的作用。之所以要把公务员从政道德以法律规制,主要在于目前的从政道德规范导致党、政纪和国法的模糊和混靖,甚至出现党纪代替法律的现象,导致很多党员干部触犯法律却采取党内处罚的情况;其次,公务员从政道德法律规制是公务员从政道德制度建设不可缺少的,从政道德得到法律规制也成为世界法治的潮流之一。尤其我国正在深入政治体制改革、有限政府的建设,对公务员从政道德法律规制有利于从严治国家公职人员;第三,我国目前从政道德作风中,贪污腐败、堕落腐化之风盛行,十分有必要对公务员从政道德进行法律约束,以达到抑恶目的,最终维护国家利益;第四,目前我国对公务员从政道德法律规制的尚在开始研究阶段,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没有专著,所以有必要进行专门研究以弥补此方面理论的不足。我国很多学者在研究公务员从政道德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分别提出公务员从政制度道德化;、公务员从政道德制度化;的观点。前者主要说明在行政制度中贯穿道德价值;后者主要从公务员从政道德制度化规范上来说,主要公务员从政道德立法、奖惩等内容。并且大多数学者在介绍西方国家公务员从政道德法治化研究时,提出要以制度化的模式来约束公务员从政道德,即公务员道德法可以强制性要求公务员明确职业规范,但没有明确地从公务员从政道德法制上进行系统研究。进行此方面系统化研究,拟清我国公务员从政道德法律规制基本路径和具体内容,有利于我国公务员从政道德制度建设质的提升,此方面的研究可以提高坚实的理论根据。(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在世纪7年代以前,国外对行政道德法律规范研究很少,大多在行政责任中提到行政道德规范。在行政问责中有一些从政道德规范的研究。例如,美国学者芬纳.弗雷德里奇在上世纪30年代提出了行政系统内外控制理论,内部控制即行政道德规范。直到1972年美国水门事件;之后,人民才真正开始关注行政道德的法律制度建设。从此以后,对公务员从政道德法律化研究主要有两种观点:同意从政道德法律规制和反对从政道德法律规制。美国伦理学学者钱德勒(1983年)认为公务员从政道德法律化不符合伦理理论,因为在对公务员从政过程中出现不道德现象时,可以采取说教等抵制方法;其次,制定成文性质的规则会对人们普遍达成的价值具有削弱作用;第三,传统观点将行政作为一种技术性工作,如果对公务员从政道德过度强调规范力,将造成道德行政人员道理力量的损失,带来技术性的削弱。法学学者加塞洛普(1984年)亦十分反对公务员从政道德法律规制,因为现有法律能很好规范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他认为通过制定从政伦理法规,就是强求公共管理者去做其不认为不正确的事情,强制要求下,很容易导致道德错误行政行为的产生。美国学者弗莱希.曼(2001年)认为强调用法律来规制道德是法制极端主义,公务员从政道德和行政法不能混合,因为二者在概念、方法及内容上具有很大的不同。过多沉迷法制只会带来公务员道德反思能力和处理能力的下降。法律本来为从政道德提供了一种底线要求,而真正高尚的从政道德只能通过自我培养才能实现。行政行为中关于自由裁量主要是要求一种责任担当,而不是道德要求。二、公务员从政道德法律规制与中国法治建设(一) 公务员从政道德法律规制界说般公民道德主要是指一国公民具有的内在修养,而这种修养在国家和社会中表现出的一般标准。; 3)按照不同内容,可以分为基本公民道德、基本社会道德、基本职业道德。就社会来说,道德属一种社会共同的意识,是个体的人共同组成整体社会中形成的准则和规范,它代表的社会正面价值,主要起引导、规范行为的作用。对个人来说,道德是增强人内在修养和外在行为的一种规范,良好的道德修养有助于个人素质的提升,更是良好价值观的基础和表现。一般来说,一般公民道德主要包括诚实守信、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爱岗敬业、富有正义感、遵守社会公德、积极爱国等等。公务员从政道德,顾名思义,即国家公务员在从政过程中应该具备的道德素养。由于公务员从政涉及到公共利益,一方面说明公务员具有良好从政道德是必备条件;另一方面说明公务员从政道德比一般公务员道德要求高,也更具备可执行性的保障程度。学理上,对公务员从政道德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是张国庆教授的规范价值观;说。其认为从政道德主要涉及行政主体(行政人员)在行政实践中的规范,这种规范准确反映行政价值观。主要表现形式是公务员在从政道德传统、意识、品质中形成规范。;②第二是王伟教授的道德现象;说。其认为公务员个体作为从政道德主体,从政道德就是指主体所用的公务员从政道德意识、活动、规范等现象的总和。行政主体作为从政道德主体,从政道德就是指主体在行政传统下,按现行行政体制,从事各种行政活动所遵循行政和政治道德现象的综合。;(二) 公务员从政道德法律规制的必要性道德主要靠内在的自我约束而实现,外在强制力仅仅只是舆论带来的压力,公务员从政道德的软弱性也在此,它本身没有惩罚机制,这样导致无法,期有效地敦促公务员保持自律。有时候公务员在面对物质和私欲的诱惑时,这道德自律是不堪一击。面对这种缺陷,对道德进行一种法律干预可能会效果更佳。尤其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在调整的范围不断地扩大,道德规制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在缩小。法律拥有国家强制力这种武力;的干预,实效性比道德规范强的多。据此,笔者认为把公务员从政道德法律化十分有必要,尤其随着法治时代的来临,传统的官场道德也必将走向法制化。如果把从政道德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过去一些从'11^政道德,例如廉洁、奉公等对公务员不仅是一种官德,更是一种义务佳规制。将从政道德基本规范进行法律化规范,还可以促进公务员自律。将从政道德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后,公务员把以前从政道德中应该这样做;的舆论压力转变变为必须这么做;的法律义务。以法律义务性规范确立,可以弥补内心规范的不足,将以前内在摇摆不定的事项可以一并确立下来,为公务员以后从政活动规范明确化,将以前可能为之;的不道德行为加以抑制,将更有利于官员的道德强制性。除此,与笼统的从政道德相比,法制化的规范更具体,更有指引、强制作用。对政治上的道德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就成为公务员必须的活动准则,不依其活动,将要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设计符合道德的基本价值追求,都促进权力人为公共从政,不利己损公。三、我国公务员从政道德法律规制检视.......... 17(一)我国公务员从政道德规制概况 .........171.建国前后我国关于公职人员从政道德规制情况......... 172.我国当前公务员从政道德法制建设状况......... 17(二)我国公务员从政道德法律规制的不足......... 20(三)、规范力度不足......... 24四、完善我国公务员从政道德法律规制......... 26(一)公务员从政道德法律规制应遵循......... 261.必备性原则......... 262.抑恶原则.......... 273底线原则......... 274.强制性原则......... 27(二)完善法律规范体系......... 28(三)完善公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32四、完善我国公务员从政道德法律规制的基本构想我国正处于政治、经济、社会全面转型时期,公务员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经济人;倾向必然存在,笔者认为现代我国公务员从政道德建设光靠公务员自我良知、责任感远远不能消除这种经济人;驱动力。我国目前公务员队伍道德建设不断出现问题,将公务员若干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旨在通过外在强制力带动公务员内在从政道德良知。通过法律来构建从政道德建设是一种具体、规范和看得见的方式。尤其我国目前正处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瓶颈时期,倡导多年的法治政府依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主要问题就在于政府权力过大,如何控制和约束规制政府权力,正是我国政治改革的重大议题,正是我国在政治体制改革的出口之一。从加强约束政府出发,把公务员从政道德法制化,就是通过法律形式来规范政府及其执行者的权力行为,明确政府及其公务员的权力和责任。除此,通过道德立法,最重要的任务在于规制目前猖狂的贪污腐败问题。我国在公务员从政道德立法上己经付出很多努力,取得的一些成绩为我国的从政道德立法打下基础。同时我国在立法上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尤其是日本的先进经验。笔者以为,我国公务员从政道德法律规范应以《公务员道德法》为基础,辅之以《反腐败法》和《公务员财产中报法》,从而形成我国公务员从政道德的基本法律准则。结论以上是笔者对我国公务员从政道德法律规制的探讨,其实在公务员从政道德建设中,除了制定的公务员从政道德法律之外,还可以采取多种手段。比如行政激励机制、奖惩机制、道德培训、选拔人才道德标准的提高等等。单纯法律化不是最好的方法,法制的好处在于有一种硬性机制带动道德规范的落实。我们知道,我国在进行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公务员从政道德法治化建设是政府行政实践的必然要求。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公务员受市场化的价值标准影响很大,这个时候道德标准是否能经受其外界的诱惑,应该说很脆弱。正因为如此,我们需要找到一种制度保障来落实从政道德。对公务员从政道德进行教育和立法,最终目的在于提高公务员的自身道德修养,所谓外在的强制手段在很多时候只是一种模式化的要求,是不具备人文精神的。但目前的现实是,有法律形式要求的道德规范比没有远远要好,这也是笔者一直赞同从政道德立法最重要的原因。通过法律自身的强制力,可以有效地弥补我国目前公务员道德素养不高或对诱惑力抗体不强的状况。通过围绕法律建立和完善监督道德完成机制,可以有效的完成对公务员的他律。公务员在从事公共事务的过程中,提高道德的水平终归要靠自身良知的改变,从而彻底地改变自身价值观。在现阶段,我国公务员水平不能完全只靠自身的提高,这个时期公务员的从政道德只要求其对法律的遵守,也就是说公务员在从政过程中,只有眼里有法,依法办事某种程度上就是道德标准的体现。基于此,也必须把某些公务员从政道德规范予以立法,使得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能有法可依。参考文献(略)2021年优秀法律论文范文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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