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族家族习俗的发展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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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族家族习俗的发展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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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族家族习俗的发展轨迹

蒙古族的家族习俗,是有着历史的传承性的。在12世纪以前,蒙古族还处在氏族社会中,同一氏族内部,严禁通婚,同一氏族内的全体成员,都认为自己出身于同一祖先。12世纪以后,蒙古族的氏族社会制度渐趋瓦解,从生产上看,由集体游牧的“古列延”方式,向个体游牧的“阿寅勒”的方式转化。蒙古族自从脱离了母系氏族公社,家庭便产生了。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细胞,由平行的夫妻关系和垂直的亲子关系而构成。

由于私有财产的积累和受其他民族封建伦理观念的影响,蒙古族的家庭观念也变得越来越浓重,这就形成了一整套的血缘观念、财产继承观念、族权观念、门第观念。

血缘观念是父系氏族社会的历史传承,强调父系的血统,儿子再不是可以任意交换的奴隶。奴隶社会时,奴隶是可以自由买卖的,例如成吉思汗十一世祖朵奔篾儿干用一只鹿后腿就可以换马阿里黑•伯牙兀歹作家奴,把家奴也看成是家族的一个成员。随着血缘观念的加深,传宗接代的思想就变浓了,正因如此,在家庭中,血亲的地位就比姻亲高得多了。大的家庭中,都有家谱、世系。蒙古族贵族阶层称为“台吉”,“台吉”这一词,源出汉语太子的意思。在成吉思汗时,这一词只用于皇太子,后来渐渐地就成为成吉思汗后裔的统称了。到清代的时候,这成了封爵的依据,高贵者为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在此之下,把台吉又分为四等。这些王公、台吉之类的贵族阶层,都有自己的家庙、衙门,“衙门”就是本家的基地。在家庙和衙门处,都设有专人保护。这种血缘观念,从7世纪起就已很强烈了,这在蒙古族的史料中就已经有了记载。由于对祖先神的崇拜,都要按时举行家祭。

财产继承观念由于对父系血缘观念的重视,这就直接影响了家庭中的财产继承观念。个体家庭已经成为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家庭的财产是家庭的经济命脉,是家庭赖以存在的基础。家庭的财产如何分配,如何赡养老人,如何继承父辈的遗产,随着社会的发展,就形成了一定的家庭财产继承观念。在蒙古族史书《史集》中有这样的记载:“蒙古自古的风俗,(首领)在其生时,遣其诸长子居于外,分予财产、牲畜与属众;其余财尽属幼子。”在《蒙古法基本原则》一书中,也有这样的记载:“成吉思汗的大扎萨克(即《扎撤》,也称《成吉思汗金律》)规定,兄弟分家时财产按下列原则分配:年长者多得,年少者少得,末子继承父业。”这是蒙古族的传统惯例,父亲死后,由正妻所生的最小的儿子继承父亲的遗产。蒙古语把最小的儿子称为“斡赤斤”,意为守灶者,就是要由最小的儿子来沿袭家族的香火。蒙古族的这种家庭财产继承以长子、幼子为主的风俗,一直传承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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