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条鞭法到摊丁入亩看中国税制的变革
唐中期实行的两税法,确定了把土地、财产作为纳税主体的准则,使赋役形态由以人丁力役为主转变为以实物为主,是税制史上的一大进步。此后一直到明代的历代统治者基本都沿用了两税法,但又有所变化。
两税法规定所有赋役悉数并入两税,但到后代,两税实际上只成了田亩税,两税之外,另有杂税和徭役。明初,赋役制度相对比较简明,田赋分夏税和秋税两项,徭役“计田出夫”,根据田产多少确定应服摇役的轻重。中期以后,官僚地主大量兼并并隐匿土地,各种杂税开始出现并增多,赋役不均的现象也日益严重,这样,一些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堪重负,不得不纷纷逃亡。
但逃亡者留下的赋役政府却不予免除,而是要同一里甲的乡亲包赔,这又迫使更多的人逃亡,造成了赋役重——逃亡——包赔—一赋役更重——再逃亡的恶性循环,使得政府赋役的征取也越来越困难。面对日益严重的危机,万历时,首辅张居正在总结局部地区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清丈土地,推行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把各州县的田赋、杂税附加和差徭合并为一条,折合成银两,然后主要按田亩征收银两。它的特点在于赋役合并,按亩计税,以银交纳。改变了过去赋与役平行征收的形式,使税制开始由赋役制走向租税制,由实物税走向货币税,有利于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对国家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
—条鞭法实施后,对缓和当时的社会矛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际推行中并不彻底,各地合并力度也不—致,没有一个地方完全做到赋役合并,计亩征银,只是把—部分人丁税并入田亩中征收。
清初沿用了一条鞭法,不过推行也不彻底,人丁仍要负担一部分赋税,丁银和田赋仍然是各自独立的税目。康熙时,在国库充裕的前提下,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丁银固定,随着人口的增加,人民的丁身负担将会实际有所减轻,但丁身负担还在。
雍正时,清政府又宣布实行摊丁入亩,将丁税全部摊入田亩中征收,这样丁税在实际征收中就变成了田赋。这一制度简化了税则,既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也减轻了贫苦无地农民的负担。标志着秦汉以来逐渐减轻的人头税的最后终结,为人民较为自由的流动提供了便利,从制度上进一步削弱了编户齐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