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官场的腐败与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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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官场的腐败与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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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官场的腐败与惩治

“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这是流行于清代反映官场腐败的民谣。

官场的贪污腐败,是古今中外都存在的社会病,在古代,由于历史和制度等方面的原因,表现得尤为严重。明清以前的各个朝代,都不乏大量的贪污腐败现象,如北宋徽宗时期的权臣蔡京、童贯等人,卖官受贿,其中朱酌仅田产一项就达30万亩,而蔡京的田地至少有50多万亩。入明以来,像粱冀、蔡京那样的大贪官并不少见,而且还出现了官员集团贪赃枉法的新特点。

明朝洪武十七年(1384年),户部侍郎(相当于户部的副部长)郭桓与中央六部及各地地方官相勾结,集体贪污,侵吞官粮达700万石,涉案官员达几万人。嘉靖年间,严嵩父子依仗权势,大肆招财纳贿,不论贤愚,谁送他们的钱多,他们就举荐谁做大官。工部主事赵文华因贪污被贬出朝廷,但不久,他通过重金贿赂严嵩,又得以重新入朝,而且步步高升。

清乾隆晚年权势熏天的和坤更是前所未有的大贪污犯,乾隆死后,和坤被嘉庆皇帝赐死,家产也被籍没,共折银二亿二千多万两,等于当时全国五年半的财政收入,所以民间有“和坤倒,嘉庆饱”的说法。

不仅大官贪赃枉法,小官乃至胥吏也贪婪无厌,有时甚至还表现得更为普遍。如清朝嘉庆时,淮扬发大水,国家拨几十万两银子赈济灾民,山阳县令王伸汉竟将发到该县的近十万两白银中的三万多两装入自己的腰包,并贿赂上司以图蒙混过关。

虽然贪污腐败现象是任何时期都存在的,不过一般说来,每个朝代的前期,或是精明强干的皇帝统治时期,政治相对清明,贪官污吏也少—些,反之,贪污现象就严重一些。对于各种严重威胁国家财政收入和统治稳定的贪污腐败现象,各朝的统治者一般都会采取惩治措施,有时还十分严厉,如在制度上设立御史等监寮官员予以监督检举,同时也让官员相互检举揭发。

对贪官处罚最严厉的是明太祖朱元璋,他对贪官污吏十分痛恨,不惜重刑酷法加以惩治,其手段之严厉为历史上所罕见。在处理官员贪赃“空印案”时,被处死的官员达数百人,受杖戍边的有几千人;处理郭桓等人集体贪污大案时,被处死的中央一级的官员之多,几乎使得礼、刑、兵、工部的衙门为之一空,此案被杀和被捕入狱有罪的中央与地方官员达数万人。

明太祖时编定的《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等刑典中,汇集了明太祖亲自审讯和判决官民犯罪的案例,用凌迟、枭首、族诛处死的有几千例,处斩首示众以下的案件有上万个,这其中大部分是惩治贪官的案例。

明太祖为了惩贪,甚至对一些贪官污吏采取剥皮实草的残酷处罚。将贪赃60两白银以上的地方官员斩首示众后,再把人皮剥下,里面填满草,并将人皮草袋挂在府州县衙门的左边,促使官吏们触目惊心,不敢贪赃枉法。经过明太祖的严厉惩治,明朝前期的吏治比较清廉。

腐败现象的严重,一方面固然跟人贪财好利的本性及个人的品德素养等关于,同时也存在着制度上的因素,比如古代的官僚只需对上负责,人民无权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而皇帝及其借助的官僚体制又缺乏足够的行政效能对此进行普遍细致的监察。另外官员合法的俸禄太低,不足以维持必要的生活和行政开支,致使皇帝有时也只好对官员的额外收入采取默许的态度,也使得惩贪的措施时紧时松,不能一以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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