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明以来的制盐与盐政-盐场与盐引
盐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物品。我国古代有着十分悠久的制盐史,在一些上古的文献中就关于于制盐的记载和“鱼盐之利”的说法。
四川的井盐在先秦时代就已开始制取,北宋时,开始采用小口深井技术提取盐卤,以代替原来的大口浅井,技术上取得了重大突破。池盐是用铁锅煎煮或摊晒从盐池中捞取的卤水而制成的盐,又名课盐,它主要产于山西、陕西、甘肃、新疆、内蒙、西藏等华北和西北地区。从地层中开取盐石,炼制而成的盐叫岩盐,又名石盐,产于新疆、云南和西藏等地,产量不大。
盐的制取,最初主要由商人组织进行,到唐中期政府开始对盐场进行统一管理。在长期的制盐过程中,逐渐形成了长芦盐场、两淮盐场、两浙盐场等一些著名盐场。
到清代,全国主要划分成16个盐区,其中海盐有长芦盐区、奉天盐区、山东盐区、两淮盐区、浙江盐区、广东盐区等11个,井盐和池盐各2个盐区。国家对各盐区所产之盐的销售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
盐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不仅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盐的制作与销售还具有巨额利润,所以历代政府都对其十分重视。国家对盐的制作和销售(主要是销售)的管理制度,我们称为盐政。
我国古代的盐政比较复杂。从宋代开始出现了盐“引制”,引制最早是北宋末年蔡京提出的。所谓的“引”就是商人给官府交钱后领到的一种可以领盐销售的凭证。盐引上标明运载重量与盐价,商人凭盐引到盐场官仓领盐运销。
盐引制度实行后,商人可以就近而不必到盐场交钱,既方便了商人,又对官府的营私舞弊起到遏翩作用。这一制度在元明得到了继承和发展。明初,国家为了激励商人向边远地区运粮,曾实行“开中法”,即将商人向边远地区运送的粮食折合成“盐引“发给商人,让商人持引到盐场支盐运销。不过这一办法没过多久就隳坏了。而到明后期,原来的官收官卖、商人运销的盐引制也日渐变得徒有虚名,政府逐渐将盐业收买运销权一并授予了专门的商人。清代直接沿袭了这一做法,各盐场之盐全由商收,废除了官收之制。
实行国家专卖或国家专卖和商人营销相结合的制度后,由于官商利用他们的特权对盐实行垄断性买卖,所以官盐往往质次价高,这又使得私盐总是屡禁不绝。而私盐一旦泛滥,必然会导致国家的盐引滞销。这一弊端在清中后期表现得尤为明显,为此,清代曾数次希图通过革除专商专卖制度来改善盐引滞销局面,比如,道光时,两准盐区实行了票盐法,就是在盐场适中地点设局收税,无论何人,只要按章交纳盐税,就可领票运盐,销于限定地区。这一措施虽收到一时之效,但并没能维持多久。终古之世,盐政几乎一直是个令统治者头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