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的契约论 霍布斯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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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思想。

【答案】:霍布斯是西方政治哲学理论中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他的政治哲学对西方的政治哲学传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思想的主要内容有如下几点:

(1)霍布斯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有一个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完全按照自然律行事。他认为自然律主要有两条,一是利用一切手段保存自己,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必要时人们愿意放弃别人也同样愿意放弃的权利。

(2)由于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的最大利益就是自我保存。所以人们为了保存自己,依然处于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但由于在战争状态中人的生命受到了威胁,这样就与人的最大的利益是自我保存相违背,这样人们就希望结束战争状态。这样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人们决定建立契约,放弃别人也愿意放弃的权利,把他转让给一个人或一群人,由它们代理形式权利以保全缔约者的生命。这些代理人就是国家的统治者,转让权利的人就是国家的被统治者。

(3)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认为,被统治者除了自己的生命权外,其他一切权利都必须转让给统治者,这样统治者才有绝对的权力保证被统治者的安全。霍布斯说,国家就是伟大的利维坦,他具有绝对的权力和至高无上的权威。国家元首的权力是不可分割、不可剥夺的,因为它不是契约的一方,不受契约的制约,推翻国家元首就是毁弃社会契约的违法行为。但霍布斯承认如果国家元首不能保护被统治者的生命安全,人们可以推翻他。

霍布斯,洛克,卢梭三者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有何区别

社会契约说是17世纪和18世纪最有名的政治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社会契约说是对国家神权说的直接否定.它的两个基本功用是:解释国家的起源;规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霍布斯,洛克,卢梭三者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因该理解为:这是以“自然状态”作为事实前提,社会契约论的三个版本,这三个版本是一脉相承的,尽管各个版本的社会契约论之间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异,但都是非本质的,社会契约论的基本逻辑线索在霍布斯那里已经奠定了,洛克和卢梭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看作是霍布斯的继承者,尽管他们结合时代的需要对社会契约论作了较大的改进.

关于三者之间的区别,由于篇幅问题,我就简单的概括一下:

霍布斯:代表作《利维坦》;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可以简单的概括为由于自然资源匮乏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战争状态.在此前提下,霍布斯提出的“社会契约”就可以很好理解了,即霍布斯将自然状态的描述过于糟糕以及霍布斯对于秩序的渴望有关,可以简单概括为个人放弃管理自己的权利,赋予某一拥有强大力量者(即利维坦),并承认他的一切行为.由此可见,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还没有脱离神学影响,而且具有专制的特点.

但是不可否认,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已经提供了西方主权文明的基本逻辑线索,即“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主权文明”.后面的社会契约论的经典作家如洛克和卢梭都基本上是遵循这样的逻辑线索,对社会契约论提出了更加细致、世俗化和适应时代需要的修正.

洛克:代表作《政府论》;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人们自觉的依据自然法来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自然状态的标志是没有共同的裁判者.洛克将作为理性规则的自然法引入了自然状态之中,并且赋予每一个遵守自然法的人以自执行的权力,一定意义上洛克的自然状态已经披上了文明的外衣,尽管还远不够完备.洛克的“社会契约”则是因为自然状态时时的受着战争状态的威胁,所谓的自由与平等存在但缺乏保障和极不稳定,因此自然状态中的每一个人“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的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属于有限政府原则,这一原则将作为以后发展起来的现代宪政的重要原则基础.同时,由于社会契约中人们自由的保留,人民在逻辑上便保留了对政府的抵抗权或革命权,如果政府违背社会契约所附加的基本义务的话.

卢梭:代表作《社会契约论》;卢梭对于人类“自然状态”的认识主要反映在他的另一部著作即《论社会不平等的起源》中.卢梭看来,在真正的自然状态中,人在丛林里健康、自由而平等的生活着.但是随着文明不知不觉发生以后,自然状态的美好日益遭到破坏.卢梭同时承认美好的“自然状态”已经不可能通过从文明社会的简单后退实现,而必须重新设计社会社会制度.卢梭在这里是美化了“自然状态”,从批判现实的策略来讲,这种美化可能反映了一种“述古”与浪漫的情怀,借古讽今,以求改变现实.因此,在这里卢梭与霍布斯和洛克都产生了距离,因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更关注的是对现实社会制度的整体性改造,这一改造的规范起点就是社会契约,而改造的对象也许可能就是霍布斯或洛克版本的社会契约所要达到的文明社会.具体的社会改革方案反映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之中.卢梭在这部书中首先论证了强力不构成权利的基础,只有同意才构成权利的基础.“即使是最强者也绝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 卢梭在这里对于强力的看法与霍布斯是接近的,因为霍布斯同样论证了个体力量不可能作为强力构成稳定的秩序,只是霍布斯更多的是在事实的意义上言说,而卢梭则更进了一步,在合法性或道德的意义上否定强力可以构成权利.卢梭在书中提出了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即“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他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是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 卢梭是要在个体自由的世俗基础之上建立政治共同体的秩序,使得个体的自由不妨碍这种政治共同体秩序的建构,同时已经建立的政治共同体的秩序又不至于危害个体自由,个体的自有与共同体层面的整体的自由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人们高度集合成了一个意志,即“公意”——这是共同体本质意义上的最高意志,而不同于代议制民主程序产生的统计意义上的“众意”.

卢梭版本的社会契约论的最大问题在于无论在民族国家的规模上得到政治实现,因为直接民主受到特定的时空的限制,只能在“小国寡民”的条件下(比如希腊城邦)实现.代议制民主在后来的政治实践中被证明可以较好的解决现代政治共同体的秩序建构问题,同时又能够较好的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对于代议制政府,密尔 在理论上作了必要的展开,这里不再赘述.

如何理解霍布斯的观点:“契约如果没有利刃的保护就只是文字,根本没有...

这忽略了道德的约束力。契约是文明的表现,人有文明的需求。

契约属于法律范畴,法律带有强制性的,所以这句话是对于法律效力的一种诠释,但不能概括保护的完全的内涵。

其实树立一种作风,崇尚文明的作风,是有保护力量,至少是能保护人的名节。做什么事情有名有份,清者自清,对于注重名节的人就是一种保护,比如让其免受良心的谴责。但是对于没有道德的人和机会主义者,有利刃未必就能保护,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的现象太普遍了。

契约,只要是如法正义,就不仅仅是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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