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机制研究
第 1 章 绪论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2007 年底发生的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给世界各国的金融业和实体经济带来了重创,也给无数的中小投资者造成了惨重的损失,这次危机使得各国不得不反省本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并且加大力度进行金融市场的改革,尤其是更加注重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1。在我国,近年来经济形势良好,经济发展迅猛,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各样金融产品和种类繁多的金融服务,故其二者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也越来越强,使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在信息获取、合同签订等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大,再加上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天然的在经济能力和专业知识方面的差异,最终导致了双方在交易中地位的严重不平等,所以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存款不翼而飞等侵害金融消费者权利的现象便屡见不鲜。这说明我国现行的制度远远不足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我国政府在金融监管领域的监管模式是按行业的类型进行监管,其首要的目标是防范并且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自然放到了次要的位置。本文以当前国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为研究对象,分别从立法情况、监管机关设置、纠纷解决机制及英美日等国家的制度进行研究,结合我国现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提议,希望在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制度完善方面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由于国外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时间早,故早在上个世纪 60 年代,其政府就开始重视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到 90 年代,各国学者研究金融业法律制度的焦点集中到了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法律的制定上,各国纷纷出台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相关法律。 在理论层面,德维恩·伯顿在《金融服务与消费者》中提出了消费者在消费中应该维护其主权的理论,该理论自从 20 世纪 80 年代进入英国金融领域以来,推动了英国金融监管的改革1。泰勒·迈克尔在 1995 年提出了双峰;监管理论,该理论认为,金融监管的目标是审慎监管和防止消费者受到不公平待遇,应分别设立不同职能的专业化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能2。查德·贺林和富兰克林·艾伦在其2001 年的《银行监管与证券市场监管对比》3中对银行与证券市场的监管进行的探讨,涉及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内容,提出消费者是市场的基础,应加以特殊保护。 在立法层面,有英国政府 1974 年制定的《消费信贷法》、1975 年制定的《保单持有人保护法》、1987 年制定的《银行法》和 21 世纪初制定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等;有美国政府 1968 年制定的《诚实信贷法》、1974 年制定的《平等信贷机会法》和 2009 年制定的《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4等;还有日本政府1993 年制定的《金融改革法》、2001 年制定的《金融商品销售法》和 2006 年修订的《金融商品交易法》5等。 上述著作和法律法规均从不同方面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体现了各国政府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视。.........第 2 章 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法理分析2.1 对金融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的法理基础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活动中,各方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一律平等,各方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均应遵循这条原则。作为民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平等原则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中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在 18 世纪、19 世纪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经济取代自然经济成为主要的经济形式。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参与市场活动的各方主体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等方面没有很大的差距,参与方完全可以平等的根据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对某一事项达成约定,从而进行民事活动。近代民法中的平等就是在这种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当然,这种平等不会对民事活动中各民事主体的经济实力、专业知识等影响民事活动的因素予以考虑,而是笼统的认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各民事主体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即更多的注重形式上的平等。 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是能够保证民事活动基本公平的。但是随着经济和科技的迅速发展,到了 20 世纪初,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不再跟从前一样,与另一方拥有相同的经济实力和专业知识,而是逐渐的发展成为了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丰富的专业知识的大型公司,而处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劣势地位的另一方,其平等地位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如果还按照形式平等对交易双方进行保护,则会在实质上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故现代民法要求将形式平等转变为实质平等。 相对于形式平等而言,实质平等不仅仅从形式上笼统的规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平等,而且还考虑各方的经济实力、专业知识的差距,并对其差距进行调整,从而使各方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处于实质平等的地位,即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进行倾斜保护。........2.2 金融消费的法律关系分析跟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一样,金融消费法律关系也由三个要素构成,即金融消费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金融消费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指在金融消费法律关系中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参加者,包括国家、银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等,由于本文的目的是研究如何对金融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保护,故只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进行分析。 在国内多数的相关文献中,金融消费者被翻译为 financial consumer。但美国2021 年颁布实施的《华尔街改革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案》的英文名称则为《Dodd-Fran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ct》2,由此可见,在英美国家,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对应的词为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而不是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是我们自己的一种不太合适的翻译。当然,这与中英文的表述差异关于,即使英文中不存在有financial consumer 的表述,我们还应该继续使用金融消费者;一词。因为对于我国而言,金融消费者;一词有其存在的意义,本文认为该词的产生主要基于对传统的消费者保护法理论深层次的再创新,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 条规定,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服务用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人,他们的权利受到《消法》的保护。可以看出,消费者一词的概念所预设的情形是在衣食住行等跟人们基本生活紧密相关的范围内,偏向于对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不平等的地位进行调整,以此来达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目的。但是,就算个人去银行存款取款、去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以及购买银行理财等行为可以纳入较高级别的基本生活需求,即这类人仍可以被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那么个人如果要进入到资本市场进行投资时,将这一行为纳入到传统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范畴内就显得不太合适,这个时候就需要金融消费者;一词来解决这个问题。.......第 3 章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133.1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现状 .......... 133.2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163.2.1 立法缺项 ........ 163.2.2 监管机制部分缺失 ........ 173.2.3 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 183.3 小结 .......... 20第 4 章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 ...... 214.1 代表性国家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 ...... 214.2 域外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234.3 小结 ........... 25第 5 章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 .......... 265.1 加快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构建 .......... 265.2 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监管制度进行改革 .......... 295.3 完善金融消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305.4 小结 .......... 32第 5 章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5.1 加快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构建立足于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制度,首先就是要整合现阶段已有立法。虽然新《消法》充实并且完善了消费者权利内容,也涉及了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逐渐提高了对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水平。但这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仅仅起到了间接推动的作用。因为金融消费者的自有特点,新《消法》并未明确对其权利进行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消法》在今后的修订应该重点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内容明晰列出,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内容着重分类突显,并可将金融消费进行法律解释,将普通金融消费归入到生活消费的范围内。如此,即使现有条件未成熟稳重到制定新的针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也可以变通的方法,借助于普通消费者的名义利用《消法》来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基础的兜底性保护,作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底线。 如上文所述,立法总有滞后性,实践和立法条件的现状,使我们无法再短期内进行新的立法。因此,最现实且效率最高的途径就是对现有金融法律制度进行修订与整合。当下在我国不同金融领域,即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行业的金融交易行为都有较具体的法律规定,各自有一套体系,若进行大规模的重新立法,则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且新法与旧法的衔接会带来金融市场的不适应。 前述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行业的法律规定未对金融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全面规定,尤其是金融机构的行为。如在金融交易过程中,鲜有规定对金融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规范。因此在今后的立法和修订中,应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视为核心价值目标之一,同时要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普及基本金融知识,让消费者可以识别金融机构的不正当劝诱行为,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路径。当然,各主体在制定金融法律制度过程中需要全面协调配合,避免出现法律冲突,也避免出现法律漏洞,尽可能实现各行业的法律无缝衔接。.........结论由于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在信息获取、专业知识、经济能力等方面的差异,金融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过程中经常处于弱势地位。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问题便日益暴露出来。本文从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立法层面、监管机制及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对完善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提议。 在立法层面,我国现有的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进行了规定的大多数是行政性管理规定和行政法规,缺少民商事规定。故应该整合现行立法,并且在条件成熟稳重后制定一部高位阶的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形成系统的保护体系,为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 在监管制度方面,我国现行的监管制度是分业监管,这种监管模式对于日益创新的金融行业发展模式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已经不太适用,设立一个能够总揽全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将机构型监管转变为功能性监管,能够更好的适应千变万化的金融市场。 在纠纷解决方面,应当对金融机构的内外部投诉机制予以完善,推广金融争议仲裁方式,并建立金融申诉专员制度,保证金融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找到适宜自身情况的维权途径。 总之,必须从多方位入手,才能保证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才能使金融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