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英国的土地产权及其征收补偿体系
第1章绪论
1.1选题背景与意义
1.1.1城市化过程中土地问题凸显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中国的城市化率在1978年仅为17.9%,于2021年首次突破50%且在2021年达到52.57%。伴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和城市规模的扩张,对土地的需求也在快递增长,而为满足城市发展土地需要的土地征收制度面临着严峻考验,与土地征收补偿相关的问题层出不穷。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由征地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中国社科院2021年发布的《社会蓝皮书》中指出,因土地征收和拆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国全年群体性事件的50%征地拆迁冲突己然成为中国农村乃至全国社会最突出的问题和不稳定因素二之一。土地征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不外乎农民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具体原因多样,如低价强征、征收程序不透明、扣缴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用、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截留农民土地流转收益、不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非法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等等。由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可表现为人数较多的非正规上访‘如年海南临高县龙富村的上访事件、非法集会游行(如2021年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的集会游行事件),更为严重者可发展为围攻党政机关等(如2008年甘肃跪南事件)。为数众多的征地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此外,土地征收完成后,征地农民除被安置的住房外,往往还可以获得大额的补偿费用,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部分人无法理性应对一夜暴富;的现实,出现了斗富挥霍、短时间内就浪费掉财富的现象。征地补偿挥霍殆尽之后,这些人可能回到比以前更差的贫穷;现实,由此往往会诱发新的纠纷和矛盾,成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此外,征地过程中还存在大量的腐败现象,涉案人员众多且金额巨大,危害国家利益也激化了干群矛盾;为达到非法征地的目的任意解释公共利益;、以租代征以变相进行土地流转等等现象也恶化了土地征收和流转环境所有这些现实问题都呼吁土地相关制度的适应性调整。
1.2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国外研究综述
马克思、恩格斯较早对土地定价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其提出的地租地价理论有重要意义。马克思的地租地价理论是在对古典政治经济学派尤其是大卫李嘉图的地租地价理论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比较完整的体系,包括对绝对地租、级差地租的论述,也有对土地价格的计算。马克思认为土地价格是实质不是土地的购买价格,而是土地所能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土地和劳动的价格一样,是一种不合理的范畴,因为土地不是劳动的产品,因此没有任何价值;,但是这种不合理隐藏了一种现实的生产关系;,即部分人垄断土地而排斥他人的所有权关系,而这种所有权关系因在经济上的实现产生了地租和地价。除马克思之外,他们之前或之后的威廉配第、亚当斯密、李嘉图、屠能,在土地定价和流转的理论建设方面也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正是他们的理论给予各国在土地征收和交易等实践中以价格的指导。
1.2.2国内学者对英国土地制度的研究综述
国内学者对英国土地制度的系统研究并不多,本文认为原因有以下几个:首先是其近平诡辩的推理技术很难梳理;其次,英国土地法律并没关于注形象的土地利用,而是注重抽象存在的土地上的地产和利益最后,其与众不同的法律体系使得本已十分复杂的土地法的内容更加分散而难以整合。就总体而言,国内对其土地产权制度的研宄较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研究更为成熟稳重一些。在对英国土地产权制度的研宄中,咸鸿昌做出了最为完整的阐述。咸鸿昌对英国的土地保有制度的发展脉络和轨迹做出了梳理,但这对于明晰而准确地理解英国土地产权制度远远不够。其年出版的《英国土地法律史》一书则从保有权的视角,较为完整地阐述了英国土地保有制的发展及存在于土地之上的各种地产和权益的内容及演变。这不仅使得我们对英国保有制度有更直观准确的认知,更重要的是可以更好地理解这种经验主义基础上构建的法律语言的真正含义。刘兵红也对英国土地保关于系发展尤其是土地保有¥利的变迁做了梳理,指出了英国地产权财产化、精减化、所有权化的发展方向。此外,陈书荣对英国当代的土地产权制度做了更为简明的介绍,有助于对英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初步和简易认识。也有很多学者是在对中国土地制度的反思中略提到了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不值得一一赘述。
第2章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英国作为普通法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与大陆法国家的土地产权制度有着根本的不同。与大陆法系以所有权为中心构建财产权体系不同,英国则是在不涉及所有权的前提下构建财产权的各种制度和规则的。同时,在英国并不存在土地征收这个词汇,但是存在一个类似的法律概念强制购买强制购买是以合理的补偿为前提,为公共利益,不管原土地持有人的意愿如何,公共部门也可以是承担公共事业建设的私人公司)获取土地地产权的权力。根据强制购买的含义可知,它是国家为公共利益获得强制获得土地的行为,与我国的土地征收类似。下面,我们就从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来看英国的土地征收体系。
2.1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
2.1.1英国的土地所有权
自1066年,威廉一世发动诺曼征服、占领英格兰后,声称英国的所有土地属于国王,并将它们封赐给自己的封臣,封臣可再次往下分封,下级封臣向上级领主持有土地,国王是最高一级领主据此在英国建立了全面的土地保有制度。1086年,威廉一世在索尔兹伯里召幵效忠宣誓大会,所有的土地自由保有人律向威廉一世行臣服礼,借此盟誓,在法律上确定了所有土地最终向国王持有的原则,该原则一直延续至今,因此,根据英国的法律传统,英王是唯一的英国土地所有权人。当下,英女王伊莉莎白二世是英国唯一的绝对土地所有权人。但实际,除非涉及英女王的私人财产英女王并不控制和交易其他任何土地,土地属于英王所有不过是一种法律虚构。此外,在英国,没有大陆法上的绝对的土地所有权概念,14世纪之前,英国没有所有者;词,16世纪之前英国没有所有权;词,所有权在英国更多是归属上的意义,并没有统一的含义,一般指保有人对土地拥有的各种具体权利,并不是大陆法上超然于各种具体权利的有控制和支配能力的绝对所有权。英国的土地法律体系和产权制度向来不是以所有权为中心构建的,从来都是构建在保有制的框架之下。
2.1.2英国的土地保有制
较封建时代的土地保有制,现代的土地保有早已脱离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更多地体现为对土地权益的分配。保有制本意指领主封授土地时设定的条件,包括土地的分封持有和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保有权是土地保有人在特定期间内占有土地的权利。地产权(词是土地保有权的制度性表述,使用之初用以表述土地保有在时间维度方面的特征,它不是指一块土地,而是指独自一人能享用土地的时间;但是地产权制度发展到现在,estate;一词有了土地权益的含义,指附着在土地上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2与土地征收相关的法律
本文从三个层面对英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规范进行探讨:宪法层面、公共一般法和制定法文件。
在任何国家的任何时代,只要涉及国防、道路等公共设施的建设,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对私人土地的占用和征收。早在10世纪和11世纪的英国,公共建设甚至皇家城堡等的建设涉及征收私人土地时,就已经开始有了对私人土地进行补偿的惯例。此后,对土地征收并进行补偿只是以一种习惯法的形式在发展。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首次以宪法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在宪法层面规定对自由民财产进行保护。比如,该文件第31条规定无论余等或余等之管家吏俱不得强取他人木材,以供建筑城堡或其他私用,但依木材所所有人之意志为之者不在此限;,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在公共一般法层面上,虽然英国是判例法为主的国家,但是征地法律却以成文法为主,并在不断吸收判例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完善。但是没有哪一部一般法可以全面地涵盖土地征收补偿的所有内容,英国的征地法不是一部或几部法律,而是一系列法律。现代英国征地法起源于1845年的《1845年土地条款统一法》。该法对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补偿做了规定,并提出征地可以协议购买方式进行。1965年的《1965年强制购买法》对强制购买的诸多环节做了详细规定,不仅涉及征收程序也涉及补偿方面的内容,《1946年土地获得(授权程序)法》对不同部门获得强制购买的权力做了规定,《1981年土地取得法》对强制购买程序尤其对于强制购买权的授权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对强制购买土地的补偿相关问题主要依照1961年、1973年的《土地补偿法》和《1991年土地规划和补偿法》进行,《2004年规划和强制购买法》则对过去征收程序和补偿做了修订和增加。
第3章英国的土地征收制度..........14
3.1英国土地征收的要素.........14
3.1.1土地征收原则..........14
第4章中英土地产权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比较........31
4.1中英土地产权制度的比较........31
4.2中英土地征收程序的比较.........32
第5章结束语.........46
5.1本文的创新点.........46
5.2本文有待改进之处........46
第4章中英土地产权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比较
以上两个章节主要是对英国土地产权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介绍,通过对这两个方面进行中英对比才能更好地体现出两者制度间的差异以利于对我国制度完善有所借鉴。
4.1中英土地产权制度的比较
中国和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的相似处很多。首先,就所有权来讲,英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女王(国家),是土地公有制。依据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我国也是实行土地公有制。其次,在英国,土地的其他权益独立于所有权而存在并流转,我国也是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制度,两国都不存在所有权的买卖市场。在英国,土地归女王所有只是一种法律虚构,女王对除个人占有以外的任何土地没有权益(除去在战争等紧急状况下,女王有权征收所需土地),土地的占有、使用、买卖等各种权益与女王所有完全独立。在我国,农地承包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中分离出来,并在宪法和物权法中得以确认,现实中农地承包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甚至还可进行二次流转,买卖和流转的只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相对两国产权制度的相似之处,英国和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的差异性更加明显,这根源于两国分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有迥异的法律思维方式。在对产权的构建上,我国延续了大陆法的思路。大陆法中的产权;可比喻为一个装满了东西;(权利束)的盒子;,就算里面没有东西;,盒子;本身也是一种权利;但是英美法只有东西;,不大有盒子;的概念《。以两国现实为例,在我国土地所有权虽然不可能进行交易(当然可以转化),但是民众对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概念还是很清楚的,但在英国很少有人意识到自己拥有权益的土地是归女王所有,英国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只是关注各个具体的土地权利如何运作,土地归女王所有并不对土地的各种权益产生任何影响,若不考虑其法律规定,在实质上英国更像是一个土地私有的国家。就土地征收来说,英国对土地的强制购买对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不进行明显区分,征收和补偿的程序和依据没有区分,只是补偿内容依据土地权利内容不同而不同,且并不涉及类似于我国的这种土地所有权的征收。在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叫征收,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收归国家叫拆迁,两者征收补偿的程序和标准是不同的。
第5章结束语
本文的主要内容到此己告结束,与现有文献不同的是,本文并没有对现存的征地补偿方面的理论性问题进行再述,而是将重点放在了对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具体是什么的研宄上,并在对中国相应制度进行简易介绍的基础上对两国制度做了比较,因此,读者在此文中可比较清楚地知道英国的土地产权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怎样的,但若对于征地补偿方面的理论有所要求则可参见其他相关文献。
5.1本文的创新点
本文最大的创新点在于对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做了详细和系统的描述,就目前笔者所见到的国内文献和资料而言,本文做到了内容上最为完整和系统地对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描述。部分介绍不详细的内容,往往列出了国内可供参考的文献,本文认为无必要进行再述。此外,本文对中英土地产权和征收补偿制度的对比也更为详实和贴切,避免了过于宽泛的讨论。
5.2本文有待改进之处
首先,鉴于英国复杂的土地法律系统、普通法系特別的思维及规定极为详细的条文,加之本文写作时间的限制,不能完全地对细节部分做出完整呈现,也可能因笔者的不自觉会存在疏漏和错误之处。其次,由于语言的障碍及笔者语言能力有限,对个别名词的翻译可能会有不当之处,希望后来人更正。最后,本文并没有涉及案例研宄是十分大的遗憾,虽然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但其典型案例并不多见,就笔者所看到的判例都只是涉及法律或原则屮的某一点,因此单独挑选案例并非易事,这也导致本文很多内容较易引起困惑。今后的工作可就英国土地产权及征收补偿中的关键内容及原则以案例研宄的方式进行梳理,这对于更容易地理解其内容将会有很大帮助。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