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向高校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1.引言
1.1选题背景
清代末期以来,尽管中华民族处在内忧外患的境遇,但仍然十分重视教育的发展,特别是一些有识之士对高等学府发展的支持。清末中国现代意义的高等学府或学堂都是依靠社会力量形成和发展的,至民国初期,私立高等学校的创办也是集中了大量社会捐赠资金的支持。近代几乎所有开明大义的商界名流和思想活跃的官僚政客都乐意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倾注心力,社会捐赠助学的传统得以维系和发扬。1913 年,我国就已经出台了最早关于高等教育社会捐赠的法规《捐资兴学褒奖条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也出台了一些向高校捐赠给予了一定的优惠和奖励的措施。不过,由于特殊的历史因素以及财政为主,其他为辅;的教育经费政策导致捐赠方式始终没有成为高校资金来源的重要力量。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高校体制与社会捐赠比较发达的欧美等国家高校体制不同所致。相比较而言,我国高等教育中公立学校占主流,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社会捐赠只是高校资金来源的一小部分补充;而欧美国家,特别是美国,私立高校是其高等教育体系主流,他们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人士和校友等纳税人的社会捐赠,政府资金只占有较小部分。而且,欧美国家的纳税人之所以积极进行捐赠,一方面,提升了自身的知名度和社会价值;另一方面,也能享受到相当多的税收优惠。所以,国外对高校进行捐赠的热情也十分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捐赠意识也跟着不断增强,慈善捐赠的数额也在波动中逐步增加,据统计,2006年为 127 亿元、2007 年为 309 亿元、2008 年为 1070 亿元、2009 年为 630 亿元、2021 年为 1032 亿元、2021 年为 845 亿元、2021 年为 817 亿元。捐赠资金的增加很大程度上刺激了我国慈善捐赠事业的前进步伐,慈善捐赠事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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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意义
本文将主要侧重于纳税人向高校社会捐赠的税收激励角度来进行研究。从理论上讲,本文将有助于弥补纳税人向高校社会捐赠税收优惠理论体系的泛泛性。目前我国法学领域对纳税人向高校社会捐赠的研究中,虽有众多论著谈及纳税人向高校社会捐赠税收优惠的问题,但多数学者都是现有相关税收制度对该问题比较宽泛的分析论述,还未对如何将这些制度在纳税人对高校捐赠的税收优惠进行更具体的分析研宄。因此,本文从基于现有的税收优惠制度对纳税人向高校捐赠税收优惠制度的研究,希求能将对高校社会捐赠事业理论体系的建设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在国家对高校还不能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下,通过税收激励手段激励对高校捐赠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从捐赠方而言,对高校的捐赠不仅是一种十分高尚的公益行为,而且还能获得相应的免税优惠。从受赠方而言,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高校经费不足的问题,高校可以把更多的经历放在科研与教学上,而不必过多的为缺钱而忧。从政府角度而言,表面上看,税收的减免会影响到财政收入,但是深层次而言,相对减少的收入其实是更好地发挥了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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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相关概念的范围界定
2.1 纳税人的概念界定
笔者认为,各位学者对纳税人的定义都有不同出发点,所以都有其合理之处,而笔者由于知识面有限,也就不适对上述定义进行评论,不过,结合本文的论述问题,笔者同意将纳税人界定为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本文中提及的向高校捐赠的单位和个人。不管是慈善;还是公益;,其都属于道德上的义务范畴,但这二者相比较,对公益性的定义多还是注重其在法律意义上的判别标准。对于公益捐赠,目前没有确定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公益捐赠是指为了公益或者公共目的所为的无偿给予。1多数学者也以公益目的作为对于公益捐赠行为评判标准。由于研究角度的不同,学术界对其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理论:第一,严格比对其开出的关于公益事项的清单,其行为必须符合清单,否则不得成立公益目的;第二,列举公益的种类,但不局限其范围;第三,概括定义公益目的,实际中公益究竟为何,是交由衡平法官来进行认定的。公益捐赠的主体有狭义的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公益捐赠主体的就是《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捐赠人、受赠人、受益人。广义的公益捐赠主体包括了整个公益捐赠过程中的所有参加者,募捐人、捐赠人、受赠人、潜在的受益人、实际的受益人、监管人等。在这里我们探讨的是狭义的公益捐赠的主体。公益捐赠的目的是为了在物资、精神上给予社会弱势群体各种帮助,所以,公益捐赠的客体包括物、精神产品、行为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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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高等院校概念界定
高等院校,一般简称为高校;,其是指依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以及设备标准批准举办的,需经过参加全国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招收普通高中学校毕业生为其主要的培养对象,来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普通大学、独立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职工医学院、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普通高校的继续教育学院等(表 2.1)。本文中所指高校仅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招生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从古至今,税收优惠就作为经济的重要调控措施。在春秋战国时期,秦国著名的商鞅变法;里就对其作了规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这在我国历史上属于最早的税收优惠政策。然而,现今的税收优惠政策却更倾向于是一种国家对纳税人的让渡。并且各国对其界定也存在着差异。其中,法国将其定义为因各种法律法规的优惠而使得国家税收相应减少,但纳税人税负减轻的都是税收优惠。德国则认为由于联邦政府税法允许纳税人从所得中不做收入,豁免,扣除,特殊抵、免,优惠税率,纳税遭到延期后造成联邦政府的收入损失。2德国税法认定,无论是实体法角度采用包括不予计列、豁免、扣除、特制抵免、优惠税率等方式,还是从程序法角度申请纳税延期,只要给联邦政府造成收入损失的都应当认为是税收优惠。
3.我国纳税人向高校公益捐赠的现状分析 ........ 14
3.1 纳税人向我国高校公益捐赠占高校经费的比重比较小....14
3.2 纳税人向我国高校公益捐赠的来源渠道比较固定......15
3.3 纳税人向我国高校公益捐赠的捐赠方式比较单一......17
4.纳税人向高校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激励理论依据分析.... 19
4.1 税收公平理论............19
4.2 可税性理论..........19
4.3 税收优惠激励理论..........20
4.4 教育公平理论 ...........20
5.纳税人向高校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激励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2
5.1捐赠给予税收优惠激励的必要性........22
5.2捐赠给予税收优惠激励的可行性........25
7.完善纳税人向高校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制度提议
7.1 实行纳税人对不同受赠高校捐赠的差异化税收激励政策
上文已述,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导致东西部差距较大,由于基础教育实行的是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提供较充足的保障,而西部地区的高校发展经费与东部沿海地区高校经费相比之下就显得有些捉襟见肘。所以,对于纳税人向高校公益捐赠也要有适当的地区差异性对待,即在具体的《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规定中,应适当激励纳税人对西部高校公益捐赠,如同等条件下,对西部高校捐赠的减免扣除比例在一般标准上做相应提高,以达到激励纳税人对西部高校的支持,从而实现税收优惠的引导性。现阶段,我国对于纳税人在公益捐赠上的税收优惠比例相较于大多数发达国家仍然属于比较低的水平,这十分不利于提升纳税人进行社会捐赠的意愿。在税收优惠制度发达的国家,如美国,其税法在个人所得税捐赠税前扣除比例方面规定:个人向公益慈善团体捐赠,可以在其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调整后毛所得;的 50%;;加拿大的税法也规定,纳税人一年能申报的公益捐赠额不能超过当年的个人税后收入的 75%;印度则规定,对捐赠人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给予其 50%的减免税权,这些国家的免税额都远高于我国 30%的规定限额。笔者相信,如果能将应纳税所得额中的扣除比例由原来的 30%提高到 50%,将企业可抵扣利润总额的 12%提高到 20%,必将极大的激励纳税人的公益捐赠热情。而对包括高校在内的西部地区的公益捐赠应当在上述基础上提高 5%到 10%,以刺激纳税人对西部地区的捐赠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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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中具有先导性、全局性地位,高校作为教育体系的顶层明珠;,更是担负着为国家直接输入人才的重要使命。正因如此,在我国已经开始全面普及义务教育的当下,应当尽快完善我国高校建设,而要实现这一点,充足的资金支持就显得尤为关键,甚至可以说是高校发展的决定性条件。就目前情况而言,以财政为主,其他渠道为辅的发展模式显然已经跟不上我国高校的发展需求,所以,我们应该积极拓展其他渠道,一方面能在相当大程度上缓解财政压力;另一方面可以实现高校资金来源的多元化。纳税人对高校公益捐赠无疑是这些渠道中最优选择之一,而税收是调节高等学校捐赠的有效手段,通过给予捐赠人捐赠后税收激励势必会更好的激励其未来的捐赠意愿和信心。不过,我国现行纳税人对高校捐赠的税收激励制度尚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还未发挥出其应有的效能,因而,这就需要我国在以后的立法中结合国外先进经验以及本国实际国情对税收激励制度予以完善,以待能符合现实需求,并最终达到为包括高校等公益组织提供常态而稳定经费的结果。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