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极控制权下的内部控制审计及会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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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极控制权下的内部控制审计及会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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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极控制权下的内部控制审计及会计信息质量

第1章导论

1.1研究背景、目旳与意义

1.1.1研究背景

近年来,国际财务舞弊丑闻不断,会计信息质量广受质疑,从美国能源公司巨头安然破产,到施乐、默克、世通等国际上市公司,再到R本雪印食品公司,甚至于我国银广厦、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科隆、中信泰富、东方航空等公司。这些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干扰资本市场秩序,打击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同时也为政府如何有效监管提出挑战。这些事件暴露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漏洞,直接导致世界各国幵始重视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制度,通过制定强制性措施來实施有效监管。

美国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最早追溯到1977年的《反国外贿赂法案》(the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of 1977),之后于2002年颁布《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SOX法案),强制要求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自我评价报告出具审计报告,世界各国逐步幵始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力度,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继修改资本市场监管法规,提出类似内部控制监管要求。2006年上交所和深交所相继发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8年6月,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21年5月,五部门又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对企业各方面的内部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把2021年定为企业内控年,标志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法制化体系已初步形成,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继公司治理之后,公司内部控制成为我国上市公司监管的又一重要内容。

1.2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国外文献概况

美国内部控制实证研究大量出现于2002年《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SOX法案)实施之后,在该法案出台之前仅有少量研究(Bronsoii, 2006; rishnan,2005) oSOX法案实施以前实证研究之所以出现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首先是少数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自愿披露内部控制报告,另外当发生外部审计师变更时美国证监会(SEC)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问题。由于自愿披露内部控制报告极少提到内部控制有效性或内控缺陷,以及变更审计师样本不多,故实证研究未能大规模展开。SOX法案302节和404节要求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报告和审计师内部控制鉴证意见,这种法律层次的强制性要求为实证研究提供了大量数据,又由于内部控制本身在企业中的重要性,许多学者开始研究内部控制实证研究。

第2章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2. I概念界定

2.1.1内部控制审计

世界各国对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相关做法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法律形式强制要求对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如美国、日本等;另一类是未强制要求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如欧盟、加拿大等。我国于2008年5月,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于2021年4月26日发布了包括《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在内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标志着适宜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上述《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由此可见,我国对企业内部控制屯计的做法与第一类相同,属于强制要求对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王宏,2021)。

2. 2理论基础

2.2.1契约理论

合作的本质在于一个博弃中参与人能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合同,由于合同的每一方都想获得最佳利益,因此产生冲突。代理理论是博弃论的一个分支,它研究当委托人(公司投资者)与代理人(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存在冲突时,如何设计合同激励理性的代理人按委托人的利益行事。实际上,代理理论合同含有合作博弃和非合作博-究的双重特征。非合作博弗是双方参与人都在选择他们各自行动时是非合作的,双方不会就采取某一行动取得一致的意见,相反行动是由于合同本身激励的结果。不过每一方都必须忠于合同即约束他按规则博弃(Scott, 2006)。

第1章导论1

1.1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2

1.2国内外文献综述 3

1.3研究框架5

1.4研究方法与创新8

第2章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10

2.1概念界定12

2.2理论基础13

研究结论

本文以2007-2021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为样本,用修正的ONES模型计算得出应计操纵性项目EM用来衡量盈余管理程度即会计信息质量,通过理论分析结合实证研究内部控制审计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同时基于终极控制权的视角,讨论不同终极控制权性质对内控审计和会计信息质量二者关系作用,得出以下结论:第一,进行内部控制审计能够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五部委联合发布内控规范及其指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控审计并出具内控审计报告,能够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同时通过披露报告进一步减少投资者与管理者间信息不对称,增强信息透明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资本市场繁荣稳定。第二,相比非国有上市公司,国有上市公司削弱内部控制审计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促进作用。国有上市公司因为政府联系因素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进而可能扭曲雨计意见本身应具备的信息含量和信号传递作用,加上攫取之手;的存在削弱了内部控制审计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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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终极控制权下的内部控制审计及会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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