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对劳动报酬权的研究
引 言众所周知,劳动,是人类最普遍的一项基本活动,而在当今社会这样一个权利的时代;里,劳动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而被广泛的重视。但是,20 世纪以来,特别是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中国无论在经济、政治、文化还是制度等诸多领域,都在继续发生深刻的变革,即转型时期的中国;。而劳动领域,作为社会变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在实践抑或是制度层面,都在发生着深受特定时空背景影响的变化。90 年代末期以后,随着国企改革的逐渐完成,现代企业制度逐渐在我国初步建立,但由于我国法律体制的不健全以及深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企业中的损害劳动者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最常见的莫过于加班现象以及拒绝或变相拒绝发放加班工资。加班,是经济发展,公司企业繁荣背后的必然产物,是资本在追逐更大剩余价值过程中最常见的表现方式,在世界范围内都广泛存在。而加班工资,是狭义的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直接决定着劳动报酬权能否圆满的实现。劳动报酬权,作为劳动权这一权利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可以说是与劳动者的劳动目的最密切相关的一项权利,劳动报酬权的实现,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自身价值的实现,关系到民生,甚至关系到国家或是社会的稳定程度。因此对于加班现象的探讨以及解决好加班工资发放的问题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的顺利实现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每年的劳动仲裁或是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而其中,关于劳动报酬或者说加班工资支付的案件数量也以每年飞快的速度增长。一方面说明我国的劳动相关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在逐渐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当前依然充斥着大量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现象。有的企业,抓住劳动者渴望加薪、渴望升职的利益诉求,变相以各种方式迫使劳动者无条件加班;也有的企业,将加班作为一种企业文化灌输给劳动者,让劳动者对于加班逐渐麻木,从而赚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当然,此间原因多种多样,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有社会大环境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用语不精确,对于加班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实务中操作较为困难等等诸多方面。但是,出现了这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实务中对于不同的情况应当如何认定,才能保证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就是本文需要讨论的重点。本文认为,要解决好这一问题,最重要的是要紧扣法条和概念,根据法条中对于各工时制度的分类,根据各种工时制度对于加班的不同规定,分门别类对各种工时制度下的不同情况能否被认定为加班和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进行解读,同时也对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进行分类的梳理,使其更加清晰。只有首先对加班的认定予以明确,才具有探讨报酬权实现的前提条件。对于报酬权的实现,本文主要从请求权和支配权的角度入手,从企业,劳动者,公权力机关等几个角度分别做了论述,参考了国内的法律实务以及国外的立法例,希望能够使得我国的企业制度以及法律规范更加完善,从而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劳动权这一人权标准真正得以落到实处。一、劳动报酬权概念解析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通过自身的劳动从而获取相应报酬的一项基本权利,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参加劳动的直接目的和最终追求。但劳动报酬权的概念界定却并不明确,其有着很深的含义以及较为广阔的外延,因此,有必要在此对劳动报酬权的上位以及下位概念进行一个很好的梳理,同时要对劳动报酬权的内容、性质进行深入的探讨进而明确工资这一劳动报酬的最直观的表现方式存在于何种逻辑体系之中,及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一)劳动报酬的概念界定劳动报酬,其历史渊源可以追溯至两河文明时期,据史料记载,早在公元前 18 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雇佣工人者,自年初至五月间,每笛姆应付六格来姆。自六月至年底,每笛姆应付五格来姆。;1的记载。按照字面翻译,这里所说的劳动报酬实际就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而且历史上诸多的法律规定中多数也只是对劳务的种类做了区分,对通过劳务所获取的何种形式的报酬却没有太多的区别,均以工资;或是薪金;称之2。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加强了劳动方面的立法,先后出台了一批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工资;、劳动报酬;、工资报酬;等概念均有使用3,但是严格的斟酌后可以看出,这些词语含义的范围是十分不明确的,甚至容易出现交叉等问题。因此,十分有必要将所谓工资;和劳动报酬;等概念进行一个区分,使其不致混淆。由于资本主义下的雇佣劳动制最早开始于欧美等国,其对于劳动报酬方面立法技术和用语的严谨程度要高于我国,因此我们可以先从英语中寻找这些词语的应有之意。根据《英汉法律用语大辞典》的解释,现代英语中用来表示工资或者劳动报酬概念的单词主要有 4 个,即 wage、salary、pay 和 remuneration。wage 和 salary 都是指定期支付给雇员的工钱,差别是:wage 一般翻译成工资;、薪金;,一般是指在技工、体力劳动以及勤杂服务等岗位工作的工资,多以周、半月薪金为基础,再以日、小时等计算支付;salary 一般翻译成工资;、薪水;或薪金;,通常指支付给白领阶层或管理层人士的工资,多以年薪为基础,再以周、半月或月进行支付。pay 可作动词和名词作用,作名词时,可翻译成支付;、工资;、报酬;、报偿;、偿付;等;remuneration 一般翻译成报酬;、薪金;、支付酬金;等,pay 和 remuneration 的适用范围没有特别限制,可以用来统称基于雇佣关系劳动者(含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二、加班工资报酬权无法得到实现之原因剖析...............9(一)社会原因 ..............9(二)企业原因 .............12(三)法律原因 .............15三、对现行法制下加班;和加班工资;的解读...............19(一)加班与现代工时制度 ...............19(二)工时制度对于加班的认定 ................22(三)加班工资及其支付基准的确定...............31四、劳动报酬权的实现..............35(一)劳动报酬请求权的实现................35(二)劳动报酬支配权的实现.................42结 论我国当前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劳资关系和谐。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法制建设可能并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需要,加之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不久,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较多,由此才导致了我国企业中加班同时不发或变相不发加班工资的现象出现。虽然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但是既然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我们就应当着力去解决这一问题。工资作为劳动报酬的主要组成部分,只要解决好了工资问题,那么劳动报酬权的圆满实现也就是顺水推舟的过程了。要从根本上解决好劳动报酬权被侵害的问题,需要劳动者、企业、公权力机关以及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只要劳动者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护;企业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规范化经营管理,制定科学的企业制度,建立起充斥着了正能量;的企业文化;劳动监察部门对于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案件及时反应,及时处理和解决,仲裁机构和法院不断加深对法条的认识和理解,对于不同工时制度下加班的认定和加班工资的数额有清晰和准确的判断;社会上加强普法宣传,提高社会的法治风气,我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劳动者将不会再为加班而感到困扰,而会以崭新的姿态,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队伍中,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昌盛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参 考 文 献[1]胡玉浪:《劳动报酬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9 年版。[2] 陈国富:《法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5 年版。[3] 郑尚元主编:《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4] 薛长礼:《劳动权论》,科学出版社 2021 年版。[5] 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6] 黎建飞:《劳动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 贾俊玲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8] 林嘉,杨飞,林海权:《劳动就业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5 年版。[9] 冯彦君:《劳动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10]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