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串标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这是一篇工程管理论文,本文主要研究串标的定义、串标产生的原因及国内外的现状,通过对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及应用情况,通过对国内国外招标投标过程实施情况分析,通过分析我国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重点问题,引出本文需要研究的对象-串标。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
自 2000 年实施招标投标法以来,招标投标制度已经走过了 18 年的历史,该法对于规范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推动工程建设发展、加强法制建设、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立法的预期效益和效果基本实现。
招投标制度的建立,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提高了经济效益,确实保证了工程建设质量,保护国家及人民的利益以及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等。随着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招投标程序也越来越规范。可是在日常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现象,如:串标等等。尽管监管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采取了各种各样的防范措施,由于招投标过程涉及的面广、参与的主体众多、作弊手段隐蔽等特点,监管部门与招标人无法阻止串标现象的发生。2021 年初,在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网站上发布了四条条对于评标专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而做出的行政处理。是什么原因让评标专家在评标时,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分办法进行评标。是什么原因,让评标专家冒着违法的风险也要去触碰法律的底线。2021 年 10 月份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对于对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 134 家(次)单位涉嫌串通投标行为的通报》。串通投标的行为,在我国招投标活动中是普遍存在的,如果不出台强有力的规章制度及相应的防范措施,来制止这种串标行为,将破坏整个市场的经济竞争环境。
2021 年底,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了国家发改委对于修订招标投标法的课题研究,2021 年 11 月 23 日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开展了《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调研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来自全国各地的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监管机构代表等人员,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与会的人员发放了对于修法的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 300 份,收回 124 份,其中招标人 11 份,投标人 5 份,代理机构 94 份,监管机构 3 份,其他 11 份。调查问卷的第四个问题对于当前招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性的认可程度以及列举相关当事人(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监管机构等)存在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表现;,从本次调研结果来看,在招投标法颁布后的合法合规性满意度,5%的调查者认为十分好;70%人为比较好;24%认为不太好;2%认为很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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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的目的
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当中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虽然相关配套制度在不断的完善当中,梳理调整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但是或多或少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或者与法律法规条文相违背的情况,使得招标投标法对串标行为制裁措施和惩罚措施力度还不够,而且监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投标人对于工程建设领域串标行为法律后果的认识程度不够,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对待串标行为。甚至招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均默认了串标行为的存在。当发现串标行为时,对串标行为的各方当事人、串标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大,惩罚措施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来说,没有太大的震慑作用。因此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为了经济利益经常会铤而走险,串标的行为会时有发生,如何减少串标行为、串标现象的发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结合研究生学习的理论知识,通过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中存在的串标原因进行分析,以及串标带来的危害,针对原因及危害分析,提出应对措施。最大限度的避免串标行为的发生。
招投标活动中的串标现象在各个国家均普遍存在,不单单是一个国家的问题,离我国较近的日本,虽然很早就启动了招投标制度,政府的工程项目比较多,串标现象很严重。日本政府也出台了各种各样的控制措施与监管措施,但招投标活动中的串标现象依然存在。德国是一个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德国在招投标方面的经验值是得我们借鉴,他特别注意采购预算的管理及采购人员的监督管理,在政府采购中一条基本的原则是私法原则,即采购人不能以国家的名义进行采购活动,要以私人的名义向私有企业进行采购,避免出现因为是政府采购而出现的腐败现象。另外,德国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很大,一旦发现有串标违规等行为,将进行曝光。影响职业员官职,影响职业人员社会福利等等,所以德国的串标行为比较少。在我国,目前政府制定了大量的规避串标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做法普遍存在。........................
第 2 章 我国招投标制度发展历程及现状
2.1 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历程
招投标是市场主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选择最优的单位来配置工程、货物和服务等要素的交易方式,是规范科学合理的选择交易主体和订立合同的法律程序。招标投标制度在中国的全面发展及运用是在改革开放之后。
20 世界 80 年代初,深圳市和吉林省等地,建设单位通过邀请几家施工承包商,与几家施工承包商商榷,并通过评定的方式,选择工程建设项最终的承包商。1980 年,国务院提出了,哪些可以试行招标投标办法以及试行招标投标法的项目范围,包含生产建设项目还有经营项目。标志着我国招投标活动及招投标制度的新起点新章程。对于部分项目,试行了招标投标办法,政府各部门及时的总结招投标活动中的经验及教训,在1983 年颁布了《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此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活动起点。紧接着,在下一年度,政府关于部门出台了更为严格详细的招标投标制度,大力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激励政府及企业在采购活动中,进行招标投标,选择更为优秀的供应商,不在通过政府强制分配的制度来获得项目。招投标活动开启了新的一页。由发包人通过招标投标的模式选择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企业。这是我国政府第一次出台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在80 年代初期,政府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首先确定了招标的方式只有两种,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然后在根据项目的性质、资金性质、采购的标的额以及项目的保密性复杂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是否需要招标,是否需要公开招标等,除去一些特殊要求的项目,如涉及国家秘密、市场上投标人确实不多的情况,可以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其他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并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关于程序及招投标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规定。由于本阶段处于招投标制度发展的初期阶段,相关的制度当中,并未提及串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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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招投标现状
(1)供应商存在挂靠;、串标;等行为 ,目前建筑行业进入门槛不算高,要求取得相关的资质即可。随着经济政策的不断变化,建筑业目前竞争较为激烈,项目越来越少,一些个体或者不具有资质的个人或者企业,通过挂靠;的方式获得项目,而被挂靠的单位可以通过向挂靠者收取所谓的管理费用费用。串标现象也较为普遍,投标人牵头其他投标人按照自己意愿获得中标,中标人中标以后,给相应串标单位一定的报酬。
(2)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不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合同一般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一般由招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由于造价咨询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技术能力参差不齐,或者造价咨询单位职业道德较低与投标人串通,主观故意造成工程量清单缺漏项、项目内容描述不清,给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高价结算提供了机会。
(3)评标过程中存在寻租;现象,《招标投标法》界定了评标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减少了招标人对项目的控制及影响,从理论上来说体现了评标过程的民主化。实际中,评标专家是个临时组织,评标结束后,即宣布解散,评标时,权利过大,几乎决定了谁是中标人,往往容易出现寻租;现象,导致专家收受贿赂,出现腐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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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串标的定义、串标的产生原因及行为分析..................8
3.1 串标的定义.......................... 8
3.2 串标的原因.......................... 10
第 4 章 串标行为的危害分析...................16
4.1 对招标人的危害分析.....................................16
4.1.1 给工程质量造成隐患.............................16
4.1.2 中标金额过高....................................16
第 5 章 防范串标的对策.....................19
5.1 完善健全招投标制度........................... 19
5.2 统一的专家费用管理............................ 22
第 5 章 防范串标的对策
5.1 完善健全招投标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元元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关于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目前大部分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招投标活动均是招标人通过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委托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中心完成的。招标代理机构数量在逐年稳定增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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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主要分析了招投标中的串标现象,并提出了相应的治理方法。在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以及研究的方法、内容及创新点等。第二章主要回顾了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国内外的现状。第三章主要介绍了串标的定义,由于经济利益驱使、法制建设不健全及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等原因引起串标的原因以及串标的行为分析。第四章介绍了串标行的危害,如:给工程质量造成隐患,中标金额过高、选择不到更为优秀的中标单位,对整个招投标市场的危害,对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危害等。第五章主要讲了串标的对策,如完善健全招投标的法律制度,统一的专家费用管理,加大信息的公开力度以及串标的处罚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资源共享、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及事后监管制度,加快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投标人应增加维权意识等。通过以上五章的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和提议:
(1)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较为全面,但需要进一步完善,清理。
(2)评标专家费统一管理和统一代理费用管理,统一发放。
(3)加大信息的公开力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的去公开更多的信息,接受与项目关于的相关利益方及大众的监督。
(4)应加大对串标行为的行政、刑事处罚力度,一经发现,决不姑息。
(5)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个人执业,增加个人信用情况记录,当发生失信行为时,给予严重的行政、刑事处罚。
(6)提议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共享平台,加强项目的公开力度。
(7)大力推行电子化招投标,节约资源,规避串标或者增加串标的难度。
(8)加强事后监管,对发现的问题,重点处罚,法律法规中应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支持。
(9)加快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10)投标人应增加维权意识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