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征信中被征信人权利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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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征信中被征信人权利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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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征信中被征信人权利保护研究

1 绪论1.1 研究背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十八大五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1]。继深圳、上海等地方性个人征信法规相继出台后,国务院颁布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对推动我国个人征信法律制度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21 年 1 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对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公布了首批获得个人征信牌照机构名单,要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拉卡拉信用、深圳前海征信、鹏元征信、中诚信征信、中智诚征信及北京华道征信八家公司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2]。这标志着我国征信业向市场开放,市场资本开始进入征信业。这八家征信机构在机构性质和征信业务开展模式等多方面都与互联网有着密切的联系,由此拉开了我国新型征信模式互联网征信的序幕,2021 年也被称为中国互联网征信元年;。由于网络技术和商务环境日渐成熟稳重,特别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征信相比于传统征信,其具有的征信主体多元化、涵盖人群广、信息数据来源多元化且数量巨大等特点逐渐被人们认识并重视,因而国内外互联网征信发展十分迅速。但与此同时,被征信主体权利保障问题也开始凸显,然而既有征信立法主要针对传统征信而设立,并未考虑这一新型征信模式,因此法律制度准备不足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如何保障被征信主体的合法权益,也已成为当前困扰互联网征信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1.2 研究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在市场经济中也越来越重要,信用消费也不断发展扩大,市场经济逐渐演变成信用经济。在制度经济学看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完善,其实就是信用关系、信任关系扩展的过程。成熟稳重繁荣的征信业将会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更能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一个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不仅能够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而且能够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效防范经济风险等。由于现有的征信立法没有考虑互联网征信这一新型的征信模式,互联网征信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导致被征信人(本文所指的被征信人仅仅指自然人)权利保护受到巨大的挑战。综上所述,本课题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课题将分析互联网征信的特点以及被征信人权利,针对互联网征信下被征信人权益保护存在问题,探索完善保护被征信人权利制度的提议;平衡互联网征信业发展与被征信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冲突,为制定相关政策、立法及措施提供有益的参考,促进我国互联网征信业健康发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2 互联网征信的一般法理2.1 互联网征信概述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也叫熟悉的社会;,地缘、血缘和人际交往较为稳定,社会内部较为封闭。此情形下,信用只涉及个人道德问题,只在熟人之间产生信用。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和经济的发展,我们从熟人社会;进入了陌生人社会;。在陌生人社会;里信任依赖于充分的信用信息,但要自行收集对方的信用信息是要花费较多的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因此市场对于征信有极大需求,这促进了征信业发展。征信,也称为信用调查、资信调查,一般指征信机构通过各种手段广泛收集消费者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然后对这些信息进行分类和筛选,并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分析判断,以此评估、验证调查对象信用状况的专业活动[17]。也就是说,征信就是对企业资信或者消费者个人信用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18]。征信涉及的当事人包括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信息使用者和被征信人。法律层面上也对征信的含义有界定,且无论是行政规章还是地方规章,都将征信定义为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征信的客体是信用信息数据,但这些规章对征信行为含义的规定也不是完全一样[72],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个人信息采集范围和方式以及信用产品的使用规定。互联网征信是相对于传统征信而言的概念,互联网征信指互联网征信机构采集互联网用户在交易平台、网络社交平台、互联网金融平台等网络平台上留下的海量信息数据,以及通过线下渠道采集的公共信息等数据,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处理技术进行分析,最终做出对网络主体的信用水平、信用行为等信用状况的描述。互联网征信将互联网技术运用到征信业中,它的产生和发展得益于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高新技术的发展。随着互联网应用、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等的广泛应用,海量的信息数据随之产生,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数据呈爆炸式增长。个人信息逐渐以数据形式为载体存在、经济关系呈现网格化,信息数据的价值渐渐被挖掘出来,征信机构对海量的数据进行筛选和处理,最终形成各种征信产品。互联网征信就是采集网络用户在网络平台上留下的行为数据、社交信息、交易信息等信息数据,进行处理分析,从而对个人信用状况做出评价,以此帮助互联网金融企业防范信用风险[19]。.........2.2 互联网征信的法律性质互联网征信究竟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互联网征信的法律性质,不妨采用从普通再到特殊这个研究模式。地方性规章在界定征信概念的时候,往往也涉及到征信的法律性质问题。例如,《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将征信界定为一种服务性行为,《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将征信界定为主体之间因委托而产生的经营性行为,《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则将征信界定为主体之间因约定而产生的活动①。不难看出,地方性规章无疑都是把征信界定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内依据自己的意志做出的会产生民事法律后果行为。互联网征信就是征信机构运用互联网技术采集、处理网络信息,评估被征信人信用状况。行为主体互联网征信机构属于民事主体、具有市场性;征信机构与被征信人是平等的主体,双方之间处于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之关系。其行为也不是依据行政职权行使权力,而是依据民事契约获得权利,体现的是双方意志;互联网征信行为也不具有强制力,征信产品如同普通商品一般,在市场上交易。可见互联网征信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互联网征信是否是一种合同行为?首先,信用信息的采集阶段,征信机构与信息提供者和被征信主体之间是存在委托关系或合同关系;信用信息处理以及评估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环节,由征信机构独立完成。其次,信用信息使用者通过契约取得被征信人同意,以及从征信机构处获取信用报告,征信本质上是一种中介服务活动。尽管互联网征信中大部分征信机构都是公司内部机构、子公司或分公司,信用信息也是用于公司自身业务,但是同其他征信主体之间都是基于合同关系而做出行为,所以互联网征信是一种合同行为。...........3 互联网征信中被征信人权利分析 ...............143.1 被征信人隐私权 ..............143.1.1 隐私和隐私权 ............143.1.2 互联网背景下的隐私权 ...............153.1.3 互联网征信中隐私权的内容 ...........163.2 被征信人信用权 ..............163.2.1 信用权概念 ..............173.2.2 互联网征信中信用权的内容 ...........183.3 被征信人信息权 ..............193.4 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和信用权辨析......... 213.4.1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区别 ........... 213.4.2 信用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区别 ........... 214 互联网征信中被征信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分析..... 234.1 被征信人权利保护立法现状............... 234.1.1 被征信人权利保护的立法 ............. 234.1.2 被征信人权利保护的具体措施 ......... 254.2 被征信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265 互联网征信中被征信人权利保护的完善......... 315.1 域外互联网征信中被征信人权利保护制度考察.......... 315.2 我国互联网征信中被征信人权利保护制度重构.......... 335 互联网征信中被征信人权利保护的完善征信机构为了形成更为准确的信用产品,希望更多的采集被征信人的信息数据,发达的互联网技术促使征信机构可以隐蔽的、大量的采集网络用户的信息数据。互联网征信中个人信用信息采集范围没有明确界定,互联网征信机构可以自主决定信息采集范围,极大的威胁者个人信息安全。征信机构和被征信人的权利界限在哪,如何平衡双方的权益,保护被征信人的权利就是本文研究的内容。下文考察域外互联网征信中被征信人权利保护制度,借鉴其立法经验,提出互联网征信中被征信人权利保护制度的重构提议。5.1 域外互联网征信中被征信人权利保护制度考察美国及欧盟的征信业发展时间长远,征信市场繁荣,互联网征信立法较为完善,故本章节主要考察了美国和欧盟对于被征信人权利保护的制度,并对比分析了欧洲式的统一立法模式和美国式分散立法模式的异同,以及各自存在的弊端。美国征信业市场发达,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信用市场,和健全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在美国,现行的征信法律系以《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Reporting Act)为核心,期间多项新法案、法律修正案不断出台,包括《隐私权法》、《金融隐私权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公平结账法》等①。核心法律《公平信用报告法》以保护消费权益为宗旨,规定采集个人信息的范围和程序、征信机构的义务、信息主体的权利、个人信用报告的用途、信用报告不准确的更正程序及报告使用者的责任。防止授信机构的不正当授信行为导致消费者的信用降低,或债务催收机构的不正当债务催收行为致使消费者利益遭受损害[54]。1974 年《隐私权法》指出要对政府采集、使用和披露公民个人信息的程序加以限制;1978 年《金融隐私权法》提出若没有获取消费者允许或行政传票,政府机构不能采集个人金融信息;1996 年《消费者信用报告改革法》提出规范解决信用信息争议的程序并赋予信息提供者更多的义务;2003 年《公平与准确信用交易法》规定三大征信局每年向信息主体免费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信用评级及评级方法[55]。美国的征信立法更侧重于法律对征信业发展的促进作用,赋予征信主体足够的空间和自由。.........结语互联网征信作为一种新型的征信业形式,发展时间短,理论研究少,法律缺失,被征信人权利保护面临巨大的挑战。但是必须肯定互联网征信对促进征信市场发展、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有着积极的作用。为引导互联网征信业的健康发展,应当积极的对其加以理论研究和构建相关法律制度。若是立法侧重保护被征信人权利,制定严格的征信业法律法规,会阻碍征信业的发展;反之,侧重促进征信业发展而制定较为宽松的征信业立法,被征信人权利又得不到全面的保护。为了平衡互联网征信业的发展与被征信人权利保护,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未来征信立法,都应当以互联网征信的特征以及由其引发的新问题为基础,明确互联网信息采集的范围、完善互联网中被征信人权利保障制度等。作为新型的征信方式,互联网征信的发展前景一片大好。..........参考文献(略)

标题:互联网征信中被征信人权利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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