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中诱惑调查行为之法律研究
这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通过对比行政诱惑调查与已经得到学界部分认可的民事陷阱取证与刑事诱惑侦察,探寻其行为方式之间是否存在现实合理性的共通点。
一、行政诱惑调查是一种特殊的调查取证手段
(一)行政诱惑调查行为的概念和分类行政诱惑调查这一概念引申于行为方式类似的刑事诉讼领域中的诱惑侦查制度。诱惑侦查作为刑事侦查中的一种特别的侦查手段,主要用于查处某些难以取证的或隐蔽性较强的违法犯罪行为。然而随着行政违法行为的多样化与复杂化,其查处难度不断加大,例如在面对隐蔽性较强,调查取证困难的聚众赌博,卖淫嫖娼,非法营运载客等违法行为时,行政机关也频繁使用类似的做法。1.行政诱惑调查的概念行政诱惑调查通常是指行政机关通过隐瞒自身身份,同时设置易使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情景,或为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提供充足的机会或条件,诱使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的监控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以此获得证据材料,或者以此确定违法行为人的事实行政行为。2.行政诱惑调查行为的特点从行政诱惑调查的定义可以看出,行政诱惑调查尽管本质上也是一种调查取证行为,但行政诱惑调查与传统调查手段相比,具有以下突出特点:首先,行政诱惑调查不同于传统行政调查中常见的公开调查,其显著特征就是调查方式的隐蔽性,包括调查过程中身份隐蔽、手段隐蔽、目的隐蔽等方面。行政机关多会在调查过程中隐蔽自身身份或者干脆借助不具有行政人员身份的行政辅助人参与调查过程,从而使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产生信息不对称。其次,行政诱惑调查中调查过程具有同步性。行政有多调查不同于传统行政调查的先有违法后有调查;的行为顺序,一反行政机关的被动性,通过主动预先设置易使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情景,或主动预先设置为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提供机会或条件,使得调查行为与违法行为同时发生,同步进行。最后,调查手段的诱惑性,不同于普通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常见调查手段,行政诱惑调查中行政机关通过给行政相对人提供机会和条件,意图使从事过此种违法行为的相对人故技重施,掉入圈套。在行政诱惑调查中行政机关通过此种手段获得自己所需要的证据,从而为下一步的行政行为提供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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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诱惑调查行为适用的背景分析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运用行政诱惑调查后,很容易引起行政相对人的强烈的不满情绪,继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所以说行政诱惑调查属于一种执法成本较高的执法方式。行政机关本应该从成本方面考虑而尽量避免行政诱惑调查行为的使用,但令人不解的是,反观实践中发生的越来越多的案例,行政诱惑调查的发生率貌似是呈现逐年上涨的趋势,这就说明了行政诱惑调查行为的存在一定包含了一定的现实合理性。1.行政诱惑调查行为适用的现实背景
常规的行政调查方式具有公开性的要求,行政机关执法时不仅需要表明身份,而且一些情况下还需要提前对即将进行的行政检查向相对人进行告知,这种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权被合理利用,但是公开性所带来的局限性也很明显。对于一些复杂的,隐蔽性强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很可能利用行政机关所公开的信息进行规避,隐藏其违法行为,使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陷入困境。如行政机关经常接到对于酒店等经营场所非法提供卖淫、嫖娼服务的举报,行政机关如果通过常规调查方式,需要大张旗鼓地驾驶表明警察身份的警车到现场检查、询问单位负责人,这就给了违法者很多机会逃避行政执法调查,更不用说现实中很多这样的场所雇佣了许多探头;在市区内设置了很多卡点;用来监视警车的行动,一有风吹草动就会给违法者通风报信逃避检查,很难达到检查效果。这正是酒店等经营场所卖淫、嫖娼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包括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同样存在类似的困境。如果说这种违法行为尚可通过耐心的蹲点取证部分加以规范,但是在很多需要急迫制止的行政违法案件中,例如制售劣质食品药品领域,如不能及时制止关于人员的违法行为,就不能及时阻止有毒有害产品流入社会,每时每刻都可能将对社会公益照成不可估量的严重危害。这时传统行政调查的效率低的缺点就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正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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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诱惑调查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证成
(一)行政诱惑调查行为的合法性考量依法行政原则乃是支配法治国家中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所有行政行为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法的根本原则,是统领其他行政法原则的基本准则,也是所有行政行为必须满足的基本前提。1.行政法治要求行政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行政法治原则的含义包括依法行政,职权法定,并强调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这些含义总结为一段就是行政权力的从属性。行政机关的所有行政权力的来源都是法律的授权,自然也必需受到法律的制约,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可理解为行政机关的所有积极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否则就可能构成违法。2.行政诱惑调查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法律授权
在行政诱惑调查这一问题上,我国行政法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行使任何形式的诱惑调查的权利,所以行政机关的诱惑调查行为并不是依据具体行政法的规定而为之,而往往是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主动实施的。在这一点上看,行政诱惑调查是不符合行政法治原则的。但行政法却又以各种方式赋予了执法机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例如法国行政法就规定在特别的急迫情况下,行政机关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超出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那么行政诱惑调查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是一种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而予以施行呢?想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深入了解行政法治原则与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关系。........................
(二)行政诱惑调查行为的合理性考量
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即使符合合法行政原则的要求也不代表其必然是毫无瑕疵的。专断地行使权力与不受拘束的自由裁量是不被法院所认可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被合理、善意而且仅为正当目的所行使,并与授权其权力的法的内在精神及外在内容相一致。;正是由于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符合公正、合理的标准难以用法律严格确定,合理性原则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补充,成为法治社会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基石。合理行政原则是与合法行政原则处于同一位阶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满足不违法的前提下,而且同时要力求做到合理,并且符合立法者的立法初衷,即符合立法目的。合理行政原则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比例原则则是对合理行政原则精神的最直接的体现。比例原则意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适当,不得明显超过比例,如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幅度的裁量应当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成正比,并且如果行政行为会对行政相对人或其他相关人的权益造成影响或损害,应保持所造成的损害最小。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为了阻止违法活动而收集相关证据信息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其目的具有正当性。但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调查过程中所涉及的许多行为,均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产生限制或侵犯。如罗传贤教授所言:行政调查之基本问题在于如何调整以下两方面的利益,一方面是政府为担保正确之行政决定而为资料收集之利益;另一方面是确保受调查者私人权利之利益。;正因如此,如何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实现行政目的,达到两者的平衡,正是合理行政原则所存在的目的。........................三、完善我国行政诱惑调查行为的法律规制........................ 16
(一)借鉴美国关于行政诱惑调查的相关法律与规制 ............... 16(二)完善我国启动行政诱惑调查行为的法律规制 ....................... 17
三、完善我国行政诱惑调查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借鉴美国关于行政诱惑调查的相关法律与规制行政诱惑调查行为并非我国特色,而是普遍存在于各国行政实践中。因为行政诱惑调查较高的法律风险与道德风险,各国对于行政诱惑调查的实施均持谨慎态度,并制定了相关联的法律或直接针对性的法律进行规制。但其立法目的无外乎包含以下两点:首先是通过法律规定确认诱惑调查这种特殊调查手段的正当法律地位,从而发挥其优势打击日益复杂的违法行为。其次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诱惑调查的启动程序、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进行细化规制,并赋予相对人足够的保护,力图将实施诱惑调查的弊端尽量减小。例如,美国司法部于 2002 年对《联邦调查局对于秘密侦查的基准》进行的修改中,第 V 项规定的主要内容即为 保护无罪之人免遭圈套侦查;。修改后的规定明确表明,实施诱惑侦查之前,被侦查的相对人必须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中的一种:(一)有充分的线索表明,对象正在、已经或将要实施非法行动或类似非法行动;;(二)从事非法行动的条件已经形成,并且足以确信,被提供了这样的机会,被调查人会倾向于从事不法行为。;这一规定更改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政府不会向不特定的人进行诱惑侦查,进而诱使其从事犯罪。........................
结语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