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债务的法律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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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债务的法律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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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债务的法律效力研究

这是一篇法律论文,本人认为,应参照国外的自然债务的制度对我国现实生活中发生频率较高的自然债务的类型给予立法上的确定。

一、自然债务的涵义

(一)自然债务的历史起源

自然债务作为一个重要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万民法或市民法中的一种制度奴隶制。自然债务的出现与罗马法区分市民法和万民法存在密切的关系。盖尤斯于《法学阶梯》一书中如此评价罗马人适用的法律所有受法律和习惯调整的民众共同体都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法,一方面使用所有人所共有的法。罗马因其奴隶制的国家性质,为了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将自然上的人用人格;区分为法律上的人和非法律上的人(奴隶)。这些奴隶归属于奴隶主,但不是所有的行为都可由奴隶主代劳,现实中也存在奴隶之间的交易或奴隶与人;的交易。但在市民法中,奴隶因不是人;故而不享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保护,在发生纠纷时,奴隶没有法律赋予的诉权,这种不具有全部法律效力的债就是自然债务。自然债务就在这种社会背景中产生了。意大利学者认为这样的自然债务是纯自然债务;。纯自然债务;的主要范畴似乎只限同他权人;尤其是同奴仆的关系。

罗马帝国传入并吸收了希腊自然法后,自然债务开始被罗马法的法学家们陆续承认,如今大多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和体系的国家都比较重视此概念,表现在学理的激烈争论,立法的明确体现和判例的指导性应用上。虽然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和体系的国家比较重视,但是在世界范围内民法的学术研究中,各国家学者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学派之间对自然债务的概念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不仅仅在概念上存在很大的争议,对于自然债务的界限、性质、种类、效力上也存在着各种不同意的观点。而我国对此概念不仅在学理、立法、指导性案例上的理解不一致,甚至在各方面被忽略、忽视,致使自然债务在我国是一个更加迷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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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债务的界定

自然债务作为一个道德与法律的中间概念,与赠与、不当得利等制度很相似,那么,在出现一种情况时,是否可以用赠与和不当得利制度替代适用自然债务制度?区别这些制度的前提是自然债务为债,若不为债,债权人债务的关系归于消灭,自然也不用继续讨论其他了。1. 自然债务是债

确定好自然债务是法律义务的贬降还是道德义务的生活后,下面该确定自然债务是债抑或非债,这是继续讨论自然债务其他方面的前提和基础。在众多学者的探讨中,似乎约定俗成的已经将自然债务作为债进而讨论。到底何为债,经过多年的学术探讨也未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我们可以从自然债务的制度构建上来分析,若想更好的保护社会秩序,自然债务应是债还是非债?毕竟任何法律制度的构建都是为了社会服务。债务人和债权人通过对向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建立联系,学者们通过法锁;来形象的表述这种关系,法锁;更形象的说就是权利义务关系。而在自然债务的构建中,履行或强制履行并不被法律所强制,更多的依赖人们背负的社会义务,债权人只能向行对人请求债权给付,但这种行为对相对人不能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效果,按照这种逻辑推演,相比较完全债务来说自然债务不可能拥有全部的债的权能而被当作一个完整的债务对待。债务人无论出于何种心理履行或强制履行后,这种行为便赋予了对应请求权的效力,非债转化为具有实体法效力的债;。.............................

二、 自然债务的效力分析

(一)自然债务在理论上的类型划分自然债务并不仅仅指一种单一的情形,而是一个集合的名称,自然债务的类型复杂多样,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庞杂的情况分到不同的类别,这样有利于对自然债务做到清晰、明确的掌握。由于社会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模式也不会一成不变,这样就可能产生新的自然债务的类型,故,对自然债务的类型要持发展的态度。综上,无论从正面列举还是从反面列举, 都不能将自然债务的种类作出一个不变且全面的概括。但是通过比对各种自然债务,不难发现可以将某一部分自然债务划分在在一个大类型;里,这里面的自然债务在效力、权能等方面有共同性,这样在出现新的自然债务的情形时,我们便可以通过划分;作一个类型化的处理。从不同的角度对自然债务可作出不同的学理分类:(一)依据自然债务产生的时间不同可对自然债务作出自始无效的自然债务;和嗣后无效的自然债务;的分类,正如同一些学者将自然债务分为自始即无诉权的自然债务;与因某些原因而丧失原有诉权的自然债务;,两种说法如出一辙。以自然债务是法律义务贬降还是道德义务升华为理论支撑并结合学者们的观点,本人根据产生的时间不同将自然债务分为两类: 先有民事债务贬降为自然债务、先无民事债而后升华为自然债务。第一类主要包括债权人己获确定败诉判决后的债务、消灭时效完成并经抗辩后的债务、企业重整被放弃或破产免除的债务、民事债判决确定后约定不执行或未于规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债等;第二类主要包括道德义务、因形式等缺陷不产生民事债时的自然债、损害赔偿责任或某些不当得利之债条件不具备时的自然债、附不起诉合意的约定自然债、人身保险的保(二)依据自然债务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给予意思表述一致分为法定自然债务;和意定自然债务;。顾名思义,法定自然债务是通过法律强制赋予的,意定自然债务是通过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合意。.....................

(二)实践中的自然债务各类型下的效力

债权权能是债权的具体作用,是从债权中派生出来的具体内容。6普通债的基本权能包括:实行权能、保全权能、救济权能以及处分权能。其中实行权能包括请求权、受领权、保有权欠缺其一,实行权能就不完整。经过请求→给付→受领→保有的接续过程,债权得以实现,债务人解除负担和法锁;拘束7;保全权能包括撤销权、代位权;救济权能包括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处分权能包括转让、质押、抛弃、抵销等。受领保持力是债权最基本的效力,债务一经受领,法律就以普通债对待自然债务加以保护,从而排除不当得利等返还请求权。在债权不能正常履行归于消灭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归还债务,在债务人归还后,债务人就不得再主张返还。当债权人不能受偿时便有权利请求国家公权力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来救济。债的产生到消灭的整个过程中,债的当事人有权对债进行处分(符合形式和实质要件时),如抵销、让与等。反观,自然债务始于罗马法,罗马法认为自然债务不同于道德上的义务,道德上的义务没有法律上的效力,而自然债务则可以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仅仅是缺少诉权。近现代各国立法或者判例也对自然债务做出了相关规定,类型与效力也与罗马法上自然债务的原型保持一致。覃远春博士认为自然债务的内容也是给付关系,与一般民事债包含的给付关系相比,其基本特征在于自然债务的非强制性。8即,当事人不能提起诉讼加以请求。此种非强制性并不会导致自然债务变为非法律债务。主要原因有三:其一,自然债务与普通债务并无不同,其核心内容都是特定人之间的特定给付关系;其二,自然债务虽无法律上的强制性,但并不排除内心和舆论的强制,区别于不属于法律范畴的纯粹道德义务;其三,自然债务的法律效力在特定条件下被法律尊重而入法从而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强制性。...........................三、 自然债务的效力对我国民法体系的影响.............................20(一) 自然债务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确立的必要性.........................21(二) 我国民法体系中对于自然债务的立法现状................21(三) 对于自然债务的效力的立法提议.................22

三、 自然债务的效力对我国民法体系的影响

(一) 自然债务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确立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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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对自然债务的研究相对较多,我国对自然债务制度只停留在最初的认识阶段。本人认为,对自然债务的讨论是极其有必要的。文章的最开始对自然债务的涵义和渊源进行了简易的阐述。此文最主要的是对四种类型的自然债务的效力进行分析,并于我国相应的制度进行了对比。经过对比后发现我国的自然债务制度的规定相当粗糙,并在实践中产生混乱。本人认为,应参照国外的自然债务的制度对我国现实生活中发生频率较高的自然债务的类型给予立法上的确定。经过整篇文章的阐述,本人希望可以引起学者、立法者对自然债务有用性的探索。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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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自然债务的法律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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