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法律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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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法律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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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法律认定研究

这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在以法院对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江苏常锦等公司一案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的基础上,对我国目前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进行分析,剖析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不完善之处,进而为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提出提议。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作出的(2021)民申字第 1336 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历经三年多的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江苏常隆、泰兴锦汇等公司(以下简称常锦等公司;)一案(以下简称泰州环境侵权案;)落下帷幕,在该案件中具有典型性的一点就是法官创造性地运用了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常锦等公司是在泰州市经济开发区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2月期间,常锦等公司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将其在化工产品生产中产生的副产盐酸、对羟基苯甲醚催化剂废硫酸、丁酸、二氧化硫、氯乙酰氯、氨基油尾气吸收液(以下简称工业废酸;),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江中公司、祥峰公司和鑫源公司(以下简称江鑫等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已经明确规定危险废物必须提供或者是委托给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相关的处理活动。经查,江鑫等公司分别设立于 2004 年至 2021 年期间,但是其并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也没有处理工业废酸等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显然常锦等公司将工业废酸出售给江鑫等公司进行处理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聘请专业的检测机构对流域的水质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现如今的水质与 2021 年和 2021 年的水质相比严重超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通过调查取证也对流域的水质遭受破坏的事实表示认同。为了更加准确地对因果关系进行认定,该案件还邀请了东南大学能源与环境学院吕锡武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对案件涉及到的专业知识进行科学论证,吕教授认为工业废酸作为一种具有强烈腐蚀性的液体,其对涉案两水域的破坏是可以预见的,不能因为河水的自我净化能力就否认污染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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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总结

该案件中常锦等公司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常锦等公司出售工业废酸的行为与如泰运河、古马干河环境污染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哲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事物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某种必然的联系,然而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并不完全等价于哲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如果某种行为通常会引起某种损害结果,没有该行为则通常不会引起该种损害结果,则可以认定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与普通的环境侵权案件相比,泰州环境侵权案有一些特别之处,普通的环境侵权案件中的被告往往也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由于其侵权行为进而造成了环境污染结果,这样的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比较容易认定。但是,在该案件中直接实施排污行为的是江鑫等公司,对于江鑫等公司的违法排放工业废酸的行为已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处理。而常锦等公司并不是将工业废酸直接倾倒至如泰运河、古马干河的行为人,作为出卖方的常锦等公司只是将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酸交给江鑫等公司进行处理,这也是常锦等公司提起二审以及再审的重要理由之一:没有实施倾倒工业废酸的行为,不能认定如泰运河、古马干河的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与其具有因果关系。

鉴于该案件的特殊性,在认定常锦等公司的出售行为与如泰运河、古马干河环境污染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整个案件事实、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从而才能公平合理地对该案件因果关系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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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争议焦点分析

(一)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学说的运用

1.违反注意义务说的运用

国外在工业革命期间由于忽略对环境的保护产生了许多环境问题,为了解决这些环境问题于是创立了许多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在该案件中法官综合分析整个案件事实后借鉴了德国的违反注意义务说认定该案件中的因果关系。

违反注意义务说的基本含义是指如果相关行为人违反环境指标或者是与环境关于的注意义务,损害结果是在行为人违反相关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的,那么毫无疑问行为人的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所有可能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人都有义务采取预防措施保护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侵害是违反注意义务说的核心思想。

德国学者冯·巴尔将违反注意义务说在行为要求上进一步分为三个方面,分别是危险控制义务、监督义务以及警示义务。危险控制义务是指潜在的环境侵权人对于生产过程中或者是生产设备产生的危险义务必须予以控制。通常情况下,排污企业在排放标准范围内的排污行为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损害,但是由于企业生产工艺的革新,导致排放的污染物可能会比以前更具有损害性。因此就需要比以前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如果企业没有遵守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那么就是违反了危险控制义务。监督义务是指对危险源的监督,企业基于其生产活动,有义务对于所有可能污染环境的危险源尽到监督义务,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警示义务是指如果企业在从事生产过程中发现了不确定危险的时候,企业必须立即采取预防危险扩大的措施以及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措施。

违反注意义务说对泰州环境侵权案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泰州市环保联合会首先证明常锦等公司出售给江鑫等公司的工业废酸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属于国家明文规定的危险废物。其次对常锦等公司以低价销售、高价补贴的形式将其在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酸出售给不具有资质的江鑫等公司进行了证明。最后证明了江鑫等公司将常锦等公司出售的工业废酸违法倾倒至如泰运河、古马干河,并导致如泰运河、古马干河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法官在调查取证后对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对以上基础事实的证明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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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案因果关系的认定

1.该案事实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过经验、常识分析判断引起损害的原因,通常来说只要是能够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都可归于原因范畴。常锦等公司声称是以买卖合同方式将工业废酸交给江鑫等公司处理,完全属于合法行为。然而,常锦等公司与江鑫等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并不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双方的整个交易是先以极低的价格将工业废酸交给江鑫等公司处理,之后又通过支付较高的补贴费用对江鑫等公司处理工业废酸的行为进行补贴。值得注意的是常锦等公司补贴给江鑫等公司的费用根本无法弥补正常无害化处理工业废酸所需要的费用。由此可见,常锦等公司是以买卖合同的形式掩盖其将工业废酸交给江鑫等公司违法处理的事实。常锦等公司在明知其补贴的费用无法弥补无害化处理工业废酸的情况下,仍然将工业废酸交给没有资质的江鑫等公司处理。可以预想如果常锦等公司与江鑫等公司之间的工业废酸买卖行为完全属于合法行为,那么常锦等公司完全可以找具有处理工业废酸资质的公司进行工业废酸的处理,而且不用采用低价销售高价补贴的形式。常锦等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提到,当时的化工行业发展形势不好,工业废酸市场不景气,通过正当途径无法处理工业废酸。同时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因此就采用了所谓的买卖合同形式来处理工业废酸。通过经验常识可知:如果没有常锦等公司的出售行为,那么也就不会有最终的环境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常锦等公司出售工业废酸的行为与如泰运河和古马干河环境污染损害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三、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分析 .......................... 9

(一)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立法分析 ................................ 9

(二)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司法实践分析 ............................ 9

四、完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之构想 ....................... 11

(一)立法上确立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 11

1.举证责任倒置的弊端 ..................... 11

2.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的确立 ..................... 11

四、完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之构想

(一)立法上确立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1.举证责任倒置的弊端

对于因果关系的证明德国率先创立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是该规则在德国的适用范围与我国有所区别,德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严重违反职业义务、违反阐明义务和咨询义务的证明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是环境侵权领域不能适用该规则。然而,我国由于没有更好的理论解决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此就主张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立法上虽然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并没有严格依据立法上的规定审理环境侵权案件,这将直接左右着案件公平裁判,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严重影响。一般的举证规则要求的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对该规则的适用存在误区,谁主张,谁举证;并不是包含了因果关系的证明,具体到环境侵权案件中该规则仅仅指原告对基础事实的证明,而不包括因果关系的证明,否则原告在大多数情况下将会因举证不能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为环境侵权案件的原告一般情况下属于弱势一方,将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原告显然有失公平。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保护原告合法利益的时候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也将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强制性的强加于被告,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与公平理念相违背的,使得法律的天平在诉讼还没有开始就已经偏向了原告一方。在现实生活中被告虽然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是其毕竟不是受害者,因此对损害结果的了解是有一定限度的,要求被告对不了解的事实进行举证既不利于被告也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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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

标签:德国学者

标题: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法律认定研究

链接:http://m.zhaichaow.cn/lunwen/falv/4334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