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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法律论文,法硕(法学)的招生对象是本科学习法律的学生,这与法硕(非法学)的招生对象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明显不同。并且,由于本科阶段学习过法律,在研究生阶段将安排更多的时间用于实习。(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强烈推荐一篇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硕士法律论文范文优选第一篇一、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一般分析(一)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含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债是指依照法定或约定,发生在负有特定义务的一方向享有特定权利的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地方政府尽管在法律上没有合法的举债权,但是迫于日益吃紧的地方财政收入,不得不寻求各种融资平台,其中有通过合同形式签订对外政府借款和向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等合法债务,也有由地方政府出面提供担保等非法债务以及出于道义责任和政治压力而承担的债务等等。所以要给地方政府债务下个准确的定义也并非易事,刘星教授等人在其著作《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预警机制研究》中把地方政府债务定义为:地方政府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为履行公共职能的需要而有偿地取得收入的行为,或者是地方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或承诺等在未来可能或必须向公众承担的义务。本文将其定义为: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基于法律规定、合同的约定,或出于道义责任、政治压力等原因向其他经济主体承担一定义务的行为。理论界对风险的定义主要是从不确定性着手的,即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比较具有代表性意义的是美国学者A?威廉斯对风险所做的解释,风险是指在某种特定情形下发生的事件的未来结果的变动性,该事件的结果具有很大的或然性,否则就不属于风险了。①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风险具有或然性、预期性、关联性、不利性等特点。通常我们最容易联想到风险具有不利性,从而易与危机混淆,但危机具有确定性,是确定的事件。弄清楚了什么是地方政府债务和风险,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含义也就不难理解了。学者郭琳认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指由地方政府债务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引发的对经济、政治、社会(包括财政本身)安全的影响。②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指地方政府所拥有的财政入不敷出,从而使地方财政陷入危机的可能性,继而影响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我国地方财政负债是否构成债务风险,近年来不仅在财税法理论界受到学者们广泛的研究,在实务界也备受关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这个词已广为人知,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之后,不久又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农业税,地方财政更入不敷出,捉襟见肘,为维持政府行政职能的正常运行,提供地方社会公共服务,地方政府于是大规模举债经营。尽管审计署发布的结果着实令人震惊,但是国家审计署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刘星女士对外公布称2021年审计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主要是由政府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特点1. 扩大性1997年以后,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总额度不断扩增。债务总额比较高的是1998年和2009年。尽管2021年的增长率有所下降,但从总体来看,债务余额总量还是呈现上升趋势。2021年官方公布的数据超过10万亿,但我们都心知肚明,由于大量隐性债务的存在,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肯定不止10万亿,若按照这种发展趋势,而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终将有一天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将会达到难以控制的局面,债务风险引发的危机必将到来。(详见图1)(二)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种类世界银行专家Hana Polacova Brixi把政府承担的所有债务分成直接债务和或有债务,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①直接债务和或有债务是根据地方政府债务的发生是否基于特定的事项存在为前提而划分的。直接债务是指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发生的,不需要特定事项的发生为前提条件,相对比较确定,地方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履行的义务。或有债务是指基于某种或某几种特定事项的发生与否而决定政府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债务的发生是否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存在基础,可以划分为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显性债务是指由于法律规定或者地方政府在与其他经济主体签订了某项合约后产生的负债。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基于道义或舆论而承担的债务。Hana Polacova Brixi对政府债务划分之后又对其进行两两之间的组合,得到了四种类型的负债,即著名的财政风险矩阵?,得到了后来研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学者普遍推崇。该财政风险矩阵包括四类:一是直接显性债务,是指基于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政府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履行的、不以特定事项的发生为前提的债务;二是直接隐性债务,是指基于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且必须以特定事项的发生与否为前提条件而承担的债务;三是或有显性负债,即政府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履行的且不以特定事项的发生为前提条件的,基于道义义务、政治压力或公众期望而承担的债务;四是或有隐性债务,即以特定事项的发生与否为前提条件的,基于道义义务、政治压力或公众期望而承担的债务。二、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法律控制之必要性(一) 控制地方政府债务总量的需要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于今年6月27日表示,至2021年底,除部分地方政府不存在政府债务外,全国三级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担保责任及其他相关责任的债务共计达10万多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所占比重就达到了 46. 75%之高,负有担保责任的高达34. 85%。①不管这些数据准不准确,有没有真实的反映出我国地方政府实际债务总量,但这些数据足以给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敲响警钟,如果不加以有效的控制,将面临更大的债务风险。由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财政支出规模庞大,于是地方政府就把目光转向投融资平台公司。截止到2021年,由当地政府掌控而成立的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债务总额就达到49710. 68亿元,占当年债务总额的46. 38%。另外,近年来广泛为我国民众诟病的中国政府三公消费引来一波又一波热潮。我国地方行政机构臃肿,人员冗杂这是个现实,但政府官员的浪费以及公地悲剧效应也是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大户。中国政府三令五申要杜绝政府官员浪费行为,遏制三公消费的无理浪费。但是,从北京首次发布三公消费数据来看,2021年北京市这一数额超过了 11亿元,其中公费出国就达到1.3亿元,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及运行维护费用分别为3. 3亿元和5. 8亿元。仅仅就一个北京市的公务消费数额就令人咋舌,全国二十多个省和直辖市全部加起来就是个天文数字了。控制地方政府债务总量首先就是要减少财政支出,其中杜绝浪费和公地悲剧现象是减少财政支出的重要途径之一。(二) 树立公权力威信的需要第一,我国现行的地方政府官员考核过度依赖于GDP,片面强调经济增长、招商引资数量、市政建设等方面,而忽视生态环境建设、居民幸福指数等领域。这种评价体系也直接误导了地方官员的正确政绩观和价值观,使政绩评价不仅没有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反而诱发了在任政府官员为创造政绩而不顾偿债能力大规模举债。而上级行政机关相关的考核机制、评价体系、离职审计、责任归属等配套制度又未跟上,极易引发债务风险。三、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法律控制.................... 19-27 (一) 财政收支划分法律制度不健全.................. 19-20 (二) 预算监督不到位 ..................20-22 (三) 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不完善.................. 22-23 (四)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运作管理.................. 23-25 (五) 违法担保得不到有效遏制.................. 25 (六) 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建设比较落后 ..................25-27四、国外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法律控制之考察 ..................27-32 (一) 美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法律控制 ..................27-28 (二) 日本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法律控制.................. 28-29 (三) 澳大利亚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法律控制.................. 29-30 (四) 美、日、澳三国地方政府债务风.................. 30-32五、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法律控制之构想.................. 32-41 (一) 建立合理的财政收支划分法律制度 ..................32-34 (二) 完善预算监督机制.................. 34-36 (三) 健全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36-37 (四) 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 ..................37-39 (五) 规范政府的担保行为.................. 39(六) 建立政府负债信息披露制度.................. 39-41结论地方政府债务不仅关系到地方经济的发展,也关系到地方财政的稳定。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日益增大,若任其发展,债务风险必然会转化为债务危机,产生连锁反应。控制地方政府债务不仅是各级地方政府的迫在眉睫的任务,也是国家财政关注的问题之一。当然,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途径有多种,法律控制无疑是不可或缺的手段。完善相关的财政法律制度并严格依法执行关于政策法规以此来规范政府的举债行为,相信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定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参考文献[1] 刘剑文:《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版。[2]廖益新、周刚志:《现代财税法学要论》,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3]刘隆亨:《财税法论坛》,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版。[4]刘剑文:《走向财税法治信念与追求》,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5]汤洁茵、刘剑文:《金融创新的税法规制》,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6]刘剑文:《民主视野下的财政法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7]张馨:《比较财政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8][美]费雪:《州和地方财政学》(第二版),中译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9]周伟林:《中国地方政府经济行为分析》,复旦大学出版社997年版。[10]寇铁军:《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硕士法律论文范文优选第四篇一 、核心概念界定(一)科学技术的含义与特征科学;从英文Science;翻译而来。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有学者把Science;译为科学;。科学;一词在中国流行始于 20 世纪初,首先是康有为把日文汉字科学;直接引入中文,严复翻译《天演论》和《原富》两本书时,也把Science;译为科学;。所谓科学,是人类所积累起来的对于自然、社会、思维的各种知识体系,通常情况下理解为研究自然现象及其规律的自然科学。技术;一词的希腊文词根是Tech;。原指个人的手艺、技巧或家庭世代相传的制作方法和配方,后随着科学进步,技术;一词的含义不断扩大。所谓技术,是指根据自然科学原理和生产实践经验,为某一实际目的而协同组成的各种工具、设备、经验和工艺体系。因此我们可以给科学技术定义如下:科学技术是科技主体为维护和保障国家整体利益,从提升竞争力和自身利益出发,根据科技主体形成竞争优势的需要,实现拥有科技知识产权的科学发现、技术突破、工艺改进和变革相关制度的行为。概括讲,科学是人的思维自由,而技术是人的行动自由。在传统意义上,科学活动主要旨在揭示自然规律即认识自然,而技术活动则旨在运用自然规律即改造自然,科学研究是什么;,技术探索怎样做;, 科学活动是用来满足人们认识自然的精神上的需要,技术活动是用以满足人们改造自然的物质上的需要。不过,科学与技术的社会地位在近代以前直到文艺复兴运动和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兴起之时,其联系并不紧密,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两者是相互脱节的。到17 世纪、18 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在西欧得以巩固和发展。与此相应的是出现了受企业家资助的研究开发团体,这需要大量有组织的定向研究开发,而不是以往那种仅仅出于个人兴趣的科学研究、或是个体手工作坊式的技术发明,因而科学与技术第一次面临着相互结合与渗透需要。科学与技术的相互渗透具体表现为科学发展面向技术运用和科技创新依赖科学进步,这首先可以从人类近代史上的三次科技革命得到证明。科学与技术的一体化还表现在自然科学技术发展中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之交叉渗透。随着近代科技革命的纵深发展,基础理论性研究的重大突破往往是直接导引应用性科技成果出现的前提条件,在基因生物技术研究、信息网络技术研究、宇航空间技术研究等领域中,其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性技术开发活动往往自成一体密不可分。同样,自然科学的理论研究的突破又必须依赖于实验技术的充分发展,没有高、精、尖的实验技术设备和措施,也就不会有基础理论研究的纵深发展和突破性进展。因此,在现代社会中,科学技术活动被统称为科技活动,它是指任何与各科技领域中科技知识的产生、发展、传播和应用密切相关的有组织的活动。2、科学技术的特征首先,科学技术具有主体性。科技活动是人类活动和社会实践的基本形式之一,是一项主体性活动。科技活动的主体包括科学技术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前者主要指大学、科研机构、企业等;后者指专职人员和非专职人员。科学技术活动的主体性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人的理性和智慧是科学技术发展的源泉,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①,人因为拥有理性思维和聪明才智才能够进行创造性活动。其次,人的需要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原动力,人因为需要而产生创造欲望,这种创造欲望引发其进行科学技术活动,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②再次,科学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数量、科学技术组织的完善程度及运行效率等对科学技术成效起着决定性作用,具有创造力的丰富人才资源、系统的高效的科学技术组织是取得丰硕科学技术活动成绩的根本保证。简言之,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主体因素是关键,是科学技术的智力基础和动力源泉。二、法律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一)法律为科学技术发展凝聚主体力量科学技术活动的主体是人,科学技术发展需要强大的主体力量,而法律能够有效凝聚这种主体力量。正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所言:人往往有创造性和惰性两种倾向,法律是刺激人们奋发向上的一个有力手段。法律不可能直接下命令使某人成为一个发明家或创造出优秀的音乐作品,但它却可以为人们发挥创造才能提供必要的条件。;①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归根结底,就是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②。权利以其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义务以其约束和强制机制,从不同角度对科学技术活动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法律权利和义务机制的有序运行,为科学技术发展凝聚了主体力量。为了激发科学技术活动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尤其要重视和充分运用权利机制,因为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安排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价值;③。具体而言,法律为科学技术发展凝聚主体力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认、界定并分配科学技术活动主体的利益推动社会发展、人类进步的原动力是利益;二字,人们奋斗所争取的所有,都与他们的利益关于;。④经济利益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直接动因和重要动力,社会效益是科学技术进步的根本目的和最终目标。科学技术活动主体除了有一般社会劳动者实现自身生存、生活、繁衍所需的物质利益需求外,因为他们所从事的活动需要付出更大的智力、精力、物力与财力,他们期望得到更多的正当的利益回报。若法律不彰、法律保障不力,科学技术活动主体的正当利益需求可能受到损害,他们的创造热情也可能因此而受到挫伤。法律规定对科学技术活动的支持和奖励制度,激励科学技术活动主体为追求正当利益而进行创造性活动,有效凝聚科学技术进步所需要的强大主体力量。三、 科学技术对法律的作用.............. 22-28 (一) 科学技术发展促进立法科学化.............. 22-23 1. 促进立法观念科学化.............. 22 2. 促进立法体制科学化.............. 22-23 3. 促进立法技术科学化.............. 23 4. 促进立法方式科学化 ..............23 (二) 科学技术发展促进司法科学化.............. 23-26 1. 促进司法证明方式的转变.............. 24-25 2. 促进法律适用的便捷化.............. 25-26 (三) 科学技术发展对法律责任的影响.............. 26-28四、 我国科技法制现状及发达国家经验.............. 28-35 (一) 我国科学技术法制的历史与现状.............. 28-32 1、我国科技法制发展历史..............28-29 2.我国科学技术立法现状 ..............29-30 3、我国科技法制建设的问题反思.............. 30-32 (二) 发达国家科技法制建设经验.............. 32-35 1. 日本科技法制建设经验.............. 33-34 2. 美国科技法制建设经验.............. 34-35五、 完善我国科技法律对策..............35-42 (一) 我国科技法律体系建设.............. 35-37 1、科技视角下的指导原则.............. 35 2、环境视角下的指导原则.............. 35-36 3、人本视角下的指导原则..............36 4、发展视角下的指导原则.............. 36-37 5、立法视角下的指导原则.............. 37(二) 完善我国科技法律体系的措施.............. 37-42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也是一日千里,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与相对稳定的法律之间存在着良性互动关系,需要我们正确认识和理解。离开法律的保护,科研成果缺乏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利益也无从保障,势必影响科技进步;反之,没有科技的推动,法律会停滞不前,缺乏发展的动力。与此同时,科技大发展引起了社会范式的转变,对人们传统观念和行为范式构成了挑战,在当代,无论是法律实践还是法学研究领域,如何应对科技发展带来的挑战,都是前沿和热点问题。我们应该看到,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新能源与新材料技术等科技活动的发展十分活跃,任何科技进步都孕育着新的突破,这也对科技立法政策提出新的要求。基于此,我们应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法律与科技发展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应该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符合科技发展客观规律的科学技术法律体系,同时加快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立进程,加快与国际先进制度接轨的步伐,为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激励和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参考文献[1] 陈凡.技术社会化引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年版.[2] 陈凡,张明国.解析技术[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 年版.[3] 曹昌针.中国科技法学 [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年 7 月第 1 版.[4] 马克思,恩格斯.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革作编译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年版.[5] 易继明.技术理性、社会发展与自由科技法学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 12 月第 1 版.[6] 王小燕.科学思维与科学方法论[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7] 陈昌曙,远德玉.技术选择论[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 版.[8] 吴国盛.科学的历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9] 王玉仓.科学技术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10] 马德怀,张红.科技资源共享立法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年 3 月第 1 版.硕士法律论文范文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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