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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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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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法律学校毕业论文,本文以民事检察监督的目的出发,结合现实的需要和实践中其功能的体现进行精准的校对,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聚焦执行乱;,并进一步阐述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价值。

第一章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概述

第一节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和性质

一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

民事执行监督包括法院自身的内部监督、检察监督、人大和党政机关监督以及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主体的社会监督等。对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当前理论界还没有较为权威的论述。有学者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裁定、决定、通知以及错误的民事执行行为或者违法的民事执行行为提出纠正的法律监督制度。;理论界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概念相关论述较少,对于目前该制度的发展存在一定影响。

笔者认为,民事执行监督制度是一种外部监督机制。它作为一种引入外力纠错的方法旨在规范和纠正法院执行中的违法活动的制度,是指具有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在法院的执行活动中,针对民事执行机关在执行程序中存在的违法情形,指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机关的违法情形并依法进行纠正的法律制度。检察监督作为一种法定的常态化监督,对于监督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二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性质

对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性质的探讨,对确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原则、设置启动方式、监督范围的划分、明确监督方式、监督权能的配置等都具有基础性作用。因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性质如何定位是首要厘清的问题。目前学界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性质问题尚存在的争论,其中有两个主流的观点:一是,它是单纯的程序性权力;二是,它是一种程序与实体兼备的权力。...........................

第二节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我国民事执行程序是相对独立于审判程序的,检察监督公权力的介入实际上是公权力之间的监督与制衡。检察监督权会对民事执行的工作产生巨大的影响。学界和实务界对于民事执行领域的矛盾是否需要检察权的干预产生了热烈的讨论,持反对意见者认为检察监督不利于保护司法权威。而拥护者通过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论证和现实问题以及从比较法上的研究来证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设立的价值。

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何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使检察监督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兼容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关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与执行救济、法院内部监督制约及审判监督等制度存在着或大或小的联系和区别。同时,由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复杂性,执行监督的主体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重合,其工作过程中必然面临一些冲突和如何协调的问题,为了解决实践中可能面临问题,我们有必要对相关的制度的关系进行梳理。

一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与执行救济

执行救济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违法或不当执行活动时,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并采取措施挽救损害的方法和程序。主要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逾期执行行为的救济以及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分别规定在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主要体现为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二十七条当中,法律赋予相关主体在具体的个案中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而相较于执行救济这种利用私权力限制公权力的方式,执行监督是利用公权力抗衡公权力,从而维护法律权威。两者的目的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重合;,并都是针对执行违法启动的纠错程序,所以有观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本质上属于执行救济的一种方式,甚至在法院内部监督有效运行的前提下,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可以被执行救济所取代。但笔者经过研究认为执行救济和执行监督之间差异明显,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现实角度,执行监督不可被取代。两者虽然从最终的期待的效果来看,都是为了纠正执行活动的违法情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证司法权威不受减损,但两者在法律含义上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并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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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脉络

第一节 探索阶段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虽然直到 2021 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得以确立,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现实中确实需要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在此之前已经在酝酿中探索运行。在此期间部分地区通过人大立法或法检机关签署会签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规定,这些小范围的探索虽然不能实现对我国整体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全局性影响,但实践中相关经验的积累,对我国整体的统一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具有显著积极作用。

一 少数基层法院、检察院会签文件明确检察监督范围和方式2006 年 6 月,由江阴市人大主持、江阴市检察院和江阴市法院共同参与下,发布了《对于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提议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文件针对检察监督的具体范围和方式作了进一步明确,收效甚好。虽然这些文件影响的范围较小,但是为此制度在立法层面与全国范围内推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二 部分地方人大立法细化监督规则

地方人大通过立法活动确认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相关细则,相较于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和法院会签文件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发展无疑具有更大的推动作用。人大的立法不仅使得检察监督制度上升到立法层面,其影响力也有了巨大的提升。例如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的尝试可以追溯至 1998年 ,对于申诉案件、执行问题检察院均予以监督,在 2007 年深圳市人大常委颁布了《对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的主体应致力于健全相关的工作制度,加强监督力度;强调了法检工作的沟通协调机制的建设;细化了案件的立案和审查、管辖权问题的相关内容;明确了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调查核实权,以及对执行裁定的监督。通过这些详细的规定,深圳的检察监督工作得以有效开展,成为国内第一批依据地方立法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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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确立阶段

一 民事诉讼法确立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权

2021 年《民事诉讼法》,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权,正式确认了检察机关在执行环节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制度。2021 年《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①对原条文进行了修改,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从审判程序扩大为民事诉讼程序,无疑是将执行程序也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此规定强调了检察机关在执行程序中的法律监督者地位。以法律形式确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将使其走上更加规范的道路。但是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实践工作的指导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对于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影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关键性问题的规定语焉不详,无疑对检察监督工作在实践中的开展极为不利,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体细则的出台极为迫切。

二 各地法院、检察院针对具体监督规则会签文件

2021 年《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推动检察监督工作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细节性问题缺乏具体的规定,造成实践中检察机关的工作缺乏具体细则予以指导,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还会采用会签文件的形式,指导日常工作。例如,2021 年 5 月 蚌埠市检察院与蚌埠市中院签署了《对于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导具体的检察监督工作。北京市检察院与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活动、提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威,于 2021 年 12 月会签了《对于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该文件明确规定了依法监督原则和有限监督原则。规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工作范围参照市院与市高院执行会签的相关文件,并根据实际工作中的现实情况进一步细化。会签文件的签署反映了各级法检机关在法律框架制定后所做的积极探索,但是鉴于会签文件的空间效力、内容上的局限性,无论其效力还是影响力都有待提高。

..............................第三章 我国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和实践状况.......................... 20

第一节 我国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20

一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原则....................... 20

二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22

第四章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33

第一节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33

一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目的认识不统一.......................... 33

二 检察提议监督效果不佳........................ 34

第四章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一节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目的认识不统一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较为年轻,不管是实践经验还是理论积淀都较为单薄,有待进一步完善。当下学界和实践中对该制度的目的认识仍然存在分歧,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认识的分歧在前文已经有所论述,在此不多赘述。不过三种观点无一例外的将解决执行乱;作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共同目的。在我国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对该制度的目的表述也不尽一致:2021 年 3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对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该制度的目的系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从该条文分析该制度的目的是二元目的,定位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2021 年 9 月 2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其中第 102 条规定了监督对象是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显然将该制度的目的定位为解决执行乱;2021 年底通过的《民事执行监督规定》相关条文表述和 2021 年《民事执行法律监督试点通知》相同,将该制度目的定位于既解决执行乱又解决执行难。显然目前的相关规定对该制度的目的定位不统一,这也导致了在实践中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认识不统一,不但会降低制度本身的严肃性,更加会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运行不畅,效果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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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

标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问题研究

链接:http://m.zhaichaow.cn/lunwen/falv/4334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