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以来夫妻财产法律纠纷裁判方法研究
这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主要以 1985 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婚姻家庭案例和最高法发布的夫妻财产纠纷典型案件为样本来探讨夫妻财产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方法。之所以选择这些案件为基础进行分析,主要是这些案件所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事实和离婚协议分割共同财产的效力等法律问题方面存在着疑难之处,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裁判能够指导其他各级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因此对这些案件的裁判方法进行研究具有代表性。
第一章 夫妻财产制的历史变迁
第一节 封建时期的夫妻财产制
有社会之处就有法的存在;这一西方经典话语表明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存在而存在的,只要有人类社会存在的地方就会产生法律规范,这是西方法律社会学派的理论观点,该学派认为社会规范先于法律规范产生,并且社会规范是法律规范形成的来源。早在母系氏族社会,没有婚姻家庭观念,就当时的整个社会来说,社会财富十分稀缺,并没有夫妻家庭财产的观念,因而没有产生夫妻财产制度的社会土壤。父系社会出现一夫一妻;制,随之产生家庭财产制,此时妇女不享有财产所有权。《礼记》中有: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在步入封建社会之后,我国实行的是家庭财产共有制,家庭财产不属于夫妻财产,而是实行父子祖孙同财,家庭成员同居共财。封建时代的家庭财产名为同财,实际上由家长管理支配。唐律《户婚律》的子孙别籍异财;条律文就对别籍异财作出具体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别籍异财不相须,下条准此。)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及子孙妄继人后者,徒二年;子孙不坐;,;居父母丧生子;条:;诸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宋刑统对在室女所享有的财产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这也是属于家庭财产共有的范畴,因此,在古代我国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财产制。......................
第二节 近代中国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规定在清朝末年才有所改变,随着西方先进的民主思想、价值观念等传入中国,我国才开始逐渐的承认妇女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并且逐渐体现在立法上,例如在 1911 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民律草案》中就规定:夫妻之间签订的财产契约是附属于婚姻的特别契约;如果婚约解除,该契约自行消灭;。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从法律上公开承认妻子的财产权。虽然这其中有较多的瑕疵,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例如:在此草案中,对于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没有严格的予以区分,清政府公布草案的目的也仅仅只是为了延长其自身的统治,虽然说该草案也并没有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这个被称为第一次民律草案;的法律却是我国第一部参照现代西方的民法原则修订的现代民法典草案,它标志着我国开始吸收德国的民法模式,为我国后来的民事立法尤其是国民政府的民事立法奠定了基础。
一民国时期的夫妻财产立法
民国时期的民事立法深受日本法律的影响,1925 年的《民律草案》第一次出现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但该草案仅是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而后的 1928 年的《民法草案亲属编》中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更为完整,例如草案第 37 条规定:夫妻共同管理共有财产,在遇到争议时,交给亲属会议决定。;1930 年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民法》,当时立法者恪守社会本位立法的精神,认为个人的权利是为了社会生活和民族生存,不是为他个人的生活法律必须规范及干涉个人之生命财产和利益的目的还在于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和利益,这是社会的生命财产和利益的一部分。;⑦因此中华民国民法典在借鉴西方最先进的立法精神的同时,注重保护社会利益,立法者也在不同层面上照顾中国固有的民事习惯,尤其是亲属和继承两篇更多的保留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固有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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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夫妻财产纠纷产生的原因、特点及其类型
第一节 夫妻财产纠纷产生的原因
目前夫妻财产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在夫妻离婚之际,夫妻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的分割所产生的纠纷;另外当事人离婚较为仓促,对财产分割约定不明或根本就没有约定,离婚以后发现一方有隐藏财产的行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说来主要有法律原因和社会原因。
一法律原因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是导致夫妻离婚时和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主要原因。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由于证据所限,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存在问题导致对夫妻财产无法进行正确的分割,从而引发了离婚时或离婚后产生了财产纠纷。
在 2009 年,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聂某和被告侯某离婚,有一笔针对第三人的 7 万元的债权没有进行分割,同时,侯某用夫妻共同财产 4 万元替其姐姐偿还债务,丈夫聂某向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妻子侯某将这两笔债权其中的 5.5万元予以返还。但是法院经审理认为仅这笔 7 万元的债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侯某应返还聂某人民币 3.5 万元,而对另一笔 4 万元的债务,法院因为证据不是很充分,将其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20上述案件是夫妻因对共同财产分割产生的纠纷,从中可以看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会存在一定困难,尤其是当一方隐藏财产时,若没有相关证据证实的情况下,这部分利益法律不予保护。
上述这个案例还涉及到举证责任和证据证明力度的问题,我国对离婚财产分割没有特别的规定举证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 7 条的规定,若这一方不能拿出证据,同时法院依职权也不能查实,该笔财产不能被视为个人财产。虽然法律也规定了在当事人无法收集证据不能证明是个人财产的法院应该主动予以查实,但是鉴于基层法院人手不足这一现状,当事人自行搜集证据比较普遍,但是有些证据是个人收集不到的,只有相关的部门才有搜集的权利,这也就造成了当事人举证困难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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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夫妻财产纠纷的特点
一纠纷主体的特定性和易变性
夫妻之间产生财产纠纷其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之间,男女双方尚未办理完婚登记,那么双方之间的纠纷就不属于夫妻财产纠纷,这也就严格限制了这双方之间身份,鉴于我国目前尚不承认同性之间的婚姻,所以同性之间的财产纠纷不属于夫妻之间的纠纷,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就只限于夫妻男女双方之间的纠纷。
所谓易变性,就是说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夫妻离婚时,他们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与此同时,单独的独自一人不具备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当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进行完婚登记之后,其才能享有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二夫妻财产纠纷限于夫妻共有财产
家庭财产的共有是维系家庭稳定和夫妻关系和谐的基础,因此夫妻财产共有是家庭财产制度的一般性制度,但是从夫妻个人财产权的保护方面,婚姻法又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如果从夫妻财产纠纷产生的原因来看,这类纠纷基本上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财产共有因而产生了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纠纷,因为财产共有才产生对外债务承担方面的纠纷,因为财产共有产生了夫妻双方不同的权利要求。
......................第三章 夫妻财产纠纷的事实认定方法 ....................... 19
第一节 司法裁判方法的一般理论 ....................... 19
一司法裁判的概念 .................... 19
二 司法裁判方法的涵义 ..................... 19
第四章 夫妻财产纠纷法律适用的方法 ....................... 26
第一节 采用逻辑方法裁判夫妻财产纠纷案件 ........................ 26
第二节 采用法律解释方法裁判夫妻财产纠纷案件 .................... 27
第五章 夫妻财产纠纷裁判方法的评价 ....................... 31
第一节 夫妻财产纠纷裁判方法的价值 .............................. 31
一 保障和分担价值 ........................ 31
二 平衡与补偿价值 ......................... 31
第五章 夫妻财产纠纷裁判方法的评价
第一节 夫妻财产纠纷裁判方法的价值
一保障和分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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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纠纷类的案件随着现代经济发展,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和创造财富能力的增强,在社会中不断地涌现出来。法院的法官(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他们每年都要处理大量的此类纠纷,这类案件虽然比较常见,但是其中的问题也相对较多,涉及到的利益纠纷也比较复杂,这类案件并不是很好处理,因此对此类案件进行探讨十分的有必要。在处理民事纠纷(特别是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时,涉及到的司法裁判方法随着不同时代具有一定的发展变化。从本质上来说都是用来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和纠纷,起到定纷止争的目的,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在探讨夫妻财产纠纷司法裁判方法上的研究希望能对以后处理这类纠纷,特别在司法裁判方法的适用上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