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诉讼专家辅助人法律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从三个典型案例入手,在分析了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后,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考察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对于专家证人资格的审查、专家意见的采纳、专家意见客观性的保障措施,结合国内学者研究的相关情况,立足我国实践,总结出了专家辅助人资格考查重点、采纳专家意见的标准、保障专家意见客观性的措施。上面这些问题的研究能够在反垄断诉讼中,有助于让法官借助专家辅助人对案件所涉专门问题的分析意见来认定专门问题的事实,并作出正确的审判,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第一章 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情简介
(一)锐邦公司诉强生公司垄断协议案
锐邦公司与强生公司于 2008 年 1 月签订经销合同,销售强生公司的医用缝线产品。同年 3 月,锐邦公司以低于双方合同附件中所规定的价格,在北京人民医院的招标会上中标。此后,强生公司以锐邦公司违约为由扣除了锐邦公司的保证金、取消其销售产品的权利,随后双方于 2009 年中止了合作关系。
原告锐邦公司认为,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经销合同中约定,转售价格限制条款乃至违反后果的行为,属于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违法行为,因此强生公司需要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强生公司辩称,原告没有证明该条款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恰恰相反,此协议的条款反而能够增强强生公司内部其他经销商之间的竞争力,增加企业的活力。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强生公司实施垄断行为的事实依据不足,原告锐邦公司也未能充分说明其是否因为价格限制条款而遭受了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损害,因此判决驳回锐邦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在二审中,上诉人锐邦公司、被上诉人强生公司分别委托了经济学专家龚炯、专家谭国富提出了经济分析意见。在二位专家出具的分析报告中,对于本案中医用缝线相关市场的边界、强生公司有无市场支配地位、限制转售价格的动机及作用、所争行为是否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等方面分别给出了完全不同的分析意见。二审法院则基本认可了专家辅助人龚炯对相关经济问题所出具的专家意见,最终认定本案当事人所争议的限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属于垄断协议,改判被上诉人强生公司应赔偿上诉人锐邦公司人民币 5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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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中专家辅助人的问题分析
在以上三个案例中,当事人都聘请了专家辅助人参加反垄断诉讼,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配套措施却还未跟上。
在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原告奇虎公司、被告腾讯公司分别对对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资格进行了质疑,腾讯公司质疑,以奇虎公司聘请的专家 David Stallibrass 没有具备竞争法相应的学位来认为他不具备在此案中做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奇虎公司则以吴韬没有相关的经济学教育背景来否认其作为腾讯公司专家辅助人的资格。那么,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法官在考察其资格时,相应的学位、学术成果,教育背景是否是其必备要素,还是应该重点审查其现实的专业能力?在锐邦公司诉强生公司垄断协议案;中,双方的专家辅助人龚炯教授和谭国富教授在相关市场的边界范围、强生公司在该市场有无支配力、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二位专家均给出了不同的意见,最终二审法院的法官基本采纳了锐邦公司专家龚炯的观点。
在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专家辅助人余妍、大卫·斯塔利布拉斯和姜奇平、吴韬在本案所涉的相关市场的边界范围、腾讯公司的支配地位、以及行为后果在经济分析上给出了不同的解释和结论,而法官把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即时通信服务市场,认可原告专家对于相关地域市场的结论,却否认了其相关产品市场的观点;在市场支配地位上,法院也基本认可了被告专家对于腾讯公司不具备支配地位的观点,没也采纳原告专家的主张。
在云南盈鼎公司诉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拒绝交易纠纷案;中,被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聘请的专家辅助人龚炯和蔺建民,在认定涉案相关市场时,二位专家认为本案相关市场应为云南省脂肪酸甲酯销售市场,而原告则认为是云南省石油成品销售市场,最终法官并没有采纳此案中原告聘请的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反而是认可了原告云南盈鼎公司对相关市场界定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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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焦点问题的法律分析
一、反垄断诉讼专家辅助人资格问题的法律分析
在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奇虎公司聘请了专家余妍(RBB 经济咨询的经济学专家)和 David Stallibrass (英国竞争经济专家),而对方腾讯公司则认为 David Stallibrass 的最高学位是理科硕士、非经济学,其竞争法的相关背景是通过远程授课,不具备相关的专业性。腾讯公司聘请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吴韬作为专家辅助人,但对方当事人奇虎公司对吴韬的资格产生了质疑,因为吴韬老师的专业研究领域在法学,并没有接受过经济学的系统教育,对本案所涉的经济学知识不精通,也就不具备在此案中担任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在争议中,法庭的处理也很模糊,要求在庭后双方当事人需提交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在实践中也是均认可了两位专业人士在本案中具有相应的资格来参与诉讼。专家资格是指专家能否作为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并就所涉专业问题提供专业的分析意见,因此作为专家辅助人进入诉讼的门槛,什么样的人具备资格能够作为专家辅助人呢?美国杰出的法官兼学者波斯纳认为:由于现代型诉讼所产生的诸多问题在技术上相当复杂,为了迈向专门化的法院体系之目标,而并非以(或主要为)全能型法院体系为模式,大量地依赖专家证人看来是惟一可选择的方式。; 在我们所生活的新时代,新技术已经逐渐融合到我们的日常生活里,多学科的交叉融合对复合型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大部分作为常人的法官可能在某方面的知识欠缺就会导致在认定该相关问题的事实时产生困惑。反垄断法的专业化发展、技术性强的特点决定了反垄断诉讼越来越依赖专家的意见。反垄断诉讼涉及的问题包含了很多经济学的相关知识,其中的经济理论和经济学计算方法等对于非科班出身的外行;来说在理解上会有不少困难,这时经济学领域的专家的价值便凸显出来。在案件中涉及的焦点问题的前提相关市场的正确界定,在争议的行为是否具有限制、排除竞争的效果等方面,裁判者都离不开经济学学者提供的经济分析报告。假若缺少了有力的专家辅助人的协助,就贸然提起反垄断诉讼,很可能因为举证不力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反垄断诉讼专家意见可采性的法律分析
在锐邦公司诉强生公司垄断协议案;中,专家辅助人龚炯和专家辅助人谭国富针对同一个案件的同样问题却给出了不同结论的分析报告,如本案的关键问题,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二位专家给出了截然相反的意见。龚炯认为,强生公司的行为严重排除、限制了竞争,并造成了社会总福利的损失;而谭国富则认为,涉案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没有促成价格联盟,也并未造成了社会总福利的损失。法庭采纳了锐邦公司聘请的专家龚炯的意见,认定强生公司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动机在于回避价格竞争,且其行为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两位专家的研究方向都是经济学,毫无疑问,二人均在自己的学科领域具有很高的专业水平,但法官在面对自己不熟悉领域的专业问题的认定时,面对同一个问题针锋相对的分析结论,该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考量、采纳专家意见呢?
(一)反垄断诉讼中专家意见引起争议的原因分析
...........................第三章 案例研究结论和启示................23
一、研究结论..................... 23
(一)专家辅助人参诉资格的明确..................23
(二)专家意见可采性标准的明确.........................23
第三章 案例研究结论和启示
一、研究结论
(一)专家辅助人参诉资格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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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我国反垄断法已经实施了近 10 年时间,在实践中也不断完善了相关的规则,但是随着反垄断的专业化,技术权;在反垄断诉讼中的越来越重要,因此专家辅助人进入诉讼成了大势所趋,但是关于专家辅助人的配套的具体规则却在立法中没有明确。因此,本文选取了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反垄断诉讼案例,总结出案例中关于专家辅助人的焦点问题,在分析我国目前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考察国外的反垄断诉讼的理论、立法和实践,针对我国反垄断诉讼专家辅助人参诉的资格问题,专家意见的可采性问题,专家意见客观性的保障问题,包括引入中立专家证人制度、明确专家意见的开示规则、建立专家辅助人的保障和责任规则等三个问题进行了分析,立足我国实践,并给出了相应的结论和启示的提议。
因为自己的水平有限还有前期工作准备的不够充分,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对国外实践的考察及分析不很深入,导致有些观点和提议难免粗浅,因此在日后的时间里,笔者会立足我国实际,进一步对国内外相关的前沿理论进行了解、学习和研究。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