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松桃县黄板镇农村土地确权法律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通过调研形式着重思考调研点土地确权存在的法律问题,是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第一章 松桃县黄板镇农村土地确权调研数据整理与分析
一、松桃县黄板镇农村土地确权数据整理
本篇文章数据整理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它们分别是松桃县黄板镇本次确权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松桃县黄板镇农村土地确权相关数据。这些相关的数据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第一,对于松桃县黄板镇农村土地确权的详细统计数据来自于松桃县黄板镇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收集的资料,在为期40天实地调研过程中,笔者与黄板镇确权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人员深入黄板镇调研点的各个村子实实在在与工作人员一起参与到土地确权工作中去,通过协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人员整理土地确权的相关文件资料,处理确权过程中发现一些法律问题,进而收集到于本篇文章有价值的相关资料。第二,在深入松桃县黄板镇农村确权的过程,也根据确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且结合本篇文章的思路与框架,将确权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与调研点的部分农民进行交流访谈,从而了解一些确权中的法律问题产生的原因。通过以上的这些调研活动和方法,得到本文所需的数据材料。
(一)松桃县黄板镇农村土地确权依据相关法律文件整理
在松桃县黄板镇确权调研中,首先对本次确权工作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了系统梳理,分别从基本法、行政法规、规章进行系统分类。具体参见图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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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松桃县黄板镇农村土地确权现状分析
分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现状,必须要对它的概念有一个清晰认识。对于建设用地的概念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从辞源上看,显而易见,建设用地应该是从用途角度对土地类型进行划分,是指用作建设用途的土地,从而与用于农业用途的土地区分开来,集体建设用地则是指集体所有的所有用于建设用途的土地,是与集体以外的建设用地相对。因此,在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未开放的地方,集体建设用地应该包括三类,分别是乡(镇)企业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农村宅基地(即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而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而言,在理论界有广义界定和狭义界定,广义界定是指在集体建设用地之上设立的土地使用权,狭义界定主要是以物权法为依据,通过充分考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将其作为一种单独的用益物权予以规定,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属于不同概念,在物权法中都作为单独概念来规定。因此在本篇文章中宅基地使用权不包含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本文所说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是指狭义界定。从表2整理的数据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中发现的主要是集体建设用地的存在流转现象,主要特征包括流转主体及流转用途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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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松桃县黄板镇农村土地确权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农村土地确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不统一
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农村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据法律、政策规定确认某一领域里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关系和其他使用权的内容。每一宗土地确权应该通过土地确权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核准程序,才可以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从表1的梳理中可以看出,松桃县黄板镇本次确权中依据相关的法律包括《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等。与本次农村土地确权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比较多,但是认真分析各法律部门内部的条款可以得知,各部法律在内部规定上对于农村土地确权的规定存在不统一的现象,而且目前也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对农村土地确权进行系统全面的规范。这就在一定程度造成本次松桃县黄板镇农村确权在法律依据上存在混乱现象。再从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文件的层次方面来分析,各层次的法律规范由于担负不同使命,调整的范围也有明确的规定,各部门法都不免从自身的立法目的出发考虑问题,因此黄板镇土地确权很难有一个统一规范供实际执行。从农村土地确权所包含的权利类型来分析,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更广义的还包括林地、草地以及其他荒地等土地方面的使用权。众多的权利类型的确权也是散见在不同的法律文本中。这些众多因素又导致了在确权过程中出现农村土地确权机构以及土地确权程序等操作性程序不稳定。从确权工作参考的文件来看,确权工作主要参考的就是中央及省级政府发布的红头文件,就本次黄板镇确权工作开展而言,参考的主要是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国土主管部门、贵州省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市级层面的文件,在县一级层面,主要有县农牧科技局制定的《对于开展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实施方案》、县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对于开展松桃苗族自治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工作实施方案》,具体职能划分都分散在其他法律文件中。对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法律文件层次划分,在基本法层面,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对相关确权工作进行规制。在法规层面,存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规制,在规章层面,存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土地登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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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量承包地存在权属争议
对于农村承包土地权属问题,一直以来是我国土地制度设计的中心,以往历次土地改革和土地政策调整的最终目的都是为明晰农村土地权属主体。从目前法律制度来看,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承包户享有。但是自从我们国家土地下户以来,农村土地在经历过几次调整,加上社会环境不断变化,以及农村土地管理不规范,广大农村很多地方的土地(包括所有权和经营权)或多或少有一些权属争议。在本次确权中发现黄板镇也不例外,从前面的表 6 可以看出,黄板村承包地宗数为 1578,存在权属争议的宗数为 79,占比 5%,纳冲村承包地宗数为 1148,存在争议的宗数为 32,占比 2.7%,大门洞村承包地宗数为 672,存在争议的宗数为 23,占比 3.4%,当摆村承包地宗数为778,存在争议的宗数为 26,占比 3.3%,具不完全统计,在黄板镇权过程中发现的具有权属争议的承包地高达 641 多宗,具体数据不一一例举,详见表 6。通过对与调研点部分农民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访谈内容进一步分析得知,在所有具有争议的承包地中,争议的类型也是多样的,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争议、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单位主要是指村集体和政府)、单位与单位之间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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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松桃县黄板镇农村土地确权法律问题解决对策.................. 26
一、统一完善保障农村土地确权的法律机制......................26
二、构建多元化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机制.......................27
第三章 松桃县黄板镇农村土地确权法律问题解决对策
一、统一完善保障农村土地确权的法律机制
解决农村土地确权法律问题对于农村发展的价值不必赘言。要真正实现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规范有效开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从根源上解决黄板镇乃至更大范围内确权依据的法律规范不统一问题,最重要的是要从根本上构建一个保障农村土地确权的法律机制。
对于构建农村土地确权法律规范在党中央的会议上也有过多次审议,很与会人员都提到土地确权方面法律法规与当前经济社会飞速变化形势不相符合,很多不统一的规定无法适应当前土地确权管理工作的需要,应该迅速组织关于部门研究修改并出台新的土地确权管理方面法律法规,为新时代土地深化改革提供法律依据。通过党中央的会议提出,相关土地方面法律法规修改工作才提上日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政策对法律的影响。而在土地确权登记这一方面,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涉及各个部门的管理职责,各个部门又没有统一土地确权登记办法,就算在一定层面存在,也有相互冲突和矛盾情形出现,要想有一个统一标准和衔接办法,就需要从更高层次来协调各个部门的职责和相关文件的规定,以颁布统一法律文件的形式来实现这一愿景,从而规范土地改革政策,以法律文件形式来肯定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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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目前,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村土地确权在全国范围为大部分地区完成,然而确权当中发现的法律问题也是十分普遍,解决好确权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对于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激活农村发展活力至关重要。但是在确权过程中,不管法律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要明确一个原则,农村土地上所有的权利都是一种有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权利。而权利的依据就是通过全国性的土地确权工作产生的土地权属登记簿和权利证明。所以,把农村土地上的各种权利类型及享有主体划分清楚就是土地确权实质所在,为农民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就是形式所在。只有广大农村居民在手上握有各种土地权利证书,土地上的各种财产性利益才能得到实现。通过土地确权能够理清农村土地权利归属主体,让广大农村居民能够切实享受更多实实在在的实惠。在我们党召开的对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会议上,各项改革制度和理论在会议上以文件形式予以确定,并通过会议将各项工作进行了细致安排与调配。明确了对于以后农村土地改革要遵循的原则和该项工作的方向,全国土地城乡一体化制度被确认为今后发展的目标,细致和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将得到确认,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保证农民能够享受更多权利将得到明确,提高农村土地给农民带来的经济利益和给予农民更多实实在在土地上的权利将不再困难。农村土地在性质上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管理好农村土地,对于稳定农村环境,保障农民土地上的权益,是我们党和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任务。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