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旨在对传统滥用行为在互联网行业的新体现进行研究,并且对互联网领域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具体行为分析以及法律规制提出有针对性提议。为互联网这一特殊行业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1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就研究意义来说,互联网领域已经成为当代研究反垄断法实施无法回避的部分。然而,传统的反垄断法理论和技术,并不能完全套用在当前的互联网领域。就本文的研究对象一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讲。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互联网行业出现了有别于传统行业的地方。比如低价和捆绑销售成为互联网领域的常态,拒绝交易行为在互联网行业主要表现在互联互通,拒绝实施兼容以及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拒绝行为。这些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福利。本文旨在对传统滥用行为在互联网行业的新体现进行研究,并且对互联网领域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具体行为分析以及法律规制提出有针对性提议。为互联网这一特殊行业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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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现状
欧美发达国家反垄断法制定和实施时间比较早,而且在互联网反垄断领域也有相关案例,从经济学和法学角度对互联网企业滥用支配地位都有深入和丰富的研究。随着我国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壮大,国内也有不少著作和论文对互联网经济特征和垄断特点进行了相关研宄。笔者查阅和整理如下相关文献:
耶鲁大学的埃文斯教授认为,互联网的双边市场规则必须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去看待,简易地、割裂地考虑平台一边的市场行为只会得到片面或错误的结论,并导致错误的规则政策。双边市场反垄断规则的政策应该综合考虑创新补偿、市场势力、进入壁垒、市场效率、消费者福利等因素。美国赫伯特_霍温坎普认为互联网反垄断政策,需要将那些保证网络运行的关键行为和那些不是必要而且会产生限制正常竞争的行为相区别开来。在互联网行业中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者,会实施排他性行为以阻止其他人与自己的网络相兼容,或者可能阻碍对现有网络有威胁性的技术创新。
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张志伟认为尽管在互联网行业中界定相关市场有诸多困难,但是相关市场界定还是分析企业反竞争影响的一个有效工具,如果不能界定相关市场,得出的反垄断分析结果也很难使人信服。她提议可以从互联网企业的利润来源边而不是免费边来进行相关市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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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典型案例评析
2.1百度竞价排名案简介
原告唐山人人是一家从事医药信息咨询的服务公司。从2008年3月开始,原告对被告经营的百度搜索引擎进行竞价排名投入。同年5月,原告由于经营需要开始减少投入额。在7月时,唐山人人发现自己所经营的全面医药网,日访问量骤减。2008年9月,原告通过对谷歌和百度收录情况进行查询后发现,谷歌对其收录为6690页,而百度仅收录了4页。原告认为,被告由于原告降低了竞价排名的投人,百度公司就对其网站的搜索结果进行了屏蔽,从而导致全民医药网的日访问量骤减;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赌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万元,解除屏蔽。被告百度公司则辩称,减少收录原告的全民医药网是由于原告网站设置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的作弊处罚。被告认为搜索引擎市场不能成为法律规定中的相关市场,因为对于自己所提供搜索服务广大用户并没有就此付费。且原告提供的市场占有率证据仅涉及短暂的时间段,市场份额或市场占有率不能作为评判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唯标准。本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基于两点没有支持原告的诉求:1.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的市场支配地位;2.认为被告基于搜索引擎的反作弊机制对其进行的减少收录数量;处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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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案件评述
法院在本案中率先关注到免费市场的反垄断问题。对于被告提出搜索引擎市场;为免费市场不适用反垄断法约束的辩护,法院不予认可。法院认为,百度公司为用户提供的免费搜索服务与公益行为的性质完全不同,百度通过免费服务吸引用户,拥有了用户才能对广告商收取费用,才能实现其商业利益。因此,法院不支持百度公司对于相关市场的主张。法院还明确原告对市场支配地位和相关市场的证明责任,这一责任的确定,结合相关市场界定的专业性及数据收集、计算的难度使反垄断案件相比其他类民事案件具有更高门槛。如果没有行政机关认定的垄断的前提,在当前我国的诉讼体制下,私人主动提出反垄断诉讼十分艰难,注定是一场投入与产出不匹配的活动。好在法院已经认识到这一点,正在考虑采取提高法官查明事实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加大证据保全,即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运用适时推定原则和方法等措施,来切实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这对现今的反垄断诉讼还是具有借鉴意义。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相关市场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通常而言,这一界定对于百度来说是较为不利的,因为百度在该市场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但是法院同时认为,唐山人人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百度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占有1/2以上的市场份额。所以法院未能支持唐山人人的诉讼请求,使该案仅仅停留在市场份额确定阶段。搜索引擎产品其实具有典型的双平台经济特点,由此专家们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
3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和支配地位认定..............53.1互联网企业及其特点.............53.2互联网相关市场界定.............5
4互联网企业典型滥用行为及规制...........10
4.1互联网企业价格滥用行为及规制............10
4.1.1互联网行业掠夺性定价.............10
4.1.2互联网行业价格歧视............10
5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完善............13
5.1完善反垄断法对互联网行业的适用...............13
5.2完善互联网反垄断执法程序...............14
5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完善
5.1完善反垄断法对互联网行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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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结语
互联网的发展壮大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基于传统行业制定的反垄断法面对互联网这一新兴行业出现适用困境。由于互联网企业的双边平台经济、消费者锁定效应、边际效用递增规律等特征使如何界定市场支配地位、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等出现技术困难。本文遵循传统的法垄断法理论,根据互联网企业的显著特征,进行了认识和技术上的改进,并对执法方法提出了完善意见。在替代分析时打开广阔视野注重供给替代、消费者锁定以及市场进入门槛的作用。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是维护有序的竞争秩序,从而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社会总体福利。在判断滥用行为时,应以消费者福利为标准而不能将竞争者福利放首位,保护消费者利益。在对互联网企业反垄断执法时多使用合理原则进行判断,而不是以往的准本身违法性的规制方法。在互联网反垄断领域更加多的引入快速解决程序,以适应互联网多变的市场结构。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为互联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的完善和司法、执法实践提供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参考。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