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通过探讨研究对于冷冻胚胎的三种主要学说的优缺点,指出将其定性为伦理物的合理性。在肯定其是物;的同时,明确其具备遗产财产性权利性质的属性,可以作为继承之标的被继承,又充分考虑到冷冻胚胎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
一、案件介绍及争议焦点总结
(一)案情介绍
后来沈刘两个家庭就双方子女所留下的四枚冷冻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发生纠纷,老沈家认为,沈家儿子沈某和儿媳妇刘某因事故死亡后,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我国社会男方传宗接代的风俗,应由沈家对胚胎行使处置权,要求法院判如所请。一审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为了更清楚的了解案件事实,对案件进行公平审判决定追加鼓楼医院为诉讼第三人,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合议庭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一审原告沈某某、邵某某不服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指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冷冻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遗产,胚胎作为儿子和儿媳二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在二人死亡后应当属于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中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上诉人进行继承。对于沈刘二人与医院所签订的协议书赋予医院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权的情况只发生在手术成功之后,现因不可预料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故医院一方不享有处分冷冻胚胎的权利。要求法院撤销原判,重新作出将冷冻胚胎归自己处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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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沈某与刘某夫妻二人均已死亡,其生前为了生育目的保存在医院的冷冻胚胎具有发展成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同于一般之物在所有人死亡后可作为遗产被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即使是夫妻本人对冷冻胚胎行使权利也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约束。不得违反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得将冷冻胚胎用作商业用途。沈某和刘某夫妻均因车祸死亡,其通过胚胎移植手术繁衍后代的目的已经无法达成,因此两生命前对冷冻胚胎所享有的本就受到法律和伦理道德制约的权利不能被继承人所继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没有限制的保障属于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基于以下几点考虑,冷冻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应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享有:1、沈某、刘某在医院进行手术过程中虽然同医院一方签订了知情同意书,双方协商将冷冻胚胎放在医疗机构保存一年,超过保存期视为夫妻二人同意医院一方将冷冻胚胎遗弃。但是沈某与刘某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意外死亡,合同因双方意料之外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医院不能仅根据知情同意书中的对于胚胎处置的条款而单方面处置冷冻胚胎,这对沈家父母而言是有失公平的。2、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范还没有对冷冻胚胎这种新兴事物进行清晰的定性,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法院应充分把握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利:一是伦理。沈某与刘某二人为进行生育手术所交由医院保管的冷冻胚胎,具有成为发展成为未来生命的特殊之物,包含了夫妻二人的遗传基因,同时也是沈刘两个家庭的遗传信息的结合,双方父母也与其有紧密的伦理道德关系。二是情感。在双方父母失去自己唯一的孩子之后,从人之常情出发,冷冻胚胎就成为了他们的唯一的希望,是双方家庭血脉延续的唯一载体。法院判决双方父母对冷冻胚胎具有处置权,可以适当减轻其失去孩子的痛苦,适当对双方父母进行精神上的安慰和情感上的寄托。三是特殊利益保护。胚胎作为一种主客体之间的过渡体,移植到体内就能孕育成为生命,与一般之物相比具有伦理性和道德性,法律应给予特殊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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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涉及的理论问题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胚胎作为医学和生物科学上的专有术语,专门针对有性生殖而言,在有性繁殖的开始阶段,雄性与雌性生殖细胞结合之后,经过医疗人员在符合其存活要求的环境中,经过人为的培育,经过分化完成之后形成的具有发展成为生物体潜能的雏体。是有性繁殖的最开始阶段。随着科学家和医疗工作者的不断努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不断发展和完善,世界上越来越多的不孕不育夫妻选择该技术来完成生育的目的,由于该技术需要对女性进行取卵,取卵的过程相当痛苦,为了减轻取卵过程对妇女身体的多次伤害,一般医疗机构一般会通过超排卵获得比自然周期更多的卵子,与精子结合后成为胚胎,作为备用需要,胚胎只有在母体内才能成活并孕育成生命,多余的胚胎必须保存于零下 196 摄氏度的液氮中,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其生物活性。在初次胚胎移植手术失败后,冷冻保存的胚胎被植入女性体内才有可能发展成为胎儿,所以将冷冻胚胎当作孕育发展成为未来生命的雏体。1.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学说讨论
自从媒体公布江苏无锡冷冻胚胎纠纷案;以来,法学界就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定性问题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息过,学者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观点,相互之间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众说纷纭,经过总结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有说服力的观点。
(1)客体说;
客体说;将存在于人体之外,并且通过液态氮保存的冷冻胚胎简易明确的定义为物,与法律上所规定的普通之物一样,纯粹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认为冷冻胚胎与其他普通财产一样,可以被自由转让、交易和处分,胚胎的所有权人对于胚胎的任何处分不应受到法律和社会道德的任何限制,可以自由的决定是否捐赠给他人或者将胚胎丢弃、损毁。
将冷冻胚胎定性为民法上的一般物之后,对其处置的规则只需参考法律对一般之物处理的规则即可,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也会随之解决,所以许多学者坚持客体说;。如果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我们通常所讲的物;一致,对冷冻胚胎处分不作法律上的的特殊要求,那么对冷冻胚胎的利用将会简易高效。如果在生命发育的最早阶段就过分强调胚胎的伦理和生命性,那么利用胚胎进行科学研究以拯救病情危急之人,对胚胎进行捐赠来完成不孕夫妻生育理想的行为就会受到诸多限制,这势必会严重影响现实存在之人合理利益。而且,如果认为冷冻胚胎与一般之物无异,冷冻胚胎继承性问题也将随之解决。只需普通继承权主体将冷冻胚胎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按照普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即可。正是出于这些方面的考量,许多学者赞同客体说;将冷冻胚胎作为一般之物看待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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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冷冻胚胎的继承问题
对于冷冻胚胎是否可被继承问题取决于法律上对冷冻胚胎的定性,如果认为冷冻胚胎是与主体人相同的存在,那么其当然不能作为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相反如果认为冷冻胚胎在法律上与一般客体物相同认,那么其作为遗产就当然被继承。当然对于冷冻胚胎的处置首先要看夫妻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对于冷冻胚胎合法处分的协议,如果有则应在公平合理的情况下按照协议处理。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就产生了冷冻胚胎是否可作为继承物被继承的问题,发生我国在我国江苏无锡的冷冻胚胎纠纷案即是该情况下的典型案例,我国法学理论界就冷冻胚胎继承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肯定说
我国法学界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出发,指出冷冻胚胎应当被继承人所继承,虽然对于胚胎继承性的理由不同,但都有一定的道理。杨立新教授认为冷冻胚胎作为物的一种即伦理物,应将其当作为被继承人的其他财产;被继承。⑤有学者主张当冷冻胚胎的所有权人夫妻双方或一方没有死亡的情况下,冷冻胚胎即使物权客体,也是人格权客体,具有人与物的双重属性,两种法律属性同时存在与胚胎自身。当夫妻两人均死亡时,冷冻胚胎所包含的人格权随之消灭,这时,冷冻胚胎只具有单纯的物权客体属性,当然应作为财产被继承,只是继承人对其享有的继承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⑥还有学者主张我国法律对限制、禁止流通的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中并没有指出对冷冻胚胎的限制。根据私法原则,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冷冻胚胎的流转和处分应该是自由的,所以在不孕夫妻死亡后,理应由继承人继承。⑦再有学者认为,胚胎完全属于物权的范畴,其涉及的道德问题只有在对胚胎进行处分时才体现,双方父母对冷冻胚胎的继承诉求不涉及胚胎的流转和处分,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⑧可见,主张冷冻胚胎可作为遗产继承的学者主要关注了冷冻胚胎的物的属性,冷冻胚胎与一般之物相比虽然有很多特殊之处,但归根结底还是属于物的一种,自然应该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被权利人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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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冷冻胚胎与生育权................. 16
(一)国外經典判例 ................ 16
(二)我国生育权的法律规定 ................ 16
(三)生育权的行使条件 ................. 16
四、结束语...................... 18
三、冷冻胚胎与生育权
(一)国外經典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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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束语
与国外法学理论界、司法实践中对于冷冻胚胎的成熟稳重定性相比,现阶段我国理论界对于冷冻胚胎的研究还比较少,胚胎纠纷案件的处理还还没有完善的依据。本文通过探讨研究对于冷冻胚胎的三种主要学说的优缺点,指出将其定性为伦理物的合理性。在肯定其是物;的同时,明确其具备遗产财产性权利性质的属性,可以作为继承之标的被继承,又充分考虑到冷冻胚胎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最后探讨了冷冻胚胎所涉及的生育权的问题,在夫妻双方就是否生育的问题达不成一致协议时,应充分考量各方利益。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