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校毕业论文范文:平等和非歧视在国际人权法分析
第一章 平等和非歧视在国际人权法中的一般表现
对于保证受国际维护的个人和团体的权益和根本自在不受政府进犯以及促进这些权益和根本自在开展的法律。二战后开展起来的国际人权法曾经构成了其完好的法律渊源体系,而国际人权条约和习气国际法规则构成了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渊源。此外,国际人权法的渊源还包括确立国际人权规范的辅助材料:一是结合国的宣言、决议;二是结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经过的普通性意见或倡议,以及国际或区域司法机关、人权机构、人权条约机构就人权案件做出的判决、发表的咨询意见和就个人来文发表的意见,也具有与普通性意见或倡议相似的作用。
第一节 主要国际人权文书中对平等和非歧视的规定
国际人权法是在二战后发展起来的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分支,可以被定义为国际法中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原则、规则和机制构成的法律制度;。国际人权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国际人权法律规范,即一系列关于人权的保护与促进的国际法原则与规则;另一部分是确保这些规则被遵守、实施和执行的机制。
国际人权规范体现在各类国际人权文书中,其中最主要也最重要的是各类国际人权条约,但同时也包括其他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软法;性人权文书。这些国际人权文书按其制订机关和适用地域可以区分为全球性或普遍性的以及区域性的文书;按其内容则可以区分为综合性的人权文书和专门性的人权文书。几乎所有的普遍性国际人权文书主要是各类条约中都关于于平等和非歧视的规定,此外,还有一些专门性的国际人权文书则是对歧视问题进行了专门禁止性规定。因此,平等和非歧视是国际人权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一、《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中关于平等和非歧视的规定
关于不歧视的规定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出现在国际人权文件上的。《宪章》中的某些条款首先对平等权利做出了论述,《宪章》第1条第3款,第13条第1款(丑)项,第55 条(寅)款和第 76 条中都提到了在处理关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国际问题中,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可以看出,《宪章》规定了在国际社会事务中禁止了基于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的歧视。1948 年 12 月联大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充斥着了平等的观念,它详尽列举了《联合国宪章》中平等权的内容。《宣言》在序言中强调: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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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平等和非歧视
第一节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关于情况
一、《公约》中关于平等和非歧视的规定
平等和非歧视原则像一条红线一样贯穿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之中,体现在《公约》的许多条款之中,《公约》的第 2 部分(第 2-5 条)是总论部分,规定了公约的原则和基本问题。《公约》第 2 条第 1 款的核心就是平等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并表明《公约》规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适用上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该条款指出了公约的权利主体,即所有个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是,就具体条文来看,因为所涉事项不同,个别条款的权利主体不一定是所有人,例如第 25 条规定的选举权等政治权利则只适用于本国公民。同时,该条款将非歧视原则所适用的人权范围限制在《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之内。
基于性别原因(主要是针对妇女)的歧视是最为普遍的歧视原因。《公约》第3条要求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享有《公约》所载所有公民和政治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的义务。将男女平等原则规定在《公约》的总论当中,突出了该原则的重要地位,因为男女平等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人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规定在许多国际人权条约之中。人权事务委员会在 2000年3月29日通过了第 28号一般性意见,阐释了性别平等的问题。委员会指出,《公约》第 3 条暗示所有人类都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完全地享有本公约所保护的人权。无论何时,拒绝任何人平等和充分地享有本公约项下的任何权利都构成对本条规定的违反。因此,缔约国应当保护妇女和男子平等地享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所有权利。
《公约》第 4 条规定了限制克减的原则,但是,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据此可以看出,在该条款中,克减应当遵守非歧视原则。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第 29号一般性意见(紧急现实第 4条)第8段中指出,对公约的任何合理的克减的条件之一就是所采取的措施不得包含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尽管第26条和《公约》中其他关于非歧视的条款(第 2条,第3条,第14条第1款,第23条第 4款,第24条第1款和第25条)并未列举在第 4条第2款规定的不得克减条款之中,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非歧视权利的要素或范围是不能被克减的。特别地,第4条第1款必须遵循当采取克减《公约》的措施时人们之间的任何区别都不能被规定。这就说明,即使是在社会紧急现实威胁到国家的生命时,遵守非歧视原则也是国家所必须遵守的不可克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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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平等和非歧视.............................7
第一节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关于情况 ......................................7
第二节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个人来文机制 ............................10
第三节 针对第 26 条个人来文的基本情况 ..........................................................11
第三章 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第 26 条的案例分析.................................................14
第一节 区别对待的涵义 ........................................................................................15
第二节 区别对待的前提条件 ................................................................................16
第三节 区别对待的后果 ........................................................................................17
第四节 区分标准和区别对待的表现 ....................................................................18
第五节 区别对待的目的 ........................................................................................29
第六节 区别对待的手段 ........................................................................................31
第七节 成比例原则认定为构成歧视 ............................................................32
第八节 认定为不构成歧视 ....................................................................................41
第九节 认定歧视的总结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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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虽然委员会没有在一般性意见中指出运用成比例原则判断歧视的方法,但是,成比例原则已经成为委员会审查区别对待的标准是否合理的基本原理,即缔约国所采取的手段是否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立法的目的,或者实际的效果在多大比例上与立法的目的相符。这一原理也被适用在判断是否违反《公约》其他条款的来创意文案件中,虽然委员会在这些案件中也没有明确这一原理,例如在审查针对第 17 条的来创意文案件。
尽管成比例原则对委员会审查案件的实质性问题起到了理论的指导作用,但是,由于委员会在审查每一个案件过程中都要参考缔约国和提交人递交的大量的资料,所以,作为一个局外人很难完全地了解委员会在作出决定时所考虑的因素和运用的逻辑推理。鉴于委员会在以后同样会收到大量的针对第 26 条禁止歧视提交的来文,提议委员会在以下几个方面做进一步的完善:首先,委员会应该进一步阐明第 26 条关于基于其他身份;标准的解释;其次,应当通过一般性意见解决当委员会认定违反《公约》其他条款所载权利时是否同时违反《公约》第 26 条的问题;
最后,在第 26 条适用的范围方面,对于缔约国承担的逐渐实现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委员会要谨慎地适用成比例原则,并充分考虑到缔约国各自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一步统一这方面的判例法。
国际人权法已经成为我国国际法学界重要的研究领域,而几乎所有的国际人权文件都包含平等与不歧视的内容,平等与不歧视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人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因此,研究平等和非歧视问题对发展我国的国际人权法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中国的国内立法中,宪法和其他的部门法律中都关于于平等和非歧视的规定,既有一些专门的立法,也有规定在法律的具体条款之中的。但是,在国内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国内法院还没有以歧视的理由对相关的案件做出判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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